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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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纲
1、为维护本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管理好各项事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委会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2、本《村规民约》贯彻自我制定,自我管理,自我执行的民主管理原则。
3、本《村规民约》是法制性与群众自治性、民主性相结合的规约,对本村委会村民具有约束力;外来人员在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山林管理
1、每位公民都有植树造林的义务,都应当按村委会生产小组的要求,投工投劳义务植树,未按要求参加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2、一旦发生山林火灾,各小组应立即组织群众扑火,迅速查清起火原因,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对失火者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失火者的刑事责任。
3、砍伐木材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做到先办证,后砍伐的原则,严格控制砍伐林木,无证砍伐林木,视为盗窃林木
处理,并送相关部门处理。
4、盗窃林木,除没收木材外,并处每立方米60元至200元罚款。
5、砍伐风景林木、封山育林的,除没收木材外,每棵罚款200元至600元。
6、盗卖木材,除没收全部木材外,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7、没有林木的小组,一律严禁出卖木材,一旦发现,经查实后,除没收林木所得款外,每立方米加罚100元至500元。
8、群众自用柴火,本着节约原则,相互协商解决,严禁任何个人砍伐出售,一旦发现,每卖一百市斤柴罚款10元至50元。
9、严禁毁林开荒,不经报上级批准,不准乱开乱挖,特别是在规定植树造林要段开荒的,每开荒一亩,罚款500元至1000元,并强行退耕还林。
10、严禁擅自猎杀野生动物,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至1000元。
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土地管理
1、农户承包的耕地、山林、果园及农户使用的自留地、
宅基地,农户只有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禁止在沟边、路边、风景山、水源山上开荒种地、葬坟、取土、炸石等毁坏行为。
违者除责令退耕还林外,每平方米罚款20元至70元。
3、农户建盖房屋用地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严格按批准的要求建盖,且每户建房占地面积必须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不按要求超面积建盖的,除退出所占面积外,每平方米罚款50元至100元。
4、农户必须服从村集体的种植规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按规划种植,若不服从除罚款50元至100元外,村集体不提供有关服务,直至收回土地另行承包。
农户承包的土地,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耕种的,应交还村集体,不得荒芜,违者每荒芜一分耕地征收荒芜费50元至500元。
第四章集体财产及公益事业管理
1、村民小组和村委会集体所有的财产,农户有维护和监督权利、义务。
2、禁止任何人侵占集体的房屋、场地、机械、设备等,占用的,责令限期退还,收取10元至100元占用费;无故不退的,集体有权强制收回,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农户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使用集体财物的,应当确立有偿使用的承包或租赁关系。
3、农户要爱护管理好各种水利设施,不准堵塞田间沟渠,不准占用田间通道,不准损坏任何水利和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修复外视情节轻重处30元至300元罚款。
4、严禁在人畜饮水池周围建猪圈、厕所及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建筑,违者,除限期拆除外,视情节给予50元至1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社会风尚
1、严格执行殡葬改革的新规定,实现殡葬改革工作的“四个百分百”,违者罚款1000至3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提倡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和睦相处的社会风尚。
无论婚丧喜事,反对大操大办,提倡勤俭办事。
3、严禁歧视妇女、儿童和老人;严禁虐待、遗弃老人和儿童,违者批评教育外,给予30元至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人都应当尽赡养义务,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履行义务。
不尽赡养义务的,村民小组、村委会有责任帮助,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遗弃、虐待老人,情节严重的,有关组织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追究赡养人或监护人的责任。
4、农户要管好自己的家畜、家禽,不准乱放,糟踏庄稼,若家畜、家禽糟踏或毁坏庄稼的,必须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第六章人居环境治理
1、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
7、按照村内统一规定,临街农户要负责自家房前的绿化、美化和净化。
4、农户自家产生的垃圾必须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对于随意倾倒垃圾的群众,发现一次罚款20-100元;对于举报者奖励20-50元。
5、各户要主动清理自家房前屋后的杂草、柴禾和垃圾,保持整洁。
对于拒不配合卫生整治活动的,罚款100至500元,用于雇人清扫垃圾,并在公开栏内张贴其姓名。
6、对于占用非私有场所,乱搭乱建临时建筑物的,必须自行拆除,对于限期拒不拆除的,罚款200至500元,雇人拆除。
8、对于非私有场所,不得乱堆乱放任何杂物,已经堆放的,必须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200至500元,由村、组干部雇人整改。
9、严禁在街道、公共场所内泼脏水、乱扔垃圾,一经发现,除立即清理外,并罚款50元。
10、农户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统一民族格调。
建房时,不得占用街道堆放建筑材料,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堆放的,向小组提出申请并交纳1000元建房押金,限其在建设完工后一日内把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押金退回,否则,押金作废,村委会有权用押金雇人清理
垃圾。
六、对因建房或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垃圾,农户要及时自行清除,并清运到指定地点,不按规定清理的,罚款100至500元。
12、各户必须自觉搞好家庭卫生,做到人畜分离、不得散养禽畜,对死禽、死畜要进行深埋;不得让畜禽在街道上或公共场所大小便,污损地面,违者责令立即清除,并处10至30元罚款。
11、严禁在街道、公路和村公共场所上晾晒粮食、畜禽粪便和各种杂物、栓牲畜等,违者罚款100至500元。
13、各家的农用机械和车辆必须停放到指定的地点,不得影响其他人的出入和通行,违者罚款50至100元。
13、为保障本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长期有效开展,按户对个人开征垃圾处理费,以每人2.5元/月标准执行。
14、村、组定期进行卫生评比,并把评比结果在公示栏上公布。
被评为“不清洁”的农户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计划生育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严禁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违者按《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元江县贯彻执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理。
3、育龄夫妇必须与县镇签订遵守计划生育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
第八章教育与科技管理
1、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农业技术推广法》。
2、家长应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中途停止适龄儿童的学业。
第九章社会治安管理
1、对各种偷盗和处理,种偷盗行为一旦发现,及时处理,广大公民应积极配合,由村委会调处,调处一次收取受理费30元,并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并对揭发者给予奖励,由村民小组处理的同样收取受理费30元,上交村委会。
所罚金40%返回村民小组集体使用,10%留给社干部调处的误工补贴,由村委会所提取20%的罚金奖励给揭发者。
2、聚众闹事和打架斗殴的,一切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费、护理费,由过错文或故意伤害他人者负责外,同时加罚50元至200元的罚金。
情节严重者,交上级有关部门处
理。
3、扰乱少年儿童学习,危害少女、幼女及他人身心健康情形之一的,一旦发现处100元至500元罚款,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4、严禁各种赌博,发现一次除没收赌博用具外,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5、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诈骗钱财,违者除责令退还外,并没收封建活动用具和给予50元至100元罚款。
6、外来暂住人员,居住三个月或以上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暂住证。
违者,由派出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留宿外来身份不明或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治保委员会,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20元至200元。
7、鼓励揭发检举违法犯罪分子,对见到侵犯国家、集体和农户利益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罚款30元至50元。
8、任何人都不得传播黄色、淫秽物品,违者罚款100元至300元,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附则
1、本《村规民约》的执行由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执行,群众及各级人大代表有监督执行的权利。
2、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村规民约》的执行有监督指导的权力。
3、在执行本《村规民约》规定的处罚时,应当尊重事实,客观公正,严禁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徇私舞弊和不公正行为发生。
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4、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发生未处理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