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国际私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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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
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3.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4.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5。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6。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7.国民待遇制度: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待遇的制度。
8.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品时,给予其减税或者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
9。先决问题:是指为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而必须要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
简答题: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1)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我国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主要集中在民事主体、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有关领域。
①民事主体部分主要有代理、信托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②物权领域主要包括动产物权、运输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法第37条、第38条);
③合同领域除某些与外资有关的合同、消费合同、劳动合同外,其他合同都可以意思自治;
④侵权部分主要是一般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法第44条、第47条);
⑤知识产权部分主要是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法律适用法第49条).
二、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答:(1)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2)我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三、关于连接点在国际私法中发展的作用、地位和发展趋势
(1)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因此,在
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作用和意义:可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3)发展趋势: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简述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答:(1)属地管辖原则,主张有关国际民事案件中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基于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问题上的具体体现。(2)属人管辖原则.该原则主张以有关国际民事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决定性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对其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该原则同样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它侧重于有关诉讼当事人的国籍,强调一国法院对涉及本国国民的国际民事案件都有受理和审判的权限,即强调在国际民事案件中,有关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家的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3)专属管辖原则。该原则主张以有关国际民事案件与有关国家的联系程度作为确定法院国际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对与其本国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民事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限。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突出表现。(4)协议管辖原则。该原则与专属管辖原则一样,也是主张以有关国际民事案件与有关国家的联系程度作为确定法院国际管辖权的标准。不同的是,协议管辖原则强调对于那些对有关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不大的国际民事案件,可以基于有关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合意选择来确定管辖法院。该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是目前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原则。
案例分析:
(一)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到国内.甲后来也回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问:(1)判断甲与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答:判断甲与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婚姻缔结地法律,即中国法律。甲与乙之间的婚姻继续有效,国为两人的婚姻不管是依阿根廷法律还是依中国法律,其婚姻关系都没有解除。(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答:对于乙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应以中国法来处理。因乙提出离婚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