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2017年最新版)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案追诉标准经济犯罪是⼀种会扰乱经济市场的犯罪⾏为,会给经济市场的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并能够引发严重后果。
由此,相关部门特地制定了经济犯罪案件的管理条例,并且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案追诉确定了⼀系列的标准,以有效控制经济犯罪案件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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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案追诉标准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国家⼯作⼈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以财物,个⼈⾏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单位⾏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便利,为亲友⾮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法获利数额在⼆⼗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案追诉根据18⽇发布的《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依法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首先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情况下,才能确保案件的查处和定性准确。
对于涉及财产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充分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涉案金额较大。
经济犯罪案件一般涉及的金额较大,因此,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追诉,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立案标准,确保公正执法。
3.社会影响严重。
一些经济犯罪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于这些影响较为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同样需要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情况下,才能确保案件的定性准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涉案金额较大。
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追诉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涉案金额的大小,确定刑事追诉的标准,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3.社会影响严重。
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追诉标准,确保公正执法。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办案,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和经济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利益,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我国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就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二是必须有犯罪事实的证据;三是必须符合立案条件。
其中,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是立案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两个条件是无法立案的。
而犯罪事实的证据则是支持立案的重要依据,必须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才能进行立案。
同时,还需要符合立案条件,包括犯罪构成和法定处罚的认定等。
其次,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也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一般来说,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一是必须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二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三是必须符合追诉条件。
在追诉过程中,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是追诉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两个条件是无法进行追诉的。
同时,也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这是追诉的重要依据。
此外,还需要符合追诉条件,包括证据确实、证据充分等。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程序正当。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打击,减少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总之,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是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打击,减少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最高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
最高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五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六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七条[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第八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九条[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三条[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十四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还对个人和企业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特定的追诉标准来打击和追究经济犯罪。
首先,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与一般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相比,会有所不同。
在一般犯罪案件中,追诉标准主要是指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即刑诉法所规定的“罪犯存在,证据确凿,能够定罪”的标准。
而在经济犯罪案件中,除了具备一般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外,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
其次,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还包括刑法和经济法等法律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明确定性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否构成经济犯罪。
根据各国的刑法规定,只有将某一行为定性为经济犯罪,并且该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危害性,才可以进行追诉。
例如,在我国刑法中,盗窃、诈骗、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公款等行为被明确规定为经济犯罪行为。
第二,追诉时效。
追诉标准还包括对经济犯罪行为的追溯时限的规定。
由于经济犯罪行为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调查和查明,因此在很多国家,经济犯罪行为都设有较长的追溯时限。
例如,在我国刑法中,一般的经济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为15年,而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行为追诉时效为20年。
第三,追诉的主体。
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还包括追究犯罪责任的主体范围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追究经济犯罪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企业和机构等法人单位。
这是因为经济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财产,如果只对个人进行追究,很难达到有效的打击经济犯罪的目的。
最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还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方面。
由于经济犯罪行为往往隐蔽性很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非常困难。
因此,在追诉标准中,往往还会对证据收集和审查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侦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正当性。
经济犯罪立案的标准
一、经济犯罪立案的标准(一)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 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有哪些规定?店铺⼩编为⼤家整理关于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章,希望能给⼤家带来⼀定的帮助和了解,欢迎浏览。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暂未出台新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相关规定。
但现⾏有效的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的通知,关于经济犯罪的⽴案标准有如下规定:第⼗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动投案后,应当⽴即进⾏审查,并在七⽇以内决定是否⽴案;重⼤、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三⼗⽇;特别重⼤、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通知⽴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案侦查。
⼈民检察院通知⽴案的,应当在⼗五⽇以内⽴案侦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移送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三⽇以内进⾏审查并决定是否⽴案,⾄迟应当在⼗⽇以内作出决定。
案情重⼤、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应当在三⼗⽇以内决定是否⽴案。
情况特殊的,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经⽴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案:(⼀)认为有犯罪事实;(⼆)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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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为。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是犯罪。
那么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吧。
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抢劫罪数额认定标准: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抢劫数额巨⼤”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的认定标准执⾏。
2、抢劫罪中关于数额的标准⼀般是:500-2000元是数额较⼤;5千—2万元是数额巨⼤;3万--10万是数额特别巨⼤。
⼆、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刑法266条):1、数额较⼤,指个⼈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4千元以上;以单位名义为5万⾄10万元以上;2、数额巨⼤,指个⼈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以单位名义为20万元⾄30万元以上;3、数额特别巨⼤,指个⼈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
对于数额较⼤和数额巨⼤,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本地区具体执⾏标准。
三、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刑法264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1、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00元⾄2千以上的,为“数额较⼤”。
2、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千⾄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
3、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3万⾄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且可以累计计算。
四、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刑法267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百元⾄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千元⾄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民币3万元⾄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
经济犯罪追诉期标准
一、经济犯罪追诉期标准经济犯罪的追诉时效按《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犯罪情节应处刑罚适用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经济犯罪的特征(一)经济犯罪的外在形式的特征1、犯罪主体的外形表现,大多数经济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少数由单位构成(特殊主体)。
2、危害行为的外形表现,现行刑法典及单行法规,把经济犯罪分成若干类别,又分为若干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为生产销售一般的伪劣产品、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等,伪劣产品必须有销售性,违法性(违反质量法规定) 和销售金额的特定性(销售金额五万元)。
(二)内部结构的特征经济犯罪的内在结构特征,其内在结构有三个方面1、本质经济结构。
即有社会危害性,危害国家整体经济秩序,是商品经济时代的副产品,行为人在经济运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利益,危害了国民经济的主体结构。
2、经济犯罪的违法结构。
与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违反刑事法律,又违反经济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违反了民事法规。
3、经济犯罪的心理结构,是故意犯罪,或以营利为目的,或以占有为目的,或以其他为目的传播、破坏等。
(三)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
1、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经济犯罪是伴随商品经济而产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商品经济越来越发展,经济犯罪也随之越来越复杂。
2、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
首先,因为经济犯罪具有法定犯的特征,即指仅仅是由于法律的专门规定,其行为才被视为犯罪。
其次,还因为经济犯罪的智能犯特征,其犯罪主体许多受过良好的正规教育,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经济领域中进行犯罪。
各种经济犯罪立案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各种经济犯罪立案标准(2017年最新版)虚报注册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不足20万(50万的40%),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不足700万(1000万的70%)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3、虚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10-50万元以上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妨害清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个人行贿1万元,单位20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国企背景,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国企背景,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国企背景,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或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直接经济损50万元。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走私假币案二千元以上或者二百张(枚)以上。
伪造货币案金额2000元以上或数量200张(枚)以上。
持有、使用、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金额4000元以上。
高利转贷,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个儿5万元,单位10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20万、30户、损失10万元,单位100万、150户,损失50万元。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1万元、数量10张。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面额2000元。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面额5000元。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50万元逃汇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500万美元。
骗购外汇50万美元。
集资诈骗案个人10万元,单位50万元。
贷款诈骗案1万元。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在司法这实践中经济犯罪是⾮常多的,经济犯罪的类型包括破坏⾦额秩序罪、⾦融诈骗罪、侵犯财产权利等,经济犯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那么经济犯罪属于什么类型的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暂未出台新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相关规定。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的通知第⼆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规范使⽤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意办案⽅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式,注重保障正常的⽣产经营活动顺利进⾏。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民检察院、⼈民法院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法律。
第七条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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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经济犯罪案件是指以非法获取财产为目的,通过欺诈、贿赂、侵占、挪用、洗
钱等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权益,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追诉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及财产犯罪的案件,追诉标准主要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二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就涉案金额而言,一般情况下,要求案件的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刑事犯罪。
具体金额标准根据不同情形而定,但总体来说,金额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更容易触发刑事诉讼程序。
而对于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则主要考虑案件对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秩序以及国家财政安全等方面的影响,如果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可以作为追诉的标准之一。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对于贪污
贿赂犯罪,一般要求涉案金额较大,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于侵占、挪用公款等案件,也会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是否触发刑事诉讼程序。
此外,对于洗钱犯罪等跨境性较强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也会有所不同,需要考虑国际合作等因素。
总的来说,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司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追诉权时,需
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量刑标准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对跨境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安全。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必须遵循依法惩治、严厉追究的原则,确保依照立法的办法或依法分配的权利,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下是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一)案件认定依据。
1.经济犯罪案件必须明确认定有关案件发生的时间、事实及相关原因,确当事人身份,进行案件认定。
2.必须有严格的案件认定程序和完善的程序备忘录,确保进行案件的稳步推进。
(二)人身安全保证。
1.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必须确保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以及伴有的书面证明。
2.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基本人身权利,确保其不受损害。
(三)证据确定。
1.经济犯罪案件应收集并确定所有客观证据,以打消异议。
2.必须在规范程序下完善实施过程及记录,力求证据的完整性。
(四)证据评估和审核。
1.经济犯罪案件应进行分析性审查,将在案件认定和确定过程中产生的证据进行整理和评估。
2.必须进行完整的司法审核,以确定犯罪有罪及刑罚的程度。
(五)处罚追究。
1.根据案件认定和证据评估结论,有案件追诉就应严厉依法处罚,严惩不贷。
2.遵守当事人的案件审查程序,确保以法律方式实行处罚追究。
3.经济犯罪案件的追究,在处罚适用程序中不得弱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总之,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必须依法、严格、公正,确保追诉结果是公正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欺骗、贿赂、侵占、挪用、偷税漏税等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在我国,经济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有效打击经济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对于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对于涉及巨额财产的经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巨额财产的经济犯罪行为,不论犯罪嫌疑人逃往何处,都应当追诉。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重要保障。
其次,对于影响国家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犯罪行为,我国也规定了追诉标准。
这类经济犯罪行为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这类经济犯罪行为,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往何处,都应当追诉。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力地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
对于这类经济犯罪行为,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往何处,都应当追诉。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总的来说,我国对于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无论是涉及巨额财产、影响国家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还是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行为,都应当追诉。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经济犯罪一定能够得到有效打击,社会经济秩序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2)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引言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秩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在打击经济犯罪的过程中,追诉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具体内容。
一、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基本原则在确定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在确定追诉标准时,应当保证案件的审查和追诉过程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确保每个案件都能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妥善处理。
2.实事求是原则:在判断是否追诉经济犯罪案件时,应当基于事实依据,进行客观评估,确保追诉决策的准确与科学。
3.重罪与轻罪并行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对于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较轻的经济犯罪案件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或经济赔偿等行政手段进行处理。
4.法定原则:在追诉经济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进行判断,确保追诉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超越法律的界限。
二、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适用范围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适用于涉及经济犯罪的各类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财产犯罪:涉及侵占、挪用、贪污、贿赂等行为,损害国家财产利益。
2.金融犯罪:包括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洗钱、走私等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秩序。
3.税务犯罪:包括偷税、逃税、虚开发票等行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4.不正当竞争犯罪:包括商业贿赂、商业诋毁、商业侵权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包括盗版、侵权、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损害知识产权利益。
6.破产犯罪:涉及企业破产、拖欠债务、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以上是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适用范围的主要内容,但不限于此,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三、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具体内容在确定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经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包括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确定是否追诉以及采取何种追诉方式。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追诉标准
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经济犯罪领域的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数额标准:对于一般的经济犯罪案件,一般要求涉案金额较大,达到一定数额才予以追诉。
具体标准根据不同的经济犯罪情节以及涉案金额规定。
2. 犯罪性质标准:对于某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如贪污、贿赂、挪用资金等犯罪,不论涉案金额大小,都会予以追诉。
同时,对于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犯罪案件,也会予以追诉。
3. 影响范围标准:对于涉及大范围、多人受害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往往会优先追诉,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4. 犯罪情节标准:对于一些具有严重犯罪情节的经济犯罪,如故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等,也会予以追诉,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具体的追诉标准还可能会根据国家法律的变化、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首先,就经济案件的定性和定罪标准而言,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罪名和刑罚,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经营等,这些罪名都是针对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所设立的。
对于这些罪名,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对于达到构成要件的案件,依法应当予以追诉和定罪。
同时,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经济违法行为,法律也规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标准,以保证对经济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理和惩处。
其次,就经济案件的证据标准而言,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证据要求和证明责任。
在经济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大量的经济交易和资金流动,因此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规定了证据的合法获取渠道和证据的证明责任,要求在追诉经济案件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以保证对被告的公平审判和正当防卫权的实现。
此外,对于经济案件的追诉时效标准,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
体系中,对于一般经济案件,追诉时效一般为5年,对于金额较大或者涉及重大损害国家利益的经济案件,追诉时效可以延长至10年。
这一规定的制定,旨在保证
对于经济违法行为的及时追诉和处理,避免因时效问题而导致的公平审判和司法公正问题。
总的来说,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对于经济违法行为的严肃态度和法治精神。
只有严格依法追究经济违法行为的责任,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加强对于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公民。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有哪些法律规定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有哪些法律规定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经济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了。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增多,尤其是经济犯罪,成为了一个很主要的问题。
这些犯罪者主要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从而获取非法的钱财。
那么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是什么呢?请阅读下文了解!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是怎样的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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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高检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17年3月5日发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的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执法办案缺乏立案追诉标准。
为此,高检院与公安部在追诉标准及其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二)》,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时,始终坚持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在保证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又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印发施行是高检院和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的具体措施。
《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印发施行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规范立案追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对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完善立案追诉标准依法打击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于18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高检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这一文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背景与经过。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17年3月5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2017年《补充规定》)。
2001年《追诉标准》和2017年《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二十余个经济犯罪罪名,相应地出现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对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补充完善。
2017年8月,高检院与公安部启动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起草工作。
经过调研,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法学专家论证会等,历时近两年,完成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制定工作,并将于2017年5月18日印发施行。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意义。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印发施行是高检院和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的具体措施,将对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犯罪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正常秩序,是我国刑法惩治的重点之一。
《立案追诉标准(二)》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是有利于规范立案追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和修正了二十余个经济犯罪罪名,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由于没有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实践中出现了立案、批捕、起诉尺度掌握不一的情况,影响了有关案件的办理。
《立案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均应以此为执法依据,公安机关应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这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对于规范执法和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是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切实维护公司、企业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与经济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合法经济活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与2001年《追诉标准》、2017年《补充规定》以及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的关系。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是对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吸收了2017年《补充规定》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合理内容,保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
为准确体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职能,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立案追诉标准(二)》没有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和2017年《补充规定》的名称和体例,而是遵循了已有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的名称和体例模式,突出强调了“立案追诉”诉讼活动的法定职责,更加明确了立案追诉标准是公安司法机关共同的执法依据。
《立案追诉标准(一)》规定了9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2001年《追诉标准》和2017年《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今后,如再制定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名称将再依次顺延。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制定修改遵循了哪些原则?答:高检院和公安部在制定修改《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立案追诉标准(二)》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是将刑法规定中有关罪名的罪与非罪界限的具体化,必须符合刑法规定。
第二,协调性原则。
《立案追诉标准(二)》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一是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相协调,对于现行的司法解释已明确的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原则上都以该规定的起刑点作为立案追诉标准。
二是与有关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相协调。
《立案追诉标准(二)》明确了罪与非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必须与有关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协调,既防止以罚代刑,也避免刑罚扩大化。
三是各条文之间的协调。
对犯罪性质、行为特征、犯罪结果等方面相近的案件,在立案追诉标准上保持协调。
第三,科学性原则。
《立案追诉标准(二)》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在制定过程中,一直十分注重多方征求意见,认真听取了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还注意吸收相关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争做到符合实际、科学准确。
第四,适用性原则。
为适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需要,保证规定的适用性,《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每一罪案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尽可能细化、量化。
对于部分条文中的关键词语作了必要解释,以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实际掌握和执行。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制定修改的基本情况。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按照制定和修改的情况,分为五类:一是1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和2017年《补充规定》的内容,没有修改。
二是13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制定或修改。
三是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刑法的规定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共有3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未作修改,或者按已有司法解释规定,或者仅作个别文字修改。
四是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
五是有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
问:请介绍一下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的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主要情况,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答:《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综合各种因素,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修改,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二)》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罪名之间的平衡等因素,对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需要,提高了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案、第五十二条金融凭证诈骗案、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中的数额标准,降低了3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二十一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案、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第四十五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中的数额标准,完善了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二十条出售、购买、运输****案、第二十二条持有、使用****案、第二十三条变造货币案、第四十六条逃汇案、第六十五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六十六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六十七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六十八条非法出售发票案)中的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