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参广东省医疗机构
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专科医疗机构名单3
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专科医疗机构名单
一、精神疾病专科医疗机构(8家)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江村院区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荔湾门诊部
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
广东省第二工人医院精神病区
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
广州白云心理医院
广东省人民医院惠福西门诊部广东省精神病研究所专科门诊
二、肿瘤专科医疗机构(2家)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三、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3家)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广州市胸科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传染病专科门诊
四、眼科专科医疗机构(1家)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五、口腔专科医疗机构(2家)
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六、皮肤专科医疗机构(2家)
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门诊部七、骨伤科医疗机构(3家)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越秀区正骨医院
荔湾区骨伤科医院
八、儿童疾病专科医疗机构(4家)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妇婴医院
广州市儿童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儿童医院。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2024年下半年医保考试试题
2024年下半年医保考试试题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一、单选题1、参保人在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出示有效的()。
A.身份证B.银行卡C.诊疗卡D.就医凭证 [单选题] *A.身份证B.银行卡C.诊疗卡D.就医凭证(正确答案)2、参保人办理普通门诊选点手续时,医疗机构应当登记参保人姓名以及()。
[单选题] *A.单位名称B.家庭地址C.联系电话(正确答案)D.籍贯3、以下属于广州市一类门特病种的是( ) [单选题] *A.支气管炎B.慢性胃炎C.尿毒症D. 类风湿关节炎(正确答案)4、经确认的参保病人须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家作为本人相应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选定定点医疗机构。
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单选题] *A.1(正确答案)B.2C.3D.45、参保人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可再入院治疗,与()无关 [单选题] *A.上次入院病种B.年度支付最高限额C.出院时间长短(正确答案)D.起付标准6、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成功就医结算()次后,原则上本自然年度不予变更选点。
[单选题] *A.1(正确答案)B.2C.3D.57、门诊特定病种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放疗及期间的辅助治疗登记有效期为()。
[单选题] *A.90天B.2年(正确答案)C.18个月D.终身有效8、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单选题] *A.600元B.1000元C.1500元D.无(正确答案)9、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病人,可自主选择本市()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单选题] *A.1家B.2家C.3家D.任一(正确答案)10、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及医疗技术条件收治参保人员,规范诊疗行为,加强住院管理。
[单选题] *A.医疗服务设施B.诊疗项目C.住院床位数D.诊疗科目(正确答案)11、参保人员的一类门特病种申请资料、二类门特病种申请资料及病历应保存()年。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内容:一、背景和意义根据国家部署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近年来,我省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采取多项措施,规范完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有效保障参保群众医疗服务的需求。
但是,随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整合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迅速发展,异地就医、医养结合、“互联网+”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快速涌现,人民群众对医保服务的需求呈多元化趋势,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2020年12月,国家医保局制定出台《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国家医保局2号令),在总结过去实践基础上,结合新时期赋予医保部门新职能进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顶层设计。
为适应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新形势,确保国家医疗保障局2号令有关部署落实到位,我局制定《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有关部署的重要举措。
《办法》作为我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创新了医保协议管理,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促进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具有意义作用。
二、主要内容《办法》主要内容遵循国家医保局2号令确定的原则,共7章、53条。
包括总则、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和确定、运行管理、经办管理服务、动态管理、监督、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原则和职责。
突出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
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三者的职责和关系。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包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条件、材料要求,组织评估、谈判协商,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包括严格执行医保协议,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支付、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等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粤人社函[2011]4282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评价体系,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激励机制,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的要求,由各地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价指标组织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评定等级,并分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实施管理。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等级评定与医疗机构等级和属性均不相关。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审,制定本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
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实施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承诺函
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实施特需医疗服务
项目和价格承诺函
我方已审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认同并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特需服务项目范围和规模实施本单位特需服务项目,不超范围、超规模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二、自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价格,正确行使特需服务项目自主定价权力。
三、主动公示特需服务项目价格,并按公示的项目和价格收费,不收取明码标价之外的费用,确保患者知情权和权益。
四、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要求,主动将市场调节价项目(含新增和特需服务项目)执行情况上传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五、所提交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如有不实之处,以及违反相关政策,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关单位
作出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相应处理措施。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粤卫[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09〕3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管定点医疗机构:为规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明确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就医可以选择的医疗机构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县(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水平、医德医风和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依据。
第五条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本辖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各市、县的报销范围;对省内其他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本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作为市、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2019年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摘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医保部门认可并签订合同参与医保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
旨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
本文主要介绍2019年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一、背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文件,旨在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
二、机构认定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成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1.法定条件:获得执业许可,具备开展医疗服务的法人资格。
2.技术条件:设有完善的医疗服务设施和设备,具备提供相应医疗服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质量条件:具备规范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服务能力:具备承担医保定点服务任务的能力,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三、管理要求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2019年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提出了以下管理要求:1.合同签订: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服务项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提供医疗服务,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3.信息报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医疗服务信息、费用信息等。
4.质量评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接受定期的评价和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果。
5.违规处理:对于违规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扣减医疗保险费用、暂停定点服务资格等。
四、参保人员权益保障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具体措施包括:1.服务范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参保人员需求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2.就诊便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便捷的就诊服务,如预约挂号、医保卡直接结算等。
3.质量保障: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广州天河医保卡定点医院
66
怡健园医疗门诊部
未指定
门诊
天河区海月路407号101(猎德街)
天河区
67
华景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未指定
门诊
中山大道华景路81号华门阁一、二层
天河区
68
广东华南口腔医院
未指定
门诊
天河区林和东路218号
天河区
69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体育综合训练基地后勤部门诊部
未指定
门诊
广州市天河区禺东西路38号
天河区
天河区
39
天河区石牌街华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未指定
门诊
天河区石牌华南师范大学校内
天河区
40
天河区珠吉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未指定
门诊
天河区珠村北街西环路9、10号
天河区
41
长兴街兴科社区卫生服务站
未指定
门诊
天河区长兴街兴科小区
天河区
42
广东省军区门诊部
未指定
门诊
广州市沙河禺东西路22号
天河区
43
五山街东莞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天河区
5
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
未指定
门诊及住院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天强路1号
天河区
6
广州市胸科医院
三级
门诊及住院
广州市横枝岗路62号
天河区
7
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三级
门诊及住院
广州市麓湖路横枝岗78号
天河区
8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未指定
门诊及住院
广州市金穗路9号
天河区
9
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
二级
门诊及住院
广州市员村二横路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5年12月7日以粤府〔1995〕10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评审不合格;(三)停业整顿期限未满;(四)不按期缴纳有关费用;(五)配备药品种类超过批准设药范围。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2.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擅自跨县、市、省设置医疗机构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删去第五十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4.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直接责任人是个体医务人员的,暂缓校验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结束——。
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2023
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2023
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可能因机构类型和所在地区而有所不同。
以2023年的标准为例,可以参考以下信息:
1. 中医诊所设置基本标准参照《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标准,按
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
2. 普通诊所、口腔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
3. 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科(室),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美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
4. 市、区县分别设置1家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到2027年,全市妇幼保健机构均达到二级及以上妇幼保健院标准。
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卫健委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95]10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95]10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驻粤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五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医疗机构除从事医疗活动外,同时应承担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八条县以上(含县,下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范围,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险指定医院清单(2010-10更新)
医院地址1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市东山区中山二路58号2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83号3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孙逸仙纪念医院)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07号4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院广州市盈丰路33号5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00号6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原广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街19号7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机场路16号8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路151号9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海印分院广州市康大路1号10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0号11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原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63号12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华侨医院)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黄埔大道西613号13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东圃分院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广氮新村14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广州市东山区先烈南路54号15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651号16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州市东山区陵园西路56号17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青竹大街17号18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市东山区中山二路106号19广东省人民医院惠福西门诊部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123号20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11号21广东省中医院二沙岛分院广州市东山区大通路261号22广东省中医院芳村分院(广东慈善医院)广州市芳村区花地涌岸街36号23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州市天河区恒福路60号24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西路13号25广东省口腔医院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6号26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838号27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253号28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1号2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七医院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白灰场路30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原177医院)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一号31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空军医院)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801号3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21医院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68号3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68号34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1号35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鹤洞分院广州市芳村区花地大道南30-32号36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天强路1号37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园分院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35号38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96号39广州市中医医院广州市荔湾区珠玑路16号40广州市儿童医院人民北路318号41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传染病院)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627号42广州市胸科医院广州市天河区横枝岗路62号43广州市妇婴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中路402号44广州市肿瘤医院广州市天河区横枝岗路78号45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山院区(原广州市东山区人民医院)广州市东山区中山二路1号46广州市越秀区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越秀区正南路6号47广州市海珠区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南园新村一号之1 48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荔湾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35号49广州市天河区沙河人民医院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天平架范屋村50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龙岗路64号广州市综合医疗保险指定医院51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医院广州市芳村区明心路3号5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196号53广州市越秀区中医医院广州市越秀区海珠中路83号54广州市越秀区第二中医院广州市东山区越秀南路124号55广州市海珠区中医医院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636号56广州市荔湾区中医医院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西路5号57广州市黄埔区中医医院广州市黄埔区蟹山路3号58广州市荔湾芳村中医医院广州市芳村区芳信路131号59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棠石路60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原白云区中医医院)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北胜街16号之一61广州市越秀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50号62广州市越秀区妇幼保健院分院广州市东山区中山三路东皋大道6号63广州市海珠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杏园大街15号64广州市天河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67号65广州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西路344号66广州市黄埔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市中山大道东486号67广州市芳村区妇幼保健院(芳村红会医院分院)汾水小区金兰路1号68越秀区儿童医院大南路130号69广州市越秀区正骨医院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49号70广州军区联勤部门诊部广州市中山二路49号行业职工医院:71广州新海医院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67号72广州港港湾医院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621号73广东省第二工人医院广州市深井长江路320号74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原广东省电力医院)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75广州邮电医院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美心岗76广州亿仁医院(原广州石化医院)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239号77民航广州医院广州白云区机场路290号78番禺人民医院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桥东路93号79何贤纪念医院广州市番禺区市侨清河路2号80石楼医院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路149号81番禺中医院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桥东路65号82大岗人民医院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新义路83大石人民医院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大东路8号84丽江门诊部广州市番禺区丽江花园85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祈福医院广州市番禺区市广路86从化区人民医院广州市从化区新城中路64号87从化区中医院广州市从化区镇北路21号88从化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市从化区新城西路16号89花都人民医院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48号90花都中医院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新都大道91花都妇幼保健院(胡忠医院)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建设北路51号92增城医院广州市增城区光明东路48号93增城中医院广州市增城区和平路31号94增城妇幼保健院广州市增城区建生路1号95新塘医院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水松路10号96荔城医院广州市增城区西园路27号增城区番禺区花都区 从化区2010.10.30取消2010.10.30取消。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管理一览表
510515 510405 510440 510095 510095 510180 510620 510500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51号
510800
广州市深井长江路320号
510720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红岭二路4号之一
511458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冯马三村委会
511466
3
越秀分局 越秀区 越秀分局 越秀区 越秀分局 越秀区 越秀分局 越秀区 越秀分局 越秀区
21 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27 广州市越秀区妇幼保健院 28 广州市越秀区正骨医院 29 越秀区儿童医院 40 广州和平手外科医院
3(相当) 2 2
2(相当) 1(相当)
海珠分局 海珠区 海珠分局 海珠区
47 广东省口腔医院 53 广州市海珠区妇幼保健院
2(相当)ຫໍສະໝຸດ 荔湾分局 荔湾区 81 广州市荔湾区骨伤科医院
2(相当)
白云分局 白云区 99 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
3(相当)
白云分局 白云区
107
铁道部石门休养院广州铁路石门精 神疾病康复医院
2
白云分局 白云区 109 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
2(相当)
白云分局 白云区 125 广州中兴运动损伤专科医院
1(相当)
2009~2011社保年度定点类型 医疗保险 门诊类型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公费医疗
门诊及住院
其他 肿瘤专科
√
√
√
门诊及住院 专科
√
门诊及住院 专科
√
门诊及住院 专科
√
门诊及住院 专科
√
门诊及住院 专科
√
门诊及住院 专科
√
√
门诊及住院 专科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部属高等医药院校直属驻穗附属医院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在乡镇和村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其条件应当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同。
六、《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一)诊所:6个月;(二)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年;(三)不满200张床位:2年;(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3年;(五)400张床位以上:4年。
七、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必须符合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的规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粤医保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加快完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优化门诊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减轻参保群众“跑腿垫资”负担,现就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含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下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减轻参保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
2021年1月1日,韶关、汕尾、中山3市启动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其他地市在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后1个月内实现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各市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同时,推进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021年7月1日前,全省实现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规范便捷。
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经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从参保地医保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二)全面推进。
坚持信息系统先行,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同时启动的原则,结合各市上线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情况,全面推进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7号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7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7月8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评价体系,完善对社会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激励引导机制,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参保人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等规定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医疗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定点医疗机构评定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等级评定与医疗机构等级和属性均不相关。
第三条与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满一年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根据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分级评价考核、确定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结果,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1]52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1〕52号)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根据省编办《印发广东省卫生厅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106号),经研究,现将《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方案根据省编办《印发广东省卫生厅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106号),省卫生监督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处级。
一、主要职责(一)承担卫生执法具体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协调、指导下级及省内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三)承担受理卫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查处大案要案;(四)承担重大活动公共卫生保障;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相关管理工作;(五)组织实施全省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资格、岗位准入、考核和培训等有关规定。
(六)承办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监督所内设14个正科级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拟定工作计划和总结及综合协调所内政务、事务、文秘档案、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管理;负责所内车辆调配、管理等后勤工作。
人员编制10人。
(二)人事科(党务办公室)。
负责人事、劳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实施内设科室及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Foshan
三级
广州市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
三级
广州市 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
三级
广州市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
三级
广州市 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
三级
广州市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三级
广州市 广州市中医医院
三级
广州市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番禺院区)
三级
广州市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三级
广州市 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
二级
109
广州市 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级
110
广州市 广州造船厂医院
二级
111
广州市 广州白云心理医院
二级
112
广州市 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
二级
113
广州市 广东中能建电力医院
二级
114
广州市
广州复大医疗有限公司复大肿瘤医院
三级115广州市源自广州复大医疗有限公司复大肿瘤医院(海珠院 三级
二级
101
广州市 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
二级
102
广州市 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
二级
103
广州市 广州市白云区中医医院
二级
104
广州市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人民医院
二级
105
广州市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人民医院
二级
106
广州市 广州中兴运动损伤专科医院
二级
107
广州市 龙洞人民医院
二级
108
广州市 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级
60
广州市 广州开发区医院
二级
61
广州市 广东省水电医院
二级
62
医疗机构居家药学服务规范解读-执业药师继续教育(100分)
医疗机构居家药学服务规范解读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单选题:每道题只有一个答案。
1.居家药学服务规范适用于()A.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B.适用于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C.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D.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正确答案】D2.药师为居家药物治疗患者上门提供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用药评估和用药教育,指导贮存和使用药品,进行家庭药箱管理,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等个体化、全程、连续的药学服务是()。
A.药学门诊B.药学监护C.药物重整D.居家药学服务【正确答案】D3.居家药学服务规范的人员要求是()A.主管药师及以上+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以上或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以上B.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C.符合本机构相应要求的从事临床药学工作的药师或具有临床药学工作经验的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D.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居家药学服务的药师应当纳入家庭医生签约团队管理或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2年以上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经验。
【正确答案】D多选题:每道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多选漏选均不得分。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A.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居家药学服务开展提供支撑B.建立居家患者用药档案C.记录、归纳药物治疗相关问题D.保证全程可追溯【正确答案】ABCD2.居家药学服务应当()A.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B.依法依规开展C.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居家药学服务纳入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D.严格其质量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正确答案】ABCD3.提供居家药物服务的药师应当()A.对主要服务内容进行记录、填写访视表B.涉及用药方案调整的,药师可直接告知患者调整C.涉及用药方案调整的,最终用药方案由家庭医生确认并签字D.若药师对居家患者进行了用药清单的整理和制作,应当将整理后的用药清单原件或副本提供给患者参照执行【正确答案】ACD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开展居家药学服务工作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如()等A.药学信息软件B.参考书籍C.防护用品D.药物教具【正确答案】ABCD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居家药学服务的开展情况,评价指标包括()等A.已完成评估的居民人次B.解决药物治疗问题的人次C.避免患者不适当用药的人次D.医师对药学服务意见采纳率【正确答案】ABCD6.居家药学服务的对象应当为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居家患者,包括()A.慢性病患者B.反复就诊患者C.合并用药种类多的患者D.特殊人群患者【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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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参加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报名须知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等有关文件要求,请参加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做好报名工作,按要求递交报名材料。
一、基本流程。
1、医疗机构登录交易机构网站(会员交易门户)进行会员注册;2、交易机构进行资格初审后,医疗机构通过交易系统预约现场报名时间,并到交易机构现场递交纸质报名材料和领取CA证书;3、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邮递资料的,医疗机构的CA证书由交易机构通知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到交易机构办公场所领取。
具体操作可参阅会员注册指南。
二、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书面报名材料由医疗机构指定的被授权人到交易机构现场递交,在递交报名材料时,须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有关证照原件备核。
以上证照原件正副本均可,工作人员现场核对后返还。
县级(含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报名材料可以直接到交易机构现场提交,或者统一交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快递邮寄,报名材料包括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有关证照复印件及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出具的资质证明。
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邮寄报名资料的,报名资料需加盖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公章,并预留授权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邮寄材料须在11月27日前寄出。
三、报名材料装订后,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红章)。
四、被授权人应得到医疗机构充分授权,以医疗机构的名义全权处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事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医疗机构务必慎重选定。
五、报名材料由医疗机构被授权人当面递交,递交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
通过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邮寄递交的除外。
六、医疗机构递交材料的要求医疗机构材料目录表:装订顺序材料名称材料格式1 封面见模板12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见模板2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模板3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核)5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备核)6 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核)7 交易服务协议书见模板4备注:①以上1-6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②另行提供加盖机构公章(红章)的《交易服务协议书》一式两份。
③县级和基层医疗机构邮寄材料需附上县级卫生局对医疗机构出具的资质证明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1、申请单位应保证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2、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均使用A4纸,要求每页加盖企业公章(红章)。
3、材料中所有需填写申请单位名称的栏目均需填写申请单位完整名称。
4、复印件要求清晰可认。
同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红章)。
5、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有标准格式的,须按附件所列格式要求填写。
6、所有材料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7、模板上需填写的“编号”为电子注册里的编号。
8、“县级卫生局对医疗机构出具的资质证明”指的是县级卫生局对县级和基层医疗机构身份确认的文件说明,要求盖上卫生局公章(红章)。
模板1:封面编号:(电子注册成功后生成的编号)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医疗机构材料医疗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模板2:编号:(电子注册成功后生成的编号)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医疗机构全称:医疗机构类型:(县以上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其他机构) 卫生机构属性代码(22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职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姓名):___________职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__________模板3编号:(电子注册成功后生成的编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注册于(单位地址)的(单位名称)的(法人代表姓名)代表本单位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本单位名义全权处理与广东省药品交易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注册、领取帐号密码、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数字认证证书、签署相关文件、参加药品交易、签订和履行药品交易合同等。
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任何行为,均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署生效,至本单位书面撤销或变更本授权书为止。
医疗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签字)联系电话: (除姓名手签外,其余信息均需电脑录入后打印,身份证可黏贴后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面)(加盖机构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面)(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模板4编号: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协议书甲方: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药品交易办法的规定,本着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作为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承担广东省药品交易服务和平台日常维护工作,建设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第二条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的会员,同意并承诺按照广东省药品交易办法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文件(以甲方官方网站公告文本为准)的规定,在交易平台进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相关医用产品的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等业务。
第三条乙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甲方制定的《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交易结算细则》等交易规则,同意无条件接受并遵守上述规章制度。
第四条乙方保证其网上填报的所有电子资料及递交的纸质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因乙方提供不真实、错误或无效的资料、信息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应妥善保护其交易账号及交易密码安全,凡通过乙方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在甲方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所有操均视为乙方的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因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泄漏、修改或操作失误等造成任何的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所提交资料中若含商业信息或个人隐私信息,乙方承诺其已取得权利人之同意披露。
甲方根据各项规章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文件将乙方提交的资料信息进行披露时,不需要乙方或权利人另行授权且乙方保证甲方的披露行为不侵犯乙方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若因信息披露导致任何侵权或违约事件发生,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甲方通过网站或平面媒体等途径及时发布交易信息。
第七条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交易记录和相关材料。
甲方按本协议签订时的现有技术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使甲方掌握的记录、信息不丢失,不被滥用和变造。
上述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向其它服务器备份数据和对用户密码加密。
第八条乙方权利:(一)使用甲方提供的交易、交收、结算及与此相关的交易服务;(二)查阅甲方提供的交易信息和其他服务;(三)参加甲方为会员提供的培训;(四)使用甲方提供的交易网络设施;(五)甲方提供的其他会员服务。
第九条乙方义务:(一)遵守药品、医疗器械及其它相关医用产品的交易相关法律和政策;(二)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三)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四)严格履行本协议及与交易有关的全部合同、协议、声明、承诺等文件;(五)法律法规以及甲方规章制度、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甲方的职责:(一)提供交易场所和设备设施;(二)出资建设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三)发布交易相关信息;(四)组织交易活动;(五)对交易各方实行会员制管理,并审核其交易入市资格;(六)管理维护药品交易系统和数据库,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七)提供交易的后续服务,包括操作培训、技术支持等;(八)提供交易各方的集中结算服务;(九)维护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十)对平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甲方在药品交易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交易规则;(二)协助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并报告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三)交易平台数据、资料等所有权属省政府,严禁擅自使用、开发和出售等;(四)建立与完善工作规范和保密制度,对药品交易过程各种数据资料严格保密;(五)确保药品交易过程数据安全和完整,数据保存期限5年以上;(六)未经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不得违规更改交易数据和信息;(七)药品交易过程的数据,必须每月备份,并交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八)保证药品结算资金的安全并及时支付;(九)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投(申)诉和举报;(十)向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报告工作,并协助填报相关统计报表;(十一)承办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甲方均免责,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或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不能服务、延迟服务或系统不能正常运作;(二)因停电、网络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或计算机病毒等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服务、延迟服务或系统不能正常运作;(三)因乙方设备、通讯故障等原因致使甲方未能及时接收乙方的操作指令或者接收的操作指令不完整、错误;(四)乙方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五)甲方无法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六)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乙方确认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规则进行实时修改。
乙方承诺遵守该等修改后的交易规则,并报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乙方:(盖章)有限公司(盖章)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