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合理性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利益平衡
的行 为并 无不 当 。所 以无 须 首 先 明确 加 害 行 为 的 似场所 ) 向公 共 区域 倾泼 流质 物或 投掷 固体物 致人 具体 实施 者 , 只要证 明致 害 物是从 哪个 房 间落 下或 损 害并 不能查 明谁 是致 害人 的侵 权 行为 。 3 掷 物 投掷 出 即可 。《 国民法 典 》 3 4条第 l :任 何 [抛 1 法 18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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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 关 于 高 空 抛 物 侵 权 责 任 相 关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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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抛 掷 物 致 人 损 害 责 任 的 利 益 平 衡
乔 海 莲
( 南 科 技 大 学 工 程技 术 中心 . 川 绵 阳 6 1 1 ) 西 四 20 0
摘 要 : 于 加 害 人 不 明 的 建 筑 物 抛 掷 物 致 人 损 害 案 件 纠 纷 解 决 , 我 国 司 法 界 的 难 题 , 侵 权 责 任 法 》 8 对 是 《 第 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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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作者:张垚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1期摘要: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在现代城市社区常有发生. 侵权行为人从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但是受害人却无法找出具体的行为人. 法院面对这类致害案件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却很难作出合法公平的判决.本文从高楼抛掷物侵权行为的定义及特征入手,并分析和界定了此类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建筑物侵权行为的区别。
本文在新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类对侵权行为给出规定的基础上,确立了两种归责原则共同使用的方法来协调受害人与侵权责任人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救济途径一、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通常是指从高层建筑物和高空设施中抛掷出的物品或搁置物,悬挂物坠落,对临近该建筑物的人造成人身伤害,但是不能查明抛掷物的行为人或坠落物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所以,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确定责任人的侵权行为[1]。
这一概念把能够确定抛掷行为人的情形划分出去,是因为侵害人确定的情形可以划入普通的侵权行为,从而依据普通侵权法律规定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特征第一,责任主体不明,但处于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
致人这类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十分特殊,且造成损害的方式也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所以造成损害后,很难发现真正的致害人,更导致了受害人的举证困难。
但是,可以认定相对确定的责任范围。
所谓相对确定的责任范围,是指根据被害人的伤情,事发时间等因素下,所有能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的集合。
这些人中,可以找到真正实施抛物行为的加害人。
第二,客观上只存在一个致害行为,但致害行为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如果存在多个致害行为,则有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可能,因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人在客观上都实施了危险行为,所以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客观上只存在一个致害行为。
法律案例高空抛物(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高空抛物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构成犯罪。
本文旨在分析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
二、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据此,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李某因邻里纠纷,从高空抛掷花盆,导致路人赵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某承认抛掷花盆的事实。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分析:本案中,李某从高空抛掷花盆,导致路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2. 案例二: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张某因装修噪音,与邻居发生争执。
某日,张某从高空抛掷砖块,导致邻居陈某头部受伤。
经调查,张某承认抛掷砖块的事实。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分析:本案中,张某从高空抛掷砖块,导致邻居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3. 案例三:高空抛物损害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王某因装修噪音,与邻居发生争执。
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
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高楼林立,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事件越来越多,一度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根据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更多的还是涉及个体与个体间的民事责任关系,如何判决好高空抛物案件、寻找到合法合理的法律路径、解决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成了普通大众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了民事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个人家庭生活幸福。
在此,就司法实践、理论发展、立法过程等方面探究在民法领域解决高空抛物问题的努力和成果,感悟民法典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上的巨大作用,感悟国家法治建设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取得的巨大进步。
一、处理高空抛物案件的艰难探索在进入新世纪后,我国高空抛物案件逐渐增多,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高空抛物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判罚的结果也各有特色,取得的社会反响,也不尽相同。
总的来看,我国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案件在艰难的探索中不断前进。
(一)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的郝跃走到田湾正街时,不幸被楼上扔下来的烟灰缸砸中导致重伤。
郝跃经过累计39个小时的手术,昏睡了70多天,花费医疗费14万元,才终于脱离生命危险。
但是经鉴定,郝跃已成为了3级智力障碍,且外伤性癫痫病的经常性发作让他基本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
警方调查了很久,依然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人。
于是郝跃的律师把65、67号两栋建筑物内二楼以上的住户都列入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对郝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官司最终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终审判决: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上20户居民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
最终判决结果并未能让人满意,同时带来了一定负面的社会影响。
对于该判决结果,二楼以上的住户都表示强烈的愤慨:第一,定性不好。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这类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责任和道德底线的深思。
本文旨在探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问题,分析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概述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包括事件发生的频率、损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
通过案例分析,揭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现有法律制度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认定方面的不足。
例如,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责任主体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这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受害者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本文将提出完善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建议。
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赔偿标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公正、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提升。
二、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分析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民法、刑法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等多个领域。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无论抛物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收集的困难,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抛物者,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抛物者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由于刑法对于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楼大厦林立,随之而来的是高空抛物问题日益严重。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不仅给受害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补偿责任适用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状与法律背景(一)现状分析近年来,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
这些事件不仅包括抛掷物品造成人身伤害,还包括因高空坠物引发的财产损失。
由于抛掷物品的来源难以查明,使得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二)法律背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对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难题。
三、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一)责任主体的确定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如何确定责任主体是首要问题。
由于抛掷物品的来源难以查明,是否可以由建筑物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担替代责任?这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二)证据的收集与认定由于抛掷物品的高度和瞬时性,导致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成为难题。
如何有效地收集和认定证据,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进行确定。
然而,由于损失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如何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与挑战(一)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现行法律对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难题。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由于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困难,往往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抛掷物侵权行为相关法律问题
浅议抛掷物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摘要:我国经济社会近些年发展迅速,高楼大厦作为城市建设的标志也日益增多,由此导致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也不断增多。
本文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抛掷物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抛掷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补偿责任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问题。
一、利益平衡:抛掷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综合(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以看出此条规定并不是以过错为追求侵权责任的前提,即使某些建筑物使用人没有过错,尽到了对他人应有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也不能免除其责任的承担,除非他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适用的并不是以过错为必要条件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虽然不考虑过错,但是要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同时以因果关系为归责的基本要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虽然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但是受害人必须证明其遭受损害的事实及加害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据此规定,受害人必须证明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建筑物的某一个使用人实施的抛掷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显然是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的举证责任是相违背的,事实上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存在损害事实即可。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城市生活中,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问题逐渐凸显,这不仅涉及到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也牵涉到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
本篇论文将探讨在面临此种情况时,如何合理且有效地应用补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通过研究现有法律规定、分析现实案例,进一步探讨并解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实际适用问题。
二、背景与意义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例频繁见诸报端,这既是公民生命安全的威胁,也是对法治社会的挑战。
针对这一问题的补偿责任认定及执行,既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引导。
研究其适用问题,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趋势当前国内外关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
国内学者多从法律条文出发,探讨其适用范围和限制;而国外学者则更注重从社会、经济、文化等多角度去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趋势将更加深入和全面。
四、法律规定及解析对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例如,《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这一规定在具体应用中仍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具体界定等。
五、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城市一高层住宅小区内,一不明物体从高空抛下,砸中行人李某头部,导致其重伤。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李某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索赔。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该栋楼的所有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二:在另一城市,同样的情况发生后,法院在审理时考虑到抛物行为的具体情况、建筑物使用人的管理责任等因素,判决仅由部分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反映了不同情况下补偿责任的认定和执行,对于我们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楼林立,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
其中,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屡见不鲜,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
针对这一现象,如何合理、公正地确定补偿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二、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及危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其中包括抛掷物品、高空坠物等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会导致行人受伤、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尤其是城市中的高层建筑,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这些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补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及适用问题针对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做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同时,建筑物的管理者也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二)适用问题1. 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
这给受害者维权带来了困难,也影响了补偿责任的落实。
2. 证据难以收集:由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瞬间性和隐蔽性,导致证据难以收集。
这使得在追究责任时,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3. 补偿标准不统一: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标准,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解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适用问题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和追究机制。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整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城市人口高度密集,高层建筑鳞次栉比。
现实生活中,从高层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而造成人身伤亡的法律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如果这类案件的加害人明确可查,我们可以按照一般侵权理论来确定责任,给予受害人司法救济。
然而,很多时候加害人是无法确定的,受害人的权利救济也经常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将“抛掷物致害”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来看待。
实践中关于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争议颇大,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看法和处理结果各不相同。
为了给予受害人充分的救济,同时促使建筑物的使用人积极履行对建筑物及其相关物品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于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进行了明文规定。
该条文早在《侵权责任法》起草阶段就饱受争议,尽管最终得以保留,但学界仍然对其褒贬不一。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导言部分为我国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三个典型案例,这部分详细介绍了这三个案例的基本案情、判决结果,以及法官据以作出判决的理由。
第一部分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概述。
在此部分,主要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论述。
首先对本文探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行了严格的界定,然后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总结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律特征的剖析。
第二部分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相关侵权行为比较分析。
在此部分,首先对构成要件理论进行介绍,并逐一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 条的构成要件,指出其仅具备损害事实一个要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然后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分别与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进行了对比和区分,进而得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上述任何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结论。
第三部分论述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内容摘要2000年5月,在重庆市渝中区发生了著名的“烟灰缸伤人案”。
重庆市法院在无法查明抛掷行为人的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二十余户居民共同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人均赔偿金额达到8000余元。
这一判决结果在法学界和社会民众当中均引发了极大争议:普通百姓对此判决绝大多数感到无法理解,甚至匪夷所思;而在法学界则表现为拥护与反对两派观点的尖锐对立,直至上升到是否有必要对此进行立法的争论。
笔者站在一个普通法律人的立场,对有关确立所谓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正反两方面观点均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尤其对于主张在立法上确立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由进行了着重的考察。
最后,笔者认为:建立所谓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主张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不能找到充分的依据,强行立法实属弊多利少,故建议立法机关在讨论侵权行为立法时不要通过有关条款。
全文共分四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重庆“烟灰缸伤案”的有关情况,由此引出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讨论。
笔者感觉有些学者,主要是主张建立所谓“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学者在引用“烟灰缸伤人案”这个典型案例时,存在着简单化的倾向,甚至对于该案当中的某些情节作了有意的取舍,以加强其观点的说服力。
笔者认为这不符合真正的学术精神,因此笔者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了“烟灰缸伤人案”的某些可能不为多数人所知的细节,在本文当中予以适当披露。
笔者无意在此对“烟灰缸伤人案”展开深入细致的个案研究,披露有关细节的目的仅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烟灰缸伤人案”的本来面目,并希望能引起法律界同行对于确立所谓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之合理性的更多思考。
第二部分涉及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定义。
这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虽然有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问题争论得沸沸扬扬,但对于何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该行为应具备哪些特征要素却是众说纷纭,即使在主张确立该行为责任的学者当中也没有形成一个意见一致的定义。
这一方面反映出高空抛物侵权问题引起的争议之大,另一方面也大约可见我国法学界学术研究的浮躁。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现代城市里的一个严峻问题。
据统计,我国每年至少发生千余起高空抛物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此类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而且也对社会稳定和和谐造成威胁。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的法律责任义务,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困境。
因此,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高处建筑物、构筑物中、拆除中或者维修中的人员、物品坠落,致人伤害的,由该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人或者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但这个法律条款同样有其困境,首先,罚款过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其次,难以界定具体人员,造成责任上的不明确,还有,难以对建筑实名制进行监管。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不断加剧。
2019年8月25日晚,台风“白鹿”来临,天津市静海镇的一名居民在因拆迁施工而搭建的简易平顶房顶上避雨时,被从楼上掉落的钢管砸中。
导致被害人头部重伤入院搜救。
2019年11月3日,南京华侨城里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一名两岁男童走在路边时,被一个从楼上掉下的泡沫砸中,导致其伤口触及颅骨。
据在场目击者称,泡沫是从19楼掉下来的。
2017年第二批“抛物小哥”名单由城管部门公布,涉事的多数来自幕墙和装饰行业,其中有30余个珠三角的深圳市业主,也有多个珠江畔的中山市业主。
三例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表面看来与本文讨论内容一马平川,但细节中却暗藏玄机。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的出路是多方面的,首先,加大罚款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当事人,应按照刑事责任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还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把建筑实名制与公安管理制度贯通,严格规范施工重点区域,对建筑工人进行培训,以确保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
建筑物抛掷物侵权制度的理论解析——由三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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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60-02摘要随着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很难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无法对受害人进行有效保护。
对于抛掷物责任的理论依据存在不同观点,在法院的判决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
2010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确立了抛掷物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救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抛掷物归责原则责任承担一、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概述随着高层建筑物的数量急剧增加,高层不明抛掷物事件的发生已经不再是拍案惊奇的个案了。
比较典型的有,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的“烟灰缸案”①,2001年6月发生在济南的“菜板案”②。
重庆烟灰缸案,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所有“涉嫌”住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菜板案”,经过两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援用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但同时指出,该案无法确认所有人和管理人,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第(二)项的规定,以原告在起诉状中无法确认谁是致人死亡的加害人,即本诉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没有统一、明确的依据,因而得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统一审判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侵权责任法》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何救济被侵权人作了规定,统一审判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不同理论依据及评析(一)有关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不同理论依据关于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共同危险行为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论依据就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是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论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
2 “ 平 责 任 ” 认 为 , 现 代 侵 权 法 实 际上 就 是 围绕 着 受 害人 、公 说 “ 保 护 为 巾心 发 展起 来 的 ” 现代 侵 权 行 为 法发 生 的 一 系列 变 化 : 错 , 过 的客 观化 、 错 的 推 定 、 格 责 任 、 平 责 任 等 都 表 明 , 权 法 的发 过 严 公 侵 展趋势, 日益 突破 自己 责任 的樊 篱 , 向优 先保 护 受 害人 方 面倾 斜 。 但 我 们 更 应 看 到 , 管 自己 责 仟 原 则 在 现代 怎 么 变化 , 都 是 不 它 有一定底线的 ! 如 同 高 空 抛 坠 物 侵 权 案 件 中 , 坠 物 无 法 处 于 被 告 完 全 的 独 抛 有 的控 制 之 下 , 使 被 告 自己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措 施 也 不 能 避 免 其 他 即 被 告 的过 失 行 为 , 被 告 与他 人之 间 不 具有 特殊 的关 系 。 因此 , 且 八 十七条规定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 的。 3“ 护 弱 者 ” 认 为 受 害 人 大 多是 弱 者 , 且 又 已 经 遭 受 了 、保 说 而 不 幸 的损 害 , 以 应 该 运 用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让 可 能 的 加 害 人 来 承 担 所 部分责任 。 但 是 , 们 可 以对 受 害 者表 示 出最 大 的 同情 , 们 可 以对 受 害 我 我 者进 行 社 会 捐 助 , 却 不 能 以 同情 代 替 法 律 , f H 动摇 法 律 的 权 威 , 而 使得无辜的受害人投诉无门 。 三 、 高 空抛 坠 物 侵 权 责 任 的相 关 建议 对 经 过 以 上 的 分 析 , 者 认 为 高 楼 抛 坠 行 为 不 应 成 为 一 类 独 立 笔 的 侵 权 行 为 新 类 型 。因 为 高 空抛 物 致 人损 害 问 题本 就不 应 仅 仅 在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范 畴 内进 行 讨 论 。 首先 , 国家 和社 会 应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提 倡 对 此 类 案 件 的 事 前 预
从法律角度看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高空抛物行为是指从高空楼宇中抛掷物品,导致可能伤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这类行为不仅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威胁,也严重侵犯了他人权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行为涉及到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并分析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一、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定义和危害1.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定义高空抛物行为是指在楼宇或高架建筑物上,将物品从高空抛掷出去,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1.2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以下危害:1) 直接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抛物物体可能伤及行人或其他在下方活动的人群,甚至导致重伤或死亡。
2) 直接危害财产安全:抛物物体可能砸坏或损毁下方建筑物、汽车等财产。
3) 造成社会恐慌:频发的高空抛物行为会引发公众对安全的担忧,破坏社会安定。
二、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2.1 刑法中的相关罪名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1) 故意伤害罪: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甚至死亡,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故意损坏财物罪: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导致下方财产受损,可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3) 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2 刑事责任的适用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抛物物体的性质、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等。
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会被考虑:1) 主观故意:行为人是否有明显的故意抛掷物体,或他人受伤和财产损失是意外结果。
2) 抛物物体的性质:抛物物体的性质和重量将影响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从而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
3) 受害者情况:受害者是否为无辜行人、下方财产的所有人等,将考虑到对受害人权益的侵犯程度,从而决定刑事责任的大小。
4) 后果的严重性:行为人是否造成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甚至死亡等后果。
三、高空抛物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3.1 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但从公共安全的角度看,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追究:1)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故意损坏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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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合理性探讨摘要: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抛掷物致人损害适用公平责任,重点救济受害人权益并要求可能致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引起许多质疑。
本文对主流质疑提出自己观点,认为在多种权益无法及时同等保障情况下,先救济受害者的权益是及时合适的;同时认为该制度恰当设计了连带责任,最大可能追究侵害人责任,也促使相关人员能在侵害后极大限度的采取预防措施。
关键词:抛掷物致人损害;公平责任;补偿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49-02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或称其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为救济受害人,向可能加害人获取适当赔偿或补偿的制度。
一、我国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规定及其主流质疑(一)新出台的我国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其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使得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害从侵权责任确定为补偿责任,重点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的确定是由“建筑物责任”理论、“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公共安全”理论三种模式解决抛掷物侵权的法律依据问题相互影响、作用的结果。
以受害人对于建筑物的全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为请求权基础,数人危险行为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法律推定数人均从事了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由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也体现了公共安全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个人生存、发展的起点。
具体到抛掷物致人损害之责任来说,尽管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后果总是特定的人的损害;但是在抛掷物没有发生损害之前,威胁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是公共安全。
所以,侵权行为法立意要保障这种公共安全的利益,适当地牺牲某一些人的利益,来维持这种公共安全,即使他们可能并没有实行抛掷行为。
(二)对我国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质疑在侵权责任法公布后,学界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产生诸多质疑,最主流观点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认为不应由可能致害人先于受害人承担责任。
受害者可悲,可能的侵害人更无辜,同时如此规定有悖于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会给所有住户带来“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悲剧,给非真正的责任者承担“莫须有”的法律责任。
“任何事情都应该把握一个‘度’,‘同情弱者说’也应该有一个‘度’的把握,这个‘度’应该是没有过错的民事主体,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径行以公平正义作为请求权基础,据以认定上诉人受有利益,致他人损害,与公平正义法则则背道而驰。
”[2]其次认为更不应由全体可能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此会使那些不应承担的冤者“冤上冤”。
这些学者甚至举出圣经佐证:“《圣经》上说过:“恺撤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
”[3]他们认为“该法条创造了比较法上独一无二、难以理解的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害的‘莫须有’无过错无行为补偿责任”[4]。
连带责任的过度应用更是对公民私人空间的侵犯,是法治的倒退。
二、基于国内外制度和立法实践,对我国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质疑的探讨(一)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借鉴与制度来源在大陆法系国家,早期罗马法规定:“建筑物中的投掷物或者倾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建筑物的占有人(包括所有人、租用人和借用人)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而《法国民法典》第1386 条规定了建筑物的责任:“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建筑物因保管或建筑不善而损毁时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
”[6]《德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建筑物的责任分为三条:第836条规定的是建筑物倒塌或者剥落时致人损害的责任;第837条规定的是因行使某项权利而占有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工作物负同样的责任;第838条规定的是的建筑物的保养人的责任。
在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中,与罗马法比较接近的近代立法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80条规定:“建筑物的占据人,应对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所致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坠落尽管不是抛掷,但是“坠落”本身就包含了“抛掷”的意思,因此这一规定是值得借鉴的。
但遗憾的是,它没有进一步规定坠落物的所有人不明时候责任,是否其占据人就包含所有的占据人,不得而知。
”[7]在英美法系,首例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是发生在美国的一个酒吧案:“1945 年,一名女士沿着大街人行道走到一家酒店门前时,被一把从天而降的椅子击中头部当场失去知觉,事后经医生检查她受到了非常严重的身体伤害,于是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此案不能成立,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认为,一个酒店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潜在的都不可能对自己的家具进行完全的独有的控制,即使酒店施加了一般的谨慎,事故仍可能发生。
而且,这一事件还有可能是由入住酒店的客人或者众多随意进出酒店的人所造成的。
如果酒店想要万无一失的防止客人们朝窗外扔家具,那么必须在每一个房间都安排一名保安看着,但法律不会要求酒店必须采取这样的措施。
”[8]本案曾经在美国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因为抛掷物无法处于被告完全的独有的控制之下,即使被告自己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他被告的抛掷物,所以抛掷物不特定,被告也不特定。
由于美国侵权行为法对高空抛掷物没有做出特殊规定,我们认为因而此案只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以调整,也没有达到民事法律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我国传统民法的侵权制度与抛掷行为关联,可以作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立法基础的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的,应该负连带责任。
但共同侵权以侵权人之间的共同过错为要件,共同危险行为需要有共同的危险参与行为,但都与高楼抛掷物责任不严格相符;另一方面是建筑物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有关建筑物、其他设施上面的悬挂物、搁置物掉下来致人伤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责任。
但抛掷物显然不属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或搁置物。
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正是来源于各地常年司法实践的总结。
而即使是司法实践中对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判决也各不相同。
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作为一个侵权问题,传统民法的侵权行为法并没有现成的制度。
(二)对优先补偿受害者权利质疑的探讨我们认为不论是共同危险行为说、建筑物责任说,还是公共安全理论,或是《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都有个共同点,通过对可能伤害人来救济受害者被损害的权利,即采用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来救济受害者。
“对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解释,也应该紧扣三点结论:第一,对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补偿责任的具体性质进行明确。
第二,从“建筑物”责任的角度,限制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补偿责任的适用范围。
第三,对抗辩事由和损害赔偿限额进行探讨,并考虑是否可以通过保险制度予以分担。
”[9]由此原因来确定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回应上述质疑,那么为什么要着重救济受害者呢?从法理上看,我们以为在抛掷物致人损害中,受害的利益往往涉及人身安全;而补偿者的“莫须有”补偿责任,受损害的一般是小部分财产权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日趋密集,住宅向高层化发展,高楼抛掷物件已经日益成为城市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
某些基本素质不高的住户,常常随手从自家窗户或阳台上抛掷废弃物件,必然威胁到楼下行人或住房的合法权益,给社区和街道的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造成损害。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实质上即是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
抛掷物侵权责任的确定,涉及到损害分担、对受害人基本人权的保护以及通过配置责任达到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共案例。
那么在进行利益衡平的时候,需要适当兼顾各方的利益。
一方面,之所以考虑要由业主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兼顾了受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可能赞成损害的业主负责,并不是说,要他们对其过错行为负责。
而依据法理价值冲突原则,在此种人身与财产权益无法同时满足情况下,自然舍财产利益而保证人身利益,舍小部分损失来保障大部利益再不受损。
试想如果受害人这样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何谈保障公民的其他权利?另一方面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预防标准的确立原则应是:法定预防标准应确定在使社会成本——注意的成本和预期事故损失的成本、以及可能产生的行政成本之和——最小化的标准上”[10]假如经由法院确定的合理注意与社会最佳注意水平相等,那么加害人将被引导采取合理注意,而最后的结果将是出现最小的事故总成本。
而优先补偿受害者权利,使得相关当事人受损害的程度降到最低,导致加害人将预防的边际成本和收益内部化,这将给予其采取有效预防的动力。
再考虑到实践中,若没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和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其常常逃避相应责任的承担,受害人的权益常常得不到保证。
例如重庆市的烟灰缸案件:2001年的一个凌晨,重庆市民郝某不幸被路边楼上一个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经医院抢救以后还是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公安机关通过现场侦查,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
最后,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
重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由当时有人居住有扔烟灰缸嫌疑的共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
如同上案,在大量案件中受害人受到损害和威胁的是他们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的基本权利。
如果先不追究可能被告人,则楼中住户基本上将相互推卸,真正的侵害人也常常利用这点浑水摸鱼,逃脱法律责任的承担。
该类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对社会而言,将会动摇法治的基础;细化个体而言,将会影响其家庭生活。
因此,我们认为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以公平原则归责是合理的,优先保证基本的个人生命健康利益。
(三)对全体可能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质疑的探讨在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对加害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为了最大限度救济公民受损害的民事权利,我们认为建筑物的所有人和全体使用人连带承担受害者的责任是合理的,体现了社会中人的权益的公平性。
建筑物抛掷物造成了损害,即使建筑物是数人或者数十人区分所有或使用,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而责令全体占有人承担责任,并没有与建筑物责任发生原则的区别,其基于建筑物责任而产生的请求权。
一方面,连带责任的设计有益于保护受害人,有助于及时救济受害人受侵害的权益。
同时“虽然对真正加害者的惩罚效果已因分摊连带责任而大大减弱了,但是真正加害者确实有承担部分责任而损失,所以不应一概否认连带责任的惩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