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环保组织逐渐成为公益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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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环保组织逐渐成为公益诉讼主体

“大获全胜!”1月10日,我国第一例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案在贵州宣判后,原告代理人马勇通过电话向《法制日报》记者报喜,言语中尽是兴奋。

年,

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当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后,谁有资格代表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益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

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检察机关有权且应当提起公益诉讼,是近两年来主流观点之一。2011年,全国多个地方检察机关尝试了环境公益诉讼。

记者,

2011年达3件,均被立案受理。

马勇注意到,去年10月1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这是国内首例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得到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看到更多公益诉讼主体被法院认可,“原告队伍”

持续壮大,他表示由衷地高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庭长赵卫民审理过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他看来,面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司法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能动应对,为消

6起

2011年7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首次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6大主体,包括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

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们第一次感受到:公益诉讼有法可依,近在咫尺。

遗憾。

“赋予公民公益诉讼主体地位,是国外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贯做法,也是该制度的核心价值,可以有效地补充公权力机关执法存在的不足。”贾方义说。

基金资助制度逐渐形成

确立诉讼主体,并非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部。如何制定配套措施,保证环境公益诉讼能够顺利提起,是各地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精力,

年一年的筹备,无锡将在今年建立环保公益基金。

事实上,公益基金资助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已有先例。2010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单位起诉贵阳市一造纸厂水污染侵权纠纷,向贵阳市环境保护基金会提出污水检测费申请,基金会根据法庭意见先行垫付。

2011年,基金资助制度逐渐形成。3月,贵阳中院出台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存在资金困难,例如评估费、鉴定费等,可以申请公益基金援助。9月,海南省高院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决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费用的预交和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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