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合作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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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xx科技有限公司
出
资
协
议
二O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目录
出资协议 (1)
第一条合作目的 (1)
第二条新公司概况 (2)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及市场范围 (2)
第四条三方的责任 (2)
第五条员工录用 (3)
第六条保证与承诺 (4)
第七条终止和清算 (4)
第八条不可抗力 (4)
第九条保密责任 (4)
第十条违约责任 (4)
第十一条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5)
第十二条本协议生效及其他 (5)
出资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条合作目的
本项目目前由甲乙丙三位股东组成。
一、由甲方作为投资人,出资xx万元占该项xx股份。出任企业战略及投融资顾问,主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战略规划和品牌打造。其只参与运营过程监管,不直接参与日常管理运营。无薪酬。享有1个投票席位。协议期内,负责企业的运营、财务、采购和行政等方面监管事务,不直接参与项目的日常管理运营。
二、由乙方将销售资源及xx技术转化为技术股份占该项目33.3%股份。出任总经理兼企业法人代表,全盘负责项目的统筹销售运营和行政管理事务,无薪酬。享有1个投票席位。
三、由丙方将销售资源及xx技术转化为技术股份占该项目33.3%股份。出任技术总监,全盘负责项目的技术运营和行政管理事务,无薪酬。享有1个投票席位。
三方通过合作,成立以xx营销为主的企业,立足xx地区,打造网络资源最丰富的网络公司,实现共赢发展的目的。
第二条新公司概况
双方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xx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最终以甲乙双方协商后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公司选址及租赁、公司经营所需的设备、装修由甲方完成采购和装修,折算为甲方的股权;经营所需的办公室第一年为甲方的投资,第二年开始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及市场范围
公司主要从事网站建设及维护,网页设计、制作(以上经营范围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图文设计(不含制版),网络技术服务。
市场范围:以金华地区为主,其他地区后期战略扩张另行商议
第四条三方的责任
甲方、乙方和丙方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甲方责任范围:
1、负责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办理注册公司及其他组建事
宜
2、负责公司运营的决策结果
3、负责公司的渠道人脉的建立
4、协助公司处理经营所需的办公室场地、设备等租赁事项。
5、处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的责任范围:
1、负责开展销售、售后等方面的工作
2、负责公司运营的决策结果
3、负责建立营销渠道
4、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管理;维护营销渠道
5、处理新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丙方的责任范围:
1、负责公司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2、负责开展销售、售后等方面的工作
3、负责公司运营的决策结果
4、负责开发后期技术美工等支持
5、处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员工录用
新公司所需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条保证与承诺
1、双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公司的设立活动,任何一方不得以发起设立新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双方保证及时提供为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诺对本次合作中存在的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故意隐瞒等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乙丙方保证提供本次合作所涉及的核心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运营支持。
4、甲方保证其本次设立公司出资的合法性。
第七条终止和清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条款执行公司的终止和清算事宜。前期每月结算当月业绩,将利润的50%分配给投资人甲方,15%分配给乙
方;15%分配给丙方。当分配给甲方总金额达到投资金额后,利润金额每季度结算,将40%利润按照协议比例分红;剩余利润用于公司发展。
第八条不可抗力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因而无法执行合同条款。受阻的一方应通过传真和电传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之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说明无法实施合同或推迟执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根据事件对执行合同的影响,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是否终止合同,或减免责任,或推迟执行合同。
第九条保密责任
协议三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年。
第十条违约责任
公司的设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公司依法成立后,该设立费用经
甲乙丙三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公司因故未能设立时,已支付的设立费用由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方承担,如不因任一方的责任造成公司不能设立的,由三方共同分担。
第十一条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1、协议修改必须经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单方所作的修改、添加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须经协议三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经三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不遵守本协议内容;
(4)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具备上述情形,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二条本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各方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