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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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类报备指引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类报备指引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类报备指引目录:一、证券营业部A、B、C类型转换报备二、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离岗/缺位报备三、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报告四、异地证券公司在辖内新设、收购分支机构报备一、证券营业部A、B、C类型转换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12〕228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自主选择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模式,在A、B、C三种类型之间进行转换。

在类型转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证券营业部所属证券公司需向我局报送以下材料:1、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证券营业部目前经营现状、有效客户数、转换前和转换后的类型、现场客户情况、信息系统建设完成情况、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等;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3、证券公司对该营业部信息系统验收报告。

证券营业部转为B型的,要明确为现场客户提供现场交易的信息系统依托于公司总部还是其他营业部(必须是A型),被B 型营业部依托的A型营业部不得转为B型或C型。

证券公司如需我局出具确认函的,需在备案报告中注明。

证券营业部转为C型的,需同时报备本指引中“二、证券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报备”要求的内容。

二、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离岗/缺位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报告。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离岗或缺位原因、代行履职人员基本情况、履职能力情况、近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代为履职期限等。

三、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报告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关于取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4〕72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告内容证券公司任命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向我局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1)任职、免职决定文件;(2)相关会议纪要;(3)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4)相关人员的简历、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5)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和监管部门意见(如适用);(6)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京证监发[2013]259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3〕259号)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指境内分支机构,下同)行政许可事项已经下放证监局审批。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现就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现行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证券公司《许可证》继续由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发放管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由各证监局按照本通知规定负责发放管理。

二、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负责辖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发放工作。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负责下列事项:(一)辖区分支机构因变更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营业范围以及许可证展期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换发;(二)辖区分支机构因《许可证》破损或者遗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三)辖区分支机构经批准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三、证券公司设立的非经营机构(包括专门管理证券营业部的分公司等)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有关规定,不得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无须申领《许可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5.23
•【字号】苏证监机构字[2008]211号
•【施行日期】2008.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雷证券公司分支
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证监机构字[2008]211号)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华泰证券关于张雷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华泰证字〔2008〕8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张雷(身份证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张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周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周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周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15
•【字号】鲁证监许可[2012]33号
•【施行日期】2012.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周敏证券公司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鲁证监许可〔2012〕33号)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周敏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中万证人字〔2012〕8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周敏(身份证号码:372501************)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你公司应自作出任职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人员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我局报告。

你公司应自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信息系统(CISP系统)中更新该证券营业部相关档案信息,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同时更新中国证券业协会、山东省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上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二、关于依据的规定《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3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24号):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浙证监机构字[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机构字〔2013〕29号)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近期,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等事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内容,根据《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3〕191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理解《规定》有关要求《规定》放开了分支机构设立的主体资格限制、地域限制、数量限制,明确了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类型和实际管理能力,审慎决定分支机构设立及布局,推进业务转型,鼓励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

各证券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遵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与分支机构业务运营、人员管理相关的各项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二、认真做好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工作分支机构变更业务种类、负责人、名称、营业地址、面积、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应当向我局备案。

其中,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应当在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及时向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变更说明、公司确认文件、变更后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以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其他变更事项的备案要求,请各证券经营机构参照我局已制发《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执行。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合规风险控制及管理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合规风险控制及管理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合规风险控制及管理作者:李爽来源:《时代金融》2019年第25期摘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细则》是证券公司内部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法规依据;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理念,是保证证券公司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石。

证券公司必须建立人人合规的合规意识,其分支机构必须树立合规风控无小事的合规理念。

本文从监管案例的分析到合规风险性专项考核及“一票否决”论述了合规风险的重要性,解析了行业内分支机构的风险点及解决方法。

一、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法规依据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2017年10月1日人实施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中证协发[2017]208号)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有效行使重大决策和监督功能,确保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职能;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视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承担有效管理公司合规风险的责任,积极践行并推广合规文化,促进公司合规经营。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履职保障、合规考核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指导经营活动依法合规开展的具体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 分支机构 管理

证券公司 分支机构 管理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摘要: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概述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转型的原因与趋势四、提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效率的方法五、结论与建议正文: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概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这些分支机构在业务开展、税收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资料,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及其副本。

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分支机构遵守公司制度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在管理上需遵循以下规定:1.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2.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转型的原因与趋势随着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逐步深入,证券经营机构服务模式从大规模铺设营业网点的“跑马圈地”式揽客向提供精细化、特色化的综合金融服务转变。

在这一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积极谋变,一方面降本增效撤销部分分支机构;另一方面,探索新的发展路径创设营业网点。

四、提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效率的方法1.优化分支机构布局: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和优化分支机构布局,实现资源合理分配。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分支机构员工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完善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发分支机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4.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五、结论与建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和转型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9.21
•【字号】苏证监机构字[2010]429号
•【施行日期】201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峰证券公司分支
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证监机构字[2010]429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张峰同志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张峰(身份证号:32052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张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龚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龚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龚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9.13
•【字号】川证监机构[2012]74号
•【施行日期】2012.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龚毅证券公司分支
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川证监机构[2012]74号)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龚毅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华证[2012]21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规定,经审核,决定核准龚毅(身份证号码:513922************)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龚毅担任你公司眉山仁寿阳光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手续, 并自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此复。

四川证监局二O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一、总体要求1.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应依法设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2. 证券公司应制定分支机构监管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3. 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4. 分支机构应定期向证监会报告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并接受证监会的检查、审计和指导。

二、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1. 证券公司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应向证监会申请,并提供有关分支机构的经营计划、人员情况、投资范围等信息,经证监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2.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备,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分支机构运营管理要求1. 分支机构应按照证券公司总部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合理确定经营范围和业务重点,确保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能力。

2. 分支机构应选聘合格的员工,配备足够的人员并提供培训,确保员工具备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3. 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业务操作流程、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加强与总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

4. 分支机构应定期向总部报送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风险和内控缺陷,并接受总部的监督和检查。

四、风险管理和监督1. 分支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确保风险可控。

2. 分支机构应设置风险监督岗位,密切关注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等情况,及时报告总部和证监会。

3. 分支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风险自查,并报送风险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业务合规、内部控制等方面,及时整改风险隐患。

4. 证监会将对分支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和整顿。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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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3
六、以前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业务限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二)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三)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 截至2012年10月底,全行业共有证券公司分公司337家,证券营业部5385家。
2013-8-3
二、起草背景
• 证券公司制度基础和管控水平提升,初步实现业务及技术系统的统一管 理,建立了集中的合规、风控体系。 • 证券公司的业务布局和组织结构更为灵活、多样,对分支机构设立数量、 地域及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更为多样化的需求。 •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逐步向综合业务平台转变。 • 分支机构建设成本显著降低。2012年12月3日,《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指引》,允许不提供现场交易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差别化的信息技 术系统建设标准,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刚性成本显著降低,原来每 家300-800万元降至最低30-200万元。 • 社会经济总体水平快速提高。二、三线城市金融服务需求巨大,但目前 全国2003个县级行政区(不含市辖区)中,有超过60%的区域无证券分 支机构,相应的金融服务渠道尚未建立。
(四)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第五条 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 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 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 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号: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颁布⽇期:2003-12-15执⾏⽇期:2003-12-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要求第三章主要控制内容第⼀节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第⼆节⾃营业务内部控制第三节投资银⾏业务内部控制第四节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第五节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第六节业务创新的内部控制第七节分⽀机构内部控制第⼋节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第九节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第⼗节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第⼗⼀节⼈⼒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评价第五章附则各证券公司: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的⾃我约束能⼒,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融风险,我会对2001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进⾏了修订,现予发布,请参照执⾏。

原《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同时废⽌。

⼆00三年⼗⼆⽉⼗五⽇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章总则第⼀条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我约束能⼒,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融风险,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条本指引所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控制⼈、法⼈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员权⼒分配和承担责任的⽅式、经理⼈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员⼯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资源政策等。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一)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一)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一篇。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txt我是天使,回不去天堂是因为体重的原因。

别人装处,我只好装经验丰富。

泡妞就像挂,每天哄她2个小时,很快就可以太阳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0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公司自主经营和完善组织体系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四条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一)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二)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三)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四)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第五条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

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

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一)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二)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四)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五)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六)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取得本公司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资格并与本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受本公司委托,为投资者开展证券查询、质押、非交易过户等证券登记业务(以下简称“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相关工作的证券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应在本公司代理协议委托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包括:核验投资者身份,受理并审核业务申请,审核通过后通过本公司指定的电子业务平台为投资者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或通过本公司指定的电子业务平台提交证券质押、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申请,收取本公司规定的费用,向投资者开具收费发票,保管业务资料等。

第四条代理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投资者提出的登记业务申请。

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向投资者说明业务相关注意事项,并解答投资者相关业务咨询。

发生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申请未通过审核或业务日终处理失败等情形时,代理机构应及时向投资者进行告知并解释。

第五条本公司对代理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证券登记规则》《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及其网点,本公司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成为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二)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场地、设备;(三)具备完善的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四)总部审核业务的从业人员已参加本公司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并考试通过。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解散或者撤销审批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解散或者撤销审批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解散或者撤销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解散或者撤销审批【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证券法》第117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123条:证券公司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第121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证券法》第122条: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6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四)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8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帐户等方面有效隔离;(二)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明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变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批和监管要求,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证监会在总结完善现有证券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设立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分析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初期,我们停止了对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综合治理结束后,市场稳步发展,证券行业规范运作水平也有了实质性提升,已具备重新启动分支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但是考虑到政策重启之初,证券公司累积需求快速释放,为防止证券公司盲目设点,盲目授权,导致分支机构业务风险失控,我会确立了“循序渐进、扶优限劣,分步放开”的政策基本思路。

年月,我会先后公告了《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启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工作。

自年证券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设立重新启动后,累计批准设立证券分公司家,证券营业部家,规范家证券服务部为证券营业部,清理关闭家历史遗留违规营业网点。

截至年月底,全行业共有证券公司分公司家,证券营业部家。

从实施情况看,现行分支机构政策充分考虑了证券行业由综合治理转入常规监管过渡阶段的特点,基本实现了积极、稳妥、合理、均衡支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建设的目标。

经过近年的发展,与综合治理结束之前相比,证券公司自身及外部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证券公司的制度基础和管控水平显著提升。

证券公司初步实现了各项业务及相关技术系统的统一管理,建立了集中的合规、风控体系。

年,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证券行业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初步形成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利益冲突的运营机制。

随着管控制度的完善和集中管理机制的建立,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及其复杂业务的管理能力显著提升。

二是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更为灵活、多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失效](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5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1号)现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网点监管,提升证券公司服务水平,增强证券行业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作如下规定:一、证券营业部设立(一)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

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两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或发生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但公司及时发现、及时自纠并已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报告之日起已超过半年。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两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 1 —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不得损害客户权益。

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包括转移客户、了结业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 2 —撤销方案;(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策法规】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全文)

【政策法规】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全文)

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全文)证监会公告[2009]12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动态风险监控。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各项业务风险的动态识别、度量、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理机制情况,体现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

(四)信息系统安全。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IT 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五)客户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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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
(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不得损害客户权益。

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包括转移客户、了结业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撤销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监局应当在受理相关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
局。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分支机构设立、收购事项的,可以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申请延期一次。

期限届满未完成分支机构设立或者收购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分支机构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拟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得新增客户和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支机构撤销方案转移客户、了结分支机构业务、关闭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应当自收到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核查意见。

经核查撤销方案已实施完毕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和证监局出具的核查意见书,缴回分支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在申请获得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相关事宜,妥善处理与客户权益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新营业场所应当与原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城市。

新营业场所开业前,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新营业场所开业后,关闭原营业场所。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已变更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变更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原营业场所关闭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被责令限期撤销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进行披露,并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全运营。

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与强制离岗制度,确保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离岗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稽核。

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情况和离岗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保存。

年度考核和离岗稽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依法对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监管。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将证券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等内部管理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同城迁址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92号)、《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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