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差异的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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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差异的统计调查

前言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目前,人们对收入分配不再仅仅是“不患寡而患不均”,而是普遍存在“既患寡更患不均”的心态。在此情况下,如果处理不当,社会不和谐加剧,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造成社会动荡和停滞不前。因此,关注收入分配的表现形式、分析收入差距的成因、探讨收入差距的治理对策,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善以及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快速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意完义与现实意义。

基本情况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常用的一种收入差距的测量指标,其数值在0~1之间。数值越高,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越高。按照国际通常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的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超过0.4为警戒状态,达到0.6则属于危险状态。

虽然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在近几年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但是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仍然较大。从总体收入差距看,据测算,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从2000年首次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后逐年扩大,目前已接近0.45。

(一)从城乡收入差距看

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28倍,比2005年的3.22倍扩大0.06倍,比2000年的2.79倍扩大0.49倍。2003—2006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倍数连续四年超过3.2倍,处于历史高位。

1980年-2007年宁波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示意图

(二)从行业收入差距看

2005年全国19个行业门类中在岗职工工资最高的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工资收入达到40558元,工资收入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工资收入为8309元,最高最低相差倍数为4.88倍,比2004年扩大了0.28倍,比2003年扩大了0.4倍。2006年各行业间最高最低工资相差倍数为4.75倍,较2005年略有缩小,但是依然处于较高水平。

(三)从地区收入差距看

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东部地区为12884元,中部地区为8690元,西部地区为9633元。东、中、西部地区收入差距倍数为 1.482:1:1.108(以中部地区为1)。与2003年的1.479:1:1.129相比继续扩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东部地区为5123元,中部地区为2815元,西部地区为2509元。东、中、西部地区收入差距倍数为2.04:1.12:1(以西部地区为1),与2003年的2.03:1.09:1相比继续扩大。数据表明,不同地区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四)收入差距扩大速度快

199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54元,比1978年增长了16倍,比1990年增长了2.9倍,扣除物价因素的影响,实际分别增长了3.4倍和1.4倍。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0.16上升为1999年的0.295,上升了13.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幅度高于农村。(五)失业、下岗职工成为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新构成

(六)高收入群体职业构成显露社会转型期特征

据国家统计局对城镇高收入户的专项调查,目前在我国城镇高收入群体的职业构成中,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比重最大(31.01%),其次为专业技术人员(25.15%);按收入水平看,私营企业经营者最高(2000年上半年人均月收入13445元),职业股民居其次(8491元)。收入前10位的另外8种职业是:社会中介服务人员、导游、股份制企业负责人、三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IT行业从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工艺美术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高收入层的人员结构显示出转型期社会中权利、财富、技能的显要程度同时并存的状况。

原因

第一是源于诚实劳动中努力程度和辛劳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在传统体制平均主义大锅饭环境中,“干好干坏一个样”。改革开放之后,总体的“勤快”程度提高了,但“勤快人”和“懒人”的相对差异仍然存在,新的体制和机制使“勤快人”和“懒人”的收入差异明显扩大。

第二是源于各人禀赋和能力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一些特殊的、稀缺的能力与才干,如企业家才能、科技人员创新能力,一旦在市场中具体化为竞争力,则相关收入差别的扩大,比努力程度带来的差别往往要高出许多倍。

第三是源于要素占有状态、水平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每一个社会成员在资金、不动产等方面必然有所差异,而由此带来的收入高低不同,也是客观存在的。

第四是源于机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不同的人做同样的事,可能纯粹由于时点不同,结果大相径庭。这里面机遇的因素也是不可否认的,在市场经济的某些场合,其作用还十分明显。

第五是源于现行体制、制度“明规则”因素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比如一般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明显高于非垄断行业,又比如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具体位置关系较大。

第六是源于现行体制、制度中已实际存在的“潜规则”而形成的收入差别。这大体相当于一般人们所说的“灰色收入”。

第七是源于不法行为、腐败行为而形成的收入差别。这相当于一般人们所说的“黑色收入”。

建议

(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重视。

许多外国专家认为,初次分配是由市场决定的,政府只能在再分配领域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缩小收入差距。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即使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的干预仍是显著的,市场的作用是有限的。虽然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行政性分割仍非常突出。

例如,国企的工资形成机制很难说是市场化的,工人很少有通过谈判进行博弈的权利;企业高管也不是竞争上岗的,他们的收入水平与其说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还不如说是既得利益者自我决定的结果。因此,减少和弱化政府的干预是初次分配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再分配领域也有许多地方需要改革:首先是要进一步解决逆向再分配的问题,坚决杜绝“抽瘦补肥”现象,使收入再分配真正成为政府“抽肥补瘦”社会政策的有力工具;另外,在政府财力容许的范围内,应加大再分配的力度,特别要在社保、医疗、教育等领域对贫困人群、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

(二)收入分配和财产分布都要关注。

30多年来,我国在收入分配领域发生了从平均主义盛行到收入差距过大的变化;同时,在财产分布领域则发生了从几乎没有个人财产到个人财产高速积累和显著分化的演变。根据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研究,我国在2002年全国居民财产总额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55。财产分布的不平等越来越成为收入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也是国家要求官员不仅要申报收入而且要申报财产的原因。

(三)实现相关信息的公开化和明细化,这是进行监督的前提。

比如,可把财政预算公开化和明细化,这样,各项消费中的公、私界线比较容易划分,预算外开支、“三公消费”(公务用车、公款吃喝、公款出国)问题能较容易解决,长期存在的工资制和供给制并存的局面也较易于克服,真正实现收入货币化的改革目标。

(四)杜绝权钱交易和官商勾结。

我国已形成了一个高收入阶层,对此应作具体分析: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富起来的高收入者,不应用泛泛的仇富心理去对待;但对于那些通过权钱交易和官商勾结而富起来的人,除了触犯刑律追究法律责任以外,则应通过改革割断他们利用权力获取收入和财富的途径。除了杜绝官商勾结外,目前值得注意的一个新问题是如何对待官商之间的角色转换问题。根据国际经验,官商之间的角色转换是可以的,当官之后可以当企业家,反之亦然,但有一条,就是不能同时具备两种身份,也不能利用当官期间形成的利益链条随后谋取商业利益。换言之,即使不同时具备两种身份,也必须割断两种身份之间的利益链条。应该说,我国在这方面的运行机制是很不健全的,亟须规范化。

(五)通过各种税收缩小收入差距。

目前社会上讨论得最热闹的是房产税、遗产税和资源税。这三种税收各国的做法并不一样,我们应根据国情加以考虑。遗产税有利于解决财产和收入差距的代际传递问题;房产税有利于遏制住房的投机和囤积行为,而且也有利于地方政府从难以持续的土地财政转向可以持续的税收财政;资源税有利于克服相关管理部门把管理权变为所有权的行为,而且资源所在地的税收分成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上的地区差别。引进这些税种,既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更要克服既得利益的阻碍,也许后者比前者更为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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