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

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情况,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有关事故情况,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的举报渠道。

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和举报事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单位以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第七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查证。查证结束后,及时将查证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查证。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和伤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查证;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查证瞒报、谎报事故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查证。

第八条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查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第九条调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应当重点查明瞒报、谎报事故的原因、过程,是否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和严重社会危害,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等情况。

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

第十五条因瞒报、谎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十六条瞒报、谎报事故行为调查处理结案后,承办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事故的查处情况,并将查处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本级政府网站、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泄漏,防止和减少由泄漏引起的事故,提升企业本质安全 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泄漏管理的意义 (一)加强泄漏管理是确保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化工企业生产 工艺过程复杂,工艺条件苛刻,设备管道种类和数量多,工艺波动、违规操作、使用不当、设备失效、缺乏正确维护等情况均可造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泄漏,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加强泄漏管理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泄漏是引起化工企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树立“泄漏就是事故”的理念,从源头上 预防和控制泄漏,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化工企业泄漏表现形式和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化工企业泄漏的表现形式。化工生产过程中的泄漏主要包括易挥发 物料的逸散性泄漏和各种物料的源设备泄漏两种形式。逸散性泄漏主要是易挥 发物料从装置的阀门、法兰、机泵、人孔、压力管道焊接处等密闭系统密封处 发生非预期或隐蔽泄漏;源设备泄漏主要是物料非计划、不受控制地以泼溅、 渗漏、溢出等形式从储罐、管道、容器、槽车及其他用于转移物料的设备进入 周围空间,产生无组织形式排放(设备失效泄漏是源设备泄漏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主要内容。化工泄漏管理主要包括泄漏检测与 维修和源设备泄漏管理两个方面。要通过预防性、周期性的泄漏检测发现早期 泄漏并及时处理,避免泄漏发展为事故。泄漏检测与维修管理工作包括:配备 监测仪器、培训监测人员、建立泄漏检测目录、编制泄漏检测与维修计划、验 证维修效果等。源设备泄漏管理工作包括:泄漏根原因的调查和处理、泄漏事

认定事故不严谨安监部门败诉

认定事故不严谨安监部门败诉 南都讯记者杨亮因为在一宗工人装修触电身亡的事故认定中程序存在瑕疵,取证不够扎实,珠海市斗门区安监局近日惹上官司,并被法院判决败诉。 装修工人触电身亡 2014年4月7日下午3时许,珠海斗门城南白藤三路泰和苑一处商铺突发意外,一名孙姓工人在装修时触电身亡。 斗门区安监局发出一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死者孙某没有电工证,违章在带电线路上作业时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商铺所属的华厦物业管理人员李国权负责漏电保护开关,其未持证上岗,且接错了漏电保护装置,导致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断电,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华夏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劲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去年6月,斗门区安监局据此向华厦公司法人余劲开出7000多元的罚单。 为事故认定闹上法庭 余劲不服,提起诉讼。他在诉状中质疑斗门安监局的处罚违背事实、程序违法。涉事商铺去年3月租给一名吴姓租户使用,租户自行请工人孙某装修时触电,与自己无关,且安监部门认定的李国权也不是华厦公司员工,也不存在其他劳务或雇佣关系。事发时,华厦对商铺装修一事完全不知情,斗门安监局应撤销针对自己的处罚决定书。 斗门安监局回应,经事故调查组询问制作的李国权本人签名的询问笔录以及商铺业主证人证言,李国权是华厦公司员工,负责涉事商铺出租、收租和物业水电等事项管理工作。商铺在出租前,其漏电保护开关早就已经安装,且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漏电保护开关没有正确接入火线与零线。 斗门安监局在庭审上还驳斥了企业负责人有关程序违法的指控,称该局的处罚是依据区政府的批复意见对华厦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也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未违法。 法院判决安监败诉 不过,斗门法院一审驳回了安监局的说法。法院还表示,安监部门应在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但安监部门被起诉后逾期提交人民政府的批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安监总应急〔2009〕21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应急…200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更好地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增强公众应急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思路,明确要求,明确任务 (一)总体思路及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加大力度、提高效果,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舆论引导能力;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扩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影响力,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良好氛围;深入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增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传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先进文化,普及事故预防和应急知识,提高应急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先进人物和事迹,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士气,增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战线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凝聚力。 二、丰富内容,广开渠道,创新形式 (一)各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其他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把握以下内容,强化宣传工作。要广泛宣传我国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方

太旗安监局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太旗安监局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进一步增强和防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过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过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过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三)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孟玉明(政府旗长) 副总指挥:李福生(旗长助理,公安局局长) 武占东(政府办副主任) 李富河(安监局局长) 成员:刘亮全(经济局局长) 李赋(建设局局长) 宋利斌(交通局局长) 李晓东(卫生局局长) 许占军(民政局局长) 李占宝(宝昌镇镇长) 佟小军(广电局局长) 张金(技术监督局局长) 李新(气象局局长) 路树枫(财政局副局长) 荆永河(环保局副局长) 薛向英(安监局副局长) 张少纯(安监局副局长) 张常青(消防大队大队长) 赵志明(治安大队大队长) 张有运(太旗石油公司经理) 应急指挥中心是应急管理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职责如下: 1、总指挥 (1)负责发布应急指挥命令。 (2)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 (3)负责落实上级领导部门对应急处置的要求。 (4)宣布救援工作结束。 2、副总指挥 (1)负责收集事故的相关信息,协助总指挥对事故的严重性做出迅速而准确的判断。(2)负责分管部门应急处置职责的落实。 (3)指挥部成员的职责。 3、专家组 (1)为现场应急工作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和技术支持。 (2)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3)负责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一)加油站应急预案(包括加气站) 1、储油罐火灾爆炸事故应急着火爆炸原因: (1)对汽油罐计量作业时操作不规范,产生静电火花放电引起罐口爆炸混合物发生着火或爆炸。 (2)维修动用明火或其他外来火源引起罐口爆炸混合物发生着火或爆炸。 卸油车着火爆炸事故应急 (1)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一切操作,抢救人员切断配电室总电源,使用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作为第一灭火方案。 (2)作业人员用石棉被覆盖油罐口或操作井,或直接用推车式灭火器对着火罐进行喷射灭火。同时对其它未着火油罐操作井用石棉被覆盖,防止着火扩大。如无法盖井盖,有现场操作人员用灌区内35Kg干粉灭火器向井内喷射干粉灭火。 (3)如火式扩大,通讯警戒人员拨打“119”报警。 (4)如火灾较大或发生爆炸,因果断撤离加油站内人员和闲散人员,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5)对火灾爆炸现场进行警戒,同时疏散站内车辆及加油站周围居民。 2、卸油车着火爆炸事故应急 着火爆炸原因: (1)槽车内油品积聚大量静电荷未导险,计量作业时引发罐车口着火; (2)卸油胶管绝缘,摘卸油管时产生静电分离电位差放电引起卸油口着火; (3)卸油时未做到完全密闭,现场聚集大量油蒸气,启动车辆打火或敲打铁器等产生火花引起油蒸气爆炸或着火。 (4)卸油作业时遇到雷击或明火。 应急救援措施: (1)保管员立即停止卸油,副保管员停止营业、抢救人员切断配电室总电源,总指挥组织站内员工利用现场的消防器材,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使用石棉被盖住盖住罐口着火部位。力争将火窒息。当火势未灭时,应使用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进行封盖灭火。同时,油罐车驾驶员应净油罐车迅速驾驶离现场在进行补救。 (2)卸油管口或卸油胶管着火,用石棉将油罐出口阀关闭。用手提干粉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灭火。 现场油蒸气爆炸或卸油时遇雷击、明火等外部火源造成爆炸引起着火,应立即停止卸油,关闭阀门,断电、停业,同时应对着火罐车或储油罐用推车灭火器、消防沙等进行迅速灭火;油罐车司机要快速将着火驶离储油罐区。驶向较安全地点施救。如果火灾较大无法控制,因果断撤离加油站所有人员及车辆,并通知附近居民马上疏散,同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和联防组织请求灭火支援,加强加油站周围警戒,等待支援。 3、加油站起火事故应急 起火原因: (1)加油站有渗漏油处或油污较大、由于电器短路打火导致着火; (2)加油站有渗漏油处或油污较大、电机长时间运转,导致皮带轮或电机过热起火;(3)加油机被车辆刮倒,碰撞导致起火。 应急救援措施: (1)现场人员停止一切活动,抢救人员切断配电室总电源,总指挥组织站内员工利用现场的消防器材,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使用石棉被盖住盖住罐口着火部位。力争将火熄灭。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2007年11月10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 (201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1.各地区、各单位要有计划、分层次有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典型企业和成功案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把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形成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危化品企业主动参与的工作氛围。 2.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讲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两个安全生产标准,重点讲解两个规范的要素内涵及其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开展培训工作,使危化品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程序、方法和要求,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使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咨询服务人员准确理解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正确把握开展标准化的程序,熟练掌握开展评审和提供咨询的方法,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咨询服务水平;使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掌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要求、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提高指导和监督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现有危化品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应当持续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相关通用评审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别申请一级、二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危化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重大爆炸泄漏事故的,取消该企业的达标等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局1号令)、《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程序。 一、生产死亡事故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及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发生的,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所造成的非正常人员死亡事故(由火灾、交通、特种设备、民航、铁路路内以及刑事案件引发的事故除外)。 二、接到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后,相关科室(队)应立即通知局领导并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并由局领导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审批立案。如死亡三人以上(含3人)事故,由局统一向市领导及省安全办汇报,待省调查人员到达后,应积极协助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三、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参加单位有:安监局、总工会、监察部门、人民检查机关、公安部门、有关专家、发生事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事故情况,可相应组成事故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事故综合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 四、事故调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安监

局)牵头进行,对事故展开调查:(1)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询问当事(知情)人,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案件调查报告》(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90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性质及处理意见、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及死亡人员名单等);(2)在事故调查组作出调查结果后,由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案件调查报告》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安监局批复。(3)安监局根据事故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市政府对事故报告作出批复(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批复)。(4)涉及对事故负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应由其它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案件,应立即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依照事故情况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跟踪督办。 七、事故单位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应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由有关科室(队)办理强制执行手续,填写《强制执行申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昆明市安监局通报起较大事故处理结果

昆明市安监局通报4起较大事故处理结果6月2日,昆明市安监局通报,去年7月至今年4月,全市共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4起,目前,其中3起已经进行处理,共追究责任人15名,追究责任单位12个。其中,去年年底由于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的昆明全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被处以29万元的处罚。 去年12月30日,位于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的昆明全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过调查,安监部门给予该公司处29万元的处罚,公司总经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空调操作员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10万元、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罚款4万元;公司工程部经理、前工段车间主任等人由公司按内部制度处理。并建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5名涉案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还对官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马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进行问责,责令官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马街道办事处、官渡区政府分别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去年10月24日,关上街道办事处的永兴干菜批发市场一个燃油销售商铺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查,该商铺存在无照经营、有关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作业现场安全隐患较多、管理

方管理不严等违法违规行为。该事故处理中对昆明永兴企业管理公司罚款15000元;责令官渡区政府向市政府进行书面检查;责令官渡区工商局、关上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对官渡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燃油商铺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未追究责任。 市安监局还通报了今年发生的2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1月25日,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工人在清运存料过程中由于山体发生滑坡,造成4人被埋死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5.7万元。调查查明,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对重大隐患管理不到位,对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该重大隐患整改协调不够及时。事故将追究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高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安监局、马金铺街道办事处4个责任单位及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另外,今年5月8日,东川区因民冶金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3人死亡。目前,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甘肃皋兰一工厂发生重大事故安监局晚上未接报

甘肃皋兰一工厂发生重大事故安监局晚上未接报火浪吞没10人电石厂是否瞒报? 皋兰县一电石厂昨日下午发生重大事故;昨晚9时17分记者向皋兰县安监局询问时被告知还未接到上报 随着一声沉闷的巨响,泛红的上千度高压气浪冲破电石厂塔炉的料口,扑向正在炉前干活的10名料工……顷刻间,10人被火浪吞没。这是昨日下午4时许,发生在兰州市皋兰县县城附近一家电石厂的惊人一幕。昨晚西部商报记者赶到省人民医院采访此事时,居然遭到厂方人员阻拦。晚9时17分,记者与皋兰县安监局的领导取得联系,对方称安监局未接到事故报告。 大抢救! 烧伤科夜里紧急会诊

昨晚8时50分,记者根据线索赶到省人民医院烧伤科。在病区走道、抢救室和监护室等处,一个个皮肤被灼伤的伤者正在接受治疗。5名伤势较严重的伤者被医护人员送进一间病房进行特护救治,医护人员按照抢救计划,忙碌着调集设备和血液,对伤员进行抢救。 记者在监护室里看到,护士们忙碌着核对药物,并且时刻关注着每位伤员的伤情变化。省人民医院烧伤科的资深专家邓津菊带领治疗小组的成员,对每位伤员的伤情进行会诊,研究治疗方案。此外,省人民医院值班领导积极协调呼吸等其他科室,及时组织人员协同烧伤科对伤员进行救治。 记者了解到,这批从皋兰县送来的10名伤员,均为烧伤。其中伤势严重的几人已实施了气管切开救治。记者发现,监护室里的伤员,头面部、四肢等部位严重烧伤。 红火浪! 瞬间吞没10名工人

记者在病区里看到,许多伤员的家属已经赶到了医院,他们在 抢救室外等待着,都为自己的亲人捏了一把汗。今年43岁的工人顾 九和的左手手指被灼伤,面部也有伤。据医生介绍,他是10名伤员 中伤势最轻的一个。 顾九和告诉记者,他是皋兰县西岔镇人,已经在这家电石厂干 活两年了。他们都是压料工,每班10人。昨日下午4时许,他们这 组跟往常一样来到三号电石炉前,与上班的工人交接班。大约在接 班后不到10分钟,让他一辈子都无法忘记的事情发生了:只听到“轰”一声沉闷的爆炸声,一团上千度的高压火浪直接从电石炉的 料口冲出,他只感到眼前一片通红,与自己一起干活的10人顿时被 火浪吞没。他和另外几个工人一起,踉踉跄跄地走到厂门前。此时,厂里的值班人员已经带领救援人员赶来救人,厂子里的负责人也积 极调配车辆,联系省人民医院烧伤科。 大约在下午4时30分,所有的伤员都被厂方用车向兰州方向转送。因为路上修路的缘故,他们的车时不时地被堵。晚6时许,他 们10人全部被送到省人民医院烧伤科。到达医院时,医院的医护人 员已经做好了抢救准备,他们觉得自己都有希望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

安全隐患事故举报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隐患事故举报调查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核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管[]2号)、省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安办]2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8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7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核查 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的核查工作,按照分级、属地、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1、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一般事故的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件,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按要求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 2、市安监局直接监管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企业及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所属生产经营企业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件,由市安监局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调查核实,并按要求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事故调查处反馈。 3、对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较大事故的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件,按照发生事故企业的类型,由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牵头,事故调查处配合并邀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对举报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结果经主管副局长或局长批示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4、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负责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的接报、登记、请示、督办、汇总和分析上报工作,在必要时可根据局长指示,对影响较大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程序反馈。 5、事故调查处的工作流程为:接受举报(上级有关部门批示件)→进行登记→填写督办卡→提出拟办意见→请示主管副局长→请示局长→交相关县(市、区)安监局、市局有关处室 或市有关部门落实→对交办内容进行督办→整理、汇总调查 核实结果并提出建议→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向局长报告→向 市政府或省局反馈核实情况→整理归档。对查实的瞒报生产 安全事故→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向局长报告→转入事故调查 程序并按有关规定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报告 1、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县(市、区)安监局牵头,按照国务院《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含电子文本),按省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安办]23号)要求,报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审议通过后,相关县(市、区)人民 政府再根据市安监局函复意见正式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并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一式五份报送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 备案。 2、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牵头,根 据发生事故企业的类型,由相关业务处室配合,按照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 故调查组组长单位为市安监局,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 组长由市安监局主管事故调查处工作的副局长和有关县(市、区)副县级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01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产安全十条规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200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2009]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章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点击数:177 更新时间: 2009-6-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指导各地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改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今后,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辖区化工企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要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力争在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三、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果发现《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也可根据当地化工产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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