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训合作项目协议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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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书法艺术人才培训合作项目协议书(草案)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3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决定联合举办宿州书法艺术人才培训项目,并于年月日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1、“本协议”指3方签订的“宿州书法艺术人才培训项目协议书”。

2、“经营收入”指3方因施行“合作项目”而产生的可以货币方式衡量的经济收入。

3、“经营成本”指3方为实现“经营收入”而发生的货币或实物财产支出。

4、“项目利润”为经营收入除去经营成本及相关税金的余额。

5、“项目资产”指3方为了本项目的开展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合作项目内容

1、3方共同以XXX方的名义推出培训课程,面向有培训需求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招生活动,同时,为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

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2、成立合作项目工作组,成员数为XX人,组长由XX方派出代表担任,

副组长由XX方派出代表担任,其余成员由XX方另行协商后派出。项

目组对外名称为“宿州书法艺术培训中心培训业务部”。

3、合作项目的整体运作由XXX方全面负责,启动资金由XXX方支付。启

动资金将包括项目前期课程开发费用、市场推广费用、办公费用、必要

固定资产的购置费用和其余经3方共同书面确认的费用。

4、XX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收费,并同意按本协议及附件或本协议的修正文件

向XX方和XX方分配项目利润。

5、本协议3方在银行建立项目专用共管帐户,作为本项目收入和开支的唯

一帐户。

三、各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2、1全面监督和指导合作项目的实施,对项目组成员的构成拥有推荐权和最

终否决权;

2、2审查合作项目的课程内容及推广方式,对课程的推广方式拥有最终否决

权;

2、3 随时审查经营成本的支出情况,可定期聘请专门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

计;

3、4 可随时检查本项目下学员学习效果,检查本项目师资水平,并提出整

改意见;

3、5 按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分得项目利润;

2、甲方义务:

3、1允许乙方在实施本项目时使用其名义,并尽力为乙方的上述行为提供方

便;

2、2 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向外界推荐和宣传本项目,并将所掌握的相关信息

及时向乙方披露;

2、3 向学员个人或单位收取培训费并开具发票,收费形成的经营收入应存

入本协议第2条第8款指定的专门帐户,未经其他合作方的书面一致同意,不得将经营收入用作经营成本、税金支出和项目利润分配外的其它用途;

2、4 在培训课程结束时,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带有“北京市西城区人才

培训中心”印章的结业证书;

3、乙方权利:

4、1根据市场需求决定合作项目的课程内容;

3、2 派出项目组成员;

3、3 派出合作项目师资,自主安排教学计划;

4、4随时审查经营收入的实现情况,可定期聘请专门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

计;

4、5 按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分得项目利润;

4、乙方义务:

5、1按第2条第5款提供项目所需全部启动资金;

4、2 负责本项目课程的市场推广,及日常的招生、教学和教务管理工作;

4、3 负责以合法的手段提供达到课程教学质量要求的师资队伍,承担因师

资队伍违反劳动法、税法或其他法律产生的后果;

4、4 实施必要的市场调研,整理资料,建立相应的人力资源数据库提供给

甲方和丙方;

4、5 真实记录经营成本支出情况,按甲方和丙方的要求随时披露和接受财

务审计;

5、丙方权利:

5、1 按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提取管理费;

5、2审查合作项目的课程内容及推广方式,对课程的推广方式拥有最终否决

权;

6、丙方义务:

6、1允许乙方在实施本项目时使用其名义,并尽力为乙方的上述行为提供方

便;

6、2 在本项目启动初期,为项目小组提供1间办公用房,1部直线电话;

6、3在培训课程结束时,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带有“北京金融人才开发服

务中心”印章的结业证书;

6、4 根据学员的要求,按有关政策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四、项目利润分配

1、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1条第5条的定义确定可分配对象;

2、丙方不参与项目利润分配,仅在分配前按本协议第4条第4款规定提取

管理费,管理费计入经营成本;

3、在乙方未收回项目启动资金前(乙方累计分配所得小于项目启动资金),

分得项目利润的80%,甲方分得项目利润的20%;在乙方收回项目启动资

金后(乙方累计分配所得大于或等于项目启动资金),分得项目利润的

70%,甲方分得项目利润的30%;

4、丙方管理费提取比例为经营收入的1%,每6个月提取1次;

5、甲方应在第2个会计年度开始的头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项

目利润款项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在收到另一方

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违约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第4条第4、5款约定,但未导致协议终止时,甲方

仍应向乙方和丙方按每周0.5%的利率支付利息,利息累计不超过违约款

项的5%。

六、仲裁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3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3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除非客观条件仍然不可能实施,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3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其它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3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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