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问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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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问题报
告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社区工作也有了新的、高标准的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有工作格局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而使居委会干部在思想认识上产生了各种困惑,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了社区建设的进一步推进。
一、当前居委会工作情况介绍
(一)职责多样化有突破职能定位底线的势头
居委会的性质和任务在《居组法》中已被明确,而在现实工作中,居委会所扮演的角色却使干部认为它是在政府基层组织和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间徘徊的一个组织。随着“单位人”大量潜入
社区,居委会职责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突破了居委会现
有职责所能承受的底线。当前工作内容和任务的明显增加,职能
与职责变化所带来的冲击让社区居委会干部感到无所适从。
(二)日常工作与繁杂的中心工作轻重不分
在实际工作中,社区居委会干部感到,与居民自治紧密相关
的社区工作体系不健全,居民议事会、居务公开、社区群众文化
教育活动等日常工作往往能简则简,能省则省。社区居委会干部
与居民交往多为就事论事,全面了解少,静态把握多,动态跟踪
少。“长期性”的中心工作往往占用了社区工作者大部分的时间
和精力。
(三)行政化的社区管理与复杂的社区服务难以协调
在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社区居委会干部往往越
位成为行政化的管理者。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和派出机关给社区
居委会下任务、定指标、评优劣、给奖罚;另一方面,居委会习
惯于借助部门力量,采取强制手段去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如此
一来,导致部门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出现空白,社区文体
活动开展极少,弱势群体帮扶机制也不完善,社区服务仅局限于
纯居民时期的进出盖章、计划生育证明、邻里纠纷调解等原有工
作项目,从而导致社区居委会干部对创新社区服务缺乏深层次的
思考。
(四)上级的指令化要求与基层民主建设难以适应
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使居民区成为一个开放的社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系随之建立起来,在强化社区管理的同时,各级对社
区居委会这一基层网络的指导性减少,硬性要求逐步增多。由于
社区居委会过多精力用于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工作自主性明显
不足,推进辖区内民主建设的热情自然减退。正因为管理、服务
社区的原动力来自上级的要求而不是居民的愿望,所以居民代表
会议在社区普遍未建立,更谈不上开展工作,居务公开也流于形式。
(五)固定的经费与扩大的支出保障不够
社区居委会现有经费来源渠道狭窄,主要是创建经费、租赁
收入和驻辖区单位的赞助。社区居委会在所管理人员、所经手事
项增多的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却没有把“费随事转,利随权转”的要求落实到社区,居委会往往干了事得不到钱,给了钱却干不
了自己的事。
二、工作人员出现困惑的原因
(一)社区工作者对社区认知度不深。
首先,是对居民自治的理解存有偏差。当前,社区居委会的
工作对象已扩大至单位人、下岗人员和流动人口,驻辖区单位也
参与社区共建。居委会干部则视这些“外来”人员为管理难点,
对驻辖区单位参与社区共建也视为畏途。其次,是对社区工作整
体目标认识不清。大多数社区居委会干部仅满足于完成上级交办
的各项任务,对社区下岗职工再就业、文体体育活动、公民基本
道德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想得很少。三是社区居委会干部从理论上
认同居委会的自治性质,但在实践中却感悟到了行政化管理的甜头,在上级交办任务过多时,他们在理性上要求回归自治状态;
而当社区事务繁杂,难点热点问题增多时,在运作中又要求行政
干预。
(二)驻辖区单位参与共建的氛围不浓
驻辖区单位与社区居委会联系得并不紧密,参与的主要方式
还紧紧局限于经济上的援助,人力、物力资源优势没有被挖潜发
挥出来。对于社区内的难点、热点问题更是难以投入精力去协助
解决,对社区建设的现状与远景规划过问太少。
(三)政府与职能部门的指导性不强
在指导社区工作时,往往把社区居委会当做政府的基层组织
和职能部门的“腿”,在部分工作中表现出越位现象。此外,对
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指导也缺乏力度,对社
区全面发展的激励机制制定得不够完善,在管理的重心上有些移位。
(四)居民自治的有效作用发挥不力
一是自主管理的组织不健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这一决策、
监督机构不健全,有的没有成立,有的形同虚设。二是居民自主
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事一议、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制度落实不
到位。三是自主管理的体系不健全,管理、服务、保障队伍不齐,对象不清,情况不明。
三、对于社区居委会工作建议
(一)增强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首先,是强化教育培训,增强其服务本领,切实发挥工作的
主观能动性;其次,是严把入口关,由“行政化”选人向“社会化”选人转变,改变当前居委会干部年龄、文化、性别结构等方
面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三是疏通出口,不断完善用人制度,形成
社区居委会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通道和机制。
(二)形成有效的整体合力
要把开展社区自治与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简政放权,把部分公共权力和公共服务职能授予社区居委会,要引导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设施向社区开放,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氛围。
(三)创造良好的自治环境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辖区事务的管理和服务。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培育引导居民的自治意识,让居民群众对社区形成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创新社区服务机制
首先,是明确界定关系,上级应减少或取消不必要的针对社区居委会的各类检查、评比和考核。其次,是要确定社区职能,对于本应属于职能部门的事,坚决制止下转到社区的行为,需由居委会配合、协助完成的工作,应提供必要的权利和经费;三是积极发展各种便民利民服务项目,使居民群众从发展社区服务中得到便利和实惠。四是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区服务,增强服务业发展的内在活力。五是利用企业闲散资源兴建公共服务设施,形成加快社区服务发展的良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