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12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2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煤矿安全管理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介绍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以期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
1. 管理责任制度如钢铁般坚固:煤矿管理者需要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并确保其切实可行,在实施中将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规范:建立健全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规章,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 安全培训教育不可或缺:加强煤矿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有效地面对和处理各种安全风险。
4.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充足:要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将安全生产作为煤矿经营的首要任务,确保资金投入与安全管理需求相匹配。
5. 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到位:落实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求,包括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监控设备等,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6. 安全检查监督维护严把关:加强对煤矿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安全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进行有效的整改和完善。
7. 危险源辨识与防控有声有色:对煤矿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危险源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8. 应急预案科学可靠立:制定科学合理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瓦斯爆炸等各类事故,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9. 重大危险源监管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监管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确保重大危险源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和防范。
10. 安全生产指标严格划定:确定煤矿的安全生产指标,划定红线和底线,严格控制事故的发生频次和严重程度。
11. 事故调查处理追踪紧:完善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追踪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能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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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一、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 严禁空顶空帮作业;2. 严禁爬、登、跳运行中的车辆或输送机;3. 严禁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4. 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5. 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6. 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7. 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8. 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9. 严禁在中夜班安排有危险性的零碎工作;10.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11.严禁行车行人;12.严禁在运行的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有人;13.严禁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14.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15.严禁起吊作业时危险区域有人(站位不当);16.严禁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17.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18.严禁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19.严禁对安监人员、违章行为举报人及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20.严禁人员进入通风不良区域(有警戒标识的)二、掘锚队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SANDVIK-MB670型掘锚机司机岗位安全红线1. 开机前,司机要确认掘锚机工作范围内没有人员和其他物件,截割滚筒附近及运输机摆动范围内严禁站人;2.严禁甩掉各种保护强行开机;3.掘锚机割煤时,司机要密切注意顶板、煤帮的情况,若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退出设备,待处理好方可进行生产;4.严禁在钻箱上站人。
在进行锚杆支护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支护状态;在进行截割或行走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截割状态;5.液压系统检修时,必须将主断路器打到断开位置并上锁,同时释放系统压力。
(二)掘锚机锚杆机操作工(支护工)岗位安全红线1.锚杆机操作工进入工岗位时,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操作岗位无片帮、冒顶危险因素;2.该设备以液压为动力,在调整﹑检修或更换部件的工作开始之前,一定要确保切断了机器的所有电源并进行了压力释放;3.锚杆机操作工在进行支护时要相互配合,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两台锚杆机中间进行作业。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
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
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经公司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本矿范围内,除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通防管理部对各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
矿井通风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1.2倍,抽采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必须达到AQ1026-2006行业标准。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逐步配备智能引排装置。
4、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均下调20%,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5、高瓦斯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最多不得超过1次,低瓦斯矿井实现零超限。
6、通风管理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二0一0年九月五日煤矿职工有“十项权利”(一)、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二)、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三)、不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四)、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五)、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六)、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七)、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八)、检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九)、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十)、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国家对矿井安全的一种严格监管措施,旨在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
为了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十二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碳煤矿特殊法律地位。
碳煤矿是指使人们大量死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矿井,对于碳煤矿的安全管理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包括矿井的选址、开采规模等方面的限制。
第二条红线:精细化管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等,从而实现对煤矿工作各个环节的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红线:全程监管。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对煤矿的生产运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包括矿井选址、设计与建设、生产运营、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监管。
第四条红线:安全设备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通风系统、救生设备、防爆设备等,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红线:从严治理瘦炭矿井。
瘦炭矿井是指煤层厚度小于1米的矿井,由于瘦炭矿井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要求对瘦炭矿井的生产经营实施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红线:重点矿井控制。
对煤矿事故率高、已发生事故的矿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实施重点监管,采取措施加强对这些矿井的管理。
第七条红线:专业队伍建设。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红线:安全监察力量。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加强安全监察力量的建设,确保监察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能够满足对煤矿生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红线: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包括煤矿设计、开采、通风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红线:救护设施和队伍。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急救和救护设施,并配备专业的救护队伍,提高对矿工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红线:行业联动协作。
要求煤矿企业与政府和相关行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安全技术的共享,共同努力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概率。
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一、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 严禁空顶空帮作业;2. 严禁爬、登、跳运行中的车辆或输送机;3. 严禁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4. 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5. 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6. 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7. 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8. 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9. 严禁在中夜班安排有危险性的零碎工作;10. 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11严禁行车行人;12. 严禁在运行的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有人;13. 严禁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14. 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15. 严禁起吊作业时危险区域有人(站位不当);16. 严禁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17. 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18. 严禁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19. 严禁对安监人员、违章行为举报人及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20. 严禁人员进入通风不良区域(有警戒标识的)二、掘锚队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SANDVIK-MB670型掘锚机司机岗位安全红线1. 开机前,司机要确认掘锚机工作范围内没有人员和其他物件,截割滚筒附近及运输机摆动范围内严禁站人;2. 严禁甩掉各种保护强行开机;3. 掘锚机割煤时,司机要密切注意顶板、煤帮的情况,若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退出设备,待处理好方可进行生产;4. 严禁在钻箱上站人。
在进行锚杆支护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支护状态;在进行截割或行走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截割状态;5. 液压系统检修时,必须将主断路器打到断开位置并上锁,同时释放系统压力。
(二)掘锚机锚杆机操作工(支护工)岗位安全红线1•锚杆机操作工进入工岗位时,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操作岗位无片帮、冒顶危险因素;2. 该设备以液压为动力,在调整、检修或更换部件的工作开始之前,一定要确保切断了机器的所有电源并进行了压力释放;3. 锚杆机操作工在进行支护时要相互配合,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两台锚杆机中间进行作业。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4 页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第 2 页共 4 页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xx年九月五日第 3 页共 4 页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整理范文,仅供参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4 页共4 页。
应急管理12条安全红线内容
应急管理12条安全红线内容如下: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管理有漏洞,导致发生事故的。
2.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业的。
3. 违反设计规定,违规组织生产的。
4.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不健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的。
5. 重大灾害因素监控措施不力,对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6. 未按规定配备井下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作业的。
7. 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条件变化时,未及时编制、审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严格执行的。
8. 煤矿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有漏检、假检行为的。
9. 井下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片面追求生产进度的。
10. 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11. 煤矿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井下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合格的。
12. 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这些红线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如果违反了这些红线,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同时,各煤矿企业也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在应急管理过程中,除了遵守这些安全红线外,还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3. 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可靠和及时供应。
4.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管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总之,应急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遵守安全红线,加强应急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和煤矿设备顺利运转的重要任务。
为了维护煤矿安全,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煤矿安全管理的二十条红线。
1.健全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制度和标准的落实。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和矿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运行。
3.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问题。
4.细化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煤矿工作的安全进行。
5.加强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煤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6.严格煤矿设备选型和安装验收: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煤矿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7.加强煤矿设备运行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煤矿设备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设备运行和维护的监督和管理。
8.完善煤矿通风系统和防灭火系统:完善煤矿通风系统和防灭火系统,确保煤矿内部的空气流通和安全。
9.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灭火工作: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煤矿火灾应急预案和灭火救援队伍。
10.加强煤气防治工作:加强对煤气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确保煤矿内部的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11.严格煤矿爆炸物品管理:对煤矿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危险品泄漏和引发事故。
12.加强井下巷道和支护工作:加强对井下巷道和支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巷道稳定和工人安全。
13.加强煤矿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加强煤矿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降低瓦斯爆炸的风险。
14.严格煤矿进出口管理:严格煤矿进出口管理,禁止非法人员进入矿井和矿区。
15.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顶板事故隐患。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十二条红线,即十二个方面的要求和控制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条红线。
第一,生产备案制度。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备案制度,确保生产过程被记录和管控。
同时,应确保生产备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对生产过程进行追溯和分析。
第二,生产工艺和工序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生产工艺和工序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生产工艺和工序的监控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矿山建设和设备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矿山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同时,应加强对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事故应急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和任务,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和权力。
同时,应加强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安全检查和监督。
煤矿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和考核,推动问题解决和安全管理的改进。
第七,煤矿企业和单位管理。
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同时,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和单位的管理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纪律。
第八,员工培训和教育。
煤矿应按照规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绩效评估,确保员工能够胜任工作,做到安全生产一线。
第九,安全生产宣传。
煤矿应按照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煤矿安全的认知和关注。
同时,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和单位的宣传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第一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八项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指定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12的。
1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瓦斯防治八项规定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
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模版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模版煤矿安全管理是我国煤矿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下面我将介绍一份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模版。
一、生产操作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操作流程进行工作,并严禁无证、无照、无资质人员从事煤矿生产作业。
2.严禁改变煤矿设备的设计、结构和功能,未经许可不得私改设备,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3.严禁离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保持工作状态,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二、安全应急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领导责任,提前预防和应对煤矿事故的发生。
2.严禁私自组织疏散、撤离。
安全疏散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并听从现场指挥、执行。
三、安全教育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悉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2.严禁煤矿企业将未经安全培训的员工投入生产一线任何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职责落实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并详细规定各岗位的权责、全面核实各岗职责到岗。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五、设备管理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实施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严禁私自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确保设备在规定使用期限内进行更换和更新。
六、供电安全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严格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可靠。
2.严禁未经安全专业人员检查、维护和保养的电气设备投入使用。
七、通风安全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新鲜空气的供应和有害气体的及时排除。
2.严禁私自制止通风系统的运行和改变通风系统的设计。
八、瓦斯治理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瓦斯治理措施,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在可控范围内。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环境以及生命安全的重视,对煤矿安全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将会有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红线。
第一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无安全保障措施的设备和工具。
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带有安全保障措施的设备和工具。
任何没有通过安全检验的设备和工具都将被禁止使用。
第二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操作和管理。
违规操作和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运营,禁止任何违规操作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存储和使用危险物品。
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一些化学物品和危险物品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禁止违规存储和使用危险物品,确保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排放和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和垃圾。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垃圾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放和处理。
任何违规排放和处理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五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施工和改造。
煤矿的施工和改造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任何违规施工和改造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六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闲置和废弃煤矿设施和设备。
闲置和废弃的煤矿设施和设备容易造成事故和环境污染。
禁止闲置和废弃煤矿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和环保。
第七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挖掘和采矿。
煤矿的挖掘和采矿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
任何违规挖掘和采矿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八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交通和运输。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交通和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任何违规交通和运输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九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作业和施工。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和施工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任何违规作业和施工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十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检修和维护。
煤矿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是指煤炭生产企业在进行煤矿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十二项基本原则和规定。
这些原则和规定旨在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将对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进行详细的阐述,以供参考。
一、全力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生产企业的首要任务。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生产管理和技术支持,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二、全面落实矿长(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
企业的矿长(厂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面领导责任,坚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力度。
三、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同时,要做好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四、严禁非法开采和违规生产。
非法开采和违规生产是煤矿安全的最大隐患,严重危害了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煤炭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禁止非法开采和违规生产行为,加强对煤矿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五、严禁超能力、超范围作业。
超能力、超范围作业是导致煤矿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煤炭生产企业要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安排合适的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范围作业行为的发生。
六、严禁破坏生态环境。
煤矿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煤炭生产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倡绿色矿山开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七、严禁违规派人下井。
违规派人下井是煤矿安全的重大违规行为。
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煤矿工作人员上岗条件、检测要求和配备比例进行管理,杜绝违规派人下井的行为。
八、严禁违规使用或改装设备。
违规使用或改装设备可能导致设备故障,危及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煤炭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设备管理责任,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禁止违规使用或改装设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注:以下是一个关于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的范本,旨在提供一个简单的指导,供煤矿企业参考和借鉴。
具体的实施细节和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一条:安全责任制度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展开。
2. 煤矿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操作责任等,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层层落实。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责任的考核和评估,对责任不落实、行为失范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环境、设备设施、操作过程等各方面的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2. 煤矿企业应及时整改已发现的隐患,确保排查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不得拖延整改时间,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行。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隐患治理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涵盖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演练等内容。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设施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的完好、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 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应急救援体系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应急指挥机构等,确保煤矿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二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xx年九月五日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二)1. 将安全管理置于首要位置,将安全意识贯穿于全体员工心中,使安全成为企业的首要任务。
2.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生产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加强技术装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有效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
5. 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隐患和故障,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6.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员工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的能力。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和确保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防止矿井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其中,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被视为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底线,本文将对这十二条红线进行详细阐述。
一、不得违规下井作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井安全标准,确保矿井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和作业流程等符合安全要求。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矿井或装备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将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二、不得违法违纪停产夺控。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停产或夺控,否则将导致矿井安全难以保障,产生严重后果。
三、不得擅自改变矿井经营方式。
煤矿企业在改变矿井经营方式前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确保改变后的经营方式符合安全要求。
四、不得滥用临时工。
煤矿企业在临时工的使用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临时工,特别是在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岗位上不得使用临时工,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五、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以防止车辆引发事故,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
六、不得违反纪律和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操作规程,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确保作业的有序进行和矿工的安全。
七、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
煤矿企业在作业现场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以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对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八、不得擅自停电、停水、停风。
煤矿企业不得未经充分考虑和安排擅自停电、停水、停风,以防止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疏散矿工,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九、不得违反瓦斯、煤尘等防治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瓦斯、煤尘等防治的规定,加强防治措施的落实,以防止瓦斯、煤尘等因素引发事故。
十、不得违规施工维修。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维修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规进行施工维修,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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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12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