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环保组织逐渐成为公益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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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近代世界, 生态危机和环境公害引发 的环境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发 展 。环境公益诉 讼作为一种直接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诉讼手段 。 成 为解 决环 境 侵 权 纠 纷 的一 种 重 要 途 径 。 国有 必 要 建 立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 我 度 , 确环 境 诉 讼 的原 告 主 体 , 能 有效 地 解 决 环境 侵 权 纠 纷 。 明 才
待 确 立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原 告 资格 , 而 , 行 法律 对环 境公 益 诉 讼 原 告 然 现 资 格 存 在 诸 多 限 制 , 此有 必要 从 法 律 上 确 认 检 察 机 关 、 境 保 护 组 织 因 环
及 利 益 关 系人 的 原 告 资格 。 关键 词 : 境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环 中图 分 类 号 : 48 DF6
参考文献: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 涵 义
环境 公 益 诉 讼 是 2 0世 纪 中 叶 以来 环 境 危 机 的 产 物 ,0世 纪 7 2 0年
代开始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 公共权力机构 、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 为有使环境遭受侵 害或有侵 害之虞时 , 任何公 民、 法人 、 团体或国家机关 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 公众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主体 资格 , 长远的 目 的性 , 以及 多样的救济方式 。 二 、 国环 境 诉 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局 限性 我 1 . 民事诉讼法 中的限制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 18条 第 1 规定 : 第 0 项 “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组织 。可见我国《 ” 民事诉讼法》 对原告资格采用了“ 适格说” 即原告 , 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接利害关 系” 要求原告具有“ 专属性” 排他性” 这显然不利于环境损害 的受害 或“ , 人, 在很大程度上剥夺 了公民或者组织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时的起 诉权 。 、 2行政诉讼法中的限制 。 . 我国《 行政诉讼法》 4 条第 1 第 l 项规定:原 “ 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 ” 见行政诉讼 的原告限于受到具体行政行 为直接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 且合 法权益是指原告 自身 的合法权益。但是 , 环境权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 员 共有的利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侵害和威胁环境公益时 , 每一个公 民都应 当成为环境公益 的维护者, 而不论他是否 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 害关 系 。 3 . 环境保护法 中的限制。我 国《 环境保护 法》 6 第 条规定 : “ 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对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但是 “ 检举和控告” 不能等同于起诉 , 如果公 民依此提起诉讼 的话 , 其主体资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种诉讼形式的联系和区别。

一、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利益,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停止或减轻损害环境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受损环境,或者进行补救性处罚的一种诉讼形式。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以保护公众和环境为目的,以法律途径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

被告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全体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一般来说,除了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损害,还可能会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与环境侵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更加重视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强调对环境的全面保护。

二、环境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其受到直接损害,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并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

环境侵权诉讼一般由受害者提起,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尽快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

环境侵权诉讼着重考虑个体的损害和损失,以个体的利益为出发点。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受害者个人、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而被告则是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行为人。

环境侵权诉讼的结果是对行为人进行赔偿或补偿,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三、联系与区别1.目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环境的整体利益;而环境侵权诉讼注重个体权益的保护,着眼于原告个体的损害赔偿。

2.主体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而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则是受害者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论民间环保社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滥诉防范

论民间环保社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滥诉防范

环境 公 益 诉 讼取 得 的 良好 效 果 为 国 外 司法 实 践 所 证 实 ,无 论 英 美 原 告 起 诉 资格 的要 求 。 该 案 中地 球 之友 等 三 个 民 间环 保 社 团起 诉
法 系 国 家 还 是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都 认 可 民 间 环 保 社 团 在 这 方 面 的 贡 危 险 废 物 处理 者 雷 德 劳 环境 服 务 公 司 向河 流 排 放废 水 。被 告抗 辩 献 ,美 国 、 德 国 、意 大利 等 国 的 法 律都 允 许 民 间 环 保社 团提 起 环 原 告 缺 乏 实 际损 害 ,因 而不 具 有 宪 法要 求 的 起 诉 资格 。 但 法院 的 境 公 益 诉讼 ; 另一 方 面 ,我 国 民间 环保 社 团发 展 迟 缓和 可 能 滥 诉 判决重新赋予 了没有遭 受直接损害的民间环保社团以起诉资格 , 的担 忧 又 困扰 着 学 者 和立 法 者 。 是 否赋 予 我 国 民 间 环保 社 团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原告 资 格 ,其发 展 现 状 能 否承 担 环 境 公 益诉 讼 之 重 任 , “ 明 了 近 十 年 来 , 私 人 实 施 联 邦 环 境 法 律 趋 于 消逝 的 一 种 转 表
经i 斋与 i 去
论 民间环保社团在环境 公益诉 讼中的原告资格 及滥诉 防范
一 张榆青 阎 蓉 中国矿 业大学文法学院
[ 要 ] 民间环保 社 团能 否成 为环境 公益诉 讼 的原 告是我 国理 论界 讨论 的一 个重 点 问题 。本 文通 过介 绍 美 国、德 国、意 大利的 环境 摘 公益 诉讼 制度 ,分析 我 国民 间环保社 团发 展状 况 ,得 出应 当赋 予我 国民 间环 保社 团原告资格 的 结论 ,并提 出从 主体 资格 、案件 范 围和起 诉 程序 三 方面借鉴 外 国经验 ,预 防滥诉 风 险。 [ 关键 词 ] 民间环保 社 团 环境 公益诉 讼 原 告资 格 预 防滥诉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在 国 内的 热 烈讨 论 已经 进 行 了相 当一 段 时 危物 种 法 》的 新解 释 ,仅 要 求联 邦 机 构 就 发生 在 美 国 和公 海 上 的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执法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意义和操作要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和背景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国家行使环境公益诉讼权利,维护环境利益,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司法行为。

它起源于欧美国家,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得以逐渐落地。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执法力度的提升。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诉讼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合法资格。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证据充分、案件相关利益人多等。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权利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程序通常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开庭审理等环节。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包括举证权、辩护权等。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与展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追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还可以通过司法制裁来约束环境违法行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未来,我国应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力度,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

结语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法律意义。

在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面前,环境公益诉讼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手段,以维护环境利益、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公益诉讼发展历程梳理

公益诉讼发展历程梳理

公益诉讼发展历程梳理一、公益诉讼的起源和发展公益诉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期的美国。

当时,一些社会问题例如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引发了公众的关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民间组织和公民开始利用法律手段提起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被称为公益诉讼的雏形。

二、公益诉讼在国际上的发展20世纪上半叶,一些国际组织开始注意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并在其领域内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

例如,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倡导使用公益诉讼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

与此同时,一些国家也开始将公益诉讼纳入其法律制度中,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三、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中国开始逐步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首先,198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首次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并规定了环保组织和公民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和程序。

此后,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四、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成果自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中国的公益诉讼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通过公益诉讼,一些公民和民间组织成功维护了环境权益、消费者权益等。

此外,公益诉讼也起到了促进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作用,引导企业和公民更加注重环境保护等领域。

五、公益诉讼面临的挑战和展望尽管公益诉讼在中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法律制度和程序方面的不完善,以及公益诉讼意识和能力的提升等。

未来,中国应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并推动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能力提升,以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和进步。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类潜在原告主体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类潜在原告主体

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类潜在原告主体摘要:环境公共利益虽然与人人相关,但结合目前我国的法律建设现状,公民个体或简单的个体集合尚不能充分实现公共利益的救济;本应成为公共利益主要代言人的国家在很多情况下也不能全面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环保组织因其自身的特点最适合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最优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根据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维护环境公益免遭损坏,当其认为环境已经受到损害或将要损害时,向国家司法部门就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者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停止正在或者可能发生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并赔偿已经发生的环境公益损害的诉讼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而且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不合理,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范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两种学说:“多元主体说”和“限制主体说”。

“多元主体说”主张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应该是多元的,为更有效的保护环境,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在理论上尽可能赋予更多的原告主体;“限制主体说”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限定在一种或两种主体之中。

笔者认为原告范围扩大有可能会带来诉讼权利的分散,多个适格原告相互推诿诉讼责任,诉讼行为滞后,因此我们在确定适格原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由谁来当公益环境诉讼原告能使这一诉讼效果达到最优。

一、检察机关1.学界观点检察机关一直以来就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且有些地方检察院已经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但是检察院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它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它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检察院的这种双重身份是一个不能掉以轻心的问题。

2.笔者观点如果我国的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原告,又是庭审活动的监督者,原告利益与法律监督相互排斥和对抗,不仅不能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能有效地实现监督中立的效果;而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天然地会更多考虑国家利益,而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一致”。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之浅见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之浅见
1 、 公 民个 人
环境公益诉讼最为适宜 的机关 , 并建议《 环境保护法》 在修改过 程中应 当进一步明确肯定其作为适格原告 的主体地位。

2 0 1 2年《 民事诉讼法》 修 正案在确立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时
只是确认 了“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的原告资格 , 在条文 中并为规定公 民的原告资格 问题。在理论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 普通公 民不宜成为环境 公益诉讼 的适格原 告 。主要 的理 由在 于, 公 民个人在环境公益诉讼 中实际诉讼难度很大 。这是 因为 环 境公 益诉讼很 多都涉及 到 比较复杂的技术 问题 , 取证时需要
主 管部 门 : 环境 保 护 社 会 组 织 ; 公 民个 人
将环境保护社 会组织纳入环 境公 益诉讼 的原告范 围已成
为一种共识 , 但是 至于哪些组织适 宜提起 民事诉 讼 , 却需要制 定相关的法律加 以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 政策法规 司副司长别 涛 即建议 , 正 在研究修改 的《 环境保护法》 应 当在《 民事诉讼法》 基础上 ,进一步 明确规定 : “ 依法登记l 的 环境保护社会组织 , 对 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 可以提起诉讼 。”
鹅 蜘 L e g a  ̄ S t i e d
国环 境 公 益诉 讼 酌 原 告 资格 问 题 之浅 见
口 张 新 欣
( 南京 大 学 法 学院 江 苏 南京 2 1 0 0 9 3 )
【 摘要】 关于环境公 益诉讼 的原告 资格 问题在建 立环 境公
益诉讼制度话题 中一直是讨论的热点问题 。文中认 为 . 除 了检 察 院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之外 , 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 门与环 境保护组 织也 是适格的原告 类型。作 为普 通公 民的我 们. 由于受到 实际诉讼 能力等 因素 的限制 . 并不适 宜作 为环境 公益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普通公 民在生活 中发现 了环境侵权 案件 时 , 可以向检察 院、 环境保 护行政主 管部 门或者环境保 护 组 织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生态环境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我国逐渐加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机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以下将从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综述。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历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01年,中国政府颁布了《环境公益诉讼暂行条例》,并从此开启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之路。

此后,我国连续出台了《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机制。

在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也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截至目前,我国各地区已经积累了大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领域包括大气、水、土壤、野生动植物等各个方面,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

环境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环境物质、环境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多个方面;原告可以是绿色环保组织、环境保护组织等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我国还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明确了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了生态环境的维护和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在我国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涌现出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充分展示了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5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求对北京某矿山企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

法院最终作出了支持检察院起诉的判决,要求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案例极大地震慑了不法企业,推动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

对于未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我国需要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强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机制。

我国公益诉讼主体之界定兼论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我国公益诉讼主体之界定兼论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我国公益诉讼主体之界定兼论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问题,并兼论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和纠正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益诉讼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公益诉讼主体界定的问题一直是困扰理论和实践的难题。

本文将从公益诉讼主体的概念出发,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情况,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关注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扩张的问题。

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法定资格。

然而,在公益诉讼中,由于涉及的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单一的个体利益,因此,对当事人适格的要求应当有所放宽。

本文将探讨如何合理扩张公益诉讼当事人的适格范围,以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我国公益诉讼主体界定和当事人适格扩张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我国公益诉讼主体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手段,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其主体的界定经历了不断的演变与扩张。

历史上,我国的公益诉讼主体主要由检察机关担任,这主要源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角色。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社会公益的维护。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单一的公益诉讼主体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近年来,我国在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上逐渐呈现出扩张的趋势。

例如,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逐渐获得了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这些社会团体在维护环境、消费者权益等社会公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丰富了公益诉讼的实践。

个人也逐渐被纳入到公益诉讼的主体范畴。

在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个人已经开始尝试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尤其是那些受到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侵害的个体。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2024年3期(总第498期)湖湘论坛Huxiang ForumNo.3,2021General No.198政治•法律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陈晓春彭燕辉2(1•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2;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要: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途径,也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自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环保组织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

然而,实践中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完善需要从理念、制度、体制以及机制等多角度进行整体考虑。

具体而言,主要从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取证、理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等方面努力,使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关键词: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环保组织;民事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3-0085-10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全面发展时期,环境公益诉讼异军突起和开拓创新,成为环境司法在这一时期的亮点和特点。

m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20年3月3日,两办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自治主体,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与政府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效地弥合了国家与社会的裂痕,成为新的制衡力量。

⑵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有效预防和救济环境公益损害、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不足、克服传统司法局限以及促进环境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时代收稿日期:2021—01—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我国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分类管理研究”(项目编号:ZZA008)作者简介:陈晓春,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彭燕辉,男,贵州遵义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治。

中国公益慈善十大热点事件

中国公益慈善十大热点事件

中国公益慈善十大热点事件1.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及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胜诉1月1日,随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生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并赋予部分民间公益组织诉讼主体资格。

1月4日,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在北京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由该基金支持的国内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并于2015年10月29日胜诉,被视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里程碑。

2.雾霾深度调查片《穹顶之下》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空气质量2月28日,原央视记者柴静推出了自筹百余万元拍摄的雾霾深度调查片《穹顶之下》。

柴静在片中与专家一同实地调查、实验研究、分析数据,形象地对雾霾的构成进行了解读。

通过网络和移动终端传播,本片让亿万公众认识到了雾霾的危害,成为互联网时代公益倡议的典范。

3.公益筹款人联盟在北京成立4月1日,北京瑞森德筹款研究中心等5家机构联合发起会员制平台“公益筹款人联盟”,其使命是搭建筹款人交流平台,致力于培养筹款专门人才、推动筹款职业化发展。

7月28日至29日,以“筹款的巨变:从传统到现代”为主题的首届中国公益筹款人大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顺利召开。

本届大会由南都公益基金会、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与北京瑞森德筹款研究中心共同发起,海内外公益筹款专家、商界营销专家与140余名国内公益领域筹款从业者,对筹款人职业发展、筹款模式、筹款伦理以及商业经验如何助力公益筹款等议题进行分享并展开深度探讨。

4.国内公益组织积极参与尼泊尔地震国际救援4月25日,尼泊尔发生8.1级强烈地震。

我国社会组织第一次采取建立“4·25尼泊尔地震中国社会组织信息协同平台”、与国际组织联合救灾等合作方式实施联合应对。

以中国扶贫基金会、爱德基金会、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3家公募基金会为主的国内公益组织,以及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蓝豹救援队、浙江公羊会等民间救援团队反应迅速,积极参与灾害紧急救援。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历程及典型案例分析——以“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为例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历程及典型案例分析——以“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为例

所取得的宝贵探索成果。”
(二) 个案探索阶段:2008 年至2012 年
根 据 《慈 善 法》《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2008 年至 2012 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贵 阳 公 众 环 境 教 育 中 心 、“ 自 然 之 友 ” 等 环 保 组 织开始探索公益诉讼个案实践。2008 年公益 诉讼个案的数量达到 5 件,到 2012 年更是达到 14 件。
(三) 全国立法阶段:2012 年至2014 年 1. 《民事诉讼法》 修改 2012 年,《民事诉讼法》 修改时,关于民 事公益诉讼制度如何规定成为讨论焦点。修改
和 有 关 组 织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这 标 志着在全国性立法上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
2. 《环境保护法》 修改 2012 年至 2014 年,《环境保护法》 修正案
“自然之友”提起的第一个公益诉讼案件 是在 2011 年。2011 年 8 月,云南曲靖陆良化 工铬盐厂将危险废物铬渣违法倾倒在水库旁、 山林里,被微博、媒体曝光,当时“自然之 友”了解到该情况后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发现 除了上述违法倾倒的铬渣,在珠江源头南盘江 畔 还 堆 有 几 十 万 吨 的 铬 渣 。 核 实 情 况 后 ,“ 自 然之友”于 9 月联合另一家环保组织“重庆绿 色志愿者联合会”共同提起了公益诉讼,后曲 靖市环保局也加入作为共同原告。10 月,曲靖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上述实践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上如 何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可供剖析的案例。在之后 《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 修改时,环境公 益诉讼主体资格成为争论焦点。曲靖案成为很 典型的案例,说明更广泛的环保组织可以成为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而不应该将公益诉讼主 体资格做过于严苛的限制。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一、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一)内涵(1)生态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

因此,相对于更容易为人们所感知的具体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还包括不易于感知的生态和环境风险,是具体环境上升到有机联系整体的理性把握。

(2)相对于环境保护注重对某一具体环境问题的解决,生态保护更注重对生态环境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

具体来说,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关注某一具体问题的解决,还关注如何在源头上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给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方法,使生态环境不断优化。

环境法制在不断完善,而环境问题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关键在于没有很好地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没有从系统的角度和思维保护生态系统,而仅局限于治理污染,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二)特征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集体或不特定多数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旨在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诉讼。

在这一概念理解的基础上,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具有三个特征。

1.案件性质的公益性。

如何界定“生态环境公益”是该类诉讼的先决问题。

最容易为公众所感知的两类公益就是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其实,很多涉及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案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因为“在环境公益的视野里,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区别更加明显。

前者本质上是私益,人们给它的‘公’的判断其实只是指示它的多,或者它代表多。

如果抛开数量上的这个多,它就变成了纯粹的私”。

只有对那些表现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生态环境权益的案件,才能适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对于那些看似公益,实则私益的案件,应当按一般诉讼程序处理。

2.起诉主体的特定性。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益保护受到高度重视,而与之相对的公共利益却存在受到侵害而无从救济的现象。

《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人权保障。

白皮书单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章节,并指出中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强调中国将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不断的实验、失败和创新中发展,需要不断的尝试。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司法状况由于立法的缺乏和滞后,我国环境公益的现状是先有司法后有立法。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原告的角度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分别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1.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从实践看,作为行政主体的环保机关并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环保机关主要通过行使行政权来维护生态环境,处罚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

案情简介:该案件始于2009年9月,位于昆明市的三农农牧公司和羊甫联合在还没有建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农民进入生猪养殖小区,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直接进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了龙潭水质恶化,周围数公里黑臭,牲畜不能饮用。

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下令停止养殖,做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但被告却不理会环保局的处罚,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继续生猪养殖,直至三月初生猪养殖废水泄漏事故再次发生,导致大龙潭氨氨等严重超标。

2010年8月,昆明市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污染治理费417.21万元,以及事故专项应急监测费和治理成本评估费15.5万余元。

昆明市中院认为,环保局为保护该市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代表国家向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是自2008年底昆明市中院环保审判庭挂牌以来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突破了传统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认可了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扩大了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立案吗

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立案吗

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立案吗律法网[]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1月4日在北京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

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由该基金支持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

据介绍,“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是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行动网络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发起成立,用于资助和支持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

“该基金资助的对象是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社会组织。

”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介绍,基金第一轮资助重点范围是拟提起诉讼案件的前期费用,包括调研、取证、聘请专家等,“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是该基金支持的第一案,现该基金面向全国征集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支持项目。

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施行当天,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据介绍,2008年7月,“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被告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未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被告还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植被严重毁坏。

(来源:人民网原标题: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获得立案)李华阳律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探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探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探析【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所遭受的污染和破坏正日益严重。

环境利益是全人类永恒的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公共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近几年鲜有尝试,且举步维艰。

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诉讼主体受限、诉讼理由受限等困境,对环境公益诉讼困境进行探究有助于日后对环境法的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非经济利益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做出统一的定义,在此,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①二、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困境的思考本文将以松花江重大水污染案件为切入点来探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由于该案反映出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至今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故现放在此处予以讨论仍具有实际意义。

(一)松花江重大水污染案件简介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失误发生爆炸,致使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松花江流域生态破坏。

以此为背景,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和以上六人为共同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吉林石化分公司及母公司予以经济赔偿,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并以口头方式通知“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拒绝接受本案。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之一。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生态权益,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明确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与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定程序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民生态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这种诉讼制度的实施,减轻了公民个体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举证和诉讼成本负担,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果、公平性和社会认可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仅涵盖了具体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关,也涵盖了与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如环保组织、公益组织等。

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些机关和团体在诉讼中承担了起诉、举证、代理、和解等职责,发挥了环境监督和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裁决和执行四个阶段。

起诉方在提起诉讼后,法院将委托专门机构调查事实,确定行为人是否破坏了生态环境或者损害了公民生态权益。

若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裁决,并要求其停止污染、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裁决,法院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还推动了法治化环境保护的进程。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了特定机关和团体的诉讼权,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和量刑标准,加强了环境犯罪司法的规范性。

最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一些地方对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酬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起诉动力不足;一些社会团体的起诉过于频繁,甚至滥用公益诉讼权利。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监管和评估。

对环保NGO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思考

对环保NGO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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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 工大 学 学报
2 0 1 3年 8月
在 提起 环 境 公 益诉 讼 时 证 据 收集 、鉴定 方 面 的难 题 。于此 同时 , 环保 组织 还可 以监督 行 政机关 积极
大进 步 , 他 们 自身 也得 到 了不 断 的完 善 。 “ 美 国的环
履行 自身职责 , 通过组织的活动向环保行政主管部 门提供 自己已经收集到的数据 、 证据等 , 协助环保

染 环 境 行 为 的及 时 发 现 、 监督 、 起诉 , 对 环 境 的恢


环保 N GO 成 为环 境 公 益 诉 讼 主 体
复、 保护 都有 十分 重大 的意 义 。
的 可 行 性
( 一) 环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N GO 自身 的优 势
最后 , 它可以避免其他诉讼主体在提起环境公 益诉 讼 方面 的缺 陷 。 如 可 以避 免像个 人那 样 因缺 乏 专业方面的技术 、 对环境信息的了解程度而在诉讼 中无 法 解 决 因果 关 系 证 明 、证 据 收集 等 方 面 的不
为 目的 , 致 力 于推动 公 众参 与环 保 事业 , 在环 境保 护 中发挥 着 积极 的作 用 。但 是 , 要 成 为 主力 军 ,
他 们仍 有一 些不足 。 因此 , 需要 从 法律 上 明确 环保 NGO 的原告 资格 , 政府 加 大对环 保 NGo 的 支持 , 加 强环保 NG O 自身发展 等 途径 进行 完善 。
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 而且为构建环境友好型社
会, 建设 生 态文 明提 供 了坚实 的群众 基 础 。 其 次 ,环保 NG O大都 数 是 由民 间人士 自发 组 织形成 , 他们对于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有较强的使

试论我国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功能的发挥

试论我国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功能的发挥

试论我国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功能的发挥[摘要]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害案件也日益频发,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个人利益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而与之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却并未获得足够的重视,在此次环保法修订后,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明确,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环保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由此引发的环境侵害案件也与日俱增。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则对“有关组织”的标准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新环保法充分肯定了环保组织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不得不说是在当今严峻的环境形势下,为推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进程迈出的重要一步。

一、环保组织自身的优势和存在的主要不足(一)环保组织的优势主要体现在1.公益性、独立性和群众基础性。

环保NGO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环保NGO往往更能代表公众,也更能被普遍民众接受,具有相对的利益平衡性。

2.专业性和积极性。

在环保社团中,往往聚集了一大批高学历、高素质、责任心重、使命感强、专业化的环保人才,他们在社团中的影响力和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二)环保组织目前存在的不足主要有1.内部组织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作为民间自发组织成立的环保社团,其内部组织管理问题一直为社会所诟病。

2.对政府依赖性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环保组织要获得法律主体资格,首先必须要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之后在民政部门登记,即实行注册登记制,这也就直接导致环保社团从一开始就对政府有着较强的依赖性,对于日益频繁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来说,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很大的掣肘。

二、以法律方式赋予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意义(一)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真正“有法可依”尽管2012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 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非常遗憾的是,由于立法的抽象模糊与实践中的认识偏差等多种原因,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多地的环境公益诉讼出现了“零立案”的尴尬局面,一些地方法院尽管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但却因为原告资格问题对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屡诉屡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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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环保组织逐渐成为公益诉讼主体
“大获全胜!”1月10日,我国第一例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案在贵州宣判后,原告代理人马勇通过电话向《法制日报》记者报喜,言语中尽是兴奋。

年,
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当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后,谁有资格代表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益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

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检察机关有权且应当提起公益诉讼,是近两年来主流观点之一。

2011年,全国多个地方检察机关尝试了环境公益诉讼。

记者,
2011年达3件,均被立案受理。

马勇注意到,去年10月1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这是国内首例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得到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

看到更多公益诉讼主体被法院认可,“原告队伍”
持续壮大,他表示由衷地高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庭长赵卫民审理过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在他看来,面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司法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能动应对,为消
6起
2011年7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首次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6大主体,包括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

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们第一次感受到:公益诉讼有法可依,近在咫尺。


遗憾。

“赋予公民公益诉讼主体地位,是国外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贯做法,也是该制度的核心价值,可以有效地补充公权力机关执法存在的不足。

”贾方义说。

基金资助制度逐渐形成
确立诉讼主体,并非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部。

如何制定配套措施,保证环境公益诉讼能够顺利提起,是各地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精力,
年一年的筹备,无锡将在今年建立环保公益基金。

事实上,公益基金资助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已有先例。

2010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单位起诉贵阳市一造纸厂水污染侵权纠纷,向贵阳市环境保护基金会提出污水检测费申请,基金会根据法庭意见先行垫付。

2011年,基金资助制度逐渐形成。

3月,贵阳中院出台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存在资金困难,例如评估费、鉴定费等,可以申请公益基金援助。

9月,海南省高院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决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费用的预交和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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