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自2008-1-1 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62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4—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2、4.3.3、4.3.4、5.2.2、5.3.1、6.6.1、6.6.4(1)、6.7.2(8)、6.7.3、6.7.6、6.8.4(4)、6.9.3、6.10.2、6.10.3、6.10.4、6.10.5、6.11.4(1)、6.12.1、6.13.1、6.13.3、9.0.5、10.3.6、10.4.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在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和公安部的组织下,由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会同各参编单位,并在有关钢铁冶金企业、设计研究单位、公安消防部门等的协助下编制而成。
本规范的制定,遵照国家有关的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钢铁冶金企业建筑防火设计经验、有关消防科研成果和钢铁冶金企业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10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工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电气以及3个附录。
本规范正文中以黑体字(本网采用蓝色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邮政编码:10017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
陆波李刚进阎鸿鑫张道坚潘国友蔡令放刘东海高少青蔡承祐高海建卢少龙谈健芳丁国锋李龙珍经建生厉剑郭树林郭益民李彦军唐葆华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4 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管线布置
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安全疏散
5.2 建筑构造
5.3 建(构)筑物防爆
6 工艺系统
6.1 采矿和选矿
6.2 综合原料场
6.3 焦化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6.5 烧结和球团
6.6 炼铁
6.7 炼钢
6.8 铁合金
6.9 热轧及热加工
6.10 冷轧及冷加工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6.12 液压润滑系统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6.14 其他辅助设施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8.5 消防排水
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10 电气
10.1 消防供配电
10.2 变(配)电系统
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
10.4 防雷和防静电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附录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附录C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钢铁冶金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贮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1.0.3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二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钢铁冶金企业宜统一消防规划、统一防火设计。
1.0.5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主厂房 main workshop
包容主要生产工艺设备的厂房,如:炼钢主厂房、热轧主厂房等。
2.0.2 工艺厂区 process plant
相对独立的生产单元区域,如炼钢厂、自备电厂等。
2.0.3 主电室 main electrical room
轧钢车间内,安装轧钢主电机、变流装置、变(配)电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的建筑。
2.0.4 主控楼(室) main control building
除轧钢车间外,设有自动化控制设备、变(配)电设备等的建筑。
2.0.5 总降压变电所 general step-down transformer subs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