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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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
(鲁农质监字[2010]35号)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稳步推进我省农业标准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我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基地建设
第三条基地必须按照“龙头+基地+农户”的产业
组织形式,实现农业产业化与农业标准化的有效结合,达到产销对接、优质优价的目的。
“龙头”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
第四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原则上露地面积应达到1000亩以上,设施栽培面积达到300亩以上,食用菌基地标准大棚建筑面积应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
基地应有明显的标志,有明确的界限,相对集中。
第五条基地必须选择在农业生态环境良好,没有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废弃物、医疗污水和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污染的区域。
基地环境条件最低应符合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相关产
地环境标准。
第六条基地必须有相关农产品标准或种植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
第七条基地应按一定比例配备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第八条基地应积极推行物理、生物病虫害防治技术;种植的农作物应优先使用优良品种。
基地应建立农资专供点,实施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化肥)的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严禁购进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基地要建立生产记录,要有规范的田间管理档案;要健全管理制度,包括统一服务制度、质量检测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基地必须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并通过其中一种认证。
第十一条基地应配备农药残留检测设备,并能坚持自检。
检测结果要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基地产品应有自己的品牌,出售的产品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包装销售。
包装销售的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基地销售记录要完整保存二年。
第十三条基地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出售的产品应在包装上印注标识,或在包装袋、包装筐等无法印注标识的包装物内放置标识卡、标识牌、标识条等,能够做到按标识追溯到具体生产者。
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基地,“龙头”应与农户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并通过各种方式建全质量追溯机制。
基地应配备微机,实行产品的网上宣传与推介等。
第十四条基地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对基地的建设管理及产品质量负总责;必须明确生产技术负责人,对基地生产和管理技术负总责。
第三章基地验收
第十五条凡符合建设与管理条件的基地均可向省农业厅提出省级基地验收申请。
基本程序是,县级组织申报、市级初步把关、省级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地建设单位(基地建设龙头)关于申报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请示;
(二)市、县(市区)农业局关于申报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请示;
(三)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表;
(四)基地建设情况介绍,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基地建设管理的主要措施,今后发展的方向与目标等;
(五)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基地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七)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复印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包装、标识、商标照片或复印件;
(九)基地位置图及生产区域分布图复印件;
(十)基地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
(十一)基地检测人员证书复印件;
(十二)基地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
(十三)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基地,还应提供质量安全责任书样本复印件;
(十四)农资专供店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省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验收小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合格的,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行文公布,授予牌证,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对省级标准化生产基地,按照“山东省农产品质量提升工程”的有关规定实行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的基地,优先申报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国家农业标准化项目资金优先向基地安排。
第二十条基地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农业厅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农业局负责基地的跟踪管理。
若基地条件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要求的,由各市农业局负责对基地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省农业厅取消其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资格,收回牌证,限期清除基地标志牌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材料,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第二十三条省厅将验收合格的基地纳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范围。
凡有禁用农药检出或连续两次农药残留超标的,省厅将取消其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资格,收回牌证,限期清除基地标志牌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材料,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第二十四条未经认定,擅自使用“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的,省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表
附件2:
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考核表考核内容
及总分评分标准
方
法
得
分
备
注
附件3:
基地标志牌正面样式
注:验收之前的牌子仿此标牌建立,但批准单位一栏空白,可用特色背景为底。
基地标志牌背面样式
附件:4
农产品生产田间管理
记录档案
生产企业名
基地名
种植户名
山东省农业厅印制
农产品生产管理记录表
基地面积:种植作物:
注:1、生产管理记录包括:前茬作物、种植、浇水、病虫测报、用药、用肥、收获等农事活动。
用药、用肥在相应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