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意向书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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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公司

关于北京五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鞍山

目录

当事人 (3)

鉴于 (3)

定义 (4)

第一条本协议宗旨及地位 (5)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支付 (6)

第三条保障条款 (7)

第四条股权转让协议 (8)

五、保密条款 (9)

第六条本协议终止 (10)

第七条生效 (11)

第八条其他 (11)

签署页 (12)

本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由以下双方在中国鞍山市铁东区签署:

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注册于中国鞍山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北京公司,一家注册于中国北京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北京五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已经全部缴足,甲方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并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

2.北京五环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酒店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已经全部缴足,标的公司是酒店公司的股东并持有酒店公司100%股权。

3. 甲方同意在标的公司和酒店公司现状的基础上,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包括标的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乙方认可标的公司和酒店公司现状,并同意向甲方购买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

4.就本协议附件《股权转让协议(草案)》的内容与格式为双方所满意。待本协议条件成就后,双方同意按《股权转让协议(草案)》内容与格式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5.甲乙双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已表决通过转(受)让目标股权议案。

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定义

1. 股权转让是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目前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的事项。

2. 标的股权是指甲方持有并拟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

3. 转让完成日是指乙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

4.工作日是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工作日。

5.日是指日历日。

第一条本协议宗旨及地位

1.1本协议旨在于,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就标的股权转让事宜业已达成的全部意向作出概括性表述,及对有关交易原则和条件进行初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以积极推动股权转让的实施。

1.2 在股权转让时,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所作出的初步约定的基础上,就有关股权转让、资产移交、债务清偿及转移等具体事项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届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双方就股权转让有关具体事项达成的最终协议,并取代本协议的相应内容及本协议双方之间在此之前就相同议题所达成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各种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协议和合同。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支付

2.1 标的股权数量: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

2.2 标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 116014万元人民币,该价格为不变价格。

2.3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1/10,即11601.4万元,作为意向金,该意向金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转为股权转让款。

2.4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6亿元人民币。

2.5股权转让完成日后2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44412.6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保障条款

3.1 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时或之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存款***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保证金。如乙方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或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扣留保证金。如乙方完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该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3.2 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意向金(即11601.4万元)后,至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或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标的股权出让事宜再行协商或谈判。

3.3 乙方可根据需要对标的公司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乙方尽职调查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即“乙方尽职调查期间”)。如需甲方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予以配合。

3.4如甲方违反3.2款约定,乙方可以终止本协议,甲方应返还乙方意向金;如甲方提供的资料真实(或表述为达到本协议

4.1款先决条件)但乙方在尽职调查期间届满时仍未与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乙方在尽职调查期间届满时仍未完成尽职调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予返还乙方意向金。

3.5如乙方在尽职调查期间,发现存在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未披露之对外担保、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列明具体事项及其性质,甲、乙双方应当开会讨论并尽其努力善意地解决该事项。如乙方逾期未就上述事实向甲方提交书面通知,视为乙方认可不存在上述事实;若在乙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2日内,乙方和/或标的公司不能解决该事项至乙方(合理)满意的程度,乙方可于书面通知发出满2日后,以给予甲方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3.6双方拥有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协议能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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