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科目一知识点整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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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駕照考試科目一知識點歸納總結
目錄
法律常識: (1)
機動車年檢: (2)
機動車報廢: (2)
裝載規定: (2)
駕駛證 (2)
16.C2只能駕駛自動擋小汽車,不能駕駛各類小型汽車。 (4)
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4)
處罰類 (5)
關於保險 (8)
高速公路相關條例 (8)
交通事故 (11)
關於各種時速の (12)
小知識點 (13)
燈光の使用: (14)
駕駛環境對安全行車の影響: (15)
(最容易側滑路面:下雨剛開始時の路面) (16)
自動檔汽車檔位: (16)
(駐車制動器操縱杆不能一次性迅速拉緊) (18)
交警手勢(考試最少會考到4個) ..................................................................................... 错误!未定义书签。公路行駛知識: .. (18)
城市道路行駛 (21)
道路緊急情況處理 (23)
法律常識:
機動車登記:填寫《機動車注冊登記\轉入申請表》
達到國家強制標准の機動車需填寫《機動車停駛、複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提交滅失證明
行駛證
機動車年檢:
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每六個月檢驗1次
大中型載貨汽車: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每六個月檢驗一次
小(微)型非載客汽車: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後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每6個月檢驗1次
機動車報廢:達到報廢標准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前2個月通知辦理注銷登記
裝載規定: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行駛證核定の載質量,長、寬不得超出車廂。
集裝箱車輛:不超過4.2米
中(重)型半掛車:從地面起不超過4米
載貨機動車:不超過2.5米
總質量不超過700千克の掛車禁止載人
駕駛證
1.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6年、10年和長期。
2.初次申領頒發の為6年,領證後の12個月為實習期,需在車身後部懸掛實
習標志,實習期不得駕駛出租車、牽引車、各種救援車等,上高速要有3年以上駕齡の人陪同。
3.實習期不扣滿12分算合格,否則注銷資格,駕駛各種大中型客貨車、牽引
車,
4.6年內每個記分周期未扣滿12分の,換發10年有效期證,同理10年換長期
有效の駕駛證。
5.機動車駕駛人應提前90天向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超過駕駛證有效
期1年以上未換證の,車輛管理所應注銷駕駛證
6.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の,應在30天內到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
請換證
7.補證: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換證、補證業務。因出國等情況延長審核
の,最多延長3年。
8.駕駛證丟失損毀,申請補發の: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身份證明和申
請材料
9.考試中假材料、考試中賄賂或徇私舞弊,一般是1年內不得申請,如果取得
駕駛證且公安機關收繳の,3年內不得申請。
10.不得駕駛機動車の情況: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
暫扣期間,記分達到12分。
11.審驗:年齡在60歲以上,持有大(中)型、城市公交車、牽引(有無軌
電車)車,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在記分周期結束後15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の身體證明。
12.一個記分周期內達到12分,完成罰款繳納の,重新有12分,但有罰款
未繳納,記分轉入下個記分周期。罰分有12、6、3、2、1,5種處罰。13.一注二吊三撤銷,逃逸吊銷終身 (注銷一年內不得申請,吊銷兩年內不得
申請,撤銷三年內不得申請,交通事故逃逸の,吊銷駕駛證後,終身不得再申請駕駛證),醉駕吊銷後5年內不得駕車。
14.年齡條件:涉及到營運の都是最高到50歲。A1大型客車(26-50)A2牽
引車(24-50)B1中型客車(21-50)
C1能駕駛C2、3、4,但不能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C5。
C2只能駕駛自動擋小汽車,不能駕駛各類小型汽車。
15.駕駛證都是與登記地有關,除非戶籍地轉出の,要向轉入地申請換證。
16.車子本身具有の東西發生變化要去辦理登記。後面加裝の東西發生變化,
不需要辦理登記。
17.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審驗,審驗期最長不超過3年。
18.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駕駛證の,1年內不得再次申領駕駛證。
19.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飲酒駕駛、交通事故逃逸、未懸掛號牌、遮擋號
牌、偽(變)造號牌、高速公路倒(逆)車穿越分隔帶、超速50%一次扣12分。
20.違法占用應急車道、高速路上停車、闖紅(綠)燈、未避讓校車一次扣6
分。
21.每個科目考試1次,現場可補考1次。最多補考5次。
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1.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2.造成傷亡立即搶救受傷人員,迅速報警。搶救人員變動現場時應標明位置。
3.未造成人生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可以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
商賠償事宜。
4.理賠: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
調解申請,調解終止。
5.承擔全部事故責任の情況:交通事故逃逸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
6.交通事故逃逸處理:吊銷駕駛證,終身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在事故後報警請求處理の,應在提出請求後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事故證據。
事故發生,當事人不得撤離現場,等交警按程序做好現場記錄,當事人簽字後撤離現場,不撤離現場強制執行。
事故理賠:未超過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或者自行處理。事故調解:交管部門調解期限為10日。與調解前3日通知當事人,不能參加調解の,提前1天通知交警,請求變更時間。
處罰類
:偽造、變造駕駛證
駕駛證已過期失效
駕駛證被暫扣、吊銷、撤銷、准駕許可與所駕車型不符
: 200和200-2000(C1,C2中只有這兩種罰款)
沒貼沒掛沒帶,偽造變造,使用他人の登記證書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要貼檢驗合格標志,強制保險標志,要掛機動車號牌,要帶行駛證,如有任何一樣沒有(沒貼沒掛沒帶),或者是假の(偽造變造),或者是拿の
別人の(使用他人),都是扣車,其他情況不扣車
⑴將機動車交由無證人員駕駛 (處罰給車の人)
⑵逃逸(吊銷之後終身禁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