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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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一、概述民间借贷是指社会上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愿组成的借贷关系。

在中国,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增多,其违约和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定和有序。

二、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乙方应当将借款用途用于与之约定的目的。

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部法律法规。

其中,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诚信的,不得利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九条也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依据《合同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指导意见。

其中,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资质等,对各方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并予以保存。

同时,第六条也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借款和出借。

三、,民间借贷活动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安全、稳定、有序进行。

民间借贷的实务书籍

民间借贷的实务书籍

民间借贷的实务书籍
以下是几本关于民间借贷实务的书籍推荐:
1. 《民间借贷实务与案例选编》- 陆桂珍编著
该书主要以案例为基础,介绍了民间借贷的实务操作方法,
涵盖了各种常见的借贷方式和争议解决过程,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2. 《民间借贷实务》- 杨华张黎明编著
该书以实务操作为导向,详细介绍了民间借贷的各个环节,
包括借贷合同的签署、利率设置、贷款担保、追索债权等内容,旨在帮助读者对民间借贷实践有更全面的认识。

3. 《金融法律实务-民间借贷部分》- 张洪斌著
该书主要聚焦于金融法律实务中的民间借贷部分,以案例分
析为主,详细介绍了借贷合同的签订、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与变更、借贷利率的确定等方面的实务操作,并对争议解决进行了分析。

4. 《民间借贷实务与案例》- 程洪英编著
该书通过案例选编的方式,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民间借贷的实
务操作,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方式等,通过案例的讲解,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请注意,以上书籍仅为推荐,具体选择可根据个人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参考。

另外,建议读者在阅读时注意参考书籍的版本和出版时间,以确保内容与最新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民间借贷法律实务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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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审查:
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 度等情况。 2.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 3.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 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4.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
第四章 需要何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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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P2P业务运营的监管风险
P2P行业监管动 向
2011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开始进行风险 警示,这是最早的官方声音;
2013年11月,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提出了P2P的三大红线,即 “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提出了P2P的四大红线,相比三大红线增加了“明确 平台中介性质”;
2014年9月27日,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对P2P行业监管首提“十项原则”,这是官
方最新的声音。
第四章 需要何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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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P2P运营模式简述
运营模式
特点
代表平台
1、信息中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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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民间借贷诉讼管辖和时效问题
2.时效。
时效其间的起算点有两种:一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 的期限起算;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从债权人主张权 利时起算。
我们认为,借据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的,在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 还款及债务人没有承诺还款之前,均不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 效认定方面,不应轻易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时效 中断,应认定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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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实务书籍

民间借贷的实务书籍

民间借贷的实务书籍民间借贷是指在民间自发形成的非银行金融活动中,个人或企业之间以借贷形式进行的资金融通。

由于其快速、便捷的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借贷人和出借人参与其中。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民间借贷的实务知识,以下将推荐几本实用的书籍,希望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与民商法律纠纷解决研究》这本书通过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解读,深入探讨了民间借贷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及其解决方法。

全书从实务案例中提炼出的纠纷解决经验和方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同时,书中还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起草和重要条款的设计进行了详细讲解,为读者提供了实用的操作指南。

《民间借贷与信用管理》这本书从信用管理的角度出发,详细介绍了民间借贷中的信用风险控制、评估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引入信用评级体系和风险管理模型,读者可以更好地把握借贷人的信用状况,避免风险和损失。

此外,书中还涉及信用担保和抵押物管理等内容,为借贷人和出借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民间借贷合同范本及案例解析》这本书以实用为导向,提供了大量民间借贷合同样本和案例解析。

读者可以通过学习典型案例,了解合同编写的注意事项,合理规避借贷风险,并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书中的范本还覆盖了各类借贷合同,如个人借款合同、企业借款合同等,对不同读者群体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民间借贷运营与管理指南》这本书从运营和管理的角度,详细介绍了民间借贷的运作流程和管理方法。

书中包括了合规风险管理、投资组合构建、债权追收和法律合规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那些想要开展借贷业务或进行民间借贷投资的人来说,这本书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参考书籍。

以上是对民间借贷实务书籍的简要介绍,这些书籍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来深入讲解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信用管理、合同设计以及运营管理等内容,能够全面提升读者的理论水平和实操能力,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各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希望读者能够通过阅读这些书籍,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民间借贷的实务知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民法典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1)⾃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2)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3)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七⼗六条、第六百七⼗七条、第六百七⼗九条、第六百⼋⼗条 ⼆、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可否起诉 1、凭借条可以进⾏起诉,但如债务⼈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本⼈或有关经⼿⼈员到庭,陈述款项现⾦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当事⼈和法庭的询问。

⼈民法院会根据现⾦交付⾦额的⼤⼩、出借⼈的⽀付能⼒、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

律师建议对于数额较⼤的借款应以银⾏转账的⽅式交付给借款⼈。

2、借贷合同当事⼈既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违约⾦的,如利息、违约⾦之和超过年利率百分之⼆⼗四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民法院不予⽀持,且在债务⼈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民法院亦会主动进⾏审查。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最⾼,不能超过规定的36%。

⼀般都规定是在24%左右,如果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部分法院是不会进⾏保护的,⼀般都会予以驳回。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作者:肖黄鹤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3期一、概述与程序要点民间借贷是指在自由市场经济下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从传统社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到商业社会下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的资金周转,民间借贷已成为商业社会中最为常见的经济行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显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激增态势,2014~2018年近五年间涉民间借贷的各类案件中,民事案件占8,542,224宗,执行案件22,344宗,刑事案件15,934宗,行政案件2,078宗,国家赔偿案件307宗;其中,2017年超过220万件,2018年不完全统计也已超200万件。

从标的额看,前述统计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占比85.15%,标的额5千万到1亿元的计2,286宗,标的额1亿以上的计846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成为司法审判中常见、多发的一类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定性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在排除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后市场主体之间自发的金融借贷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司法实践中法院等司法机关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根据前述规定,实践中倾向性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法人,故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资金融通业务应定性为民间借贷行为。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问题中,实务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对“接受货币一方”的认定作出了司法有权解释,相关法条也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人民法院援引最多的法条②。

实践证明,迄今为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在实践中应存在两种不同情形的解释,即既可能指向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指向借款人所在地,不同解释和认定结果视乎当事人在个案中的请求和争议问题的实质。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借款本金。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 借款利息的计算;3. 逾期利息的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1)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2)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甲方未对乙方主张的逾期利息提出异议。

2. 法院审理意见(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故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3)关于逾期利息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国家规定的逾期利息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逾期利息。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甲方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逾期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2.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0万元;3. 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法律实务

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法律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 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 力等条款。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每个合同的 必备条款
不具备不影 响合同的成 立
不具备时, 协议补充或 依法确定。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的方法
买卖合同内容大纲
01 一、买卖合同概述 02 二、买卖合同审查要点 03 三、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对方主张权利,并保留证 据。
第三节 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合同最大的风险是不能促成交易!
民间借贷内容大纲
01 一、民间借贷概述 02 二、民间借贷审查重点 03 三、民间借贷风险
第一节 民间借贷概述
一、出借人身份
需要审查出借人的身 份,以防止出借人被认定 为职业放贷人。
需要审查出借人的资 金是否是自有资金,以防 止套路贷。

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

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

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民间借贷有关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一、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以约定为准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表述为利息1分或者1分利,此种表述属于约定明确,按照交易习惯作有利解释)。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一般实务中会按照1倍的lpr进行计算。

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本金+使用期限------方能产生利息一些民间借贷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三、有条件的认可复利同一合同项下的分期借款,前期利息可以作为计入后期本金,但是利息上限仍以最初本金和合同成立时4倍LPR为计算依据。

金融借贷可以计算复利;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

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

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泛存在的于民间的⼀种⾦融活动。

民间借贷是⾃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为,相较于银⾏贷款更加⾃由,同时也增加了风险。

那么,即将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民间借贷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家。

⼀、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是否属于⾼利贷⾼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额利息的贷款。

根据《中国⼈民银⾏关于取缔地下钱庄以及打击⾼利贷⾏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借贷利率由借贷双⽅协商确定,但双⽅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民银⾏公布的⾦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利借贷⾏为。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所以在实务中,界定民间借贷和⾼利贷主要标准就在与利率的⾼低,⾼利贷的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要⾼,并且过⾼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关于“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的相关解答,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放⾼利贷,且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可以到店铺进⾏咨询,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是怎样的进⾏民间借贷时,借贷双⽅可以签订借贷协议,民间借贷产⽣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诉讼解决纠纷,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是怎样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可以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处理,提起诉讼的,由合同履⾏地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原则1、⼈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借据;⽆书⾯借据或⽆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利害关系的两⼈以上的证⼈证⾔来⽀持⾃⼰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约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3、公民之间的定期⽆息借贷,出借⼈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民间借贷的法律实务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民间借贷的法律实务

金融与财经JINRONGYUCAIJING502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大揭发造假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力度。

使国家经济在法制的轨道上正常营运。

(3)加强完善企业会计信息化网络随着信息化网络建设和会计电算化的广泛应用,将传统会计业务融入到现代科技当中,所以大力开辟计算机在企业会计业务中的应用领域,使信息网络应用的触角延伸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紧密相连,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会计信息随意性。

2、在微观上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定,建立科学的行业监管体系,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知识。

(1)加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

包含内部财务监察、内部稽核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各种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的审批、领报制度,为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2)强化行业监管。

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和法律责任意识,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操作;(3)改革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建立会计委派制。

我国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会计虽是企业的人,却肩负着企业会计核算和国家会计监督的双重任务,既要为企业会计核算服务,又要为国家会计监督服务,要解决这种双重身份和双重目标问题,国家应建立服务机构推行会计委派制,保证会计人员业务管理的独立性,使其更好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达到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目的;(4)强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意识和责任。

要求按照修订后的《会计法》第4条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规定执行,履行法律义务;(5)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认真执行《会计法》,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规范整个会计处理过程,使会计信息失真在源头就得到有效控制;(6)加大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教育的力度,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好处费”背后的民间借贷纠纷实务处理

“好处费”背后的民间借贷纠纷实务处理

“好处费”背后的民间借贷纠纷实务处理——蒋斌律师/文【案情背景】该案是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之所以特殊在于该案属于典型的“名为借贷、实为好处费”类型的纠纷。

正如被告王先生辩称涉案款项23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在商业合作过程中给付的“好处费”。

然而,这种给付的所谓的“好处费”行为,最终如何认定呢?且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案情概要】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相识于2017年,当时张女士之子承接了王先生就职所在公司的保洁工作。

自2017年1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张女士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先生转账23万元。

张女士自称,王先生以还房贷为由向其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

但后来张女士发现王先生实际并未买房,于是停止借款,并于2024年1月5日向王先生发送律师函要求其返还全部借款,王先生收到律师函后拒绝返还,并且王先生主张该款项为斡旋张女士儿子公司成功承接王先生所在物业公司保洁工作而给付的“好处费”,以及“过节费”等,但王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本人与张女士本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及费用约定。

【争议焦点】张女士与王先生之间的纠纷,是否是民间借贷纠纷?是否满足民间借贷成立的两大要素:借贷合意+实际交付?1、借贷合意的认定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借贷约定,虽未签订书面借条,但借款发生的时间跨度长、转账次数频繁且金额相对固定,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此外,原告提及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以及被告以还房贷为由借款等细节,以佐证借贷合意的存在。

被告否认借贷关系,辩称涉案款项为合作费用或“好处费”,但未能提供书面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及费用支付的明确约定。

其所谓的协助张女士儿子成功承接保洁事宜而给付的“好处费”及节假日费用等说法,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且与常理不符,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仅通过私人微信转账支付“好处费”,而未通过公司正规渠道进行财务结算,不符合正常商业合作的操作模式。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 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 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关于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相关的合同协议:合同主体:1、出借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规范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明确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借贷活动符合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权利义务:1、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11 权利11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112 有权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

12 义务121 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122 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保密。

2、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权利21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12 有权要求出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借款。

22 义务221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22 如实向出借人告知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223 接受出借人的监督,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财务信息。

违约责任:1、若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应按照未提供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21 按照逾期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逾期利息。

22 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若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争议解决方式: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解释(3篇)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扩大,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解释及实务分析进行探讨。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及法律特征1. 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自愿原则,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2. 法律特征(1)主体资格: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是最主要的借贷主体。

(2)合同性质:民间借贷属于合同行为,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借贷合同。

(3)自愿原则:民间借贷遵循自愿原则,借贷双方应当基于真实意愿进行借贷。

(4)利率限制: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解释1. 借贷合同的效力(1)合法有效:借贷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借贷双方真实意愿,合同内容明确,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2)无效合同:借贷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高利转贷、非法集资等,借贷合同无效。

2. 借贷合同的履行(1)还款期限: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借款人应当按时还款。

(2)还款方式:借贷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方式还款。

(3)利息支付: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3.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约定出借资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案件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中断与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或当事人一方催告对方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

四、民间借贷案件实务分析1. 案例一: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出借人起诉追讨债务分析:本案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款,构成违约。

我国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我国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试论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受到很多人的推崇,有着广泛的市场,但民间借贷存在很多问题,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严格控制。

2003年以后,国家逐渐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开始对民间借贷鼓励、引导和扶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民间信贷出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而伴随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上。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民间借贷的公证实务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因此,就此问题和我多年接触民间信贷公证经验谈谈个人在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想法,与广大同行共同探究。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法律特征(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出借自有合法资金、双方基于合法目的、在未与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主体之间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

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借贷产生的抵押生效。

我国民间合法的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通过中间人借贷(如担保公司)、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典当。

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办理的借款合同大部分是出于盈利为目的,由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具备依法强制执行性,这种合同对我们审查合同的严格性要求交高。

要求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强制执行整个过程中。

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法律素养和办证原则极高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过失和懈怠。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合同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办理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否则,公证员无法审查,不能办理公证。

《关于办理民间贷款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民间贷款合同经公证后,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纠纷的十大实务要点

民间借贷纠纷的十大实务要点

民间借贷纠纷的十大实务要点
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需要注意的十大实务要点:
1. 协议书,首先要核实是否存在书面借款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证据保全,在纠纷发生后,要及时保全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借贷事实。

3. 利息计算,对于借贷纠纷中的利息计算问题,需要根据协议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确保利息的合法性。

4. 还款证明,借款人应保留还款凭证,确保还款事实的证明,避免出现还款纠纷。

5. 法律适用,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以便在纠纷处理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6. 调解协商,在纠纷发生初期,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
纠纷,减少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关系。

7. 诉讼时效,要注意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避免因时效性问题导致无法维权。

8.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一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9. 法院裁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裁决,依法解决纠纷。

10. 执行程序,一旦获得法院裁决支持,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程序,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

总之,处理民间借贷纠纷需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合法合规地处理借贷关系,避免引发更大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要注重协商解决,减少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关系的和谐。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法人之间、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以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的借贷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的灵活性,也容易出现各种纠纷。

因此,了解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下:(1)合同形式: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内容: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借款用途: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借款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未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

(2)借款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借款合同:①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借款合同的履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I.【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II.民间借贷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纠纷,在实战中应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随着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民间借贷关系将会更趋规范,市场也更趋开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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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123条规定)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被执 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有约定但超过法律规定的----按照《民通意见》123条:出借人要求借款人 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利息按照最高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的4倍来计算。 逾期违约金和利息都约定的----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和违 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但是违约金过高,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调整请求。但两项相加不超过银 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19
五、关于借贷担保的认定问题
1、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性质上属 于违法。 2、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的限制,擅自兼营放贷业务,法 院在审查借贷合同及保证合同时,尤为严格,发现此类情 况或不予支持。
20
六、关于民间借贷诉讼管辖和时效问题
1.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
25
二、发展历史与现状
2005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通,标志着P2P网络借贷(以下亦称P2P网贷
或P2P借贷)的诞生。
在此榜样的带动之下,2006年2月,美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Prosper上线运营; 同年5月,我国宜信公司成立,从小额信贷角度切人P2P借贷。 2007年5月,LendingClub在社交网站Facebook上推出P2P借贷应用; 同年8月,我国的第一家基于互联网的P2P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
6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审查:
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 度等情况。 2.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 3.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 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4.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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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借贷证据的认定问题
1、借据的认定 2、本金的认定 3、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4、关于取证
录音证据合法性的三要件 录音时需注意的细节 录音谈话过程注意的事项
第四章 需要何种文化
13
四、关于借贷利息的认定问题
(一)借期利息
利息未约定的---视为不用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211条) 持
10号),债权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订立合同中,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 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 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2期“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必须四个条件同时满足:非法性 公开性 利诱性 社会性
类别 个人 单位
金额起刑点 20万 100万
户数起刑点 30户 150户
损失起刑点 10万 50万
其他
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的
扰乱金融 秩序情节
严重
10
二、关于诉讼主体的认定问题
1.关于企业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企业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以及存 在其他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未经依法批准从事 借贷活动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金融企业签订的借贷
17
四、关于借贷利息的认定问题
(四)关于利息直接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否则,依实际借款额
计息(《合同法》第200条)
18Βιβλιοθήκη 四、关于借贷利息的认定问题
(五)关于复利的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
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
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P2P平台仅为信息中介,不担任任何担保或保证人的角色,如 果借款人违约,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违约后果
拍拍贷
2、信用转换模式 对接担保公司、对接小贷公司或进行本金保障
利息有约定的,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支
利息有约定的,但超出法律规定的---以最高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来计算(《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利息有约定,提前还款的---依照实际借款期计算(《合同法》208条) 借款合同无效的----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
七、刑民交0叉4借贷需案要件何的种处文理化
题外篇 我国P2P业务政策法规与运营模式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01 文化前知识概言述
02 企业文化概述
老板跑了 ,问题来了
03 为啥要做文化 04 需要何种文化
资本运作
拆 东 墙 补 西 墙 墙 墙 不 倒
借 新 债 还 旧 债 债 债 不 还
2014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提出了P2P的四大红线,相比三大红线增加了“明确 平台中介性质”;
2014年9月27日,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对P2P行业监管首提“十项原则”,这是官
方最新的声音。
第四章 需要何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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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P2P运营模式简述
运营模式
特点
代表平台
1、信息中介模式
来源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由调研课题组组长:杜万华;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编著。 7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二)下列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的,在 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宜予以支持,其合法化问 题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中关于合会的相关 规定处理;
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非法投 资融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
来源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由调研课题组组长:杜万华;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编著。
8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三)非法民间借贷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集资诈骗罪 4.高利转贷罪 5.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21
六、关于民间借贷诉讼管辖和时效问题
2.时效。
时效其间的起算点有两种:一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 的期限起算;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从债权人主张权 利时起算。
我们认为,借据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的,在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 还款及债务人没有承诺还款之前,均不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 效认定方面,不应轻易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时效 中断,应认定时效中断。
来源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由调研课题组组长:杜万华;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编著。
22
七、刑民交叉借贷案件的处理
侦查机关立案受理的,法院应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不予 立案的,案件继续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 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侦查机关立案的,应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侦查机 关不予立案的,案件继续审理。
P2P是Peer-to-Peer Lending的缩写。究其实质,P2P其实就是小额借款的理财产品,把小额借款的需求 发布到网上,通过向大量缺乏投资渠道的个人投资者筹资的方式完成融资,而投资者也利用这个机 会获取远高于银行回报的理财收益。
P2P平台的作用: ①信息中介,把借贷两端需求对接起来; ②风险控制,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保证借款人到期能还钱。
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14
四、关于借贷利息的认定问题
(二)逾期利息
无约定的---逾期还款的,在还款期限内的利息无需计算,但需要支付逾期部分的利 息。利率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逾期利息。
从2011年开始,我国的P2P借贷市场开始爆发,平台数量和年度总交易额均以每年 4—5倍的速度递增。
26
三、我国P2P的政策法规保障
P2P平台提供居间撮合服务的合法性 投资人及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的合法性 投资人通过P2P平台获得的出借资金收益的合法性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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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P2P业务运营的监管风险
P2P与非法集 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新闻发布会------《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25日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出台以来又一个重要法律政策规定,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 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 理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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