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关于法院收费标准
法院执行费收费标准
法院执行费收费标准法院执行费是指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执行中,由执行人按照法定标准交纳的费用。
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执行程序的公平公正,也是执行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
下面将详细介绍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民事案件的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保全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其中,申请执行费是指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缴纳的费用,其标准为执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
公告费是指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告的费用,其标准为人民法院规定的标准。
送达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文书送达所产生的费用,其标准为人民法院规定的标准。
保全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等的收费标准也均有明确规定,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其次,对于行政案件的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申请执行费的标准为执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送达费、公告费等的收费标准也均有明确规定。
再次,对于刑事案件的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送达费等。
申请执行费的标准为执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送达费等的收费标准也均有明确规定。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同时,执行人在缴纳费用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谎报财产状况。
对于无法支付执行费用的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或者分期付款。
总之,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内容,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同时,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也会依法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保障执行程序的公平公正。
希望执行人能够依法履行缴纳执行费用的义务,同时也希望人民法院能够依法规范执行费用的收取,共同维护执行程序的公平公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2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保障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当事人适度负担和国家有限补贴的原则,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收费范围及项目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商事、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的;(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进行公示催告的;(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驿他保全措施的;(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
第三条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外,党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因以下事项发生的其他诉讼费用:(一)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补助费等差旅费用;(二)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补助费等差旅费用;(三)人民法院在执行或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四)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五)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六)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七)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法律文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所需的费用;(八)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民事法律案件诉讼费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案件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因提起民事诉讼而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
诉讼费是人民法院正常运作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民事法律案件的诉讼费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民事法律案件诉讼费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二、诉讼费的计算方式1. 诉讼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1)财产案件:按照财产总额的百分比计算。
财产总额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对方当事人反诉的财产请求。
(2)非财产案件:按照件数计算。
(3)知识产权案件:按照件数计算。
2. 诉讼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财产案件:诉讼费=财产总额×费率其中,费率分为以下几种:①财产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费率为5%;②财产总额在1万元(含)至10万元的,费率为4%;③财产总额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费率为3%;④财产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费率为2%;⑤财产总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费率为1.5%;⑥财产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费率为1%。
(2)非财产案件:诉讼费=件数×费率其中,费率分为以下几种:①知识产权案件:每件1000元;②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
三、诉讼费的具体标准1. 财产案件诉讼费标准(1)财产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诉讼费为500元;(2)财产总额在1万元(含)至10万元的,诉讼费为4000元;(3)财产总额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诉讼费为6000元;(4)财产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诉讼费为10000元;(5)财产总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诉讼费为15000元;(6)财产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诉讼费为20000元。
2. 非财产案件诉讼费标准(1)知识产权案件:每件1000元;(2)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
四、诉讼费减免和缓交1. 诉讼费减免(1)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诉讼费的,可以申请减免;(3)当事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诉讼费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
法院执行费收费标准
法院执行费收费标准法院执行费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执行费用负担人按照法定标准交纳的费用。
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面将对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立案费、执行费和其他费用。
其中,立案费是指在申请执行案件时,需要向法院缴纳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立案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申请执行的金额来确定的,一般为申请执行金额的一定比例。
执行费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为执行程序支出的费用,包括公告费、印花税、鉴定费等。
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一般是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来计算。
其他费用包括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其收费标准也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
其次,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还受到地区、案件性质、执行方式等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地区,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不同性质的案件,执行费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区别。
比如,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的费用标准就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外,执行方式的不同也会对费用标准产生影响,比如强制执行和协商执行的费用标准也会不同。
最后,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且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费用的收取必须合法合规,不能随意变动或增加。
执行费用的收取必须依法依规,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当事人在缴纳执行费用时,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以免影响案件的执行进程。
综上所述,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立案费、执行费和其他费用。
其收费标准受到地区、案件性质、执行方式等因素的影响。
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进行收费,确保执行费用的合法合规。
希望当事人能够了解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依法合规缴纳费用,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4.09.15•【文号】[84]法办字第117号•【施行日期】1984.09.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诉讼费用,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7月12日实施日期:1989年9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1984年9月15日(84)法办字第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现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中试行。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和经济纠纷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交纳下列诉讼费用:(一)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收十元至五十元,其涉及财产分割的,不另收费。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五元至二十元。
财产案件按照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收费。
不满千元的,每件收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1%收费;超过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6%收费;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3%收费;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2%收费;超过五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均按0.1%收费。
(二)财产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支付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旅车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它诉讼费用。
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财产案件受理费,按起诉的请求数额计算,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由人民法院核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应当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院执行费收取标准
法院执行费收取标准法院执行费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执行而产生的费用。
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是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收取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法院执行费收取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当事人对其有更清晰的了解。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费用,执行费用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公告费、拍卖费、保全费、评估费等。
执行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以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申请费,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需要缴纳的费用,其收取标准应当根据申请执行的金额大小进行相应确定,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执行成本之间的关系。
3. 管辖费,管辖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而需要缴纳的费用,其收取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进行合理确定,以保证法院的正常运转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的规定,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还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合理性原则,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确定,既要考虑到执行工作的实际成本,又要兼顾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避免因执行费用过高而影响执行工作的进行。
2. 公平性原则,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以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费用收取问题的规定》,对于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透明度,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应当清楚了解到执行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以便其进行合理的预算和决策。
2. 规范性,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应当规范统一,各级法院在执行费用的收取上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随意变动或增加执行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总之,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是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其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1.02•【字号】湘财行[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5〕28号2005年11月2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和使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诉讼费中的其他诉讼费是指:(一)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及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等费用;(二)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五)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庭外调查取证和庭外调解本案时按规定标准支出的差旅费用;(六)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而交纳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行政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费用收费标准行政诉讼费用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诉讼参与方按照规定向法院支付的费用。
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诉讼参与方的利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公正、公平。
下面将就行政诉讼费用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行政诉讼费用包括立案费、裁定费、调解费、鉴定费、公告费、送达费等。
其中,立案费是指申请人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向法院支付的费用,裁定费是指法院作出裁定时向申请人或者被告收取的费用,调解费是指法院进行调解时向申请人或者被告收取的费用,鉴定费是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向申请人或者被告收取的费用,公告费是指法院进行公告时向申请人或者被告收取的费用,送达费是指法院进行送达时向申请人或者被告收取的费用。
其次,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规定》,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案件的价值、诉讼参与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确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再次,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公布。
法院应当依法公布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诉讼参与方和社会公众都能够了解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最后,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法院在收取行政诉讼费用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收费或者私自减免费用。
同时,诉讼参与方在支付行政诉讼费用时,也应当依法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或者逃避支付。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费用收费标准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公正、公平。
希望各级法院和诉讼参与方都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保障诉讼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2022最新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2022最新⼈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更多关于法院诉讼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2022最新⼈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5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1000元;有争议⾦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的,每件交纳50元⾄100元。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
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
5%+1300元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9%+4800元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8%+6800元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7%+11800元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5%+41800元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2、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3、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
5%-100元4、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5、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6、100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0.1%+67400元三、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3、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
5%+520元;4、89。
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1、一般情况:200元;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
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六、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法院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标准人民法院诉讼费速算表一、财产案件收费标准1. 1万元以下50元;2. 10万元以下,标的额×2.5%-200元;3. 20万元以下,标的额×2%+300元;4. 50万元以下,标的额×1.5%+1300元;5. 100万元以下,标的额×1%+3800元;6. 200万元以下,标的额×0.9%+4800元;7. 500万元以下,标的额×0.8%+6800元;8. 1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7%+11800元;9. 2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6%+21800元;10. 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0.5%+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1.离婚案件收费标准比较单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1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可以归纳为:标的额×0.5%+500元。
这里所说的标的额包含10万元以下部分,如,请求赔偿金额为12万元,则诉讼费为120000×0.5%+500=1100元。
三、执行费收费标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有执行金额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1)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5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1.5%-100元(3)50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1%+2400元(4)100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0.5%+27400元(5)1000万元以上的,标的额×0.1% +67400元。
民事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民事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涉及财产的二审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以上诉金额为基数缴纳诉讼费用,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收费办法》进行计算。
以下是的小编为您提供的《诉讼费收费办法》中一审、二审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
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5.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2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如何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为统一标准,现通知如下:
1.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
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2.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审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可以按照有争议部分(金额或者性质)的债权金额计算诉讼费。
3.管理人债权审查的结论以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结果应当作为确定
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重要因素,并在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时加以考虑。
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审理完毕后,确定由债务人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结合破产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合理确定其清偿顺序。
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层报省高院立案庭、民五庭。
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8]5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8]5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在我省执行的诉讼费中部分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一)非财产案件: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上述受理费中其他收费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二、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文件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收取诉讼费前,要实行收费公示制,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相关政策。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法院其他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高法[2003]25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6]167号)中有关诉讼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与本通知不相符的其他有关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
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法院执行费是指在司法执行活动中,由执行人按照法定标准交纳的费用。
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执行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地了解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申请执行费。
申请执行费是指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需要交纳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执行标的额确定的,一般为执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
二、执行裁定送达费。
执行裁定送达费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裁定送达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裁定送达费的收费标准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一般是由执行人预先垫付,待案件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三、执行费。
执行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告费、拍卖费、鉴定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一般由执行人按照法定标准交纳。
四、强制执行催告费。
强制执行催告费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强制执行催告费的收费标准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一般由执行人预先垫付,待案件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以上就是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交纳执行费,以确保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同时,法院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收取费用,保障执行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司法执行的正常秩序。
法院执行费收取标准
法院执行费收取标准法院执行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而由法院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
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合理的收费标准既可以保障法院的正常运转,也可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下面将就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明确的依据和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并且公开透明。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收取的各项费用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收取,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其次,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是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的。
一般来说,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包括立案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拍卖费等多个方面。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调整的。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以保障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
另外,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是公开透明的,执行费用的收取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并且应当向执行当事人公示。
执行费用的收取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和合法的依据,不得随意变动或增加。
执行当事人有权对执行费用的收取进行申诉和质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最后,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
执行费用的收取是为了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恶意申请执行和执行程序中的不当行为,维护执行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总之,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保障法院的正常运转,也可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收取的各项费用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收取,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执行费用的收取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并且应当向执行当事人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希望各地法院在执行费用的收取方面能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07.28•【文号】法发[1999]21号•【施行日期】1999.07.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0日)宣布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8日法发[1999]21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已于1999年6月19日经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通过)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现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内容为: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上述费用的负担,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执行费。
法院执行费收费标准
法院执行费收费标准法院执行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人承担的一种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的。
下面将就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立案费、执行费、保全费等。
立案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支付的费用。
执行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被执行人承担的一种费用,包括执行裁定书的送达费、执行裁定书的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
保全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支付的费用。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并在执行程序中得到严格执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的规定,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还包括执行费用的减免和豁免。
执行费用的减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的特殊困难情况而对其执行费用予以减免的情况。
而执行费用的豁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的特殊困难情况而对其执行费用予以豁免的情况。
这些减免和豁免的情况,需要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方可实施。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的。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变化,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都需要密切关注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及时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以便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总之,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了解和遵守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方能够加强对法院执行费收费标准的学习和宣传,共同维护执行程序的公平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法[司]发[198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1989年7月12日法(司)发[198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
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
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省高院关于法院收费标准
第十条案件受理费,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计算,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独立诉讼请求的,根据该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第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双方或多方上诉的,上诉人分别预交。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立案时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原告、上诉人在起诉、上诉时预交。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活动中实际支出的邮寄费,按照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
(三)勘验、鉴定、公告、翻译等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根据案件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人民法院自行勘验、公告,没有实际支出费用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四)给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或根据案件需要而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交纳;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进行公示催告的;
(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其他保全措施的;
(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
第三条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外,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因以下事项发生的其他诉讼费用:
(一)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补助费等差旅费用;
第二十五条裁定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非讼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或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申请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行政案件中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勘验、鉴定、公告、翻译等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根据案件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人民法院自行勘验、公告,没有实际支出费用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四)给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或根据案件需要而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交纳;
(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每件交纳50元,要求赔偿金额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当事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以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权益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为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依照下列比例交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年2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保障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当事人适度负担和国家有限补贴的原则,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以及不予受理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上诉的,每件应交纳50元。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六)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
(七)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法律文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所需的费用;
(八)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一)行政赔偿案件;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涉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赔偿数额不足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有争议金额的,争议金额不超过一千元的,不另收费,争议金额超过一千元的部分按1%交纳;
第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原上诉人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重审后其他当事人上诉的,应当按照第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在作出重审裁判时,应对原上诉人的上诉费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终结诉讼、终结执行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不予退还。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但对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按辖权异议的案件。但对一审关于管辖权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下列两种情况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人预收申请执行费,但不得预收其他诉讼费用。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起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后未经法院同意,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后未经法院同意,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法院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时,已按省法院苏高法[2000]3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上诉须知,当事人已经签收的,该上诉须知视为催费通知。上诉须知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后未经法院同意,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不预交的,除经法院同意缓交、减交、免交的情况外,不予受理。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数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裁定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非讼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或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申请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行政案件中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二)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补助费等差旅费用;
(三)人民法院在执行或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二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判的,除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申请人提出新的证据引起再审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经再审改判的,不再变更原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十一条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其他诉讼费用,按以下方法预交:
(一)邮寄费,按照省法院苏高法[2005]1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当事人均在本市的,按当事人人数,每人预收100元;当事人在省内的,每人预收200元;当事人有一方在省外的,每人预收300元。上述费用由原告、上诉人向立案庭预交;
(二)其他诉讼费用,非财产案件及争议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预交:案件当事人均在市内的,收取500元;当事人均在省内的,收取800元,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在省外的,收取1000元;争议金额超过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的比例计算;争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此项费用由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向立案庭预交;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其他诉讼费用超出按前款第(二)项规定预收的诉讼费用的,由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视案件情况通知原告、上诉人、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预交。
第六条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二)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第十四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收取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得在立案过程中再行收取诉讼费用。但原受理的人民法院未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可按本意见的规定依法收取。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进行公示催告的;
(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其他保全措施的;
(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
第三条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外,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因以下事项发生的其他诉讼费用:
(一)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补助费等差旅费用;
第一章收费范围及项目
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商事、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