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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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

员工请假管理规定

(修订版)

为规范员工请假管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XX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具体情况,现将事假等请假事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事假

员工因私事须由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事假可用员工本人当年年休假折抵。

(一)请事假手续

1.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离开,如遇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可由本人先通过电话及短信等方式请假,并于事后尽快补办请假手续;

2.事假期满仍不能按时上班者,经批准可申请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审批权限

1.员工请事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2.部门内设机构干部请事假报部门经理审批,各部门正副职请事假报部门分管领导及XX公司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XX公司副经理请事假报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XX公司经理请事假报XXXX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不按事假统计,并将证明随考勤表报人

力资源部备案:

1.凭子女学校、幼儿园通知参加家长会的,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按事假统计,根据距离公司远近给假半天或1天;

2.员工本人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且必须由员工本人在家照顾的,给假1天;

3、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并出具证明,欢送子女应征入伍,给假1天。

(四)事假工资

1.员工每季度请事假2天以内(含2天)的,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扣发当月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但出勤情况应与年终经济效益奖金挂钩。事假不能按季度累计,需每月随考勤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每季度请事假2天以上(不含2天)的,事假扣除日工资的100%,事假扣除额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21.75天)×请假天数,15天以上(不含15天)的,只发其基础工资;

3.事假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

4.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个(含)工作日。

第二条病假

员工因病治疗,可休病假。病假可用员工本人当年年休假折抵。(一)请病假手续

1.员工在工作日看病应及时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须通过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因急诊不能事先请假,须有医院急诊证明;

2.员工请病假3日以上(不含3日),需将医院诊断证明及医药处方复印件报至所在部门,并随考勤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请病假程序

1.各部门员工请病假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各部门将员工病假情况随考勤报备人力资源部;

2.部门内设机构干部请病假报部门经理审批,各部门正副职请病假报部门分管领导及XX公司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XX公司副经理请病假报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XX公司经理请病假报XXXX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入医疗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开具的病休证明,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工资

1.员工当月累计病假3天以上(不含3天)的,每天扣除额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21.75天)×20%,病休1个月以上的,只发其基础工资;

2.病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的,病假工资按其本人基础工资的80%计发。如病假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按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3.员工进入医疗期,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

4.病假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

第三条婚假

(一)员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登记结婚,享受婚假3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二)员工休婚假原则上应安排连续休假并自结婚登记日期起一年内休完,如因工作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休假需延后的,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员工休婚假需提前报所在部门批准后,将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四)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条生育假

(一)产假

1.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女员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另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3.女员工除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外,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三)女员工怀孕8个月以后,每天可工作7个小时直至分娩为止,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时间安排由本人与所在部门商定。在职女员工休哺乳假时间可根据XX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四)休产假需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产假结束后需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五)产假期间,员工工资由北京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延长产假期间只发本人基础工资。

第五条丧假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及养父母)死亡时,可

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天丧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行给予假;

(二)员工请丧假需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丧假结束后需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三)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条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经企业注册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工伤假。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旷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者;

3.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未请假的,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未请假的,为旷工1天;

4.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本人要求调动工作,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尚未办理手续不上班者。

(二)旷工处罚

1.经济处罚:员工旷工半天扣发当日正常劳动应得工资,旷工1天以上(含1天)3天以下(不含3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旷工3天以上(含3天)扣发当月正常劳动应得工资;

2.旷工处分:员工旷工3天以下的所在部门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属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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