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2017最新)
养血荣筋口服液质量标准提升研究
养血荣筋口服液质量标准提升研究摘要:目的:提高养血荣筋口服液质量标准。
方法:在原有陈皮定性薄层鉴别基础上,增加了君、臣药等定性薄层鉴别方法。
结果:鸡血藤对照药材、当归对照药材、补骨脂对照药材、何首乌对照药材、续断对照药材、芍药苷的定性薄层鉴别图谱斑点清晰,阴性对照无干扰。
结论:本方法操作简便、准确可靠、重现性好,可用于养血荣筋口服液的质量控制。
关键词:养血荣筋口服液;质量标准;定性薄层鉴别;养血荣筋口服液是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本院)根据老中医验方并结合临床实践研制的院内制剂。
在1997年7月取得北京市卫生局的批准,2005年换发批准文号为京药制字Z20053570。
此制剂由鸡血藤、当归、补骨脂等16味中药组成,临床应用多年,质量稳定,疗效好。
具有养血荣筋,补肾壮骨,活络散风。
用于腰膝疼痛,肢体麻木,关节屈伸不利、肿胀。
肾亏血虚证,腰椎间盘突出症。
养血荣筋口服液在本院生产使用将近25年,无不良反应上报。
2010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1】,对各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标准进行整顿,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标准。
我院医疗机构制剂养血荣筋口服液最初注册时质量标准仅有陈皮苷的定性薄层鉴别。
按此次标准整顿的要求,结合我们基层中医院的实际情况,对养血荣筋口服液的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提高。
在本次质量标准提高研究工作中,针对本制剂的组方,增加了7味中药的定性薄层鉴别研究,对原有的陈皮苷定性薄层鉴别予以保留。
本套鉴别方法提高了此制剂的质量标准,有效地控制了制剂的生产质量,使制剂的质量更稳定,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
现报告如下。
1.材料1.1仪器电子分析天平AR124CN(奥豪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三用紫外分析仪ZF-C(上海康和光电仪器公司);数显恒温水浴锅hh-s(金坛市良友仪器);超声清洗器JT-410HT(深圳市洁拓超声波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101-2AB(天津泰斯特);台式离心机TDL-80-2B(上海安亭/飞鸽)1.2药品与试剂纯化水(北京仁和惠康科技有限公司PW反渗透水处理系统)制备;养血荣筋口服液(3批201200406 12,20120406 13,20120406 14,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制剂室制);阴性样品按标准处方和制法制备;当归对照药材(120927-201212,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补骨脂对照药材(121056-201005,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制何首乌对照药材(121454-200903,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芍药苷对照品(110736-200630,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芒柄花素对照品(110703-201101,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其他试剂与试药均为国药集团化学试剂公司生产的分析纯级试剂与试药;1.方法与结果2.1薄层色谱鉴别2.1.1鸡血藤的薄层色谱鉴别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本品20ml,用石油醚(60~90℃)振摇提取两次,每次20ml,合并石油醚液,用三氯甲烷振摇提取两次,每次20ml,合并三氯甲烷液,蒸干,残渣加三氯甲烷0.5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
国中医药医政发〔〕号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对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满足临床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与中医临床需求结合不够、优势和特色体现不突出等问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药制剂特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临床应用效果良好的中药处方为基础研制而成,具有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等优势,体现了中医地域特色、医院特色、专科特色和医生的临床经验,是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能够弥补市售中成药产品不足,有利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能够服务于临床需求,有利于提高中医临床疗效;能够带动特色专科及医院特色建设与发展,有利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能够有效继承名老中医药专家的临床经验,有利于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能够为新药研发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促进中药新药研发。
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2024最新)》是北京市政府针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完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权益。
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内各类医疗机构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北京市销售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
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各级别的医疗机构。
二、价格审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需要经过价格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应提出价格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针对价格报告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制剂价格的合理性、适当性和平稳性。
三、价格调整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的实际情况和政府部门的要求,提出价格调整方案,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制剂的定价依据、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内容。
价格调整实施前,医疗机构应通过适当方式向患者和社会公示。
四、价格监督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监督。
对于价格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并依法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制剂价格的收费情况,接受价格监督。
五、价格争议解决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争议应当及时解决。
医疗机构和患者或消费者之间的价格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价格争议,维护患者或消费者的权益。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罚款等。
对于涉及医疗机构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暂停医疗机构的经营资格。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已经在实施前签订了价格合同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执行合同规定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在医疗机构内生产、加工、配制的药品。
总之,《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2024最新)》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权益,促进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10.11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年10月1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08•【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2017年10月8日)当前,我国药品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创新创业方兴未艾,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
但总体上看,我国药品医疗器械科技创新支撑不够,上市产品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差距。
为促进药品医疗器械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竞争力,满足公众临床需要,现就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临床试验管理(一)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
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机构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网站登记备案后,可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开展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3个以上临床试验。
注册申请人可聘请第三方对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备条件进行评估认证。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
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二)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和人员开展临床试验。
支持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医药高等学校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对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建立单独评价考核体系,仅用于临床试验的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评指标。
鼓励医疗机构设立专职临床试验部门,配备职业化的临床试验研究者。
完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保障临床试验研究者收入水平。
鼓励临床医生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活动,对临床试验研究者在职务提升、职称晋升等方面与临床医生一视同仁。
允许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依法同步开展新药临床试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分局: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提高制剂质量标准,完成制剂再注册工作,经研究,现将《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各有关医疗机构,并督促做好整顿和上报有关工作。
附件:1.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整顿技术要求2.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及质量标准整顿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3.部分原法定品种整顿意见表4.常用剂型规格表示方法5.集中研究结果确认表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附件1: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整顿技术要求一、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为指导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研究及技术审评工作,依据《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制定本技术要求。
二、除2007年1月1日后批准配制的中药制剂外,北京市已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均应按照本技术要求进行质量标准整顿,持有制剂批准文号的各医疗机构为各制剂品种的申请人。
申请人应根据本技术要求,对各自制剂品种的质量标准进行相关研究,提高质量标准,并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全部试验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三、本次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整顿工作包括规范制剂名称、处方、制法、说明书等内容,完善检验标准。
各品种如有涉及其他变更情形或超出本次整顿工作范畴的,应按《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另行申报。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定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医疗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置、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四条列入《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通用名称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收录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公布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同一品种规格标准制剂在本市内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即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区别GPP(国家药监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与非GPP制剂定价。
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制剂,GPP制剂比非GPP制剂,差价率不超过30%。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之外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自行核定价格,并将核定的价格按中药制剂抄送北京中医药学会,化学制剂抄送北京药学会,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定期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医疗机构同一种药物制剂,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的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对于通用名称与已上市药品相同的政府定价制剂,其最高零售价格应按不高于已上市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
第五条制剂价格核算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内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制定;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配制的,应包括税金。
计算公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制造成本=材料费+包装费+综合费用制剂制造成本要按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据实核算。
其中:1.材料费:指制剂投料中的原料、辅料、实际溶媒的合计费用。
材料费按医院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据实核算,计算公式为:材料费=处方耗用量×(1+损耗率)×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级,简称市药监局)。
市药监局是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并监督实施质量规范,牵头负责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三)依法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药品以及非处方药物目录的初审工作,参与地方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四)负责实施中药、民族药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国卫财务发〔2019〕64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价格正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医保发〔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2019年11月26日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现就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衔接完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为基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总体发展方向,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一)坚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的总体方向。
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
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药品经营者(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下同)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维护价格合理稳定。
(二)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
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健全公开透明的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机制。
完善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京卫药械字〔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7〕2号市中医局、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3号)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药械〔2015〕4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我市药品阳光采购政策,做好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及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除军队和武警系统,下同)应全面执行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政策。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阳光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的村卫生室用药应由区卫生计生委确定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机构代采代发。
二、供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全部按照阳光采购政策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医院自制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采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共用一个平台,药品采购目录实现上下联动、品种对接。
三、市医院管理局、朝阳区、延庆区所属试点单位医疗机构应按照试点单位细则采购药品。
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对纳入《药品基础数据库》中药品应参照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价格或短缺低价药品政策,自行或组成医院集团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竞价、议价,也可参照试点单位确认的药品价格,采取跟标的形式,确定本机构药品采购价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2.21•【文号】人社部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印发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目录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药品评审,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药品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药品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17•【文号】医保办发〔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药品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加快推进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形成全国“通用语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医保药品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通过国家医保局门户网站“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做好业务编码的信息维护工作。
附件:医保药品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附件医保药品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一、中药饮片编码中药饮片编码分4个部分共10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
其中,第1部分是中药饮片识别码,第2部分是标准分类码,第3部分是功效分类码,第4部分是中药饮片名称码。
中药饮片编码结构见图。
中药饮片编码的结构第1部分:中药饮片识别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T”表示。
第2部分:标准分类码,用于区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收录的中药饮片,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用“00”表示药典标准、部(局)颁标准或进口药材标准等国家药材标准收录的中药饮片;用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表示地方标准收录的中药饮片,如“11”表示《北京市中药饮片标准》收录的中药饮片;“99”表示其他标准收录的品种。
标准分类及代码见表1。
第3部分:功效分类码,根据中药功效大类划分,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京医保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3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做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工作,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7月18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京食药监药生〔2016〕39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6〕39号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加强我市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生产经营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局2016年第3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北京市中药饮片标准》中收载的二十七种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的毒性大小以及炮制方法的不同,将其分为两类管理,即第一类品种和第二类品种(见附件1)。
第3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的生产经营使用应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4条北京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请生产毒性中药饮片的应当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提出药品生产范围变更。
申请企业应符合本规定附件2的要求。
经审核同意的,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标注相应毒性中药材名称。
第5条生产毒性中药饮片应当设置独立生产车间,人流通道和物流通道严格分开。
在炮制、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差错,防止变质,并按规定标注专用标志。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6•【字号】京政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符合首都特点的医疗服务体系,现将《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6日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自2012年本市率先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以来,各项改革措施相继落地,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公立医院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4〕3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思路、原则与目标(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并发挥其关键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调整优化医疗服务体系格局,率先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重点推进“两个分开,三个机制,两项制度,三个支撑”体制机制改革,即持续推进医药分开、继续深化管办分开,着力在医保调控机制、价格调节机制、财政投入机制改革上取得突破,持续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发挥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支撑作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201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京发改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以下简称429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对《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京发改[2006]525号)进行了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429号文件中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剂型;2010年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北京医保目录》)新增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北京医保目录》所列的非处方药剂型,列入本市定价药品目录。
本市定价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最高零售价格。
二、列入本市定价目录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已经制定公布过价格的,在市发展改革委重新制定公布价格前,暂按已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过价格的,在市发展改革委定价前,暂由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
三、未列入国家及本市定价目录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对于退出本市定价目录但列入国家定价目录的药品,严格按照429号文件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药饮片、民族药和医院制剂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各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合理制定价格;相关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的优势,加大监管力度,积极有效地引导生产和经营,创造良性竞争环境,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五、对于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对于市场调节价药品,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_2011040111505242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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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2017最新)京发改[2008]135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定价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定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医疗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置、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四条列入《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通用名称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收录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公布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同一品种规格标准制剂在本市内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即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区别Gpp(国家药监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与非Gpp制剂定价。
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制剂,Gpp 制剂比非Gpp制剂,差价率不超过30%。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之外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自行核定价格,并将核定的价格按中药制剂抄送北京中医药学会,化学制剂抄送北京药学会,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定期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医疗机构同一种药物制剂,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的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对于通用名称与已上市药品相同的政府定价制剂,其最高零售价格应按不高于已上市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
第五条制剂价格核算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内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制定;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配制的,应包括税金。
计算公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制造成本=材料费+包装费+综合费用制剂制造成本要按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据实核算。
其中:1.材料费:指制剂投料中的原料、辅料、实际溶媒的合计费用。
材料费按医院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据实核算,计算公式为:材料费=处方耗用量×(1+损耗率)×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
损耗率:中药材最多不超过15%;中药饮片、饮片磨粉最高不超过10%,化学药最高不超过5%,辅助材料最高不超过3%。
2.包装费:指制剂内外使用的各种包装费用。
包装费由进货成本加合理损耗构成。
计算公式为:包装费=包装材料用量×(1+损耗率)×实际平均进货价格。
实际平均进货价格指上年加权平均进货价格。
包装材料损耗率:玻璃制品最高不超过5%,其他材料不超过3%。
3.综合费用:指医疗机构在计算制剂成本时应计入的燃料动力费、水电费、药物检验费、固定资产维护及其他费用等。
综合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主,原则上综合费用占制造成本的比率一般不超过50%。
对5元以下的医院制剂,其综合费用可以突破不超过制造成本50%的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但最终价格不得突破8元。
由于药物本身、生产工艺特殊性等原因,综合费用率超过上述作价办法规定的,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并将评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价格。
第六条制剂的零售价格按制剂的最小包装计算,尾数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10元以下(含10元)制剂零售价格保留到角;10元以上制剂零售价格保留到元。
第七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间调剂制剂,调剂价格可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制定,其零售价格不得突破政府价格管理的规定。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委托加工制剂,其价格管理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为保证政府定价制剂价格的准确、合理,各制剂配制医疗机构每年6月30日前应填写《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将本单位配制政府定价制剂的成本及核算的零售价格,按中药制剂和化药制剂分别送至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
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适时地核定或调整政府定价制剂价格。
第十条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制剂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摊费用,虚报价格。
制剂销售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医疗机构越权制定制剂价格、虚报定价成本、擅自提高规定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其它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日期:金额单位:元制剂名称剂型规格零售单位主要适应症:年生产能力本年预计销量上年实际销量上年全部产品销售额上年占全部产品销售比重% 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项目上年实际本年预计本年比上年单位金额上升% 一、主要原料及材料单位金额占制造成本的比重% 单位金额占制造成本的比重%一、材料费名称计量单位单耗上年实际本年预计其中:单价金额单价金额1、原料及主要材料2、辅料3、实际溶媒二、包装费三、综合费用其中:1、燃料动力小计2、水电费二、主要包装材料3、药物检验费名称计量单位单耗上年实际本年预计4、固定资产维护单价金额单价金额5、其它费用四、制造成本五、制造成本利润率六、零售价格小计填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E—mail: 邮政编码:地址:配制单位(公章):∙合同履行规则 /y/ht/1137948.html∙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责任及注意事项/y/ht/1137947.html∙仓单质押的法律效力如何/y/ht/1137946.html∙自愿写借条还是被迫/y/ht/1137945.html∙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y/ht/1137944.html ∙租赁合同详解 /y/ht/1137943.html∙租赁合同与购销合同有什么区别/y/ht/1137942.html∙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y/ht/1137941.html∙欠条未明确年份的,应当如何处理/y/ht/1137940.html∙设备租赁合同(三方协议)/y/ht/1137939.html∙谁有优先购买权 /y/ht/1137938.html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y/ht/1137937.html ∙商铺租赁 /y/ht/1137936.html∙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y/ht/1137935.html∙融资租赁合同 /y/ht/1137934.html∙合同法定解除后失业金如何领取/y/ht/1137933.html∙赠与合同的性质 /y/ht/1137932.html ∙工程投标 /y/ht/1137931.html∙租赁物的保管义务应当由谁承担,未履行保管义/y/ht/1137930.html∙融资租赁合同中因出租人随意变更买卖合同的处/y/ht/1137929.html∙《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y/ht/1137928.html∙解除合同通知书含义/y/ht/1137927.html∙对贷款人有哪些限制/y/ht/1137926.html∙店面租赁合同 /y/ht/1137925.html∙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了变动的,是否影/y/ht/1137924.html∙承揽人承担质量责任的形式有什么/y/ht/1137923.html∙陈凤荣诉张付花财产租赁合同转让纠纷案/y/ht/1137922.html∙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被鞭炮炸伤可要/y/ht/1137921.html∙广告位租赁合同 /y/ht/1137920.html∙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y/ht/1137919.html∙房屋租赁协议书 /y/ht/1137918.html ∙合同混同的性质 /y/ht/1137917.html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何在/y/ht/1137916.html∙个人房屋出租合同的条款及税收额/y/ht/1137915.html∙什么是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y/ht/1137914.html∙出租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y/ht/1137913.html∙门面房房屋租赁合同/y/ht/1137912.html∙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在哪里/y/ht/1137911.html∙特许经营的优点 /y/ht/1137910.html ∙未按约定支付版税《孟小冬》出版合同解除/y/ht/1137909.html∙劳动合同期满五种情况不得终止劳动合同/y/ht/1137908.html∙大额提现诱惑贷款人信用卡中介涉嫌诈骗/y/ht/1137907.html∙单方擅自解除合同承担法律责任/y/ht/1137906.html∙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异同/y/ht/1137905.html∙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何规定/y/ht/1137904.html∙自驾车租赁合同 /y/ht/1137903.html∙上海市房屋租赁 /y/ht/1137902.html∙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毁灭风险谁承担/y/ht/1137901.html∙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样式/y/ht/1137900.html∙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义务/y/ht/1137899.html∙汪小青与江焯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y/ht/1137898.html∙企业破产与劳动合同终止的解析/y/ht/1137897.html∙简单车辆租赁合同范本2018 /y/ht/1137896.html∙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行政行为违法纠纷/y/ht/1137895.html∙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y/ht/1137894.html∙父母将不动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成立赠与/y/ht/1137893.html∙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y/ht/1137892.html∙合同变更协议书,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y/ht/1137891.html∙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可以继续租赁吗/y/ht/1137890.html∙海南金泰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y/ht/1137889.html∙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y/ht/1137888.html∙租赁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y/ht/1137887.html∙门面铺面租赁合同 /y/ht/1137886.html ∙出租人应承担维修义务/y/ht/1137885.html∙借款实际未支付的,借条效力如何认定/y/ht/1137884.html∙国际贸易合同中货物的检验条款/y/ht/1137883.html∙上海天申副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y/ht/1137882.html∙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意事项/y/ht/1137881.html∙如何解除合同 /y/ht/1137880.html∙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y/ht/1137879.html∙被调至子公司工作,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y/ht/1137878.html∙特许行业 /y/ht/1137877.html∙合同变更协议范本2018 /y/ht/1137876.html∙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y/ht/1137875.html∙融资租赁合同中如何收取租金/y/ht/1137874.html∙租赁合同惹争议 /y/ht/1137873.html∙个人房屋出租是否一定要签订书面租赁合同/y/ht/1137872.html∙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y/ht/1137871.html∙大学场地租赁合同(商业活动)/y/ht/1137870.html∙青海保险合同纠纷有了快速处理机制/y/ht/1137869.html∙赠与合同能撤销吗 /y/ht/1137868.html ∙私贷公用的情况下,谁应当承担还款责任/y/ht/1137867.html∙公积金贷款人年龄期限已延长/y/ht/1137866.html∙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y/ht/1137865.html∙盗窃欠条收取欠款该定何罪/y/ht/1137864.html∙承揽人在哪些情形下才能行使留置权/y/ht/1137863.html∙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参考样本/y/ht/1137862.html∙华诚公司诉杨俊损害公司权益案/y/ht/1137861.html∙什么是法定义务 /y/ht/1137860.html ∙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的义务有哪些/y/ht/1137859.html∙无偿合同委托事项 /y/ht/1137858.html ∙十种房子不能租,小心/y/ht/1137857.html∙机械租赁合同 /y/ht/1137856.html∙购得玉雕竟为塑料制品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撤销/y/ht/1137855.html∙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y/ht/1137854.html∙食堂仓库保管制度 /y/ht/1137853.html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y/ht/1137852.html∙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y/ht/1137851.html∙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y/ht/1137850.html∙对不定期租赁的期限怎么确定/y/ht/11378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