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理论与实务第八讲融资租赁的租赁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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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点上与其他经济合同的关系是不同的,融 资租赁合同一定要有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存在,而其 他经济合同关系可能只需具有标的。
(二)融资租赁物的特点
1.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 2.租赁物可以自由流通 3.非个人消费品 4.耐用品 5.一般为实体物 6.租赁物与出卖人由使用人选择
(二)融资租赁物的特点
➢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
(三)融资租赁物的范围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范围,是指可以成为融资 租赁租赁物界限。融资租赁租赁物的范围具有广 泛性和限定性特点。
广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从人造卫星、航空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大
型成套设备到包括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在 内的各种运输工具;从各种精密仪器、信息处理 系统、电话系统、纺织机械等专用设备到机床、 办公用品等一般通用生产设备,都可以作为融资 租赁租赁物。
(二)融资租赁物的特点
➢耐用品
耐用品指使用时间较长,至少在1年以上的物 品,如电冰箱、汽车、电视机、机械设备等。如果 以非耐用品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那么出租人作 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有人,他的所有权就无法保 障,承租人想通过租赁物的使用权持续获益的目的 也无法实现。
(二)融资租赁物的特点
➢一般为实体物
(4)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 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 产价值的三分之二。
二、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权属、处理和风险防范
(一)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权属概述 (二)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的确认 (三)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处理与风险防范
(一)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权属概述
(三)融资租赁物的范围
2014年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融 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除 外。
2012年版《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条所称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 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 的标的物。
201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修订建议 稿)》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资产包括: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 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三)融资租赁物的范围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3)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注(内部):除本条第 (1)、(2)项所述资产外,适合作为租赁物的其他资产 是指:工业厂房、附着于不动产的其他设备(如电梯、空 调系统等),商业地产。不适合作为租赁物的资产是指: 消耗性原材料、国家特定管制物品(如金银、枪支弹药 等)、收费权(如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收费权)、经 营权(如采矿权、酒店运营、出租车运营等)、其他权利 (如人身属性较强的著作权、商标权和时效属性较强的转 播权、播映权等)。
对于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融资租赁合 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一)租赁物的定义
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标的 物享有处分权,承租人对融资租赁标的物享有占有 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和当事 人权利的实现与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密切相关。因此, 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租赁物,若没有融资 租赁物,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 同将被认定为无效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业务涉 及到的各方当事人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
第八讲 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第八讲 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一、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概述 二、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权属、处理和风险
防范
一、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概述
(一)租赁物的定义 (二)融资租赁物的特点 (三)融资租赁物的范围
(一)租赁物的定义
租赁物泛指一切涉及租赁性质的合同的 标的物,是所有涉及租赁性质的合同各方当 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1.租赁物权属的定义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权属,主要是指融资
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有时也包括融资租 赁租赁物上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呈现高速发展态势, 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融资租赁的 权属关系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融资租赁物的范围
限定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租赁》中规定租赁物不涉及: (1)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
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 (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 (3)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
许可使用协议。 《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二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
赁交易的租赁物为机械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为个 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租赁物的不适用本法。
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享有租赁设备的所有 权,承租人享有租赁设备的使用权,承租人需要向 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的业务形式决定了租赁 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可以分离,只有所有权和 使用权能够分离的特定非消费品才可以充当融资租 赁租赁物。
(二)融资租赁物的特点
➢租赁物可以自由流通
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出租 人在购买合同中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然后出租 人又在租赁合同中将这一租赁物件出租给承租人。 在这个业务过程中,涉及租赁物的转让,因此租赁 物必须是国家允许可通过租赁业务流通的设备,否 则将因无法进行转让而不能成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融资租赁租赁物一般为实体物,无形物或无形资 产一般不能成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少数或个别无 形物或无形资产是可能成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 依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6 条第4项的规 定:本条第1、2项规定的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 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时,无 形资产的价值不能超过租赁物总价值的三分之二。 因此,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一般为实体租赁物,租赁 物中存在无形资产,往往是租赁设备附带的无形资 产。
(二)融资租赁物的特点
➢非个人消费品
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必须是非消费品,非消费品 表示标的物是可以反复使用耐耗品。个人的消费物 不能成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这主要是因为,融资 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承租租赁物的目的是想获得租 赁物的使用价值或利用租赁物获得收益而不是用于 个人消费,或者因消费物单体本身的价值太小没有 必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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