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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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少企 业 的 一 种重 要 用 工方式
在使 用 过程 中 的 风险 由于 劳
务 派遣 特 有 的 “ 重 = ” 构 . 往 会 双 三方 结 往 出现 人 员补 充 不及 时 、劳 务派 遣工 不 服 从管 理 、 社保 手续 增 减迟 延 等 问题 由于 劳 务派 遣 工属 于 劳 务派 遣 单位 .对用 工
起 所有 对 劳务 派遣 工 的法 定 义务
位 可 以有 效 降 低 招 工 费 用 和 管 理 成 本 .
由 于 被 派遣 员 工 与 实 际 用 丁 单 位 不 具
劳 务派 遣 工 支 付 和 补 交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
与 劳 动 者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时 要 支 付 经 济 补偿 金 或 赔 偿 金
此作 出 约 定 . 如 因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违 法 行 为 “ 给被 派 遣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导致 用 丁 单 位 承 担 连带 赔 偿 责任 的 .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赔 偿 用 ¨ 劳 l 二 单位 的全 部 经 济 损 失 ”
完善 劳 务 派遣 协 议 的 内 容 劳 务 派遣 协议
遣 公 司 按 月 提 供 劳 务 派 遣 工 工 资 领 取 签 收 单 或 银 行 回单 、 社保 机 构确 认 的参 保 缴 费 等 资 料 。 可 以 要 求 劳 务 派 遣公 也
显 然 是 对 劳 务 派 遣 的 岗 位 进 行 限 制 而
非 扩 张 虽 然 法 律 并 未 对 “ 性 ”_ 作 三 T 岗 位予 以 明确 , 但从 “ 时 性 、 助 性 或 临 辅 者 替 代性 ” 文 字 含 义 也 可 以做 出符 合 的
的 .劳务 派遣 单 位 与用 工 单位 承 担 连带
签 订劳 动 合 同 . 成 劳 务 派遣 工 与 企业 造 之 间形 成 无 书 面 合 同 的事 实 劳 动 关 系
这种劳务派遣被确定无效后 . 企业 要 为
工 中的一定 风 险转 嫁给 派遣 单 位 . 同 时 . 取 劳 务 派 遣 的 方 式 用 工 . 人 单 采 用
与使 用 的 被 派 遣 员 工 之 间 为 劳 务关 系 因此 不 难 看 出 . 人 单 位 可 以将 劳 动 用 用
工作 懈 怠 、 纪律 松 弛 、 行力 差 等问 题 。 执
— —
连带 责 任 风险 《 动合 同法 》 劳
第9 2条规 定 : 被 派遣 劳 动者 造 成损 害 给
中 . 一 般 合 同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以及 《 动 合 同 除 劳
法》第 5 9条 规 定 的 条 款 外 还 应 考 虑 以下 内 保 障逐 步把 大瘸 兜 起 来 . 配 合 及 时 再 容 : 一 , 确 劳 务 派 遣 工在 患 病 或 非 困 工 负 有效 的疾 病 预 防 体 检 等 措 施 . 可 以 第 明 还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求 用 工 企业 直接 承担 要 责 任 。其 中~ 个 主 要 原 因 是 . 一些 为企 业 提 供 劳务 派 遣 工 的 派 遣 单 位 不 具 有 劳 务 派遣 资 质 . 而 造 成 劳 务 派 遣 方在 从
2 四川劳动保障 /民生 2
司的 监 督 . 主要 是 劳 务 派 遣 工 的工 资发 放 、 保 手 续 办 理 等 可 以 要求 劳务 派 社
雇 用 和 使 用 的分 离 劳务 派 遣 机 构不 同 于一 般 意 义 上 的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 是与 而
遣公 司 为节 省 成 本 、 避 风 险 或 者 因 工 规
劳 动者 签 订劳动 合 同 的一 方 当事 人 由
于 劳务 派 遣 具 有 成 本 低 、用 工 灵 活 、 法
民 论坛 生・
1 / / ̄第 3 0期 15 1 立 法 原 意 的理 性 判 断 . 劳 务 派 遣期 不 即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的风 险及 防范
■ 龙 继 寿
劳 务 派 遣 最 显 著 特 征 就 是 劳 动 力
得 超 过 6个 月 . 企 业 用 工 超 过 6个 月 凡 的 岗位 须 用 本 企业 正 式 员 工 二 是 社 会
民生・
2 1// 0 5 总 1
司 授 权 由 _ 工企 业 代 其 直 接 向 劳 务 工 发 放 ¨ } 千 I r
体制 内普 通 人 员 的收 入 水 平 . 时严 同 格 削 减 不 适 当的 灰 色 收 入 和 超 国 民
福 利
资 为避 免劳 务 派遣 单 位 拖 欠 或 者 克扣 被 派 遣
伤 、 伤 、 亡 、 T “ 期 ”年 休 假 等 特 殊 情 大 幅度 地 降低 大 病 医疗 费 用 当然 . 工 死 女 、
作 疏 忽 .未 与 劳 务 派 遣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未 给 其 办 理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 种 也 这 情 况 下 如 果 发 生争 议 . 工 企 业 将 面 临 用 高 额 经 济 补 偿 金 以及 补 交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的 风 险 三是 企 业 留用 与劳 务 派遣 公 司劳 动 合 同 到 期 的 劳 务 派遣 工 的 风 险 在 企 业 替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代 发 工 资 的 情 况下 . 容易 发 生 此 类 问题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与 劳 务 派 遣 工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 不 再 续 签 ,企 业 因 未 获 知 此 信 息 、 工 作 疏 忽 或 急 于 用 人 等 原 因 . 停 止 劳务 未 派 遣 工 的 工 作 . 未及 时 与 劳 务派 遣 工 也
派遣 范 围的 调 整 。《 动 合 同 法 》 定 , 劳 规 劳 务 派遣 一 般 在 l 性 、 助 性 或 替 代 临时 辅
劳 务 派遣 用 工 的风 险防 范 对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要 严 格 审 查 并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和监 督 。首 先 是 资 质 审 查 .
保 费 . 积 金 缴 付 的 普 及 . 理 部 门 加 公 管 法 理 上 缺 位 . 劳务 派遣 无效 二 是 派 使
遣过 程 中 未履 行 正 规 手续 一 些 劳 务 派
大 对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附 加 费 的管 理 核 查 力度等 . 劳务 派 遣 的成 本 优 势 将 明显 减 弱 。此 外 . 果 严 格 执 行 《 动 合 同 法 》 如 劳
企业 缺 乏 归属 感 .容易 产 生 劳务 派遣 工
劳 务 派 遣从 法律 关 系上 讲 . 用 人 是 单 位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之 间 签 订 劳 务 派
遣 协议 . 性 质 为 民 事 合 同 关 系 : 务 其 劳
派 遣 单 位 与 被 派 遣 员 _ 之 间 签 订 劳 动 丁 合 同 . 性 质 为 为 劳 动 关 系 : 人 单 位 其 用
劳 动 者 的 劳 动报 酬 或 不 缴 纳 社 保 费 给 用 工 单
位带 来 的 连 带 赔偿 责 任 风 险 . 大 限度 地 保 护 最
用工 单 位 的 利 益 . 丁 单 位 可 在 派 遣 协议 中 对 用
体 制 外 人 员 收 入 水 平 的提 高 . 除 了提 高 最低 工 资标 准 . 应 该 建 立 普 还 惠 的 社会 保 障体 系 . 大社 会 公 共 服 加 务 投 入 . 轻 企 业 和 个 人 税 负 . 终 减 最
规 定 的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 有 与 用 工 单 位
的劳 动 者 同工 同酬 的权 利 . 将 使 企 业 更 使 用 劳 务 派遣 工 的 成 本 优势 消 失 殆尽
— —
律 约束 少等 特 点 . 多 企 业 纷 纷 采 取 劳 许
务 派 遣 这种 用 工 方 式 即使 是 《 动 合 劳 同法 》 台后 . 用 劳 务 派 遣 工 也 还 是 出 使
劳 务派 遣 无效 风险 一 是 劳 务
派遣 单 位 不具 备 劳 务 派遣 资 质 一 些企
业 在 使 用 劳 务 派 遣 工 时 享 受 了 很 多便
即按 《 劳动 合 同 法》 规 定 , 务 派遣 单 的 劳 位 必 须 是 注 册 资本 不 少 于 5 0万元 的公 司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中 的 经 营 范 围 其 应 包 含 劳务 派 遣 业 务 此 外 . 对 劳 务 应 派 遣 单 位 的 经 济 实 力 、 誉 、 保 登 记 声 社
— —
有 劳动 关 系 . 可 以 大 大 降低 与 劳 动者 还 直 接 发 生 纠 纷 的 机 率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过 劳 务 派 遣方 式 不 能 完 全规 避 用 通 人单 位 的用 工 风 险
劳 务 派 遣用 工 可 能 面临 的 风 险
— —
国 家政 策 调 整 风险 一是 劳 务
性 或 者 替代 性 ” 生 困难 这 个 问 题 上 发
不 能 简单 的 以 “ 无 明文 规 定 即可 为 ” 法 去 理解 .从 劳 动 合 同法 的 立 法 原 意 看 .
与 员工 发 生 争 议 后 . 动 争议 仲 裁 机 构 劳 仍 然 确 认 劳 务 派 遣 工 与 用 工 企 业 之 问
保 险 、 积 金 以及 同 工 同 酬 等 政 策 的 调 公 整 节 省成 本 是 企业 选 择 劳 务派 遣 工 的
主要 原 因 .但 如果 将 来 国 家政 策 调 整 .
如 社 保 关 系 可便 捷 地跨 地 区转 移 . 定 规
劳 务 派 遣 工 按 实 际 l 作 地 标 准 缴 纳 社 T
利 .如 不直 接 向劳 务 派 遣 工 支 付 工 资 .
费 厢 不 进 入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不 发 工作
班 需 要 他 人 顶 替 的 工 作 岗位 . 是 《 但 劳 动 合 同法 实 施 条 例 》 式 颁 布 后 该 条 款 正
未保留 . 致实践中适用“ 导 l 性 、 助 临时 辅
赔偿 责 任 例如 . 务派 遣单 位 未及 时 为 劳
劳 务 派遣 工 办理 工 伤保 险 .发 生 工 伤后 又无 力支 付 高额 工 伤保 险 费 的 .用 工企 业 要 承担 连 带 责任 .要 替 劳 务 派遣 单位 支 付 费用 更严 重 的情 况是 . 劳务 派遣 如 单 位倒 闭 或 被撤 销 .用 工 企业 则 要 承担
证 . 对 劳 务 派 遣 工 考 勤 。 办 理 任 何 不 不
录 用手 续 . 至 不要 求 劳 务 派 遣工 遵 守 甚 企业 的全 部 规章 制 度 等 等 然 而 在 企业
地 、 要 工 源 地 、 务 派 遣 配 套 服 务 等 主 劳
信息进行收集 、 实 、 核 比较 . 好 通 过竞 最 标 的方 式 进行 公 开 选 择 对 劳 务派 遣公
性 的 工作 岗位 上 实 施 《 动 合 同 法 实 劳
施 条 例 草 案 》 经 对 “ 性 ” 行 了 解 曾 进 释 . 指 非 主 营业 务 工 作 岗 位 、 续 时 是 存 间 不超 过 6个 月 的工 作 岗位 . 者 因 原 或 在 岗 劳 动者 脱 产 学 习 、 假 l 不 能 上 休 临时
医 改 从 民 众 看 得 见 的 福 利 开 始
医疗 改 革 首 先 要 解 决 的 是 社 会
形成 全 民收入 分配在 行 业 阶层 、 地 域 、 制 之 间 合理 的 比较 关 系 、 体 改革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 升 国 民 收 提 入 关 系着 国 家 的 未 来 发 展 和 政 治 稳 定 .目标 是 增 加 国 民 的福 祉 . 是 调 也 节社 会 差 距 , 实现 社 会 公 平 . 此 . 因 一 定 要 注 意 群 体 间收 入 水 平 提 升 的 程 度差异. 以免 制造 新 的 不 公
在使 用 过程 中 的 风险 由于 劳
务 派遣 特 有 的 “ 重 = ” 构 . 往 会 双 三方 结 往 出现 人 员补 充 不及 时 、劳 务派 遣工 不 服 从管 理 、 社保 手续 增 减迟 延 等 问题 由于 劳 务派 遣 工属 于 劳 务派 遣 单位 .对用 工
起 所有 对 劳务 派遣 工 的法 定 义务
位 可 以有 效 降 低 招 工 费 用 和 管 理 成 本 .
由 于 被 派遣 员 工 与 实 际 用 丁 单 位 不 具
劳 务派 遣 工 支 付 和 补 交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
与 劳 动 者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时 要 支 付 经 济 补偿 金 或 赔 偿 金
此作 出 约 定 . 如 因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违 法 行 为 “ 给被 派 遣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导致 用 丁 单 位 承 担 连带 赔 偿 责任 的 .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赔 偿 用 ¨ 劳 l 二 单位 的全 部 经 济 损 失 ”
完善 劳 务 派遣 协 议 的 内 容 劳 务 派遣 协议
遣 公 司 按 月 提 供 劳 务 派 遣 工 工 资 领 取 签 收 单 或 银 行 回单 、 社保 机 构确 认 的参 保 缴 费 等 资 料 。 可 以 要 求 劳 务 派 遣公 也
显 然 是 对 劳 务 派 遣 的 岗 位 进 行 限 制 而
非 扩 张 虽 然 法 律 并 未 对 “ 性 ”_ 作 三 T 岗 位予 以 明确 , 但从 “ 时 性 、 助 性 或 临 辅 者 替 代性 ” 文 字 含 义 也 可 以做 出符 合 的
的 .劳务 派遣 单 位 与用 工 单位 承 担 连带
签 订劳 动 合 同 . 成 劳 务 派遣 工 与 企业 造 之 间形 成 无 书 面 合 同 的事 实 劳 动 关 系
这种劳务派遣被确定无效后 . 企业 要 为
工 中的一定 风 险转 嫁给 派遣 单 位 . 同 时 . 取 劳 务 派 遣 的 方 式 用 工 . 人 单 采 用
与使 用 的 被 派 遣 员 工 之 间 为 劳 务关 系 因此 不 难 看 出 . 人 单 位 可 以将 劳 动 用 用
工作 懈 怠 、 纪律 松 弛 、 行力 差 等问 题 。 执
— —
连带 责 任 风险 《 动合 同法 》 劳
第9 2条规 定 : 被 派遣 劳 动者 造 成损 害 给
中 . 一 般 合 同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以及 《 动 合 同 除 劳
法》第 5 9条 规 定 的 条 款 外 还 应 考 虑 以下 内 保 障逐 步把 大瘸 兜 起 来 . 配 合 及 时 再 容 : 一 , 确 劳 务 派 遣 工在 患 病 或 非 困 工 负 有效 的疾 病 预 防 体 检 等 措 施 . 可 以 第 明 还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求 用 工 企业 直接 承担 要 责 任 。其 中~ 个 主 要 原 因 是 . 一些 为企 业 提 供 劳务 派 遣 工 的 派 遣 单 位 不 具 有 劳 务 派遣 资 质 . 而 造 成 劳 务 派 遣 方在 从
2 四川劳动保障 /民生 2
司的 监 督 . 主要 是 劳 务 派 遣 工 的工 资发 放 、 保 手 续 办 理 等 可 以 要求 劳务 派 社
雇 用 和 使 用 的分 离 劳务 派 遣 机 构不 同 于一 般 意 义 上 的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 是与 而
遣公 司 为节 省 成 本 、 避 风 险 或 者 因 工 规
劳 动者 签 订劳动 合 同 的一 方 当事 人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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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第 3 0期 15 1 立 法 原 意 的理 性 判 断 . 劳 务 派 遣期 不 即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的风 险及 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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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务 派 遣 最 显 著 特 征 就 是 劳 动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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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0 5 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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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 伤 、 亡 、 T “ 期 ”年 休 假 等 特 殊 情 大 幅度 地 降低 大 病 医疗 费 用 当然 . 工 死 女 、
作 疏 忽 .未 与 劳 务 派 遣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未 给 其 办 理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 种 也 这 情 况 下 如 果 发 生争 议 . 工 企 业 将 面 临 用 高 额 经 济 补 偿 金 以及 补 交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的 风 险 三是 企 业 留用 与劳 务 派遣 公 司劳 动 合 同 到 期 的 劳 务 派遣 工 的 风 险 在 企 业 替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代 发 工 资 的 情 况下 . 容易 发 生 此 类 问题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与 劳 务 派 遣 工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 不 再 续 签 ,企 业 因 未 获 知 此 信 息 、 工 作 疏 忽 或 急 于 用 人 等 原 因 . 停 止 劳务 未 派 遣 工 的 工 作 . 未及 时 与 劳 务派 遣 工 也
派遣 范 围的 调 整 。《 动 合 同 法 》 定 , 劳 规 劳 务 派遣 一 般 在 l 性 、 助 性 或 替 代 临时 辅
劳 务 派遣 用 工 的风 险防 范 对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要 严 格 审 查 并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和监 督 。首 先 是 资 质 审 查 .
保 费 . 积 金 缴 付 的 普 及 . 理 部 门 加 公 管 法 理 上 缺 位 . 劳务 派遣 无效 二 是 派 使
遣过 程 中 未履 行 正 规 手续 一 些 劳 务 派
大 对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附 加 费 的管 理 核 查 力度等 . 劳务 派 遣 的成 本 优 势 将 明显 减 弱 。此 外 . 果 严 格 执 行 《 动 合 同 法 》 如 劳
企业 缺 乏 归属 感 .容易 产 生 劳务 派遣 工
劳 务 派 遣从 法律 关 系上 讲 . 用 人 是 单 位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之 间 签 订 劳 务 派
遣 协议 . 性 质 为 民 事 合 同 关 系 : 务 其 劳
派 遣 单 位 与 被 派 遣 员 _ 之 间 签 订 劳 动 丁 合 同 . 性 质 为 为 劳 动 关 系 : 人 单 位 其 用
劳 动 者 的 劳 动报 酬 或 不 缴 纳 社 保 费 给 用 工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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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制 外 人 员 收 入 水 平 的提 高 . 除 了提 高 最低 工 资标 准 . 应 该 建 立 普 还 惠 的 社会 保 障体 系 . 大社 会 公 共 服 加 务 投 入 . 轻 企 业 和 个 人 税 负 . 终 减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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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 动 者 同工 同酬 的权 利 . 将 使 企 业 更 使 用 劳 务 派遣 工 的 成 本 优势 消 失 殆尽
— —
律 约束 少等 特 点 . 多 企 业 纷 纷 采 取 劳 许
务 派 遣 这种 用 工 方 式 即使 是 《 动 合 劳 同法 》 台后 . 用 劳 务 派 遣 工 也 还 是 出 使
劳 务派 遣 无效 风险 一 是 劳 务
派遣 单 位 不具 备 劳 务 派遣 资 质 一 些企
业 在 使 用 劳 务 派 遣 工 时 享 受 了 很 多便
即按 《 劳动 合 同 法》 规 定 , 务 派遣 单 的 劳 位 必 须 是 注 册 资本 不 少 于 5 0万元 的公 司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中 的 经 营 范 围 其 应 包 含 劳务 派 遣 业 务 此 外 . 对 劳 务 应 派 遣 单 位 的 经 济 实 力 、 誉 、 保 登 记 声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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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劳动 关 系 . 可 以 大 大 降低 与 劳 动者 还 直 接 发 生 纠 纷 的 机 率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过 劳 务 派 遣方 式 不 能 完 全规 避 用 通 人单 位 的用 工 风 险
劳 务 派 遣用 工 可 能 面临 的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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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政 策 调 整 风险 一是 劳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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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能 简单 的 以 “ 无 明文 规 定 即可 为 ” 法 去 理解 .从 劳 动 合 同法 的 立 法 原 意 看 .
与 员工 发 生 争 议 后 . 动 争议 仲 裁 机 构 劳 仍 然 确 认 劳 务 派 遣 工 与 用 工 企 业 之 问
保 险 、 积 金 以及 同 工 同 酬 等 政 策 的 调 公 整 节 省成 本 是 企业 选 择 劳 务派 遣 工 的
主要 原 因 .但 如果 将 来 国 家政 策 调 整 .
如 社 保 关 系 可便 捷 地跨 地 区转 移 . 定 规
劳 务 派 遣 工 按 实 际 l 作 地 标 准 缴 纳 社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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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留 . 致实践中适用“ 导 l 性 、 助 临时 辅
赔偿 责 任 例如 . 务派 遣单 位 未及 时 为 劳
劳 务 派遣 工 办理 工 伤保 险 .发 生 工 伤后 又无 力支 付 高额 工 伤保 险 费 的 .用 工企 业 要 承担 连 带 责任 .要 替 劳 务 派遣 单位 支 付 费用 更严 重 的情 况是 . 劳务 派遣 如 单 位倒 闭 或 被撤 销 .用 工 企业 则 要 承担
证 . 对 劳 务 派 遣 工 考 勤 。 办 理 任 何 不 不
录 用手 续 . 至 不要 求 劳 务 派 遣工 遵 守 甚 企业 的全 部 规章 制 度 等 等 然 而 在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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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进行收集 、 实 、 核 比较 . 好 通 过竞 最 标 的方 式 进行 公 开 选 择 对 劳 务派 遣公
性 的 工作 岗位 上 实 施 《 动 合 同 法 实 劳
施 条 例 草 案 》 经 对 “ 性 ” 行 了 解 曾 进 释 . 指 非 主 营业 务 工 作 岗 位 、 续 时 是 存 间 不超 过 6个 月 的工 作 岗位 . 者 因 原 或 在 岗 劳 动者 脱 产 学 习 、 假 l 不 能 上 休 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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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改 革 首 先 要 解 决 的 是 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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