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思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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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思考建议
一、审批管理与监督主体不分。机构编制工作具有特殊性,机构编制的违规行为主要存在于审批和执行过程中,行为主体主要是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监督的对象也主要是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而监督的实施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承担,监督主体与审批主体一致,在具体实施监督中,也主要体现对下级的监督,同级的监督工作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随着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上收,对下监督的作用也将进一步弱化,这一问题也会更加突出。
二、缺乏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目前,各级组织实施的督查工作都注意到了这一方面,相关部门已经参与到了具体监督检查工作中。但日常的监督检查,还没有形成全方位的联动机制,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不管是多少部门参加,受检查的只有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其他部门参加但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这方面暴露出来的主要还是个联动机制问题,如机构编制违规行为发生后,除机构编制部门外,其他部门的责任如何明确;在本系统的业务检查和部署中,如何对待这方面的问题等等,都需要有清晰明确的制度或法规作出规定,促使各部门履行相关的职责,形成合力。
三、违规行为和责任认定难。从机构编制工作实践来看,多数违规行为都具有程序合法的外衣。一般地讲,机构编制事项只要是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就是合法的。如事业单位的设立、机构规格的调整、隶属关系的变更、更改经费渠道等等,是不是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能不能界定为“擅自”,没有明确依据。
还比如条条干预问题,业务部门不明文要求,实施隐形干预,可以影响党委、政府的决策,而后通过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程序,最终“合法”地实现机构编制的调整。对这些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比较难,“板子”打在谁身上,都觉得很冤,而真正起作用的因素追究起来却很难。
四、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没有社会和群众参与的监督是不全面的,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和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机构编制监督工作才能够有活力、有效果。目前,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普遍开通了“X”监督举报电话,开启了社会监督的渠道。事实证明,这一方式是有效的,在监督检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这方面的监督仍然十分有限,这与机构编制工作的对象和性质有关。
从一些地方受理和处理的问题来看,举报的事项基本都是涉及个人编制方面的问题,而对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由于与个人利益牵涉不大,监督与举报的积极性不高,效果也不明显。这种现状,使得一些损害
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具有了人人共知却又很难查处的隐蔽性,甚至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事实,长期存在,危害不浅。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发展,正确地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提高机构编制监督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结合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予以解决,切实促进机构编制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探索多形式的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这也是审批主体与监督主体不分的主要因素,解决主体问题,关键是解决谁来管理和谁来监督的问题。在思路上,可以考虑从管理体制上入手,把监督工作前置,实行垂直管理的方式,这样在管理上全国或全省一盘棋,既能够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更能够很好地规避地方党委、政府或条条干预方面的问题,在这方面有的省已经进行了探索,有些经验可以总结借鉴。
也可以直接实行监管分离的办法,把监督检查的职能统一收归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分大区或行政层级设立部分专职监督机构,行使监督职能,这种模式在其他系统也有可资借鉴的经验。
二、健全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机构编制监督工作必须以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为着力点,边探索、边实践、边总结,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