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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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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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仅指法定期 间不包括诉讼文书在路途上的时间。
第一节 期间
(四)期间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 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起计算审理期限。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 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节 来自百度文库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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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押是公安机关为了执行通缉、追捕或者押解任务而对犯罪嫌疑 人、罪犯等对象适用的临时性羁押措施。对于寄押时间和押解回 立案机关所在地路途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刑事拘留时间? 首先,从拘留的实质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 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依法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 施,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拘留的突出特点和实质特 征在于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它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强制 措施。寄押和押解的过程,同样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 夺。因此,在计算拘留时间时,应当将寄押时间和押解路途时间 包括在内。
第一节 期间
(三)期间计算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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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间 届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2.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 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 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4.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 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第二审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 限。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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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05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 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 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 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 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一节 期间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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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钟某、饶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兴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 将两人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1年9月2日,钟某、饶某被沈阳市沈 河区公安民警抓获 , 沈河区公安局从网上下载了兴宁市公安局在 2009 年上传在网上的拘留证 , 让钟某、饶某签名,向钟某、饶某宣 布刑事拘留,并将钟某、饶某寄押在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兴宁市 公安局接到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局通知后 ,立即赶往沈河将两犯罪嫌 疑人押解回兴宁 , 于 2011 年 9 月 8 日对钟某、饶某办理刑事拘留手 续,重新计算刑事拘留期间。兴宁市公安局对钟某、饶某重新计算 刑事拘留期间的做法是否正确?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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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设定 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因此,对案件中犯罪嫌 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来看,只有五种强制措施。因此,不 能任意扩大寄押的外延,将它视作一种独立的人身羁押措施。如 果将异地寄押及押解路途时间不计入拘留时间,那么对犯罪嫌疑 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就会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羁押过程就变成了 非法拘禁,甚至还会导致侦查机关利用没有拘留期间限制的漏 洞,变相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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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03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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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 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 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刑诉法》第104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 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 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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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二)期间的起算和届满 期间的起算,是指期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期间的届满, 是指期间应当到何时终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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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角度及法的效力来看。我国宪法明确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 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 公民的身体”,即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应该有法律上的 明确依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寄押”,所依据的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的规定,即“查获通 缉在案、越狱逃跑的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 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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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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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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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一)期间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完成某些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 的法定期限。 (二)期间的意义 1、防止诉讼拖延,保障刑事诉讼的及时进行。 2、保障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3、保障及时惩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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