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砼搅拌站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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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砼搅拌站规章制度
【篇一:商品砼搅拌站管理制度】
商品砼搅拌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
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以及混凝土标准,参照gb/t 19000—2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项目经理是本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项目经理可以
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或管理
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混凝土原材料管理办法
第三条项目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
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
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
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四条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项目必须
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
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 08—227)按批
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项目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项目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
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项目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
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
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第六条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
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
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
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
或设施。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
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
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七条项目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
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第三章混凝土级配管理办法
第八条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混凝土
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一)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二)生产大方量混凝
土时;
(三)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四)
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第九条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
其他相关资料。项目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
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其中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c20、c30、c40;(二)不同
坍落度(mm):120、150、180;(三)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四)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石(毫米):5~16、5~25、
5~31.5、5~40,砂:2.3~2.6、2.6~3.0;(五)不同外加剂品种:
如普通外加剂、高效外加剂等。
第十条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以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拌制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坍
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
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也应
有专人负责,并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
第四章混凝土计量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应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混凝土
用原材料秤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坍落度。
第十三条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数量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的规定,原材料的计量允许误差符合下表规定:
注:(1)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
材料计量和的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2)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
十四条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秤量应逐盘记录。第十五
条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第五章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制度
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
条件》(gb 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
第十七条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
第十八条计量器具应按下列规定由项目计量部门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一)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三)生产大
方量混凝土前;(四)发生异常情况时。
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级进行,
分级数量不少于5级。
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第十九条项目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
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第二十条每一
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混凝土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