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流系统技术规范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光伏发电30MWp工程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规范书
通用部分
年月
1
110kV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采购标准
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 本物资采购标准技术规范分为标准技术规范通用部分和标准技术规范专用部分。
2. 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专用部分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 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表7 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1)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
2)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范围;
3)根据实际使用条件,需要变更海拔高度、耐受地震能力、环境温度等要求。
经招标文件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表7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 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1标准技术参数表”、“2项目需求部分”和“3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投标人还应对项目需求部分的“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给出的参数进行响应。“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与“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中参数不同时,以差异表给出的参数为准。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表8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证明参数优于招标人要求的相关试验报告。
5. 对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6. 技术规范范本的页面、标题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2
目录
110kV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3)
1总则 (5)
2技术要求 (5)
2.1引用标准 (5)
2.2通用要求 (6)
2.3110V/220V高频开关电源模块 (7)
2.4蓄电池 (7)
2.548V通信电源模块 (8)
2.6降压装置 (9)
2.7总监控单元 (9)
2.8蓄电池管理单元 (9)
2.9直流电源系统绝缘检测装置 (9)
2.10仪表 (9)
2.11其他要求 (9)
3试验 (10)
4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工厂(现场)验收 (10)
4.1技术服务 (10)
4.2设计联络会 (10)
4.3工厂检验和监造 (11)
4.4工厂(现场)验收 (11)
3
1总则
1.1 本规范文件提出了对110kV变电站的110V/220V直流电源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 投标人应具有ISO 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宜具有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宜具有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具有AAA级资信等级证书,宜具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必须具备国网机构检验合格证书。必须已经生产投运过十套及以上类似或高于本规范要求的设备,并具有在相同或更恶劣的运行条件下持续稳定运行两年以上的成功经验。投标方应随同投标书提供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及供货记录。
1.4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试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1.5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对本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如有与本规范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列出。如果没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在“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写明为“无差异”。
1.6 本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7 本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8供方职责。供方的工作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8.1 提供标书内所有设备及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
1.8.2 提供设备安装、使用的说明书。
1.8.3 提供试验和检验的标准,包括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
1.8.4 提供图纸,制造和质量保证过程的一览表以及标书规定的其他资料。
1.8.5 提供设备管理和运行所需有关资料。
1.8.6 所提供设备应发运到规定的目的地。
1.8.7 如标准、规范与本规范的条文有明显的冲突,则供方应在制造设备前,用书面形式将冲突和解决办法告知需方,并经需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设备制造。
1.8.8 在更换所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供方有责任接受需方的选择。
1.8.9 现场服务。
2技术要求
2.1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书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书的基本条文。在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表1技术规范引用标准
4
表1(续)
2.2通用要求
2.2.1主要技术参数。
交流输入额定电压:三相380V(三相四线制);
交流电源频率:50Hz;
输出额定电压:110V DC(110V直流电源系统)/220V DC(220V直流电源系统);
稳流精度:≤±1%;
稳压精度:≤±0.5%;
纹波系数:≤±0.5%;
效率:≥90%;
噪声:<55dB(距离装置1m处)。
2.2.2主要技术性能。
直流电源系统接线:单母线接线;
蓄电池组数:1组;
蓄电池型式: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蓄电池组容量:由专用部分明确;
蓄电池个数:由专用部分明确;
蓄电池单体电压:由专用部分明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