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LNG燃气电厂临时上网电价的通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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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地区上县级电网各类型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榕价商[2008]20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地区上县级电网各类型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榕价商[2008]20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地区上县级电网各类型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地区上县级电网各类型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榕价商[2008]20号2008年4月14日)各县(市)区物价局:为发挥价格杠杆引导水电投资的作用,鼓励有调节性能水电站的建设,优化水力资源的配置,简化电价审批程序,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2007]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福州地区上县级电网各类型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是指2007年6月1日起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同一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在5万kw以下(不含5万kw)及库容调节系数在20%以下(不含20%)的各类型新建水电站的上网电价。

二、本次公布的上网电价是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合理利润,依法计税”和“同网同质同价”及“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今后,随着社会平均成本变化,上网电价将即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同类型水电站的建设和运行社会平均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制定。

三、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根据本通知公布的价格,按照省物价局闽价[2007]9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福州地区上县级电网各类型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总装机容量库容调节系数(β)%含6%增值税上网电价含17%增值税上网电价小于0.1万千瓦不分调节系数0.2700.3010.1-5万千瓦以下8≤β<200.3100.3450.1-5万千瓦以下3≤β<80.2900.3230.1-5万千瓦以下β<30.2700.301说明:1、申报核价材料未能提供有权部门认定的调节库容系数的,一律按调节库容小于3%核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4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4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49号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物价局,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根据我省LNG一期工程项目运营和上游气源价格调整等情况,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批复精神,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经研究,现就城市用户气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用气价格(一)全省联网的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授权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推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为第一档气量,价格维持现行水平不变;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即覆盖率80%-95%之间的气量)为第二档用气量,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为第三档用气量,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

具体事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抓紧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后争取在2014年年底前调整到位。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全省联网的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销售价格维持现行的4.2元/立方米,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不超过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后石电厂2#机组临时上网电价问题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后石电厂2#机组临时上网电价问题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后石电厂2#机组临时上网电价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9.29•【字号】闽价[2000]函195号•【施行日期】200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后石电厂2#机组临时上网电价问题的函(闽价[2000]函195号2000年9月29日)华阳电业有限公司:贵司《恳请调高后石电厂2#机组临时结算上网电价》(华阳(00)总字第0122号)收悉。

我局核定后石电厂2#机组临时上网电价的主要理由:一、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政策规定,并请示国家计委价格司有关同志意见,为保持刚批复的我省统一销售电价的稳定,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应按临时结算电价执行,如高于临时结算电价,销售电价就要相应提高,而销售电价是由国家计委管理的,目前无法变动。

二、如按国家政策规定、省电力公司的意见及我省现有的销售电价水平,临时结算电价大约只有0.33元/千瓦时,但考虑到与后石电厂1#机组上网电价测算办法的衔接及外商利益的保障,我局批复其0.3692元/千瓦时,比应有的价格还高出0.04元/千瓦时。

三、1#机组和2#机组上网电价之所以有差别,是由于国家统一销售电价下达的同时,对我省的上网电价水平和销售电价水平都作了下调,所以2#机组上网电价要比1#低。

因为临时结算电价是指平均上网电价,而不是指个别上网电价,所以后石电厂的临时电价不能与华能、嵩屿等电厂按其成本核定的个别上网电价相类比。

四、湄洲湾电厂上网电价如按原电价协议,也要达0.3868元/千瓦时或0.394元/千瓦时,但在国家计委未批复其正式电价前,我局仍批复其以临时电价0.3692元/千瓦时结算。

湄洲湾电厂和后石电厂的电价均为临时电价,今后的正式电价以国家计委批复为准。

五、以上情况我局均已向贵司有关人员作详细、耐心解释,并请他们到我局查阅了所有有关测算资料档案,并一一回答了他们提出的疑问。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18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18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18年5月25日24时起执行。
福建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表
油品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元/吨
元/升
元/吨
车用89号汽油(Ⅴ)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18号)
【法]1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5.25
【实施日期】2018.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8〕18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500KV莆田LNG电厂送出工程海上铁塔基础招标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500KV莆田LNG电厂送出工程海上铁塔基础招标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500KV莆田LNG电厂送出工程海上铁塔基础招标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10.10
•【字号】闽发改重点[2007]981号
•【施行日期】2007.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500KV莆田LNG电厂送出工程
海上铁塔基础招标问题的批复
(闽发改重点〔2007〕981号)
省电力公司:
你司《关于500KV莆田LNG电厂送出工程海上铁塔基础招标问题的请示》(闽电基建〔2007〕926号)悉。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莆田LNG电厂送出工程海上铁塔基础施工实行邀请招标。

请你司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送出工程按期保证质量建成投入使用。

二○○七年十月十日。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整理版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整理版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目前,我国有明确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的省市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方用电量大,靠近负荷中心;经济发达,用户承受能力强;对环境要求高,煤改气启动早力度大;政府意识超前,便于接受新鲜事物,这些特点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优点十分匹配,进一步催化了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诞生。

目录一、国家政策 (4)二、地方政策 (6)1、北京 (6)2、天津 (7)3、河北 (10)4、山东 (12)5、江苏 (13)6、上海 (16)7、浙江 (17)8、福建 (20)9、广东 (21)10、湖北 (23)11、湖南 (25)12、河南 (26)13、陕西 (27)14、山西 (28)15、四川 (29)16、广西 (30)17、江西 (32)18、海南 (34)三、暂无明确政策地区 (35)一、国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适度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然气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及投产时间,实行产别化的上网电价机制。

(一)对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实行标杆电价政策。

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

(二)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

(三)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

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四)已投产天然气发发电上网电价要逐步向新投产同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归并。

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天然气发电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7•【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放开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

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燃煤发电政府定价。

二、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取消全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全省目录销售电价见附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扩大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上下浮动幅度。

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在基准价0.3932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四、落实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保障电源。

常规水电等电源作为保障性电源,2022年起不参与市场交易,全部用于保障居民、农业和公益性用电,上网电价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五、取消发电侧直接交易竞价差值系数。

发电企业参与省内直接交易的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其中永安、漳平、雁石、邵武等内陆燃煤电厂参与省内直接交易的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0.03元/千瓦时,今后根据市场建设进程适时调整。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成交的省内直接交易仍按此前有关规定执行。

六、完善代理购电机制。

本次放开的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进入批发市场购电,或委托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代理购电规定开展代理购电业务,制定代理购电管理办法与工作规范,完善代理购电流程。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6.30
•【字号】闽价商[2006]259号
•【施行日期】2006.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批复(闽价商[2006]259号2006年6月30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煤气公司: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请示》(榕价商[2006]49号)收悉。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福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管道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气热值45.2MJ/ M3,即10800千卡/ M3)销售价格:民用气由现行3.60元/立方米调整为4.80元/立方米;工业用气由现行3.80元/立方米调整为4.90元/立方米;营业性用气由现行4.20元/立方米调整为
5.40元/立方米。

二、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仍由福州市物价局按照与管道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调整。

三、管道燃气价格调整后,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的稳定。

四、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

闽价电[2009]34号

闽价电[2009]34号

附件2索引号:FJ00206-2600-2009-10545文号:闽价电〔2009〕34号发文机构:福建省物价局日期:2009-12-08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降低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钱,调整为每千瓦时0.414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调整为每千瓦时0.3993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照上述价格执行。

现行上网电价高于调整后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下调0.8分钱,上网电价调整的有关电厂名单见附件1。

二、适当提高部分厂网分离水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9] 2924号执行。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征收1厘钱,其他类别用电每千瓦时征收4厘钱。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进一步理顺销售电价结构和分类。

(一)调整后省电网直供区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2。

(二)适当扩大电压等级差价,从每千瓦时1.5分钱扩大到2.0分钱,化肥生产用电电压等级差价仍维持每千瓦时2.5分钱不变。

(三)适当调整农业生产用电分类执行范围。

种植养殖业生产用电调整为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下单设“农业排灌用电”,农业排灌用电执行范围为“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灯捕虫等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除农业排灌用电外)价格中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

(四)全省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同价,均按附件2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五)商业、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类别,分三年过渡到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8号机组、福建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6号机组上网电价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8号机组、福建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6号机组上网电价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8号机组、福建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6号机组上网电
价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2.25
•【字号】闽价商[2012]537号
•【施行日期】2012.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8号机组、福建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6号机组上网电价的复函
(闽价商〔2012〕537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福建分公司:
你司《关于请求确认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8号机组、福建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6号机组上网电价的函》(闽华电函〔2012〕59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和《福建省环保厅关于确认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8号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函》(闽环总量函〔2012〕68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确认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6号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函》(闽环总量函〔2012〕67号)有关意见,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核定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8号机组、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6号机组含税上网电价自正式商业运行之日起按照我省含税脱硫燃煤机组同期标杆上网电价加价1.5分/千瓦时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25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闽政〔2017〕5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二、地方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本目录。

三、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负责。

四、本目录中定价部门为“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所辖各区范围内执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辖区范围内执行。

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0年临时差别趸售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0年临时差别趸售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0年临时差别趸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商[2010]47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12.29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0年临时差别趸售电价的通知
(闽价商〔2010〕47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乡用电同价改革,经研究,现将2010年临时差别趸售电价下达给你们(详见下表),自2010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2010年临时差别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福清0.5031泰宁0.4463
长乐0.5374明溪0.3084
罗源0.4981宁化0.4108
连江0.4865尤溪0.4981
永泰0.4824将乐0.4615闽清0.4831大田0.4716平潭0.4555沙县0.4981南平建宁0.3559武夷山0.3724
政和0.3354。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0年临时差别趸售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0年临时差别趸售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0年临时差别趸售电价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2.29
•【字号】闽价商[2010]476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0年临时差别趸售电价的通知
(闽价商〔2010〕47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乡用电同价改革,经研究,现将2010年临时差别趸售电价下达给你们(详见下表),自2010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2010年临时差别趸售电价表
备注:永安市供电公司改制后的趸售电价暂按0.4981元/千瓦时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9]3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9]3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9〕3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降低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钱,调整为每千瓦时0.414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调整为每千瓦时0.3993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照上述价格执行。

现行上网电价高于调整后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下调0.8分钱,上网电价调整的有关电厂名单见附件1。

二、适当提高部分厂网分离水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9] 2924号执行。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征收1厘钱,其他类别用电每千瓦时征收4厘钱。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进一步理顺销售电价结构和分类。

(一)调整后省电网直供区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2。

(二)适当扩大电压等级差价,从每千瓦时1.5分钱扩大到2.0分钱,化肥生产用电电压等级差价仍维持每千瓦时2.5分钱不变。

(三)适当调整农业生产用电分类执行范围。

种植养殖业生产用电调整为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下单设“农业排灌用电”,农业排灌用电执行范围为“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灯捕虫等用电”。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趸售县取消优惠过渡电价问题的复函-闽价[2003]商34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趸售县取消优惠过渡电价问题的复函-闽价[2003]商34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趸售县取消优惠过渡电价问题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趸售县取消优惠过渡电价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3]商345号2003年8月1日)
三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继续对宁化县实行趸售优惠电价的请示》(明价(2003)17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关于调整部分趸销单位趸售电价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6号),对部分趸售县原老价电量部分给予三年优惠电价过渡,当时主要是考虑到部分趸售县在新、老电价并轨后负担较重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性优惠政策,现已三年期满。

由于目前省电网已无力继续承担优惠过渡电价所产生的电费缺口,因此无法对宁化等八个趸售县再继续给予优惠电价过渡。

对这部分趸售县电力公司因趸售优惠电价取消而增加的购电成本,在我局下达的同价方案中未考虑的,电力公司确又难以自行消化的,可通过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的办法给予解决。

——结束——。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18〕75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18〕75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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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榕发改价格〔2018〕7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转供电单位: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8]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转供电单位应对照闽价商[2018]94号文件要求,对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进行自查,对不符合文件要求的立即予以纠正,并将自查情况以及纠正后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费用具体分摊办法于6月20日前报当地县(市)区物价局。

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可采取召开政策提醒会、约谈、上门指导等形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帮助辖区内各转供电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并于6月25日前将政策落实情况、规范清理的初步成果报送我局。

三、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对转供电单位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督查,确保整改到位。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8]94号)福州市物价局
2018年5月2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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