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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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种子的处罚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种子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种子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Hale Waihona Puke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提出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市农业委投诉。
行政处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的处罚)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发布时间:2015-11-13 来源:中国种业信息网【字体:大中小】(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从重处罚,并处以 15000-20000 元罚款。
形。
7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
为境外制 种的种子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种子法》第五十九
条: 责令停止生产、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主动消除或
经营,没收种子和违
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从轻处罚,处违法所得 5-7
法所得,吊销种子生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
倍的罚款。
产许可证、种子经营
和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2
生产、经 营劣种子
许可证或者营业执 照,并处以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五倍以上十
有违 法所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 一般处罚,处违法所得 7—9
的情形。
倍的罚款。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二千
不予处罚。
在国内销
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售的;从
境外引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主动消除或
农作物种 种子法》第六十一 子进行引 条:责令改正,没收
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处罚种植业部分自由裁量权基准

农业行政处罚种植业部分自由裁量权基准

农业行政处罚种植业部分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一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假种子。

一、认定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二、处罚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反本条货值在一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罚款;2、违反本条货值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违反本条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违反本条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5、违反本条货值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6、违反本条货值在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7、违反本条货值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劣种子。

一、认定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二、处罚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执行基准: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反本条货值在一千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罚款;2、违反本条货值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违反本条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违反本条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5、违反本条货值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6、违反本条货值在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7、违反本条货值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处罚

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处罚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种子生产经营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提出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市农业委投诉。
行政处罚(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处罚)流程图

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1、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假、劣种子的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假、劣种子的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12、阻挠、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1、违法农药货值一万元以下
视为情节较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பைடு நூலகம்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
2、违法农药货值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农药货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5、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八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6、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八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经营种子货值在五千元以下,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doc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doc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doc1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doc 13页)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种子发展规划,扶持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市场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种子产业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作物、林木新品种的培育、开发和良种推广,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种子专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子技术研究与应用、种子基地建设、品种试验及良种选育、示范和推广。

第五条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种子管理机构对区、县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市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林业安全。

第七条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和种子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九条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确定并公布本市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目录。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调查本市种质资源情况,并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保护、交流与利用种质资源。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市种质资源保护需求,承担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扶持和补偿。

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
假冒授权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严重
伪造数据3项以上或者出具虚假证明3份以上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德占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种子是农业、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也是科技进步的重要体现。

种子的优劣、余缺不仅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也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对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业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种子事业的发展和种子立法工作,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经过10年来的实践证明,《条例》对促进我国种子事业和农业、林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种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条例》的有些内容与实际要求,特别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需要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

这些问题主要是:种质资源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种子进出口等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法律的保护;种子行政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种子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比较普遍;种子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假冒伪劣种子坑农案件时有发生,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处罚规定不够有力,等等。

因此,为了适应当前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健全农业法律体系,解决种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障我国种子事业健康发展,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种子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1998年7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部分专家组成起草组,在农业部和原林业部工作的基础上正式开展起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解读洪易【期刊名称】《种子科技》【年(卷),期】2022(40)23【摘要】为了加强保护我国的植物品种,避免外来物种的侵害,确保种子正常生产经营,推动我国种子产业的全面发展,保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下文简称为《种子法》)。

《种子法》中对种子的定义是能进行繁殖的材料,包括种子、树叶、根茎等,而且该项工作内容是由农业农村部和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县级以上的同类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行政区内的农作物及林木种子工作。

各地区政府需要加大对种子的监管力度,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并根据相关的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农民的权益。

与此同时,国家应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对优质品种种子的保护力度,加强选育、生产等相关工作,把种子生产和品种选育相结合,对在保护种质资源,提升选育优选工作,推广优质种子等环节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制定奖励政策。

【总页数】3页(P109-111)【作者】洪易【作者单位】常熟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4;D923.4【相关文献】1.《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解读2.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政策解读3.健全种子法律制度推动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解读4.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章种苗和营造林管理第一节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至300公斤或者劣种子200公斤至6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至7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至6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至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1000公斤至2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至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2、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曲靖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一、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无违法所得的:(1)初次违反,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处:(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无违法所得的:(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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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70000元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
违反针对境外种子管理规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7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十八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90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八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六倍罚款。
2
生产经营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2)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3)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4)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5)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未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不按批准文件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批准文件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
违反品种审定、登记规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二倍以上十四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每不符合一项,处以两千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两万元。
涂改标签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病虫害扩散和损失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7
非法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能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又未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植物检疫对象接种试验的。
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生产经营假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七倍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7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八倍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9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九倍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10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
违反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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