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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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1. 强化煤矿安全意识。

煤矿生产人员应时刻牢记矿井安全是第一位的原则,对安全隐患应敢于担责、敢于亮剑,以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2.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密切相关负责人动态掌握安全情况。

3. 加强矿井瓦斯管理。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对瓦斯超标的区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进入井下的工作人员的安全。

4. 完善矿井风险评估制度。

针对煤矿存在的工作环境、设备、人员等各种因素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掌握和制定相应的措施,以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5. 加强对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

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通风道堵塞、风门关闭等情况,保证矿井空气质量和温度适宜。

6. 加强矿井电气设备管理。

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除隐患,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避免电气事故的发生。

7. 做好煤矿运输管理工作。

煤矿要建立规范的运输路线和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车辆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8. 加强煤矿爆破管理。

对煤矿爆破作业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可控,排除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

9. 加强煤矿火灾防控工作。

煤矿应加强火灾防控措施,完善防火设施,严格执行消防制度,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10. 加强矿井透水治理工作。

针对矿井透水问题,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修复漏水区域,避免因透水引发事故的发生。

11. 加强矿井安全巡查工作。

安排专人定期对矿井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12. 做好矿井灭火器材的管理。

矿井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确保灭火器材完好有效,随时准备应对火灾事故。

13. 加强矿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14. 制定完善的矿井应急预案。

淮北矿业 二十条红线 3个十条 54321安全生产体系

淮北矿业 二十条红线 3个十条 54321安全生产体系

“54321”安全生产体系1、 安全支撑体系:安全理论、安全素质、安全制度、安全文化、安全责任2、 安全保障体系:安全技术、安全投入、安全环境、安全监督3、 安全防控体系:事故防范、隐患排查、“三违”整治4、 安全操作体系:自主管理、现场管理5、 安全目标体系: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对触及以下二十条安全管理红线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1、 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的当班最高级别管理干部。

2、 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3、 监测监控弄虚作假造成数据失真、上传中断。

4、 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弄虚作假。

5、 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6、 瓦检员、防突员虚报、假报检测数据。

7、 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

8、 放明炮、糊炮。

9、 井下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10、 井筒坠罐、过卷、过放、坠物的主要责任人。

11、 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2、 井下带电作业。

13、 擅自截短锚杆锚索施工。

14、 挂停止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15、 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入井。

16、 井下私自照相、摄像,携带手机、电子表、随身听入井。

17、 冒名顶替在岗在职人员入井。

18、 无规程(措施)施工造成死亡事故。

19、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死亡事故。

20、 违章作业直接造成他人死亡。

强化安全生产严细实作风的十条刚性规定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中不严、不细、不实问题,强化安全工作执行,以严细实作风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十条刚性规定。

1、 必须及时贯彻落实集团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2、 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和值班制度。

3、 必须切实提高下井质量。

4、 必须严格按章指挥。

5、 必须严格技术管理。

6、 必须保质保量完成灾害治理工程。

7、 必须如实准确上报安全生产情况。

8、 必须严格安全监督检查。

9、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问责。

10、 必须严格执行“禁酒令”和请销假制度。

强化经营管控十项举措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度过经营难关,特制定强化经营管控十项举措如下:一、十项举措1、 实施矿井分类管控(杨庄矿属于二类矿井)2、 调整相关薪酬标准3、 压缩成本费用支出4、 从严控制投资支出5、 压缩物资采购支出6、 着力提高精煤产率7、 调整精煤内部结算基准价格8、 积极推进非煤单位止亏增盈9、 加大房地产资源盘活力度10、 适时推进矿井整合2、 相关要求1、 必须解放思想,推进“四个观念”转变。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二0一0年九月五日煤矿职工有“十项权利”(一)、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二)、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三)、不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四)、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五)、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六)、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七)、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八)、检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九)、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十)、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3146-86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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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牢固树立安全管理“红线”意识,落实《淮北矿业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结合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触及以下安全管理红线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一年处分:
1.安排未经三级安全培训人员上岗作业。

2.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3.未采取措施高空抛物。

4.登高作业不使用安全带。

5.翻越运转设备。

6.对运转设备进行清理作业。

7.起吊孔下作业不戴安全帽。

8.违反《停送电制度》作业。

9.重点防火区域内吸烟或进行无措施明火作业。

10.受限空间作业未安排监护或未采取通风措施。

11.未按“一工程一措施”规定或已发现隐患未消除且未采取措施安排职工从事作业。

12.酒后上岗作业。

二、对触及以下安全管理红线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2.无措施带电作业;挂停电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3.高压作业停电后未采取验电、挂牌、挂封线措施。

4. 扒、蹬、跳运行的机车及从机车下窜行;乘坐皮带。

5.冒名顶替在岗在职人员。

6.无规程(措施)擅自施工。

7.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直接造成他人伤害。

8. 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

20条红线

20条红线

20条红线1、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2、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3、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4、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5、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及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6、所有矿井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7、所有矿井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8、所有矿井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9、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10、所有矿井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11、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巷道维修未事先加固的严禁施工。

12、所有单位安全质量标化必须动态达标,“两确认三汇报”符合要求,否则严禁生产。

13、所有单位隐患排查必须做到班组1次/班,区队(车间)1次/天、矿井(厂)1次/月、公司1次/季,严禁在未排查隐患,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14、所有单位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未定期进行检测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45g/m³,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制10倍以上的,严禁生产。

15、所有单位应急避灾演练2次/年,区队更换作业地点要及时进行新区演练,严禁不演练或减少演练次数。

淮北矿业集团经营管控十条红线

淮北矿业集团经营管控十条红线

淮北矿业集团经营管控十条红线为进一步强化经营管控,防范经营风险,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企业经济运行质量,特制定经营管控十条红线。

一、违反《安徽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皖国资评价〔2019〕100号)规定。

财务资产部牵头组织查办。

二、擅自对外担保、投资、捐赠;私开单位银行账户、坐支现金、套取现金。

财务资产部组织查办。

三、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将款项违规支付给合同约定之外或无实质交易的第三方;未履职尽责,造成呆坏账金额50万元以上。

财务资产部组织查办。

四、克扣截留职工工资、年薪制人员违规领取年薪之外收入、设置集团公司规定之外单项奖及搭车领取奖励。

人力资源部组织查办。

五、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的计划外用工、职工倒流、违规借用人员。

人力资源部组织查办。

六、违反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

运营管控部组织查办。

七、无合同、无计划私自采购物资;将材料、设备等物资违规存放于外部单位;超合同付款。

纪委(监察审计部)组织查办。

八、内外勾结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

纪委(监察审计部)组织查办。

九、将设备、土建工程违规交由集团公司以外单位修理、施工。

设备方面机电装备部组织查办,土建工程方面生产管理部组织查办。

十、生产经营数据造假(如产量、质量、掘进进尺、钻孔进尺、成本、应收款等)。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查办。

对涉及第四条规定的责任人一律撤职。

对其他发生触犯经营管控红线行为,一经查实,无论是否造成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人一律撤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且该责任年度相关负责人不予兑现绩效年薪,已经兑现的予以全额追索扣回。

办公室、组织(人事)部、法律事务部、财务公司配合牵头部门办理。

2。

淮北矿业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淮北矿业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淮北矿业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对触及以下二十条安全管理红线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二、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三、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数据、水害治理工程数据弄虚作假。

四、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五、瓦检员、防突员检测数据弄虚作假。

六、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

七、放明炮、糊炮;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放炮不按规定执行停电撤人。

八、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主备局扇不能实现自动切换造成瓦斯超限。

九、井下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十、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十一、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十二、车辆掉道不按程序汇报、擅自拿道。

十三、井下带电作业; 挂停止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十四、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十五、人为故意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替他人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

十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直接造成他人伤害。

十七、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十八、无规程(措施)施工。

十九、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入井;井下私自照相、摄像,携带手机、电子表、随身听入井。

二十、冒名顶替在岗在职人员入井。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示范文本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示范文本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然而,由于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危险因素,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我国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其中包括了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一、生产规模红线1.煤矿生产规模不能超过所持矿井的设计产量和许可规模。

二、高风险行业红线2.严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湿等高风险行业作业。

三、劳动力红线3.矿井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人数。

四、巷道红线4.巷道顶板高于前进工作面或阻尼煤柱顶板的最低水平。

五、采场红线5.采煤机正面和背后最小限距。

6.自由伸展舌板的宽度和最大限距。

七、风火管控红线7.矿井风门和风筒的关闭和打开控制。

8.暖风和煤矿通风季节的调整。

九、防爆救护设备红线9.矿井安全照明的亮度和设备的完好性。

10.隔爆和灭火器材设备的检查和使用。

十一、传输通道红线11.电缆桥架和走廊的清理和维护。

12.矿井的负压。

十三、火灾隐患红线13.电气设备的带电测试和用电负荷的平衡。

14.电气设备的线缆敷设和接地。

十五、有害气体红线15.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16.有害气体的检测和监控。

十七、矿山压力红线17.矿井设施的稳定性评估和监测。

18.地质构造的分析和调查。

十九、井下石尘红线19.矿井石尘的控制和除尘。

20.矿井通风尘库的处置和清理。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的制定,并不是为了限制和束缚煤矿生产,而是为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设施的正常运行。

只有在严格遵守这些安全红线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

总结起来,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覆盖了煤矿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生产规模、劳动力、巷道和采场、风火管控、防爆救护设备、传输通道、火灾隐患、有害气体、矿山压力和井下石尘等。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红线,才能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煤矿企业的责任和使命。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____字第一条:坚决杜绝超期开工。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按照计划进行,严禁盲目超期开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和生产作业的有序进行。

第二条:严禁违规违章施工。

煤矿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严禁任意违规违章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第三条: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作业制度,确保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作业,严禁违反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第四条:加强对关键部位的监控和巡检。

煤矿要加强对关键设备、重要部位的监控和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严防各类事故隐患。

煤矿要加强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确保矿井安全稳定,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六条: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煤矿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煤矿要加强对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

煤矿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十条:组织安全应急演练。

煤矿要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事故救援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部专家的咨询和指导。

煤矿要加强对外部专家的咨询和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安全管理技术和经验,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记录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预警等信息,为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淮南矿业集团二十条红线

淮南矿业集团二十条红线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 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比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三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照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三、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二0一0年九月五日。

安全红线二十条及双七条规定

安全红线二十条及双七条规定

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规定(试行)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第二条:“一通三防”方面弄虚作假;第三条:违规排放瓦斯;第四条: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或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第五条:人为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第六条:防突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到位;第七条:非检查人员擅自进入有“禁止入内”警示标志范围;第八条:掘进工作面误揭煤层;第九条: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第十条: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第十一条: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第十二条:电器设备严重失爆或甩保护使用;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第十四条:违章放炮;第十五条:独头巷道修复分两段以上同时作业;第十六条:锚杆(锚索)锯短使用;第十七条:安检员、瓦检员班中脱岗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及发生险情不按规定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第十九条:违规打钻造成钻孔着火;第二十条: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配备安检员、瓦检员;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执行说明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第二条:“一通三防”方面弄虚作假;指下列情形之一:隐瞒瓦斯超限情况;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送;人为调整监测监控数据造成数据失真;编造钻孔断气;与其参数测定效果、检验数据不真实;消突评价报告作假的。

第三条:违规排放瓦斯;下列情形之一:一风吹排放瓦斯造成第一风流交汇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排放瓦斯区域不停电;排放瓦斯不安规定撤人设岗;瓦斯浓度超过3%强行排放瓦斯的(非救护队排放瓦斯)。

第四条: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或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断电值、断电范围不符合规程所规定的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为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长效机制建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

违犯“二十条红线”的行为,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条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者。

第二条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者。

第三条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责任者。

第四条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责任者。

第五条“一风吹”排放瓦斯责任者。

第六条瓦检员、安监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第七条严重违章放炮责任者。

第八条故意破坏通风设施责任者。

第九条“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第十条井下无措施施焊及使用明火责任者。

第十一条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数。

第十二条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闭锁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带电检修电气设备者,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出现电气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连续二次补考仍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设备的责任人。

第十九条安监员、瓦检员、瓦斯抽放泵司机等重要岗位工睡岗、脱岗的。

第二十条未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瓦斯电、风电闭锁试验而填写虚假记录的。

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知识

淮北矿业管技人员公共知识题库安全生产知识一、单选题( 40 题)1、根据《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煤矿井下出现() 种紧急情况时必须停产撤人。

A、8B、11C、10D、9标准答案:B2、每个矿井至少有() 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A、1B、4C、2D、3标准答案:C3、() 是救活触电者的首要因素。

A、送往医院B、请医生急救C、使触电者尽快脱离电源D等待观望标准答案:C4、对脊椎骨折的病人,搬运时应采用() 搬运。

A、4人肩负法B、两个人一人抬头,一人抱脚的方法C、搀扶行走D硬板担架标准答案:D5、《淮北矿业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对触及二十条安全管理红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A、工作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B、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C、没有完成当班生产任务D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标准答案:D6、高度重视() 、重大活动及安全周期较长、领导班子调整、停产检修期间等特殊时期的安全工作。

A、节假日B、双休日、节假日、年初岁尾、午收C、年初岁尾、午收D双休日标准答案:B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指出,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 ,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A、达标B、完好C、正常D合格标准答案:B8、《淮北矿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属单位必须在() 小时内汇报到集团公司调度室。

A、8B、9C、12D、10 标准答案:C9、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的人员有()患者。

A、肺结核病B、高血脂C、鼻炎D癫痫症和精神分裂症标准答案:D10、()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A、安全副矿长B、总工程师C、矿长D分管副矿长标准答案:C11、规范操作(自主管理)要素的考核分数为()分。

A、30B、40C、60D、50标准答案:A12、隐患排查要素的考核分数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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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对触及以下二十条安全管理红线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二、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三、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数据、水害治理工程数据弄虚作假。

四、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五、瓦检员、防突员检测数据弄虚作假。

六、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

七、放明炮、糊炮;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放炮不按规定执行停电撤人。

八、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主备局扇不能实现自动切换造成瓦斯超限。

九、井下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十、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十一、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十二、车辆掉道不按程序汇报、擅自拿道。

十三、井下带电作业; 挂停止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十四、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十五、人为故意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替他人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

十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直接造成他人伤害。

十七、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十八、无规程(措施)施工。

十九、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入井;井下私自照相、摄像,携带手机、电子表、随身听入井。

二十、冒名顶替在岗在职人员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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