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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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3月17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炜2016年4月22日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全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辽宁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及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到其他区域的旅游活动以及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葫芦岛市旅游业的发展,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突出海滨海岛、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红色旅游等休闲度假旅游特色。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资金,用于旅游业的规划编制、宣传推介、人才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旅游业发展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市、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服务、指导、监督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事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服务业、文化、工商、质监、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开展行业培训和交流、组织市场拓展、参与旅游促销、发布市场信息、推介旅游产品,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建议。

旅游业管理政策法规。

旅游业管理政策法规。

旅游业管理政策法规一、概述旅游业是指人们出门旅行、观光、度假所涉及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和。

为了保证旅游业的有序发展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旅游业管理政策法规。

本文将介绍我国旅游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二、旅行社管理政策法规2.1 旅行社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必须经过经营许可才能开展业务。

申请经营许可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旅游产品方案等。

经营许可的核发、变更、注销等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2.2 旅游合同管理《旅游合同法》明确了旅游合同的内容、签订、履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旅游合同一般包括旅游服务的品质、价格、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旅行社和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该法规定。

2.3 网络旅游管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旅游成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政府出台了《网络订票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对网络旅游平台、旅游企业等进行管理,保护游客权益,规范市场行为。

三、旅游景区管理政策法规3.1 景区门票管理《旅游景区门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景区门票的管理要求。

景区门票的价格、购买方式、优惠政策等都需要按照该法规定执行。

政府对景区门票的价格进行监管,以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

3.2 旅游设施安全管理旅游景区必须保证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景区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景区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的建设,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3.3 景区导游管理导游是景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导游管理条例》明确了导游从业的资格要求、行为规范等。

只有获得导游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导游工作。

导游在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规定,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旅游饭店管理政策法规4.1 旅游饭店设施管理旅游饭店作为游客住宿的场所,必须提供干净、舒适的环境。

《旅游饭店设施管理规定》明确了旅游饭店的设施要求,包括房间、餐厅、卫生设施等。

旅游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旅游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旅游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活动为核心,包括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品设计、旅游服务提供、旅游市场营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家实行旅游业监督管理制度,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旅游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安全,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二章旅游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旅游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和经营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旅游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悬挂旅游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旅游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旅游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旅游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或者地址;(二)旅游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旅游行程安排;(四)旅游服务费用;(五)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者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误导、欺骗旅游者。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符合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0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西宁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市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设施、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参加旅游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参观游览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专门或者主要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休闲等有偿服务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并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相结合,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保护、研究、利用的关系,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和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投入,改善旅游环境,扩大开放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发展民族旅游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开拓旅游市场。

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国旅游市场的管理,促使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经济发展,根据《旅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第二章旅行社管理第三条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旅行社服务,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旅游产品价格、费用构成和退换票、解除合同等相关规定,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旅游产品的真实情况。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第六章旅游网站管理第十一条旅游网站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在正式运营前完成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旅游网站应当明示其所提供的旅游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并明码标价,确保消费者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三条旅游网站应当对注册会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对会员信息进行保护,不得泄露或滥用。

>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明知他人从事违法旅游经营活动,仍然合谋或者提供支持,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作示例,非真实内容)。

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旅游市场管理办法旅游市场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旅游市场管理。

二、旅行社管理2.1 旅行社应当合法经营,取得相应资质,提供真实有效的旅游产品信息。

2.2 旅行社应当公开其资质信息、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3 旅行社应当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欺骗消费者。

三、导游管理3.1 导游应当取得相应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2 导游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旅游信息,不得私自修改行程或向游客推销非法产品。

3.3 导游应当尊重游客的合法权益,礼貌待客,不得有不良行为。

四、旅游产品管理4.1 旅游产品应当真实有效,不得虚假宣传或欺骗消费者。

4.2 旅游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违规操作或提供不安全的产品。

4.3 旅游产品制作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五、市场监管5.1 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5.2 对违法行为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5.3 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六、法律责任6.1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

6.2 对于严重违法、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7.2 其他有关旅游市场管理的规定,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为旅游市场管理办法内容,旨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旅游发展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管理办法一、引言旅游业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地方文化交流以及增强民众幸福感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展旅游业并加强管理,制定本《旅游发展管理办法》。

二、政策目标本办法旨在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增强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旅游发展规划1. 地方政府应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明确旅游发展目标和重点项目。

2. 旅行社应依据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旅游业务计划,并向地方旅游部门报备。

3. 旅游景区应根据地方旅游发展规划,进行景区规划和投资建设。

四、旅游业市场监管1. 地方旅游部门应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定期对旅行社和旅游景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服务质量、价格合理性等。

2. 对于存在违规经营、欺诈消费者等行为的旅行社和旅游景区,地方旅游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五、旅游业宣传推广1. 地方政府应加大旅游业宣传推广力度,提升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 旅游景区应加强自身品牌建设,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

3. 通过举办展览、推介会等活动,促进旅游资源的互动交流。

六、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1. 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旅游资源,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加强文物保护等。

2. 旅游景区应制定景区保护与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持生态平衡。

七、旅游投资与融资保障1. 政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投资,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2. 设立旅游投资基金,为有发展潜力的旅游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3. 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为旅游企业提供贷款和融资服务。

八、旅游业人才培养1. 政府应加大旅游业人才培养力度,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机会。

2. 旅行社与旅游景区应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1. 地方旅游部门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旅游管理经验。

2.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旅游交流,提升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西安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西安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西安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施行日期】2018.02.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西安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7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8年1月17日西安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西安市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情况,协调重大联合执法行动,研究解决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旅游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相关部门依照下列分工,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责任:(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二)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及其他游客集中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查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五)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景区门票捆绑销售、违规收费等旅游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实行城市化管理的游客密集场所、旅游景区周边乱设摊点、揽客、尾追游售、散发旅游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游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八)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监管及投诉处理;(九)网信部门负责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十)宗教、文物、质监、商务、食品药监、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与旅游行业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旅游景区行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行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行业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旅游景区作为一种特殊的旅游产品,不仅与旅游业的发展密切相关,还与地方经济、文化传承等诸多方面息息相关。

为了规范旅游景区的建设和经营,保障游客的权益,提高旅游景区的品质和服务水平,各地相继制定了旅游景区行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景区规划与建设、管理与运营、环境保护与安全等方面,探讨旅游景区行业的规范和标准。

二、景区规划与建设1. 法律法规依据景区规划与建设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城市规划法、旅游法、文物保护法等。

同时,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确保规划与建设与所在地的环境、历史、文化相协调。

2. 规划编制周期景区规划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土地、资源、环境等,编制周期要合理安排,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景区建设与管理景区建设应根据规划要求,确保景区内道路、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完善。

同时,要加强景区的管理,确保景区内的秩序和安全。

在景区管理中,应确立责任主体,建立管理机制,加强对人员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三、管理与运营1. 服务标准景区的服务质量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因素之一。

景区应制定服务标准,明确员工的服务宗旨和要求,如礼貌、热情、专业等,以提高游客的满意度。

2. 游客导引与讲解景区应提供清晰明了的导览图和标识牌,以便游客更好地了解景点和路线。

同时,景区应配备专业讲解员,向游客提供详细的导游讲解,使游客对景区的历史和文化有更深入的了解。

3. 安全管理景区安全是游客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景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游客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景区也应建立紧急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环境保护与安全1. 生态环境保护景区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游客流量,避免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景区应加强环境监测,对水质、空气质量、噪音等进行监测,确保景区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2. 景区安全隐患排查景区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景区内的设施和设备安全可靠。

同时,要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提示和警示,引导游客参观游览时注意安全。

无锡市旅游市场条例

无锡市旅游市场条例

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无锡市旅游市场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9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9日无锡市旅游市场条例(2019年10月30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经营第三章旅游安全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市场经营、旅游安全以及相关的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旅游市场应当纳入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坚持开放共享、诚信文明、绿色生态、公平公正,整合旅游资源,丰富产品供给,建立全域化、多元化、多层次的旅游产品体系,营造山清水秀、主客共享的旅游环境,加快智慧旅游建设,提升旅游者满意度,建设省内领先、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城市。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旅游市场发挥本市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优势,优化太湖山水、运河人家、吴韵古镇、游圣故里、陶都风情、江南田园、影视演艺等特色旅游产品。

引导旅游与商业、农业、工业、教育、文化、体育、康养等业态融合,推动观光、休闲、度假旅游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市场工作纳入全域旅游重点工作和目标管理责任体系;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多元化投资政策扶持,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市场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旅游市场工作。

2023修正版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旅游市场管理办法旅游市场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旅游市场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在现代社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游客权益,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旅游市场管理办法的起源、目的和主要内容。

二、起源和目的旅游市场管理办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旅游业发展的早期阶段。

随着旅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不正当的旅游经营行为也随之出现,严重损害了游客的权益,使得旅游市场的秩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旅游市场管理办法,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市场管理办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确保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满足游客需求。

3. 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4. 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

5. 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旅游市场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许可管理旅游市场管理办法要求涉及旅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经营。

许可证的颁发是对经营者经营能力和资质的审核,以保证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行。

2. 旅游合同管理旅游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要求。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旅游目的地、行程安排、费用等内容,力求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3. 旅游产品质量监管旅游市场管理办法要求旅行社、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必须保证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监管部门将定期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以保证游客获得高质量的旅游体验。

4. 游客权益保护旅游市场管理办法强调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保护措施和法律依据。

同时,对于游客的投诉和纠纷处理也进行了规定。

5. 旅游市场监管旅游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范围,明确了监管措施和方式。

监管机构将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石家庄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旅游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0•【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石家庄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张二辰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石家庄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规范旅游业管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把旅游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旅游业发展应坚持统一规划,适应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状况,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从事旅游业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破坏性开发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石家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旅游区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旅游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实施管理。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七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

旅游市场法律法规

旅游市场法律法规

旅游市场法律法规旅游市场法律法规1. 引言旅游市场作为一个涉及众多社会主体的领域,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各方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旅游市场中的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以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是我国旅游市场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条例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责任义务、许可审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旅行社必须依法办理业务许可证才能进行旅游服务。

该条例还规定了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责任,确保游客的权益得到保护。

3. 旅游合同法旅游合同是旅游市场中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重要法律依据。

《旅游合同法》对旅游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例如,旅游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旅游服务内容、游客权益保障等,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该法律还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游客提供了法律保障。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市场作为一种消费行为,受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

对于旅游市场来说,其中最重要的是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和责任规定。

游客可以通过该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旅游服务。

5. 旅游投诉管理办法《旅游投诉管理办法》是旅游市场中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旅游投诉管理的程序和具体要求。

游客可以通过投诉渠道来投诉旅行社或其他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不良行为。

该办法还规定了旅行社应当如何处理投诉,并设立了旅游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

6. 旅游市场价格管理旅游市场的价格管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我国对旅游市场的价格进行了一定的管控,旅行社不得滥收费用或变相涨价。

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价格法》、《旅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的实施,可有效遏制价格乱象,保护游客的权益。

7.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措施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爆发,旅游市场在疫情期间面临严峻的挑战。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和指引,以控制疫情的传播,并保护游客的健康和安全。

2023年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促进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的发展,保障特许经营主体的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特许经营条件第一条特许经营主体的资格特许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经营执照和资质;2. 具有良好信誉和声誉;3. 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经营能力;4. 清晰的特许经营计划和管理方案;5. 完备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的要求特许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要求:1. 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和市场竞争力;2. 对游客的需求有较准确的认知和分析能力;3. 项目符合旅游旅游胜地的定位和发展规划;4. 具备合理的投资回报预期和经营风险评估。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第一条合同订立程序特许经营主体与旅游旅游胜地管理机构应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署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条合同内容特许经营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双方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2. 特许经营的事项、范围、期限和地点;3. 特许经营主体的权益和义务;4. 旅游旅游胜地管理机构的权益和义务;5. 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条监督责任旅游旅游胜地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特许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旅游旅游胜地的形象。

第二条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旅游旅游胜地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终止合作等。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试行期限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条解释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旅游旅游胜地管理机构所有。

第三条违规处理对于特许经营主体的违规行为,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经济等措施进行处理。

结束语本办法的制定旨在促进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保护各方的利益。

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将为旅游行业带来更多的机遇和发展空间。

欢迎广大特许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共同推动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的繁荣发展!。

旅游行业管理制度的法律规范

旅游行业管理制度的法律规范

旅游行业管理制度的法律规范旅游行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旅游行业的有序发展和保障游客的权益,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旅游行业管理制度的法律规范,并探讨其对行业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一、旅行社管理制度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核心企业,其经营活动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注册资金、人员结构和经营场所等。

同时,旅行社需要依法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产品的价格、服务内容和责任承担等事项。

此外,旅行社还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质量监督和安全保障等方面。

例如,旅行社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纠纷,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导游管理制度导游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其行为也受到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的约束。

根据《导游管理条例》,导游需要取得导游从业资格证书,并且需要在正常工作期间佩戴工作证件。

导游还需要遵守导游守则,确保服务质量和游客权益。

此外,导游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工作期间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导游也需要接受相关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旅游景区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遵守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

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需要依法设立,并且需要通过质量等级评定,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景区还需要制定游客接待管理制度,包括票务管理、游客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此外,旅游景区还需要加强管理,确保景区内的秩序和安全。

景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加强对景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四、旅游交通运输管理制度旅游交通运输也是旅游行业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权益,国家对旅游交通运输制定了相关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

例如,《旅游车辆管理条例》规定了旅游车辆的准入条件、安全标准和运营管理等方面。

南京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旅游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5•【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旅游业管理办法(1998年6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京市旅游业管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定点商店、旅游定点餐厅、旅游商品定点生产厂家、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南京市旅游局是本市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区、县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行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扶持和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各级计划、规划、工商行政、财政、税务、公安、城建、物价、卫生、交通、市政公用、文物、文化、园林、市容、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征集旅游事业发展费,专项用于本市旅游宣传、促销,对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建设项目提供短期贷款,旅游公益性支出,旅游教育经费补贴和发展本地区旅游事业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建设项目第七条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建设项目,是指对具有游览价值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进行开发和建设,包括人造景观、游乐场所及为旅游者服务的配套设施。

第八条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建设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报批。

旅游法实施细则

旅游法实施细则

旅游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旅游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文将从旅游合同、旅游投诉处理、旅游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旅游合同1. 旅游合同的定义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行业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就旅游项目和服务内容、价格、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约定。

2. 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旅游合同应包含旅游线路、服务内容、价格、费用支付方式、责任及赔偿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权责。

3. 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旅游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且明确约定服务、价格、费用等内容。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

二、旅游投诉处理1. 投诉渠道的设置旅游经营者应当设置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等专门渠道,方便旅游者提出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

2. 投诉处理的时限旅游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初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解决和回复。

3. 投诉处理的程序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工作,包括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决定和回复等环节。

三、旅游监督管理1. 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取得资质,并及时进行更新和备案。

2. 旅游项目的审批旅游项目应当按照旅游规划和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并不得擅自改变或取消已经批准的旅游项目。

3. 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经营和服务质量。

四、旅游市场秩序1. 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旅游经营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低价陷阱、强制消费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2. 价格欺诈的禁止旅游经营者不得以虚构的价格欺骗消费者,应当明码标价,并说清楚包含的项目和服务内容。

3. 不合理限制和附加费用的禁止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旅游者的自由选择权,并不得违规收取附加费用。

总结:通过旅游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经营者要注重合同的规范签订和履行,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加强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旅行社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者地方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等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各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建立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

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四条地市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二)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三)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四)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五)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六)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太原市旅游管理办法

太原市旅游管理办法
(一)超出其业务经营范围向旅游者提供服务信息或进行招徕宣传的;
(二)将旅游团队安排在非星级饭店或非旅游定点经营单位消费,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三)使用不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的车辆运载旅游团队的;
第二十五条 旅游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太原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01027(颁布时间)
20)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文号)
太原市旅游管理办法
已经2000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一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和疾病救护等情况,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卫生、保险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为紧急救援提供方便。
旅游经营者在事故处理后,应当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理赔情况报告,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2001年2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八)按时上报统计、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具备旅游定点经营条件的饭店、餐馆、商店、文娱游乐等单位,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按规定颁发旅游定点标牌。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具备客运汽车营运资格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的,方可经营旅游团队营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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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区旅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市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在本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遵从宾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依法经营。

第六条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市场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同旅游管理部门管理旅游市场。

第二章旅游资源第七条开发旅游资源,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整体开发与局部开发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资源优势。

第八条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或潜在效益较高的区域进行评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旅游区。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建旅游景点,应征得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旅游区的发展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在报批前须经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旅游区、旅游景点的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应与全区旅游业总体规划相适应,建设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应采取措施,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

第十二条在风景名胜区、游览景点,禁止擅自采石、采矿、挖沙、取土、葬坟、采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第十三条旅游资源普查和评估工作,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宗教事务、文物管理等部门进行。

第三章旅行社第十四条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执行。

《旅行社管理条例》未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旅行社异地设立办事、经营机构,须经设立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并报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外国旅行社在本省设立常驻机构,以及本区旅行社在境外设立办事、经营机构,须经省旅游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在本区设立的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十六条旅行社不得出租、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停办,应在业务终止后30日内,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交还发证部门。

第十七条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业务,须经省旅游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非旅游经营单位和未经批准的旅行社不得经营(代理)或变相经营(代理)出国(境)旅游业务。

第十八条旅行社招徕、接待外国旅游者(团)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核发旅游签证。

第十九条旅行社组织、引导境外旅游者(团)住宿、就餐、购物、娱乐、乘车船,须安排在旅游涉外定点单位。

旅行社可按规定与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签订合同,收取佣金,但双方均应如实入帐。

第二十条旅行社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按国家规定标准交纳的对外宣传费,由地(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收取,按规定比例上交,不得擅自截留。

<a>第四章导游员第二十二条实行导游员资格考试、聘用和等级评定制度。

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并被旅行社聘用的,可向省旅游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的,不得私自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等级评定,按国家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导游员应持证上岗,佩带标志,按评定的等级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导游员不得索要小费、收受回扣、私收佣金、超计划安排购物,不得将境外旅游者带往非涉外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等。

第五章旅游饭店和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第二十五条利用外资建造旅游饭店应经省旅游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计划、外经贸等部门审批立项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旅游饭店须经省旅游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批准成为旅游涉外饭店,方可接待境外旅游者(团)。

第二十七条旅游涉外饭店符合星级饭店标准的,按国家标准评定星级。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宣传、经营。

星级饭店不得夸大星级进行宣传、经营。

第二十八条旅游涉外饭店聘请境外饭店管理公司(集团)管理,须经省旅游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实行旅游涉外定点管理制度。

餐馆、商店、车船公司(队)、娱乐场所、医疗保健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成为旅游涉外定点单位,须经地(市)旅游管理部门批准,报省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标志牌和经营许可证,由省旅游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三)不得擅自收取外币;(四)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五)不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六)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

第三十一条省内组建省级旅游企业集团,须经省旅游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旅游者第三十二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三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选择旅游场所、项目、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自主选择旅游商品;(二)了解旅游项目、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项目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五)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改正、给予赔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入境旅游者在本省旅游与境内旅游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二)尊重旅游地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三)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四)遵守旅游秩序,维护旅游安全卫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旅游安全与卫生第三十六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建立旅游安全定期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旅游管理部门及旅游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旅游安全与卫生管理的规定,建立安全与卫生管理责任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卫生设备、设施,对导游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管理部门应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与卫生措施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准营业。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旅游饭店和旅游涉外定点车船公司(队),应为自愿保险的旅游者代办人身保险。

第三十九条对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旅游经营者应按隶属关系和行业归口关系,建立双重计划统计和考核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报送财务、统计及其他有关报表。

第四十一条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审计制度,依法对本部门和国有旅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等。

第四十三条旅游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和导游员的年度检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旅馆、餐馆等服务业经营者以旅游服务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应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理赔工作。

第四十六条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一)旅游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二)旅游区旅游秩序;(三)旅游安全卫生状况;(四)旅游设施设备完好情况;(五)依法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旅游市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佩带行政执法标志。

对不出示证件或不佩带标志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四十九条旅游管理部门应配合工商、公安、环境保护、物价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区、旅游景点的收费、市场秩序、环境状况、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旅行社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a>》的,按《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未领取经营许可证或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县以上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导游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旅游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导游证,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由县以上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旅游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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