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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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州、县有关文件精神,下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努力打造高效、务实、服务型政府,就我真实际情况,本着“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经常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形式
第二条成立由书记任组长,镇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其他党政领导班子为成员的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审查,组织财务检查,听取财务汇报,决定对单位和当事人的奖惩。
第三条成立由人大主席、纪委书记、分管财政的副镇长组成的理财小组,负责对全镇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核、签批。
第四条财政所统一负责全镇各单位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的编制与执行。财政所每月定期向书记、镇长及分管领导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并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根据乡财县管的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各单位设一位报账员,负责本单位财务收入的上缴及支出的报账工作,各单位的会计业务统一由财政所办理。严格实行财政单一账户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得再设立过渡账户或公款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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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单位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乡财县管、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有意扩大收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收入既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其他单位横向拨款收入、也包括镇政府及镇属各中心站所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群众参合参保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物资变价收入等各项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条需开具票据的收入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款收据,不得使用自购、自制收据、白条及其他无效票据收款。
第九条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特别是以现金结算的各项收入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缴存到财政所结算专户或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严禁坐支、以票抵款、公款私存。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经济处罚,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提请镇纪委介入调查并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拨入财政所账户的各项收入款项,财政所在收到拨款单24小时内必须向书记、镇长及分管领导汇报,说明拨款来源及用途,以便领导作出决策。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审批制度,各中心站所≤1000元的支出由站所长审批;>1000元≤2000元的支出由站所长请示分管领导后审批;>2000元≤5000元的支出,由分管站所的领导和站所长会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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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10000元的支出报镇纪委审核后由分管站所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支出,报理财小组审核并提交班子会讨论后由分管站所领导审批。镇机关≤2000元的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镇长审批;>2000元≤5000元的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镇长请示书记、镇长后签批;>5000元≤10000元的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镇长请示书记、镇长并报镇纪委审核后签批;>10000元≤20000元的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镇长请示书记、镇长并报理财小组审核后签批;20000以上的支出,报理财小组审核后并提交班子会讨论后由分管财政的副镇长签批。党委、纪委、人大方面的经费支出,分管领导提出列支意见,送书记、纪委书记、人大主席审核后签批。
第十二条各种支出必须使用正规发票及其他有效票据,票据上必须详细说明支出内容及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能予以报销,对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规定、非法、虚伪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支出数额较大和支出项目较多时,应附支出明细或购物清单。
第十四条购买大宗物资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各种支出原则上当月发生当月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需在次月报销的,报销人员要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采购物资必须由2名以上人员办理,严禁少支多报,一经发现,严格按相关财经纪律处理。在镇机关所在地购买各种日常办公用品(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物品),由党政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后统一办理,未经办公室经手的物品和支出,由经手人自己负责。
第十七条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马关县财政局文件马财行【2014】16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支出必须开具工程项目建设正规发票,属于工程进度款支出的,应附工程进度情况说明材料,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附工程合同、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项目投资较大的还应附招投标相关材料、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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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严禁保管现金、账务。因公出差必需的开支,必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并经分管财政的副职签字后方能从财务室借出现金,并带有工作人员才能一同外出(特殊情况除外)。支出由工作人员办理,领导作好监督,事后应及时做好报账核销工作。一般干部职工因公出差需要借支现金的按同等要求办理并详细说明借款用途。借款数额较大的,应经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个人因公需要的财务借款,当月15日以前借出的,当月办理报账核销手续,当月15日以后借出的,可以延伸到次月办理。原则上不得超过45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外出学习、挂职锻炼除外),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的需要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的按贪污、挪用公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进度款原则上不再以预付款形式支付,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按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以公务名义借用单位现金用以私用,一经发现,一律按贪污、挪用公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照相机等用集体和国家资金购买的各种物资和办公用品及单位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严禁个人将集体资产占为己有或私自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集体资产实行造册登记,应列入固定资产的及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干部职工要爱护、保管、使用好集体资产,节约办公用品,禁止私人占用、借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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