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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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丁义厚,男,汉族,45岁,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早阳乡龙泉村六组,系陕GV0261--轮摩托车车主,身份证号:612401************。

被申请人:党信福,男,汉族,26岁,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南溪乡中心村十组,系安康市安运出租公司陕GT2998小轿车司机,身份证号:61240119850122659,4。

请求事项:复核汉公交认字(2011)第2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汉公交认字(2011)第2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回避了被申请人弯道强行超车过错责任。

案发当日,申请人沿316国道驶往安康的途中,一直靠右行驶,但被申请人驾驶的陕GT2998出租车在认定的路段强行超车。在不足8米的道路上占据了几乎五分之四的的路面,且在超车时车速过快,导致申请人无路采取避让措施而发生被该出租车碰撞的交通事故。这一点,充分证实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而非主要责任。

二、申请人的超载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事故发生当日,申请人的摩托车载人虽超过核定的人数。但在整个行车过程中,申请人一直靠右行驶,且未超速,故申请人的超载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任何必然的联系。究其

事故成因,纯系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超车条件的弯道处违章超车,且在超车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而成,故申请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三、该事故认定书忽略了被申请人没有从业资格的事实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从事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应依法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据申请人所知,被申请人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以前,并未取得上述从业资格,对此,汉滨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中只字未提。这一点,明显偏袒一方,有失公允,申请人拒绝接受。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上级主管机关对本案予以复核,并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请审理。

此致

安康市交警支队

申请人: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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