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资料之一--名词解释解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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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之名词解释
1、国际法编纂: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岡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做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2、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冇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棊本的主体。

3、永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r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岡家。

4、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5、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汄,指一国确汄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6、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政府继承: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8、国家责任:国家贵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闲际法律贵任。

9、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川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0、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勹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1、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屮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2、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3、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4、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岡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15、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5T•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16、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E1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17、国际地役:是指一間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岡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8、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19、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20、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21、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22、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23、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兑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4、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冇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6、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宥充分理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7、非法劫持航空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屮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2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放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冋样方式做出决定。

29、国籍:闲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闲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30、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3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岡陶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闲人与所在闲闲K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32、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K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33、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岡给予外陶陶K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岡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H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木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 同时反对木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4、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來行使。

35、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岡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闲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36、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何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37、国际人权法(狭义):狹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木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乎时国际人权法。

38、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指以其0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屮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39、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亨有的权利,其屮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亨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亭有的权利。

40、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41、条约的加入: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成为条约当琪方的一种方式。

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42、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43、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是用于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禅地位、rt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44、维持和平行动: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S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似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45、区域性国际组织:区域性闲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A的闺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46、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47、斡旋: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阀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48、调查: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49、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50、仲裁:仲裁乂称公断,是指当岡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岡同意,将争端交W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51、司法解决:是和〒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做出具有法俾拘束力的判决。

52、战争法:在战争屮凋整交战闲之间、交战闲与非交战闲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53、战时中立:战吋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ft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54、战争犯罪:战争犯罪是在战争屮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

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55、战俘:是指在战争屮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56、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57、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

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怙势不变条款。

58、其他
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威斯特法利亚公会:《战争与和T•法》: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编纂: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编纂: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国家主权:队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法主体:永久屮立国: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家继承:国家财产继承:继承的实际生存原则:政府继承:国际法律贵任:国际不当行为:国际损害责任:国籍:外国人:国民待遇:外交保护:卡尔沃条款:
引渡:庇护:广义上的难民:海洋法:领海基线:海域:正常基线:直线基线:
W际法期末复习资料之名词解释(补充版)
1、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由物质耍素和心理耍素两个方面构成,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2、一般法律原则:是指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3、报复:是指一国采取的针对他国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是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

4、特别使团:是指一个国家经过另一个国家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国就特定问题进行谈判或完成其他具体任务的临时使团,它是为了完成双边关系中某种特定的任务的代表团。

5、否决权:是指安理会对于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拈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表决之。

即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

6、国家主权豁免:是指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7、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过境通过制:是指用丁•国际航行的海峡,所冇船舶和飞机均享冇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山。

8、领海基线:是指陆地与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兑线。

分为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9、条约的解释:是指对于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按照一定的规则所进行的说明。

10、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闭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冇恐惧被迫害的充分理由,H身在原籍闲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闲或受该岡保护的人。

11、强行法:强行法的概念起源于国A法,在国际法理论屮作为衡景条约是否有效的强行法的要领很早就存在丫。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强行法一般具备四个特征:一是属于一•般国际规范;二是必须为网际社会全体接受;三是公认为不许损抑;四是只有新的强行法规范方得对其进行修改。

12、无害通过权:是指所宥闲家,不论为沿海陶或A陆闺,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13、国际法主体:足指国际法上的国际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家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14、全权证书:是指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指明一人或数人具有完成关于条约的某些或者全部行为的权利的正式文件。

国际海底区域:是《海洋法公约》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亦即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整个海底区域。

15、国家主权:是国家对内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由屈地最高权和对其本国人民的屈人最高权。

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在民族关系中独立进行闲家活动的权力,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管辖和支配。

闲家主权也并非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它是受国际法约束的。

16、公海自由:《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0由、捕鱼自由、科学研宂的0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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