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设立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十条红线
十条红线
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安全红线”意识,凡触及下列红线之一的,对二级单位管理责任人给予免职处分。
集团公司组织部、纪委、劳资处、“五人小组”、生产业务处室等为综合监督主体,其他部门均有监督责任。
集团公司组织检查一周内,若在同一区域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触犯“红线”的或经举报查实有触犯“红线”行为的,要对监督部门连带追责。
1.领导干部值班、跟班、带班、上岗存在弄虚作假的。
(管理责任:矿(厂)长、党委书记;监督责任:组织部)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使用电氧焊作业的。
(管理责任:矿长;监督责任:机电处)
3.外委队伍进驻通知单末经矿(厂)长签字的。
(管理责任:矿(厂)长;监督责任:基建处)
4.非常规作业无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
(管理责任:生产矿(厂)长;监督责任:调度室、生产处)
5.突出矿井未进行消突检验或无防突措施的。
(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监督责任:通风处)
6.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超限)作业,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监督责任:通风处)
7.月推进小于6 Om的综采工作面无防灭火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
(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监督责任:通风处)
8.探放水“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及现场管理“三项”制度不执行的。
(管理责任:矿长;监督责任:地测处)
9.人为拆除、挪移、遮挡瓦斯传感器等导致不能上传真实监控数据的。
(管理责任:机电矿长或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信息中心)
10.存在重大隐患或突发性灾害事件不汇报的。
(管理责任:矿(厂)长;监督责任:调度室)。
十条红线
十条红线
“大反思、大讨论、大排查、大整改”
1、领导干部值班、跟班、带班、上岗存在弄虚作假的。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使用电氧焊作业的。
3、外委队伍进驻通知单无矿(厂)长签字的。
4、非常规作业无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
5、突出矿井未进行消突检验或无防突措施的。
6、瓦斯抽采不达标存在瓦斯积聚或瓦斯超限作业的、瓦斯抽采为实现“两头靠”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7、月推进度小于60米的综采工作面无防灭火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
8、探放水“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及“三项”制度不执行的。
9、人为拆除、挪移、遮挡瓦斯传感器导致不能上传真实监控数据的。
10、存在重大隐患或突发性灾害事故不汇报的。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通风瓦斯管理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关键。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以下是通风瓦斯管理的十条禁令。
禁止不合规操作
1.禁止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打开或关闭通风机、风门和风机的
安全阀。
2.禁止使用不合规、损坏的通风设备和管道。
禁止浪费能源
3.禁止无用通风和超期超时通风,以免造成能源和资源的浪费。
4.禁止关闭或堵塞通风道,以免阻碍瓦斯的除尘和排放。
禁止侥幸心理
5.禁止在容易积聚瓦斯的区域使用明火或带电设备,以免引发瓦斯爆炸
事故。
6.禁止无证无照地进行瓦斯检测、解除限制和回风。
在处理瓦斯问题时
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和程序。
禁止违反规范标准
7.禁止以任何方式篡改瓦斯检测仪器的测量、报值和记录。
8.禁止违反规范标准使用和操作瓦斯检测仪器。
使用人员必须了解瓦斯
检测仪器的基本原理和使用方法。
禁止急功近利
9.禁止为了追求配煤效率和增加生产量而超标排放瓦斯,导致瓦斯积聚
不散。
10.禁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擅自调节通风系统,以及在通风系统未开启
时进行生产作业。
总之,通风瓦斯管理是关系到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稳定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该在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违规操作的发生。
同时,煤矿企业应该提高监管力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推进煤矿通风瓦斯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公司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规定
永荣公司通风瓦斯管理十三条红线的规定
1、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包括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2、矿井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微风、无风、循环风、采空区通风;
3、瓦斯超限作业;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排放瓦斯;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
4、瓦斯超限或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瓦斯超限未严格按规定追查处理;
5、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制作瓦斯泄排道;
6、应抽采瓦斯而未抽采或抽采系统不健全、运行不正常;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
7、突出采掘头(面)未落实防突措施或落实不到位;
8、瓦斯抽采和防突钻孔施工、检测、评估弄虚作假;
9、实施防突(抽采)钻孔过程中,出现喷孔、卡钻、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汇报;
10、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防突钻孔作业时,作业点回风区域有其他作业和无关人员进入;
11、瓦斯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可靠、设置不合理、不到位;
12、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半煤岩巷未设双风机双电源;
13、爆破作业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换牌放炮”制以及未按规定使用水炮泥、装填炮泥和安设警戒。
平煤十条红线详细解释
平煤十条红线详细解释哎呀呀,说起平煤十条红线,那可真是重要得很呐!这就好比是马路上的交通规则,是绝对不能违反的!比如说第一条红线,严禁在井下无计划停风停电。
这就好像你正开着车在路上跑呢,突然没油了,那多危险呀!要是在井下发生这样的事,那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再看看第二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就像是个隐藏的小怪兽,一旦超限了,就可能出来捣乱,那可不是闹着玩的!这就好比你明知道前面有个大坑,你还非得往里跳,那不是自找麻烦嘛!还有第三条,严禁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这就好像打仗的时候,不遵守战术纪律,那能打胜仗吗?肯定不行呀!第四条,严禁空顶作业。
这就好比盖房子不打地基,那房子能牢固吗?肯定不行呀,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塌了。
第五条,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电可不是好惹的呀,就像一只凶猛的老虎,你不好好对待它,它就会咬你一口。
第六条,严禁无措施施工。
做事情怎么能没有计划呢?这就好比你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不看地图就瞎走,那能走到目的地吗?第七条,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
没有安全设施,那不就等于没有保护罩嘛,那多危险呀!第八条,严禁违反斜巷运输管理规定。
斜巷运输就像是走钢丝,必须小心翼翼,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出大问题。
第九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这就好比你开着一辆报废车在路上跑,能安全吗?第十条,严禁未经培训合格上岗。
你连基本的技能都没有,怎么能做好工作呢?这就像让一个不会做饭的人去当厨师,那能做出美味的饭菜吗?总之,平煤十条红线那是绝对不能触碰的呀!这是为了保障我们的安全,为了让我们能安心工作,为了我们的家庭幸福呀!我们一定要牢记这些红线,严格遵守,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平煤平平安安地工作,快快乐乐地生活!这就是我的观点,没有任何犹豫和商量的余地!。
集团公司双十条红线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红线”一、安全管理红线1、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区集中进、回风巷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后以风定产。
违反上述规定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不执行防突措施;威胁区域向危险区域转换后未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3、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改变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违反上述规定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4、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米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设置“三专两闭锁”;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6、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编制防治水专项措施,未编制防治水措施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7、瓦检工、安检工、爆破工(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必须由矿井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8、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9、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释义2
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释义1、瓦斯超限作业的。
释义:“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瓦斯超限浓度界定: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设限值(1%)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
触犯此条红线危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如果瓦斯超限继续组织生产就可能造成严重的瓦斯事故。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的。
释义:排放瓦斯是指独头巷道停风后恢复通风或封闭巷道启封时将巷道内的瓦斯稀释后排出。
有密闭墙的瓦斯排放必须由救护队执行,只有隔离栅栏独头巷道的瓦斯排放可由通风队执行。
凡是停风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后或制定专项措施进行排放,严禁无措施排放瓦斯。
“一风吹”——在排放瓦斯时,没有考虑回风流中瓦斯浓度,没有采取控风措施来稀释瓦斯,直接恢复通风,将巷道内高浓度瓦斯直接吹出来,一次性集中排放。
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此项要求排放瓦斯期间,排出的瓦斯流经区域必须撤出所有作业人员,并在能够进入回风系统的各个巷道口安排警戒,禁止人员入内。
切断回风系统一切电器设备电源。
触犯此条红线危害: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会造成瓦斯高浓度排放,流经区域内有带电电器、有人员作业,从而可能会使回风流中瓦斯超限而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
释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安全监控数据库内数据为瓦斯治理历史资料,为今后治理瓦斯提供依据和调查事故使用,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禁止任何人擅自修改。
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擅自中断监控分站电源或故意损坏监控设施,造成数据传输中断,不能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情况。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情况说明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情况说明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强化国家、省有关煤矿瓦斯防治规定的落实,切实做好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工作,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加强公司井上下瓦斯防治的管理,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我公司制定了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的管理规定,现对其情况做如下说明: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矿井总进风量为4454m3/min,13602(下)综采工作面计划配风756m3/min,实际配风843m3/min;13605回风顺槽双巷掘进工作面计划配风751.2m3/min,实际配风810m3/min;13701建设点工作面计划配风541.2m3/min,实际配风668m3/min。
矿井风量充足,符合生产设计的4400m3/min的风量要求,各作业点不存在无风、微风作业,风速达标。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矿井各采掘工作面均按设计要求构建通风系统,不存在主、回风井同时出煤,不存在串联通风;按规定配备了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不存在采区回风巷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现象;井下通风设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各工作面均按要求安装了甲烷传感器及风电闭锁装置;全矿井不存在盲巷;进入密闭的金属管路、支护金属网的导电体全部进行了彻底切断。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
目前全矿井有瓦斯检查工证件人员39人,井下三班,每班巡检瓦斯员3名、掘进工作面3人,回采工作面1人,地面瓦斯利用巡检工三班,每班1人,洗煤厂二班,每班2人,全矿井每天共需瓦斯员30人,备用人数9人,符合备用量的10%;不存在漏检、假检现象;不存在瓦斯超限;不存在停电停风不撤人和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现象。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我公司为高瓦斯矿井,已按照设计要求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煤矿瓦斯是工矿企业中的一种危险性较高的气体。
瓦斯爆炸是烟气程度最高、危害最严重的事故之一。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应当于日常生产中高度重视。
在此,笔者整理一些常见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与大家分享。
禁令一:禁止使用明火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严格禁止使用明火。
因为煤矿瓦斯易与空气形成可燃气体混合物,一旦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事故。
禁令二:禁止封闭区域无人监管封闭区域内的瓦斯浓度异常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当对封闭区域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
一旦出现异常,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禁令三:禁止瓦斯浓度达到可燃极限瓦斯浓度达到可燃极限时,一旦遇到任何火源或高温条件,就会产生爆炸。
因此,应尽可能避免瓦斯浓度达到可燃极限。
禁令四:禁止电器设备过载、漏电现象电器设备过载或发生漏电现象,不仅会增加工作区域内的温度,还会导致电气火灾等安全问题,因此,应定期对设备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并按照要求使用。
禁令五:禁止人员在危险区域内抽烟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抽烟是禁止的。
一些员工容易忽视,带香烟进入禁止吸烟区域。
抽烟会增加环境中可燃物,在高温高亮度环境下,引发火灾和爆炸。
禁令六:禁止铁钎等易导电发热物品进入爆破现场瓦斯和空气形成混合物后,铁钎等易导电发热物品可能引发火花,从而使瓦斯燃起来。
因此,应避免上述物品进入爆破现场。
禁令七:禁止在工作面上停放瓶罐等易起爆物品在工作面上停放瓶罐等易起爆物品,如可燃气体、液氧、气体混合氧、液化石油气,会增加瓦斯爆炸的风险,应尽可能避免停放。
禁令八:禁止新人单独进行作业新人缺乏经验,作业时较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建议新人最好在老员工的带领下进行学习和作业,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禁令九:禁止随意开关抽放风机抽风机是煤矿瓦斯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关随意,可能导致瓦斯及其混合气无法及时排风,增加爆炸的风险。
因此,应按照规定开启、关闭风机,保证瓦斯排放以及高效的工作环境。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八项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指定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12的。
1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瓦斯防治八项规定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
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解读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
解读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
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第七条:“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系指: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第九条: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
系指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
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程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超前距,超采超掘0.6米及以上。
第十一条、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1.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或冒顶高度超过0.5米不接实继续作业的;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业;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继续向前施工作业的(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2.采煤工作面进入采空区内作业、无措施情况下进入煤壁侧作业;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第十四条: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个人违章作业系指:个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防治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工作,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出台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晋煤瓦发〔2014〕201号),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指定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12的。
1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瓦斯治理十二条红线
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风停电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照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抽采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10、矿井未按照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井安全费用,导致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13、。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为进一步强化国家、省有关煤矿瓦斯防治规定的落实,切实做好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工作,省煤炭工业厅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瓦斯防治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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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电撤
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瓦斯防治十三条红线
东于煤业有限公司瓦斯防治十三条红线及执行说明通风科2013年5月21日瓦斯防治十三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一、瓦斯防治十三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或用其他东西抱住瓦斯探头的。
4.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5.随意打开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造成瓦斯超限的。
6.瓦斯员、安监员、防突员空班漏检、假检、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7.严重违章放炮。
8.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败。
10.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部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地面瓦斯抽放泵站、风机房、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2.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3.偷盗火工品。
二、瓦斯防治十三条红线执行说明1.“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2.“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3.“把瓦斯探头放风筒口”,系指,怕瓦斯超限,人为将探头挂到风筒前面,或用风筒直接吹探头,人为包裹探头。
4.“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系指:①所报瓦斯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②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5.“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为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6.“瓦检员、防突员、安全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1、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7.“严重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经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部署此范围)。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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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集团公司设立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集团公司设立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一旦“触线”,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9月7日,集团公司下发《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试行)》,设立了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并明确规定,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是: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二、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控数据失真;四、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五、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六、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七、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八、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九、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集团公司牢固树立安全发展零理念不动摇,坚持把瓦斯综合治理作为安全“一号工程”中的“一号工程”,积极推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坚持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此次出台《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防治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试行)》,对瓦斯综合治理进行硬性规定,为集团公司进一步强化自身安全管理和全面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了保障。
(转自《河南煤业化工报》,王兢)。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煤矿瓦斯防治是一项重要的安全工作,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具有极大的意义。
为此,制定并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是确保矿山安全的关键所在。
以下是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内容:第一条: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员,确保每个职位都有专人负责,做到瓦斯治理工作到位。
第二条:制定瓦斯治理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科学规范,提高作业人员的瓦斯治理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条:配备齐全的瓦斯检测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对矿井内各个区域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限和异常情况。
第四条:强化瓦斯监控制度,建立起严密的瓦斯监控网络,实时监测和掌握瓦斯浓度和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条:加强对瓦斯抽放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各类故障。
第六条:对于涉及到瓦斯的作业,必须配备专业的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在煤矿巷道、井下洞室等容易积聚瓦斯的场所,设置瓦斯防治设施,如瓦斯抽放管道、通风设备等,确保瓦斯的及时排放和防治。
第八条:加强瓦斯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对各类瓦斯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加强瓦斯治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引进和应用先进的瓦斯抽放和防治技术,提高瓦斯治理的效果和安全水平。
第十条:加强瓦斯防治经验的交流和分享,各煤矿之间建立起信息渠道,定期召开瓦斯防治经验交流会议,互相借鉴和吸取经验,促进瓦斯防治工作的不断提升。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出台和执行,能够有效地提高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水平,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但是,仅有规定还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煤矿瓦斯防治需要全体矿工的共同努力和遵守,只有大家共同行动,才能确保矿山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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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设立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一旦“触线”,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9月7日,集团公司下发《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试行)》,设立了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并明确规定,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是: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二、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控数据失真;四、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五、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六、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七、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八、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九、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集团公司牢固树立安全发展零理念不动摇,坚持把瓦斯综合治理作为安全“一号工程”中的“一号工程”,积极推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坚持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此次出台《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防治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试行)》,对瓦斯综合治理进行硬性规定,为集团公司进一步强化自身安全管理和全面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了保障。
(转自《河南煤业化工报》,王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