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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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高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目[2008]31号,从2008年7月1日的抄见电量起按下表规定执行.
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2峰谷分时电价目政策(从2006年4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省电网直供区尖峰电价政策的通知》(闽价电[2006]18号),省电网直供区内用电执行以下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①目前实施范围:趸售用户、大工业用电、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的电度电价。(扩大执行范围待通知)
②时段划分:每日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
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
平时段:7:30-8:30、11:30-14:30、17:30-19:00、
21:00-23:00
谷时段:23:00-次日7:00
③调整幅度:
a、平时段电价按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
b、大工业用户和非普工业用户的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和下浮50%;趸售用户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平段电价的基础
上上浮和下浮20%。
C、山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央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参加峰谷电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