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热点问题之建设工程工期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工期与质量保证
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工期与质量保证在建筑工程中,施工纠纷的产生是无法避免的。
其中,工期和质量问题是两个常见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中工期与质量保证的相关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一、工期问题1. 工期保证的重要性工期是建筑工程的关键因素之一。
按时按质完成工程,直接关系到工程的交付和后续的投入使用。
因此,工期保证是每个工程项目都需要重视的问题。
2. 工期管理的挑战实际施工中,工期管理是一个复杂的任务。
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如设计变更、物资供应延误、天候等都会对工期产生影响。
此外,工期的合理安排也需要考虑人力资源的充足性和施工进度的合理性等因素。
3. 工期保证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工期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合理的项目计划:在项目开始前,制定合理的项目计划,合理安排各个工序的时间节点,确保施工进度的可控性。
(2)严格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期延误的问题,确保工期的正常推进。
(3)合理调配资源:根据施工进度和需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物资供应,确保施工进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二、质量保证问题1. 质量保证的重要性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因此,质量保证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2. 质量管理的挑战质量管理是一项综合工作,需要对施工材料、工艺过程和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同时,质量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也需要一系列的程序和措施。
3. 质量保证的解决方案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3)培训施工人员:提高施工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质量意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减少人为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4)合理选择材料和工艺:在材料和工艺选择上,注重品质和可靠性,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详解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施工问题
详解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施工问题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施工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款项支付等方面,给工程造成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探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施工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一、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是建设工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很多,例如天气因素、施工人员不足、材料供应不及时等。
为了避免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施工单位应该提前规划施工计划,并合理安排资源。
同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计划进行。
二、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工程纠纷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施工单位应该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质量监督,对施工过程进行把关,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对于已经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
三、款项支付款项支付问题是建设工程纠纷中常见的纠纷之一。
施工单位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要求提前付款或者工程进程中的分期付款。
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款项。
同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款项支付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四、变更设计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客户的需求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往往需要进行设计的变更。
施工单位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进行合理的变更设计,并按照变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同时,变更设计应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批准,并进行相应的合同变更。
五、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问题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问题是建设工程中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保护措施,并进行安全培训。
同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六、材料质量问题施工过程中,材料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纠纷的发生。
施工单位应选择合格的材料供应商,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的采购和验收。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的监督,对不合格的材料及时要求更换。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施工问题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努力解决。
分析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工期问题与责任认定
分析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工期问题与责任认定建设工程纠纷是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议和纠纷,其中涉及的工期问题与责任认定是纠纷解决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工期管理和责任认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探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期问题与责任认定的相关要点。
一、工期管理工期是指工程项目竣工所需的时间,是建设工程进度控制的重要依据。
有效的工期管理不仅能够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完成效率,还能避免纠纷产生。
以下是在工期管理中需要重视的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
合同中可采用里程碑节点、工期进展计划等方式对工期进行具体划分和安排。
2. 工期计划:建设单位或总包方应制定详细的工期计划,对每个工序和关键节点进行具体安排,并与分包单位进行协调和配合。
合理的工期计划能够提前预判可能遇到的问题,有效地进行工期控制。
3. 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工期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责包括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期问题,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4. 变更管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工期需要进行调整。
变更管理的原则是及时沟通、协商解决,确保双方达成一致,并将变更事项合理地纳入工期计划中。
二、责任认定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期问题的责任认定是解决纠纷的核心之一。
以下是工期问题责任认定的一些建议和要点:1. 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会对工期延误的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包括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
各方应认真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期按时完成,避免责任争议。
2. 不可抗力: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各方应理性对待,通过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合理的工期延期。
3. 违约责任:如某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其他受损方相应的损失。
责任认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和过失程度。
【律师手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建设工期问题分析
【律师手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建设工期问题分析建设工期整个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衡量双方责任的一个主要指标之一,对于双方权利义务有着重要影响,无论是出现工期预期还是提前竣工都会产生相应的效果。
所以,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都会对建设工期具体设定,这也为双方共起责任确定一个前提。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就涉及工期逾期以及由此而产生损害赔偿的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在前,而合同的履行在后。
因而,“合同工期”中的计划日期和工期总日历天数一般是由发包人预先确定,承包人对发包人确定的计划日期和工期总日历天数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而承包人的实质性响应是指承包人所承诺计划日期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得超出发包人所确定的计划日期和工期总日历天数,也就是说这不排除承包人相应的计划日期和工期总日历天数早于和短于发包人约定的计划日期和工期总日历天数。
因而,“合同工期”应当注意结合发包过程中往来的文件确定。
建设工期看似确定,实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工期是困难的,是需要通过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的确定来界定的,这其中就存在工期顺延与工期延误的问题,因而,工期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而且,对于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最新的《建工司法解释一》第8条与第9条均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但是如何认定仍需要结合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当然,这个认定过程事实上也是确定是工期顺延还是工期延误的问题,这对于责任的划分与承担起着决定性作用。
对此,笔者还是借助于一份司法判例,从中我们可以一窥究竟,工期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呈现的。
(2018)最高法民终124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关于中建安装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问题。
第一,关于案涉工程开工时间认定问题。
案涉工程《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27日,东辰控股公司石化分公司代表建设单位、中建安装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均在《开工报告》上签署盖章,且落款日期均为2011年5月27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期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期问题案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期问题一、事件始末及背景2010年3月,甲方公司与乙方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公司总部办公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即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
合同约定了相应的违约条款,规定了工期延迟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按照计划开始了施工工作。
然而,由于缺乏施工经验和管理能力,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具体情况如下:二、具体事件及时间2010年5月:乙方在施工初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桩基施工。
乙方解释称,由于意外伤亡事故,导致工期延误。
2010年8月:甲方公司对乙方的工期延迟表示担忧,并要求乙方加快施工进度。
乙方回应称,他们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工期会尽可能缩短。
2010年12月:甲方公司派遣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施工图纸不符、建筑材料质量低劣等。
甲方公司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延长工期。
2011年2月:甲方公司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一些关键性工作仍未着手,如屋顶防水工程。
甲方公司上书乙方,要求立即开始相应工作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
2011年3月: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并未完成大部分工程。
甲方公司认为乙方明显违约,并要求赔偿由于工期延误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诉讼及仲裁过程2011年5月,甲方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公司赔偿由于工期延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以下主要问题上发表了不同观点:1.工期延误责任:甲方公司主张乙方明显违约,导致工期延误,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公司则辩称施工期间的意外事件以及甲方公司的多次指示和变更是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
2.质量问题:甲方公司指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乙方公司则辩称这些问题是甲方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频繁变更设计方案所致。
3.经济损失计算:甲方公司提供了详细的经济损失计算表,包括工期延误导致的拖延费、各种违约金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等;乙方公司则对这些计算进行了质疑。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纠纷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规定由甲方负责乙方开发的一栋商业大厦的建设工作。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工程进度出现了延误。
甲方在施工初期就遇到了不利的天气条件,连续的降雨导致工地积水严重,无法按计划进行地基开挖作业。
根据合同约定,此类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误是可以得到适当延期的。
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了情况,并提出了延期申请。
甲方在采购建筑材料时,供应商未能按时提供部分关键材料,这也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度。
甲方认为供应商的违约行为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应当给予一定的工期顺延。
乙方对此持有不同意见。
乙方认为,虽然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但甲方在项目管理上也存在疏忽,例如未能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对于供应商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因此,乙方不同意对工期进行顺延,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双方就此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最终,甲方选择将此事提交至法院进行仲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考察了合同条款、双方的证据材料以及实际情况。
法院认为,甲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时,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并且在合理范围内采取了措施以减少损失。
同时,对于供应商的材料供应问题,甲方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力协调解决。
因此,法院判决乙方应当给予甲方适当的工期顺延,并减免了相应的违约金。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纠纷中,关键在于双方是否能够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在遇到问题时及时沟通和处理。
同时,不可抗力因素的判断和处理也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纠纷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旦发生纠纷,应当积极寻求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探究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工期延误问题
探究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工期延误问题工期延误一直是建设工程项目中常见的问题,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了困扰和损失。
因此,探究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工期延误问题,寻找解决方案是必要的。
一、工期延误问题的成因工期延误问题往往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设计不合理。
如果项目在设计阶段存在缺陷,比如设计图纸不准确、工艺流程不合理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工期延误。
2.合同约定不明确。
如果合同对工期的约定不明确或者存在歧义,各方当事人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发生争议,影响项目进度。
3.供应链问题。
建设工程往往需要大量物资和设备供应,在供应链上发生问题时,比如供应延迟、质量问题等,都可能导致工期延误。
4.施工组织不合理。
施工组织方面的问题,比如资源调配不当、施工计划安排不合理等,也会导致工期延误。
5.不可抗力因素。
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也是导致工期延误的常见原因。
二、解决工期延误问题的措施针对工期延误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加强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应该加强管理,确保项目的各个环节能够按时进行。
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施工计划和工序安排,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工期延误。
2.明确合同约定。
合同是建设工程各方之间的约束工具,应该确保合同对工期的约定明确、具体,并且能够应对各种情况的发生。
合同中应该包含相应的工期管理措施和违约责任的规定,从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3.加强供应链管理。
建立稳定可靠的供应链体系,加强对供应商和承包商的管理监督,确保供应链畅通,避免物资和设备供应延误或质量问题,从而保证项目的进度。
4.加强协调沟通。
各方当事人之间应该加强协调和沟通,通过及时解决问题、共同制定解决方案等方式,减少工期延误的风险。
5.建立预警机制。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该建立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工期延误问题。
通过监控工程进度、定期召开项目会议等方式,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工期延误。
施工中的常见纠纷及诉讼解决方式
施工中的常见纠纷及诉讼解决方式施工项目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各种利益相关方。
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类纠纷。
本文将重点讨论施工中常见的纠纷,并介绍一些解决这些纠纷的诉讼方式。
一、工期纠纷工期是施工合同中一个重要的约定事项。
由于各种原因,如天气、人力、材料供应等,工期常常会发生变动。
这种变动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例如,建设单位可能要求承包商在固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而承包商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从而引发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是双方通过协商来调整工期。
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商定工期,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变更的内容和方式,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他们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工程进度表、合同文件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二、质量纠纷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是另一个常见的纠纷来源。
例如,建设单位可能对承包商的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认为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相应地,承包商可能认为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过于苛刻,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结果。
解决质量纠纷的方法之一是尽早沟通。
双方应当及时交流,并协商找出问题所在。
如果可能,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士进行评估,以达成共识。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考虑通过施工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诉讼。
这些条款可能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言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三、支付问题纠纷支付问题是另一个常见的施工纠纷。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可能会要求逐步支付工程款项,而建设单位可能在支付过程中存在滞后或拒绝支付的情况。
这种情况常常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支付问题。
他们可以重新评估工程进度和质量,以确定应该支付的款项。
如果有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核算,并制定合理的支付计划。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支付纠纷,双方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相关款项。
建设工程纠纷若干问题之二(工期问题)
建设工程纠纷若干问题之二(工期问题)序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期非常重要,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发包方的投资效益,而且还关系到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历来是招投标、合同谈判和合同履行中的比较重大问题。
计算施工工期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称为“日历工期”;第二种是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称为“实际工期”。
一般施工合同采用日历工期。
常见的工期问题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调整及工期索赔等一系列的问题。
开工日期问题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者相对的日期。
实践中开工日期却存在“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实际的开工日期”这四种情形。
其中,“承包人实际的开工日期”也即开工申请书或进度计划书注明的开工日期。
此种情形下,承包人实际开工日期一般会早于施工合同或开工报告中记载的日期。
为了尽快施工,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一般会提交开工申请,经发包人或者监理方的工程师等颁发书面开工令,工程开始实施。
那么在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存在冲突的情形下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一般应以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
因为出具开工报告一般均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进行,若二者关于工期存在差异,应视为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开工报告的形式对合同中约定的日期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
但必须指出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11.1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故承包人为了避免承担延期开工的不利后果应在协议中注明,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并及时请求监理签发开工报告。
其次,实际开工日期与其他方式确定的开工日期存在矛盾该如何认定?实践中,基于施工合同双方达成的合意,如开工纪要等,实际开工日期早于合同书、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则实际开工日可视为双方在开工日期变更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应作为工程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纠纷
四、争议解决方式
4.1和解
双方在产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以减少双方损失。
4.2调解
若和解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申请有部门进行调解,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纠纷
一、合同履行中的常见纠纷
1.1工程进度款支付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和施工方往往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问题上产生纠纷。为避免此类纠纷,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金额。
1.2工程变更纠纷
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工程量及工程内容可能会发生变更。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变更的程序、责任及费用承担方式,以减少纠纷。
2.2隐蔽工程验收纠纷
隐蔽工程验收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隐蔽工程验收的程序、时间和责任,以减少验收过程中的纠纷。
三、合同解除及赔偿纠纷
3.1合同解除条件及程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为避免纠纷,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
3.2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5.3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条件,以确保双方权益。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4.3仲裁或诉讼
若调解无效,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诉讼管辖法院。
五、其他事项
5.1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标准等,双方应认真审查并共同确认。
建设工程工期索赔中的难题及方法
建设工程工期索赔中的难题及方法建设工程工期是指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施工的期限,对于建设工程项目而言,工期的准确掌握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成本的控制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工期常常难以按照原定计划进行,这就需要进行工期索赔,以保障工程项目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难题和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期索赔的难题1.证明责任方:首先,要进行工期索赔就需要证明延期是由于责任方的原因而引发的。
但是,在实际施工中,延期常常是由于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责任的划分往往比较困难,因此需要仔细梳理各种证据,并进行合理的论证。
2.证明工期延误和损失的关联性:工期延误必然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因此,在工期索赔中,需要证明工期延误对项目造价的影响,并进行合理的计算和估算。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不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这就需要进行合理的选择,并向责任方进行充分的阐述与证明。
3.时间和成本关系的把握:对于工期索赔而言,时间和成本是密切相关的,可以说是相互依存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时间与成本之间的差异,例如对于提前完成工程所获得的收益在工期索赔中应如何计算等等。
这就需要对时间和成本关系的把握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与说明。
二、工期索赔的方法1.归纳和整理证据:首先,要进行工期索赔就需要搜集、归纳和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条款、施工记录、技术资料和监理报告等等。
通过充分的准备和整理,可以为工期索赔提供有力的证据基础。
2.制定索赔策略:在工期索赔中,合理的策略和方法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证据的选择和使用要有条理和合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主动选择和引导,使证据更有说服力。
3.专业人员的支持:在工期索赔中,往往需要借助于专业的人员进行辅助和指导,特别是在技术和法律层面上。
专业人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解释,并向工程项目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4.强化沟通和协商:在工期索赔中,与责任方的沟通和协商是非常重要的。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赔偿和工期质量纠纷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赔偿和工期质量纠纷解决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是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往往涉及赔偿和工期质量等方面的纠纷。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纠纷赔偿和工期质量纠纷的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纠纷赔偿的解决1. 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的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双方在施工纠纷发生时的赔偿责任和方式。
因此,当发生施工纠纷时,双方应当首先参考合同约定,并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解决。
2. 协商解决如果在合同中缺乏明确的赔偿责任和方式约定,或者在具体的情况下需要对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协商解决时,双方应当充分交换意见,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3. 仲裁程序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按照仲裁程序,双方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4. 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手段,双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在诉讼中,法院将依法对双方的主张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二、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工期质量的解决1. 工期争议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工期争议,一方或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或延期施工。
如果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双方应当按照业界通行的标准和规定进行工期争议解决。
2. 质量争议解决对于施工质量存在争议的情况,双方应当首先进行技术鉴定,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和判定。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存在质量问题,责任方应当按照鉴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3. 强制执行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履行义务,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安全风险,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要求对责任方进行追责处罚。
总结:建设工程施工纠纷赔偿和工期质量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来进行。
在解决纠纷时,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寻求最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法律和规定的遵守也是解决纠纷的基本前提,各方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沟通和协调,以减少施工纠纷的发生,推动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热点问题之建设工程工期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热点问题之建设工程工期问题一、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工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合理的工期安排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工期问题成为了常见的纠纷点。
本文将讨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与工期相关的热点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二、工期条款的重要性工期条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各类关键节点的完成时间。
工期条款的合理性和明确性直接关系到施工双方的权益及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三、工期延误常见原因1. 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例如自然灾害、政府限制等。
2. 施工方原因:如材料供应不及时,施工组织不合理等。
3. 监理方原因:如不及时审核设计变更,对施工进度监管不到位等。
4. 委托方原因:如未按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四、工期纠纷的解决途径1. 合同条款约定的解决方式:根据合同中的规定,当工期发生纠纷时,各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端。
2. 引入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双方可以协商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期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并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3. 争议解决委员会:设立一个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争议解决委员会,对工期纠纷进行仲裁,减少传统诉讼中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五、工期纠纷预防与控制的建议1. 合同条款的审慎编写:合同中的工期条款应具体、明确,并合理考虑各方实际情况,避免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2. 管理体制的完善:建立有效的施工管理体系,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和权限,提高施工组织的效率和协调性。
3. 监理职责的履行:监理方应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4. 沟通与协调: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减少合作方之间的误解和矛盾。
六、结论建设工程工期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通过合理的合同条款的约定、严格的合同履行、有效的工期管理,可以避免或减少工期纠纷的发生。
建筑施工的主要纠纷及解决方法
建筑施工的主要纠纷及解决方法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过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各种不同的利益相关方。
由于各种原因,建筑施工中常常会发生各种纠纷。
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的主要纠纷,并介绍一些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
一、工期纠纷工期是建筑施工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
客户常常要求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工程,而承包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工。
这种期望的差异往往会导致工期纠纷的产生。
解决方法:1. 合理协商:双方应该在合同签订之前充分协商工期,并确定合理的时间范围。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密切合作,及时沟通,共同应对可能导致工期延误的问题。
2. 合同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并约定工期延误的赔偿责任。
这样有助于在工期纠纷发生时,明确责任,并寻求合理解决方式。
二、质量纠纷建筑施工的质量是客户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当竣工后发现质量存在问题或不符合预期要求时,往往会产生质量纠纷。
解决方法:1. 合同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施工质量的标准和验收程序。
当质量问题出现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追究责任。
2. 第三方鉴定: 如果质量问题不容易判断,可以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协商解决。
三、付款纠纷建筑施工过程中,付款问题是双方经常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客户希望按时支付款项,而承包商则希望得到及时的付款。
解决方法:1. 阶段性付款:按照工程的进度,可以约定阶段性的付款方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2. 紧急情况处理: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例如材料成本上涨或者市场变动,双方应该及时协商并灵活调整付款方式。
四、违约纠纷建筑施工合同是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将导致违约纠纷的发生。
解决方法:1. 合同约定:建立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约定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2. 媒体曝光: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将违约事实曝光,引起公众和监管部门的关注,迫使违约方履行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纠纷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的一项办公楼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明确规定,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包括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延迟、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误了3个月。
甲方因此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声称由于工程延期,其不得不支付额外的租金费用给原办公地点的房东。
面对这种情况,乙方提出了自己的辩解。
乙方认为,设计变更是由甲方提出的,材料供应延迟部分是由于供应商的问题,而不可抗力因素则是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
因此,乙方认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请求对违约金进行相应的减免。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首先需要查阅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例中,合同明确规定了工期及违约责任,乙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则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到乙方提出的情况,甲方在设计变更和材料供应问题上存在一定的责任,这部分因素可能影响工期的合理性。
至于不可抗力因素,根据法律规定,确实可以作为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的理由。
因此,双方应共同查明事实,区分各方责任,依法依约进行处理。
在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通常需要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
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来解决违约金的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方支付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热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规定了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出现了一些热点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首先,合同的有效性问题成为了热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合同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审查非常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性、公平性、明确性和一致性等要素,只有符合这些要素的合同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其次,工程质量问题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热点问题之一。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也是施工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对建材、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严格按设计采购和检验制度、工序管理、检测制度等。
如果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工程价款问题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工程价款支付不及时、工程价款计算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双方的纠纷。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而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施工服务。
如果发包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方有权拒绝继续施工。
此外,工期问题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工期延误、工期提前完成等问题,导致双方的纠纷。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
如果施工单位未按照约定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热点问题包括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工程价款问题和工期问题等。
对于这些问题,各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予以充分考虑,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工程施工工期问题(3篇)
第1篇一、工期延误的原因1. 施工单位原因:施工技术、人员、设备等方面的问题可能导致工期延误。
2. 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可能影响施工进度,导致工期延误。
3. 材料供应:材料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等可能导致工期延误。
4. 施工环境:施工场地、气候等环境因素可能导致工期延误。
5. 发包人原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资金不到位等可能导致工期延误。
二、工期延误的处理措施1. 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单位应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提高施工效率,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 确保材料供应:施工单位应提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确保材料及时、质量合格。
3. 加强沟通协调:施工单位与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优化施工方案: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进度。
5. 紧急措施: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采取紧急措施,如加班、增派人员、调整施工顺序等,以尽快完成工程。
三、工期延误的索赔1. 索赔依据:索赔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
2. 索赔条件:索赔条件包括工期延误的原因、影响、损失等。
3. 索赔程序:施工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索赔理由。
四、预防工期延误的措施1. 严格合同管理:明确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各方权益。
2. 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划分施工阶段,明确各阶段的时间节点,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3. 加强材料采购管理:提前做好材料采购计划,确保材料及时供应。
4.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提高施工效率。
5.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
总之,工程施工工期问题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关键环节。
通过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沟通协调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处理工期延误问题,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2篇工程施工工期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难题。
建设工程工期争议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工期争议解决方案引言建设工程工期争议是一种常见的问题,它通常涉及各种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分歧,包括业主、承包商、设计师和监理单位。
工期延误可能会导致进度延误、成本增加和影响项目的质量,因此工期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建设工程工期争议的解决方案,并提出一些应对措施,以帮助各方有效解决工期争议。
一、工期争议的常见原因1.1 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期条款通常是一项引起争议的重要原因。
如果合同中对工期的要求不够清晰明确,将很容易引发争议。
此外,由于工程项目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合同中的工期安排可能会在实际执行中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争议的产生。
1.2 市场环境变化建设工程涉及的市场环境变化可能会对工期造成影响。
例如,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等都可能对施工周期产生影响。
这些变化通常是无法预测的,因此可能会导致工期争议的产生。
1.3 双方责任不清在建设工程中,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通常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问题,双方对责任的划分不清可能会导致工期争议的产生。
1.4 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也可能对建设工程的工期造成影响。
这些因素通常是事先无法预测的,因此可能导致工期争议的产生。
二、解决工期争议的途径2.1 协商解决在发生工期争议时,各方首先应该考虑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
通过协商,各方可以就工期延误的原因、责任划分、补偿等问题进行讨论,寻求共识,从而解决争端。
协商解决工期争议有利于双方维护长期合作关系,而且通常能达成最为快速、灵活和经济的解决方案。
2.2 专家评估当双方无法在协商中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专家进行评估。
专家评估可以帮助各方客观地分析工期争议的原因和责任划分,并给出专业的解决建议。
这种解决途径通常需要双方的共同协商和同意,但是在工期争议的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3 仲裁如果协商和专家评估无法解决工期争议,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争端。
工程合同中的最常见争议
工程合同中的最常见争议一、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是工程合同中最为常见的争议之一。
通常,这类争议源于施工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或是因甲方变更设计、延迟提供材料等原因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住宅楼建设合同中,因开发商未按时提供必要的建筑材料,导致建筑公司无法按期完工。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最终不得不通过仲裁来解决。
二、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是另一个频发争议的领域。
当工程交付使用后,如果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如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不符合规范等,甲方通常会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例如,一项基础设施工程在竣工验收时被发现部分结构不达标,甲方要求重新施工并索赔,而施工单位则认为问题非由自己造成,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合同价款调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原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可能无法覆盖实际成本,从而引发价款调整的争议。
例如,某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遭遇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施工单位要求增加合同价款以补偿成本上升,而甲方则认为合同已固定总价,拒绝调整,双方因此产生分歧。
四、工程量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的更改或其他原因,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能与合同约定不符,这也是常见的争议点。
比如,甲方在工程进行中要求增加新的功能或改变原有设计,导致施工单位需要额外投入人力物力,双方对于增加的工程量的计价方式和金额往往难以达成一致。
五、履约保证金退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单位通常需要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一旦工程顺利完成,如何及时全额退还这笔保证金也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有时候,甲方会以各种理由拖延退还保证金,给施工单位带来资金压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热点问题之建设工程工期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热点问题之建设工程工期问题(一)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1、开工日期开工日期可以体现于多种建设工程施工的书面材料中比如: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中的开工日期、竣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等等,以上这些开工日期可能与实际开工日一致,也可能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
(1)在认定开工日期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
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
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3)建设单位拒绝签发开工令的法律后果1)根据上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原则上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准。
如果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则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则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2)由于建设单位拒绝签发开工令造成的施工单位的停工、窝工损失,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赔偿。
当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日期一般在合同中予以写明,但是实际竣工日期往往与约定竣工日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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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热点问题之建设工程工期问题
(一)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
1、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可以体现于多种建设工程施工的书面材料中比如: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中的开工日期、竣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等等,以上这些开工日期可能与实际开工日一致,也可能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
(1)在认定开工日期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
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
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
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
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
(3 )建设单位拒绝签发开工令的法律后果
1 )根据上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原则上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准。
如果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则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则以实际开工时间确2)由于建设单位拒绝签发开工令造成的施工单位的停工、窝工损失,施工单位可
以要求建设单位赔偿。
当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日期一般在合同中予以写明,但是实际竣工日期往往与约定竣工日期不同。
由于实际竣工日期涉及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工程风险转移等关键法律问题,因此究竟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实际竣工日期至关重要。
(1)《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解释》在这里仅仅规定了发包人拖延组织验收的情形,但是对于承包人不协助办理竣工验收的情形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建设工程的交付,除建筑物本身外,承包方应同时交付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材料设备的使用说明和零部件或备件,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竣工交付的其他条件。
如果工程交付时承包人未交付法定相关图纸、资料而发包人未使用工程的,视为未交付;发包人已使用的,承包人承担延期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工程已施工完毕,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工程施工完毕且已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或结算已到期工程尚未交工的,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但不交付的工程价值应与工程欠款基本相当。
如果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与不交付的建设工程价值差距较大或部分不交付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2 )竣工验收以哪个单位签署的意见及日期为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根据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以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
但是,如果竣工验收报告中各单位签署合格的日期不同,那么应当以哪一个单位签署的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
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
务的的承受人,因此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必要环节之一。
如果建设单位未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即使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均通过竣工验收,也不能够认为工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
否则,因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对
工程质量予以认可而导致合同当事人因此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确
是明显不正
的
3、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时投标人即施工单位为了提高其竞争力,会压
缩工期甚至到不合理的程度。
对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明显少于定额工期或者合理工期的情况,建设单位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又能否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呢?
目前在法律层面上仅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提到了合理工期这一问题,“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界定合理工期,也没有规定压缩合理工期的法律后果。
如果出现约定的工期明显少于定额工期或者合理工期的,根据《合同法》有
关撤销、变更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向法院主张撤销、变更相关的不合理的工期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变更应当在合同签订起一年内主张,而且必须通过诉讼来主张,而不能仅仅通过发函来主张。
(二)工期顺延
1、工期顺延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通用条款第13.1 明确,“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
2、工期顺延的申请与签证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3.2 的约定,“承包人在13.1 款情况发
生后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 1 )工期
顺延的申请
发生了上述工期得以顺延的情形,承包人没有及时在情况发生后14 天内以
书面形式提出报告的,工期能否顺延?对此,一般主流观点认为这种情形下工期仍旧可以得到顺延:
其一,《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能仅仅因为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过报告就认
定其放弃主张该权利。
其二,该约定仅仅只是规定了工期签证的程序,不能就此推断承包人未在14 天内
提出工期顺延报告就等同于放弃主张该权利。
合法有效的默认必须有
事人的明确约当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
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当明确、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