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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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食品添加剂产品出厂检验。
三、职责
1.质检部负责产品出厂检验工作及相关记录的填写工作。
2.生产车间负责产品出厂检验的协调配合工作。
3.行政部负责产品出厂检验的资料的催缴和保管工作。
四、内容
1.产品出厂前对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产品进行批批检验。
2.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3.公司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
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
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
后持证上岗;
3)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于与制
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4.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报告记录,应包括检验食品的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购置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内容。
5.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
量等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