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杭州市的河道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六条杭州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区、县(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第一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00.04.29【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4.29【实施日期】2000.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制定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发掘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包括水域、河槽、堤防、护堤地、沿河绿地、防汛配水泵站、船闸水闸和连接上下游河道的管涵等。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京杭运河、钱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杭甬运河、东苕溪、浦阳江等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城市河道中的航道和通航水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市河道沿河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城市绿化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保护、科学管理、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共享开放的原则。
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保障河道防汛排涝的功能,保护水体水面、景观绿化、野生动植物、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生态环境和特色建筑、文物、历史遗迹等人文历史风貌,以及沿岸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作者:郑荣胜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4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经过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水网密布,河道众多。
为了推进市区城市河道的综合整治和保护开发,我市自2007年启动市区城市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大大改善了城市河道的环境,提升了城市河道的综合功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随着我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深入持续的推进,有必要从杭州实际出发制定一部规范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2012年12月,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同时,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三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
2007年,我市提出,力争五年内完成对杭州绕城公路以内长度一公里以上的291条、总长约900公里的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任务,全部河道按城市河道整治标准建设,整治达标后移交城管部门进行管理,并提出了“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城市河道长效管理目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4]10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4.23【实施日期】2004.04.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际花园城市、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和城市品位,继续深化河道整治工作,巩固整治成果,理顺河道管理体制,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和引配水工作,加快住宅小区和企事业单位截污纳管工程的实施进度,有效改善城区河道水质,优化水生态和滨水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市人大《关于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的决议》精神为指导,围绕“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城市发展战略,根据“15100”河道整治工程设想,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将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抗咸二期工程、河道整治和截污纳管工作相结合,更好地解决全市人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及环境用水问题,为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总体目标和杭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责任分工与组织机构根据城建系统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确定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结合抗咸二期工程)由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杭州自来水总公司自筹资金组织实施。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4.29【实施日期】2000.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技术要求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技术要求(暂行)1 、总则1.1 为加强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提高城市河道管养质量和技术水平,保持河道设施完好,不断改善城市河道环境,实现“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养护,对象包括河道水体及河床、驳坎及护岸、闸站、在线监控、绿地、园路及慢行系统、环卫设施、廊亭及小品、停靠点及休息亭、河埠头及亲水平台等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1.3 本要求所指的养护主要内容为巡查、保洁保养、运行及维护维修。
大、中修项目参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4 城市河道养护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详见附表1。
1.5 水上黄金旅游线河道养护总体要求详见附表2。
2 、河道保洁2.1 河道保洁分为河面保洁和河岸保洁。
2.2 总体要求:河面清洁无漂浮物,绿地无垃圾、无杂物,河岸各类硬化设施无垃圾、无污垢,保持整洁完好。
2.3 河面保洁2.3.1 主要是利用机械或人工对河道水面的垃圾、枯枝落叶、水草等漂浮物(种植物除外)进行打捞清理及外运处置,从而保持河道景观、保护河道水环境。
2.3.2 保洁要求一类保洁要求1 月一4 月、11 月一12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6 次保洁,作业时间12小时(6:00 一18:00);5 月一10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7 次保洁,作业时间14 小时(5:00 一19:00)。
二类保洁要求1 月一4 月、11 月一12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4 次保洁,作业时间10 小时(7:00 一17:00 ) ; 5 月一10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5 次保洁,作业时间12 小时(6:00 一18:00 )。
三类保洁要求每天对河面进行2 次保洁,作业时间8 小时(8:00 一16 :00)。
2.3.3 作业要求在通航河道内作业的保洁船须使用机动船舶。
保洁船应有醒目的保洁单位名称及监督电话。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doc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日期:2005-10-28执行日期:2005-12-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四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河道设施管理第七章市政设施经费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同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的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财政资金安排的市政设施养护、运营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选择养护、运营单位。
第六条市政设施养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或合同,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4.09.20
【实施日期】2004.1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
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
二、
三、
四、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
五、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六、杭州市港区管理办法
七、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八、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
九、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本办法五条
十、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十一、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十二、杭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十三、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十四、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十五、
十六、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十七、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十八、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9]344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5【实施日期】2009.10.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河道长效管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8〕156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化”(洁化、绿化、亮化、序化)长效管理为主要内容,按照“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人水和谐”的管理理念,依法管理绕城公路以内的城市河道,努力实现城市河道“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目标,把杭州打造成亲水型的“宜居城市”。
二、工作目标围绕“四化”、“一安全”(防洪排涝、饮用水源、交通航运、旅游开发、设施维护安全)的管理内容,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养护、高强度投入、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落实“三有”(有章理事,有钱办事,有人管事)保障措施,建立科学、高效、统一的城市河道管理体系,实现“水循环正常、水安全保证、水文化丰富、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的目标。
力争到2012年,绕城公路以内三分之一城市河道水质达到IV类要求;到2020年,绕城公路以内城市河道水质均达到水功能区的要求。
三、管理原则(一)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由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考核;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葛洪升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对河道内航道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河段和其他河段。
钱塘江、东西苕溪、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为省级河段,省级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市级、县级河段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各级河段的管理分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城市内已由城建部门管理的内河和公园绿地内的湖泊,仍由城建部门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七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第八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2002年4月12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河道环境,确保河道功能完好,维护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及其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等附属设施。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市、区分工及其职责权限,具体实施对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防止水体污染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城市河道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条件和需水要求,科学制定引水、配水调度方案。
城市河道水质应当符合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要求,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河道水质情况。
第七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河道疏浚计划,定期对城市河道实施疏浚,严格控制城市河道的景观水位。
第八条凡涉及城市河道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水畅通,服从防汛排涝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0•【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4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20号作部分修改)1、将《办法》中“航管机构”统一修改为“水上交通管理机构”。
2、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航道、航道设施及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20号作部分修改)1、将《办法》中“港管机构”、“航运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水上交通管理机构”。
2、第七条修改为:“经营性半经营性的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的,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缴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删除第十一条。
4、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三、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1、将《规定》中“港航监督机构”统一修改为“水上交通管理机构”。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船名号。
”3、删除第八条。
4、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停泊不得有碍其它船舶航行,不得遮蔽助航标志,严禁船舶在管线或禁泊标示的水域内停泊。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杭政办函〔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1.关于实施杭州市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的若干规定2.绕城公路以内291条市区河道整治等级表3.2007年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计划一览表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市建委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为有序推进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以下简称市区河道综保工程),努力提升市区水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市建设,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水环境治理作为建设生态市、发展循环经济和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重中之重,全面树立“以河(道)带整治、带保护、带开发、带管理、带改造、带建设,加快城市更新”的生态治理观,从分散领导、多头管理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转变,从按条、分段整治向按水系、分片区整治转变,正确处理统一领导与分级建设、财政投入与多元筹资、统一规划与分步实施、生态改善与综合整治等关系,将市区河道综保工程打造成又一项“民心工程”,努力把杭州建设成为亲水型“宜居城市”。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市区河道综保工程,使市区河道水质得到根本好转,基本实现“水循环正常、水安全保证、水文化丰富、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的整治目标。
浅谈杭州城市河道长效管理体系建设
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1杭州城市河道概况杭州是一座“五水共导”山水城市,素有“江南水乡”的美誉。
2008年,杭州市委、市政府将水利部门所管理的绕城公路内334条约676.9km 长、水域面积17.3km 2河道整体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管理。
使城市河道范围扩大至400余条(520个河段),约1009km 长、水域面积约26km 2,其中,已整治河道135个河段、长285.8km 2、水域面积7.7万km 2、河岸面积3.2km 2、绿化面积3.6km 2;未整治河道385个河段、长723.1km、水域面积18.3km 2[1]。
2城市河道长效管理目标通过建立科学、高效、精干、统一的现代化城市河道长效管理体系,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养护、高强度投入、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实现“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城市河道长效管理目标。
2.1提高水质量近期目标(2015年):消除绕城公路内城市河道黑臭现象、主要水质指标消除劣Ⅴ类帽子,四分之一城市河道逐渐变清、主要水质指标达到Ⅳ类。
远期目标(2020年):城市河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初步形成能够实现自我修复的河道生态系统。
2.2确保水安全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完善城市河道排涝设施,各类设施完好率达到98%以上,消除各类城市河道阻水点、断头河,保持城市河道通畅,提高城市河道排涝能力,确保城市河道防汛安全。
2.3改善水景观通过科学化、精细化的城市河道养护和景观水位调节控制,保持城市河道水面清洁、设施整洁、水体流动,水域及河岸植物生长良好,河道景观优美。
3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制度围绕城市河道长效管理目标,杭州市制定出台了《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规划》、《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杭州市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接收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洁养护经费定额》、《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养护管理技术要求》、《杭州市城市河道水生植物养护技术要求》、《杭州市城市河道闸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杭州市区城市河道配水详细规划》、《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防汛抗台工作预案》、《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水质水量监测与评价方案》、《杭州市市管城市河道巡查工作制度》等一系列法规政策、规划方案、规范标准、规章制度,使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有章理事,有法可依。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实施运河截污纳管工程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实施运河截污纳管工程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杭政办函〔2006〕218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实施运河截污纳管工程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实施运河截污纳管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关于杭州市区实施运河截污纳管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城管办市财政局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为贯彻省确定的“2006年运河出境段面水质达到Ⅴ类,2007年达到Ⅳ类,2010年达到Ⅲ类”的目标要求,结合杭州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打造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建生态市为目标,坚持以河划片、分片改造;以路带网、路网结合;以面带线、完善配套;以区为主、多管齐下;因地制宜、整体推进。
二、依据(一)《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排水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杭州市城市污水专项规划》;(三)《杭州市主城区截污纳管规划》;(四)市委《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和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38号)。
三、工作目标以改善运河水质及流域水环境和创建生态市为目标,实施截污纳管,确保河道水质明显改善;通过综合措施,力争达到省确定的运河水质目标要求。
四、总体安排各区〔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不含萧山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下同〕结合截污纳管专项规划,合理制定年度截污纳管实施计划,全面开展截污纳管工作。
根据截污纳管“西弱、东缺、北无”的现状,明确截污纳管主攻方向为强化西部、完善东部、健全北部;按照各区堵漏补缺、拓展区块完善配套、夹心地区因地制宜的思路,努力完成点源截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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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施行宣传日活动方案
根据《条例》施行宣传工作的要求,市、区两级城市河道建设中心和监管中心联合组织广场宣传日活动。
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10月9日,下午14时—16时30分;
主会场地点:吴山广场
分会场地点:由副城区组织单位自行决定,共设萧山、滨江、余杭、下沙等4个分会场。
二、参加人员
1、主会场:
主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等各派2名工作人员参加活动、咨询,要求中心分管领导参加。
之江、丁桥等地区河道建设有关部门派1名工作人员参加活动、咨询。
市河道建设中心分管领导和党政办、综合计划处、规划技术处、工程建设处、工程管理处、文化发展处各派2名工作人员。
市河道监管中心分管领导和党政办、配防处、水域处、设施处各派1名工作人员;综合处全体人员。
邀请市建委、市城管委法规处的有关领导参加。
2、分会场:
副城区(萧山、滨江、余杭、下沙)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建设、管理联合。
形式和内容可参照主城区。
参加活动的人员,于当日中午13时30分前到达宣传地点集结。
现场保障的人员于当日中午13时30分前完成布置。
三、活动主题
贴近百姓生活,解答法律问题,突出新颁法律,深化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
四、活动内容和议程
广场活动分为法律咨询、法制图板展示、法律知识问答和群众意见征求四项内容。
1、法律咨询。
市区两级河道建设、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到位,开展法律服务、宣传活动。
按照市区两级河道建设、监管中心各单位分设咨询桌。
(由市河道建设中心负责设置并安排)
2、宣传展示。
利用大型电视屏滚动播放城市河道整治建设及长效管理成果(市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负责);悬挂《条例》宣传横幅1-2条、竖立《条例》禁止行为展板11块(由市河道监管中心负责提供、市河道建设中心协助设置);市区两级河道建设、监管中心各单位结合问卷和意见征询,发放10-20份环保袋、《条例》单行本、动漫手册(由市河道监管中心提供)、《条例》宣传手册(由市河道建设中心提供)等。
3、问卷调查。
以问卷形式调查社会各界对《条例》及城市河道整治建设、长效管理的意见,包括部分涉及《条例》内容的简单竞答。
(由市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准备,各城区负责实施)
4、意见征求。
结合问卷调查,由市区两级河道建设、监管中心各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管辖区域范围、职责,征询社会各界对城市河道环境及工作的意见。
(由市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准备,各城区负责实施)
5、媒体报道。
邀请相关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进行采访、报道。
(由市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分别负责)
《条例》的相关背景资料、宣传口号、意见征询问卷详见附件2、3。
五、组织保障
1、工作小组。
设立广场宣传活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广场活动。
组长:袁旻;
副组长:严鸿、蒋征波;
成员:主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分管领导和之江、丁桥等地区河道建设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2、现场保障。
大型活动审批等手续(由市河道监管中心负责);联系吴山广场落实活动所需的音响、电视大屏、桌椅、架棚等,并安置(由市河道建设中心负责);确立成果视频播放(自带手提电脑)和横幅、展板安放位置,并安装(由市河道建设中心负责,市河道监管中心提供并一同设置);咨询征询表格、矿泉水(由市河道建设中心负责提供)、发放材料(由市河道监管中心提供)的准备,并交各有单位;负责活动现场摄影摄像、安全保障工作和广场的秩序维护工作(由市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共同负责)。
六、工作总结
活动结束后,以区为单位,将此次活动中征集的群众意见分别按照建设类和管理类上报市河道建设中心、监管中心,分会场除了以上的群众意见外,还要提供分会场活动的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