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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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根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公司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法律工作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法律顾问人员到位、责任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
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
第六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基本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者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及组织实施公司法律事务相关制度;
(二)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三)负责管理、审核公司对外合同(协议),参加重大合同(协议)的谈判;
(四)参与公司的招标、投标、租赁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建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法律资源的综合利用制度。
(六)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七)负责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受公司总经理的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八)负责组织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参加全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报送集团公司统一办理考试通过人员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备案;
(九)负责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负责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的管理、申报及年检;
(十一)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公司应逐步配齐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公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第九条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
考试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或者外聘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和聘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
(二)具有法律、经济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3年;
(三)参加并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注册备案。
(四)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权利及义务按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法律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逐步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
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公司在研究重大复杂的法律事项和涉及法律风险的事项时,就法律论证事项做出安排和要求,充分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由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中介机构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书,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
公司呈报须集团公司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由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申请破产、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融资、发行债券、资产处置、股权变动、改制、上市、对外担保、进行捐赠等关系到国有资产安全或出资人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部门应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纠纷案件的种类、成因及诉讼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第十七条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相关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经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审定后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不得阻碍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具涉及单位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的证明、承诺及其它法律文件。若需出具,应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备案,相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正、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由法律事务部门签收。收发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立即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司规定不得公开的事实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