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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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外省建设工程企业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日益增多。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加强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

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进皖企业备案统一纳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登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到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监管到位。

三、进皖企业登记备案,分为基础信息登记和项目登记两部分,实行先登记后备案。

进皖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前(在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在皖分支机构手续后),需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基础信息登记,然后备案。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皖水资源〔2016〕26号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皖水资源〔2016〕26号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各市及直管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划水资源论证的重要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迫切要求水资源要素参与宏观调控,必须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各类相关规划中。

各级要高度重视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全力推进,从源头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从总体上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与资源环境条件及承载能力相协调。

二、明确规划水资源论证适用范围和论证内容各类与水密切相关的规划原则上均应进行水资源条件论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的工业、农业、能源、土地利用等以水资源为重要要素的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暂可以编制水资源篇章;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大规模开发利用水资源或者对水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人员考勤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人员考勤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人员考勤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人员考勤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县水务局、宿松县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人员(以下简称“在建人员”)管理,督促在建人员到岗履职,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现就加强在建人员广域网考勤和公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全省在建人员广域网考勤和公示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在建人员广域网考勤和公示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基建局”)负责广域网考勤系统和在建人员公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单位负责其主管(或实施)项目的广域网考勤和在建人员信息报送工作;项目法人、施工和监理单位负责办理广域网考勤和在建人员公示相关手续。

二、项目范围我省境内列入省及以上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个标段中标价200万元以上,监理单个标段中标价30万元以上标段纳入广域网考勤和在建人员公示范围,其他项目(标段)可参照执行。

三、人员范围监理单位纳入广域网考勤和在建人员公示的人员包括:项目总监,实行监理区域负责制的区域总监和现场执行监理。

施工单位纳入广域网考勤和在建人员公示的人员包括:A类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安全员,B类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C类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分类按现行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执行。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及分值调整结果的通知-皖水建函〔2018〕1261号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及分值调整结果的通知-皖水建函〔2018〕1261号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及分值调整结果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公布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及分值调整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根据2017年下半年施工合同履行评价及现场人员考勤结果、企业及承建项目受到荣誉表彰或行政处理及存在问题通报等,我厅对在皖水利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及分值进行了调整(调整结果详见附件)。

现将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及分值调整结果予以公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及分值调整结果汇总表
2018年8月8日
——结束——。

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

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

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聂贤方;董春节【摘要】文章通过系统介绍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结构组成、主要内容和成果应用,全面阐述了信用信息系统在对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上发挥的作用和意义,并提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期刊名称】《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16)001【总页数】4页(P50-53)【关键词】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信用信息【作者】聂贤方;董春节【作者单位】安徽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安徽合肥230022;安徽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安徽合肥23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P14近年来,安徽省大力实施“水利安徽”战略,水利工程进入大规模建设的重要时期,但由于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部分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薄弱,市场上存在的一些不良行为,严重扰乱了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为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安徽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设了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平台”),集中征集并公开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积极探索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自觉规范市场行为,有效地促进了全省水利建设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信用信息平台由信息征集子系统、信息更新子系统、信息公示子系统和后台管理子系统等四个运行子系统组成,各子系统相互关联、信息交换。

其中:信息征集子系统和信息更新子系统提供市场主体填报信用信息,统称为信息填报系统;信息公示子系统和后台管理子系统分别为系统前台和后台。

按照信息互联工作要求,省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填报系统对接、信息互联。

省信用信息平台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安徽省信用信息平台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主要承载内容,市场主体包括省内外参与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各类从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同时发布和管理全省水利工程在建项目管理人员信息和行业新闻信息。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34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34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开始试运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4年2月11日附件: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企业基本信用分企业基本信用40分,由企业初始分、企业动态分、企业突出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企业严重不良行为信用分构成(见附表1: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一)企业初始分初始分20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均可获得20分初始分。

外省进皖企业,均直接获得20分初始分。

(二)企业动态分动态分20分,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企业产值、科技创新、外埠市场开拓等评定。

外省进皖企业,初次备案的,动态分为0分;已经备案的,动态分比照本省同等同类企业考核,但外埠市场开拓不计分。

(三)企业层面突出良好行为信用,最高加10分。

由企业对社会贡献、取得的奖项和受政府表彰构成。

(四)企业层面不良行为信用,最高扣10分。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27•【文号】水建设〔2024〕20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27日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办水保〔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技术评审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水利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方案审查审批(一)突出审查审批重点。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部批项目落实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审查审批把关。

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要求,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内项目选线选址不可避让论证把关。

严格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青藏高原区等区域内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审查,从严控制扰动范围,强化表土、沙壳、结皮、地衣及高寒草甸、草原等保护措施落实。

聚焦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质安全等,严格把好弃渣场(含临时堆存场,下同)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

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审查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二)强化技术评审单位责任落实。

技术评审单位要及时跟进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审查审批重点要求,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技术评审工作。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农民工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依法获取工资报酬是他们的基本权益。

做好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存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督促施工企业与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坚持先签合同后逬场;施工企业要配备专人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并将农民工基本信息汇总后报项目法人备案。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9.02.18•【文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做到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相统一,促进水利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一)规范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应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要健全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实现专业化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三)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的地方,应探索和推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同类小型工程打捆组建规范的项目法人,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鼓励发展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专业化管理。

二、大力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四)严格按照规定招标。

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皖政〔1994〕43号)现将《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场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局指导和监督。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市、县应当设立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

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统一保管。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配备适当的人员和装备,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同步发展。

第六条下列城建档案由形成机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或报送:(一)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现状,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小城镇规划、详细规划等方面的材料;(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城市勘察、城市测绘等方面的材料;(三)环境保护档案,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评价等方面的材料;(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建设用地、建筑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图纸等材料;(五)房地产管理档案;(六)城市建设科研档案,包括城市建设的专著、研究报告、论文、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材料;(七)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档案。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皖水基函[2010]878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878号)各市、县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省治淮重点工程建管局,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各相关水利施工企业:2007年以来,我厅按照《关于建立安徽省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皖水基函〔2007〕132号)要求,开展了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工作,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目前市场环境,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水利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在皖从事水利建设的施工企业信息信用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水利施工企业,应自觉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安徽省水利厅完成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信息信用档案备案工作后,方可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和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等活动。

二、安徽省水利厅负责在皖水利施工企业的备案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水利施工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等规定,发现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受理与审查工作由安徽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承担。

施工企业可从安徽水利信息网或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相关栏目下载《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手册》及备案材料电子文档,按要求收集整理和填报相关材料,向安徽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办理信用档案备案手续,各类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各提供一份;有关备案要素、条件和用途在《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手册》中已注明。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5.14•【字号】皖水基函[2013]604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3〕604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县水务局、宿松县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各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自2013年起,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不再按年度集中评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和省水利行业协会等通过日常管理,对企业从业行为进行考评,以2012年度评价分值为基数,守信加分、失信减分、动态管理。

有关信用等级和对应分值标准、信用等级在招投标及资质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企业首次进入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办理备案手续时,其信用等级确定为A级,具体分值为80分;企业退出安徽水利建设市场,一年后再次进入安徽水利建设市场的,其信用等级确定为A级,具体分值为75分。

二、开展合同履行评价开展合同履行评价,促进施工企业守信履约。

由我省各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对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等级按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等四个档次确定(具体办法我厅另行制定),其中:优秀档次不超过参评合同标段数量的20%。

被评为较差档次的企业,每个标段每次信用分值扣减2分;被评为一般档次的,每个标段每次信用分值扣减0.1分;被评为优秀档次的,每个标段每次信用分值增加0.1分。

有关合同履行评价的相关情况由省水利厅在相关媒介公布。

三、鼓励建设优质水利工程鼓励施工企业建设优质水利工程,创建水利工程施工标准和示范管理工地,促进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规范化。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2003) 于总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
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及设计要求。
(二)堤防及河道疏浚工程
名称
检测项目
土 料 填 筑
干(浆)砌石护坡
干密度
外观尺寸 厚度 平整度
强度
混凝土护坡及堤顶
厚度
道路
平整度(护坡)
宽度(道路)
护坡垫层
厚度
河道 疏浚
断面尺寸
检测方法
检测标准
检测数量
每堤长至少抽检一个断面,每个断面至少
大中型工程平行检测应委托不同于施工自检的 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
五、切实做好竣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工作
(一)竣工检测有关要求
竣工检测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工程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质 量监督机构的要求,委托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和 能力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质量检 测单位、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及数量由竣工验收主持 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主讲人:王华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皖水质【2011】510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治淮重点工程 建设管理局:
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
节,是水利工程验收质量把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
强质量检测工作,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 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安徽省水利工程
四、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制度
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监理单位应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 工程建设施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等按照一 定的比例独立进行平行检测。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发布方式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发布方式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发布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皖水建函〔2017〕491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关于调整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发布方式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宿松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有关市场主体: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经研究决定,调整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平台,网址为/)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发布方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审核程序市场主体在我厅建立信用档案,可登陆省信用信息平台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址为/),由市场主体自主填报、自行发布信用档案,市场主体无需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材料。

二、自主发布信息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应按信用信息平台栏目设置,据实填报和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本省市场主体需在“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力资源”、“资产状况”、“工程业绩”、“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栏目中填报信息;外省市场主体除填报以上信息外,还需在“外省备案”栏目中填报(勾选)驻我省信息。

信息填报完成后,市场主体逐项发布信息。

已发布的信息如有变更,市场主体应及时更新。

市场主体应认真核对信用档案,确保信用信息填报的规范性、完整性,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三、积极应用信息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是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应建立与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关联的管理机制,在资质审核、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水利建设奖项及达标评选、信用等级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及升级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主动核查、使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评价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3]605号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评价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3]605号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评价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3〕605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县水务局、宿松县水利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施工企业提高诚信意识,认真履行合同,规范从业行为,经研究,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成果作为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凡在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并在安徽省水利信息网公示的在建水利项目(非施工企业原因停工的建设项目不参与评价),均纳入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评价范围。

二、评价内容和标准1、施工合同履行评价工作自2013年开始,每半年评价一次,2014年将按季度进行评价。

评价工作以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和中标企业为评价对象,评价中标企业在本评价期(指上次评价至本次评价期间,下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主要包括:人员和设备到位、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参考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参考标准”)。

2、评价等级按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等四个档次确定,对照“参考标准”,得分≥90分为“优秀”档次、80≤得分<90为“良好”档次、70≤得分<80为“一般”档次、得分<70为“较差”档次。

项目法人组织评价时,可依据“参考标准”逐项评分确定档次,也可根据“参考标准”综合评定档次,对评价期内存在不良行为(以省水利厅公示为准)或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参考标准”七项指标中有一项评为“0”分情形的,应确定为“较差”档次,对评价期内被主管部门通报(以正式文件为准)、警示或存在问题要求整改的企业,应确定为“一般”或“较差”档次。

水利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13]35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13]35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13]353号)淮河水利委员会,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水利厅:为加强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保证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治淮工程建设特点,我部制定了《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水利部2013年8月26日附件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以下简称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治淮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和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治淮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治淮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控制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治淮工程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移民安置规划,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组建与管理第七条项目法人一般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提出组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组建完成。

关于在皖水利施工企业网络信用档案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在皖水利施工企业网络信用档案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在皖水利施工企业网络信用档案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来源于: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2-10-19 浏览1497次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网络申报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2〕888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2年7月起,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实行网络申报。

为了便于网络信用档案的管理和使用,结合目前企业信用档案申报和公示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7月起,在皖水利施工企业均按照《通知》要求上网填报信用档案和现场报送纸质和电子图像材料。

目前,部分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已通过审核,并在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安徽省水利信用平台”)上进行了公示,已在安徽省水利信用平台公示的企业信用档案将作为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依据,有关单位可登陆安徽省水利信用平台主页查询和核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在相关信用评价、资质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等过程中,对于其他信用平台公示的企业“工程业绩”、“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按照省水利厅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中约定处理。

二、在皖水利施工企业网络信用档案自2012年10月26日开始启用,企业信用档案将由电子文档逐步转为网络档案,在信用档案载体方式过渡期间,已在信用平台公示的施工企业以公示的信用档案为准;未在信用平台公示的施工企业,延用原备案的信用档案。

三、已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信用系统’)”申报过信用档案并通过终审的企业,更新申报企业信用档案时,通过信用平台进入全国信用系统申报页面后,应选择“更新申报”登陆系统进行修改和更新企业网络信用档案。

四、根据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省外水利施工企业须向注册地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向我省申报驻安徽省备案信息,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核通过后报至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终审并公示,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公示后驻安徽省备案信息才能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13件、宣布14件失效、修改13件,现予公布。

一、废止《关于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察员制度和进行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水利部农电司安全办电生字〔1994〕7号发布)。

二、废止《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1995年9月6日水利部水建〔1995〕339号发布)。

三、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

四、废止《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

五、废止《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

六、废止《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

七、废止《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

八、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

九、废止《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政策解读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政策解读

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五、信用信息公开原则和时限 (一)公开原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信息 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 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的不良行 为记录信息可不予公开。 (二)公开时限: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安徽水利建设市场制度建立
二、结合实际做好安徽市场行为管理 (一)统一市场行为基础分值 初次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参与相关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市场主体,在安徽省水利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公示后,根据其申请确定市场行为基础分 值为80分,列入市场行为量化计分分值名单进行发布。 (二)加强合同履约评价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同履约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我省各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 对承建工程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各类市场主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4、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依照 管理权限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并及 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
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二、信用信息分类 信用信息分为三类: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一)基本信息:反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的客观性信息,主要
02
安徽水利建设 市场管理制度
安徽水利建设市场制度建立
我省自2008年起组织开展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2013年起对施 工企业实行信用等级动态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管理总体有效有序。十年来, 我省陆续出台了《关于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 通知》(皖水基函〔2011〕1082号)、《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 用等级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3〕604号)和《关于调整省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发布方式的通知》(皖水建函 〔2017〕491号)等文件,对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行为起到了阶段性的积 极作用。为落实水利部相关要求,今年9月,我省在转发水利部《水利建设市 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时,对 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以下简称7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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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
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水基函[2010]87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水基函〔2010〕878号)
各市、县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省治淮重点工程建管局,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各相关水利施工企业:
2007年以来,我厅按照《关于建立安徽省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皖水基函〔2007〕132号)要求,开展了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工作,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目前市场环境,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水利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在皖从事水利建设的施工企业信息信用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水利施工企业,应自觉接受各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安徽省水利厅完成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信息信用档案备案工作后,方可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和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等活动。

二、安徽省水利厅负责在皖水利施工企业的备案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水利施工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等规定,发现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受理与审查工作由安徽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承担。

施工企业可从安徽水利信息网或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相关栏目下载《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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