崔家屯电梯门包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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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第号
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合同
xx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程I标段
工程名称: xxxx不锈钢电梯门包边制安分项工程
发包人:x
承包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协议书
发包人:xx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I标段2栋号及地下室电梯门不锈钢包边制安分项工程工程地点:x
工程内容:xI标段2栋号及地下室电梯门不锈钢包边制作安装等全部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x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程I标段所有图纸范围内的2栋号及地下室电梯门不锈钢包边制作安装等全部内容。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按发包方要求
竣工日期:按发包方要求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满足发包方要求
工期延误:
⑴由于设计变更、发包人变更、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 7 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24 小时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签证后,工期顺延。其它原因一律不得延误工期,如不能按期完成,罚承包人 1000 元/天,累计计算,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⑵按“总合同”工期,该合同内容按发包人要求进度按时完成。承包人必须确保所承担的工作内容能按时完成,不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现行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达到优良并一次验收合格,并通备案。如出现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发包人不承担任务责任,承包人必须立刻进行改正,直到达到质量合格。
六、合同价款
1、合同单价:
电梯门不锈钢包边:443元/m2 ;
该单价均包括完成该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的材料费(门窗配件、玻璃、锁等全部材料费)、人工费、质检(自检)、措施、安装、缺陷修复、废弃物处置、管线保护、周边建筑物保护、机械费、材料保管费、生产工具使用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保险费、工伤人员工资及医疗治疗费、病假人员工资、节假日及加班工资、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费、措施费、政策性人工调差和市场人工材料价格波动等所有费用。包括工期要求、质量要求、地理位置、现场情况、全部材料运输费、装卸费、工人食宿、现场机械配备变化、不同施工季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2、合同数量:
以下工程量为暂估工程量,进度款与结算工程量以双方派驻现场代表签字共同确认工程量为准。
电梯门不锈钢包边制作安装:按实结算; 一道电梯门:2.28m2
2栋号及地下室共有93道共计:212.04m2(暂估)
3、合同总价(大写):(暂定)玖万叁仟玖佰叁拾叁元柒角贰分
(小写):(暂定)¥93933.72 元
七、结算方式
按实结算,以双方派驻现场代表签字共同确认工程量为准。发包方收取最终审计总价的12%为管理费用。
八、工程款支付
1、支付方式:银行转账付款方式;
2、在承包内的工程进度款按发包方和承包方每月10日确定的分包结算单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当月审核批准工作量的75%。
3、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75%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支付给发包人尾款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价款的95%,尾款5%待两年保修期满后结清。在施工过程中若遇发包人工程资金困难,承包人需垫资保证工程施工能顺利开展。
九、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质量标准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并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标准,视认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安全
⑴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及本公司和本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施工中应注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若因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如伤亡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费用及有关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
⑵所有参加施工人员需由承包人按工程进度做好安全教育及日常教育,施工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严禁违章作业或无证上岗,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⑶承包人在每天开工前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施工机械、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器具等均应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对施工现场危险部位的坑、洞、边坡等,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必须设立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拦、安全标志、警告牌和警戒线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更改。
⑷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设备事故,由发包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
统计上报.
⑸施工现场若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不得有意拖延和隐瞒。
3、现场管理
⑴承包人施工中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变更及相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执行现行施工规范的各项规定,未验收合格前严禁进行下步施工。
⑵承包人应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对施工现场交通、施工噪音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规定,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自费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音、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同时,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承包人要在开工前向发包人申报施工现场粉尘防治方案、污水处理方案、噪音管理方案。经发包人审批后,严格执行。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⑶承包人在施工动力设备、电缆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和警示措施。实施爆破作业或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或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报发包人,并明确“三措”(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施工现场必须派人进行监督方可施工。
⑷杜绝重大伤亡、机械、交通、火灾和食物中毒事故。
⑸承包人的进场材料须在指定地点按规格堆码整齐,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⑹现场目测无扬尘;噪音、污水排放达到施工所在地标准;废弃物垃圾要分类管理,按规定地点堆放,及时清运出场,保证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标准,使用环保产品、节约能源。
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停工和罢工,影响工地正常施工,不得无理取闹,影响发包人形象和信誉,违者将对承包人以合同总价款的20%按每发生一次进行处罚,如对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影响,则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再追加其它相关损失。
⑻未在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内容,如发包人书面委托承包人代为完成,承包人必须接受,并按合同价款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