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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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运行效率,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我镇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XX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X政发[2012]52号)、XX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X财基〔2015〕29号)、XX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X政发[201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长为镇财政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财政所长为镇财政财务主管。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编制镇财政预算应遵循“依法理财、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科学细化、强化绩效”的原则,采取零基预算为主、增长预算为辅的方法。镇财政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编制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本镇及下属部门、行政村、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镇财政预算应有充分依据,按统一规范格式编制,收支项目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科目》分类口径细化编排到“项”级功能科目和“款”级经济科目,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方法科学。
第四条镇财政所负责财政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和年终决算,组织财政预算的执行。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镇财政所应当在每年10月份做好当年预算调整,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
第五条镇财政所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进行财政决算,决算编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真实、内容完整、说明详细。
第六条镇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转移支付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金经营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
第七条镇公共财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八条镇财政预算按照当年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助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九条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镇人代会审批通过后由镇政府组织执行。审议通过的预算报市财政备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定期抄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镇财政在银行机构开设“XX市XX镇人民政府”和“XX市XX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两个账户;“XX市XX 镇人民政府国债资金专户”、“XX市XX镇人民政府康庄工程专户”作为财政辅助账户;经镇政府批准保留“XX市XX镇
机关食堂”、“XX市XX镇机关工会”等专户,今后如新开设、变更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由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四章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一条现金使用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款项一律用转账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办理。镇财政所应采取稳妥措施减少现金支出,有条件的必须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现金存量,按照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库存限额,原则上日库存不得超过2万元,凡超出现金库存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三条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所有收入统一上缴财政所账户,严禁公款私存、私借公款和坐支现金。
第十四条出纳必须建立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在每日终了,应将现金日记账余额和所保管现金进行核对,不得以非法凭证抵库。财政所长和财政总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存款进行盘查,确保账款相符。
第十五条镇财政所账户在银行预留财政所长印章、财政总会计印章、财务专用章三枚印鉴,分别由所长、总会计保管;镇人民政府账户在银行预留财政所长、单位会计、财务专用章三枚印鉴,分别由所长、单位会计、出纳保管。印鉴使用时,先由出纳填开支票或汇票,加盖财务专用章,再
由会计进行初核并加盖印章,然后由所长复核加盖印章,形成三人复核制。网上银行支付的,由出纳填写支付令,经会计审核后支付。
第五章账套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设置财政会计和政府会计两个账套。镇财政财务在统一建账的基础上,对镇财政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依法登记和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镇财政会计账套核算管理全部财政性资金收支状况,侧重核算反映预算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支,并应建立预算收入分类备查账和专项转移支付收支备查账。
第十八条镇政府会计账套即单位会计账套,用于核算反映政府经费支出,包括政府日常运转经费和本级用于民生、稳定、发展等经济社会事业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财政会计和政府会计两个账套的核算科目设置必须与财政预算科目相一致,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口径进行归类和编制记账凭证,不得擅自改变核算方向。
第二十条镇财政所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做到月结月清。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前必须办理好移接交手续。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镇财政资金收入是指经财政账户流转的资金,除上级财政部门拨款资金外,还包括需填开收据收取的自筹和统筹类收入、代收代付(缴)类收入、履约保证类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镇财政资金收入必须统一缴存或转账至财政所账户,再由财政所账户按时间和进度办理拨付。
第二十三条镇财政所应区别不同的资金性质和内容,分别填开《XX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在收据联加盖“财政所财务专用章”。票款缴解时,要求票款相等、及时缴存、日清月结。
第七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镇财政支出是指镇政府为履行政府职能而预算安排的公共服务支出,按经济性质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赠与、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镇财政支出必须按照年初预算执行,不得以随意调整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开支实行财政所长审核、镇长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工资福利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享受对象和分配标准。工资单类的支出,应统一由政府单位会计进行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