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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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精算师辅导综合经济基础

精算师辅导综合经济基础: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关联方交易类型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按照这一定义,关联方交易的基本特点是:关联方关系已经存在;在关联各方发生交易时,随着资源或义务的转移,风险和报酬也作相应转移;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价格的确定,是决定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平的关键。

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主要有:

(1)购买或销售商品。如集团成员企业之问互相购买或销售商品,形成关联方交易。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担保包括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实行的担保等。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供为取得借款、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所需要的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权益性资金在关联方之间的增减变动等。

(6)租赁。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7)代理。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9)许可协议。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问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商标等,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问的交易。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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