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_正义论_的人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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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把正义的基础放在个人的道德价值、自律、自我 的统一与一致性之上。罗尔斯表示,“我们想用一种以个人 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正义观,来解释社会价值,解释制度的、 共同体的和交往活动中的内在善。”[15]对正义原则的选择,使 人们产生了正义感和善观念,而正义感和善观念又是正义 原则得以持续的关键。由此可见正义感与善观念和正义原 则是互为因果,互为前提的。而这种正义感和善观念,也即 是罗尔斯所说的道德人格的价值预设正是性善论。因此,我 们说罗尔斯求诸于性善论使正义原则得以维持。 注释: [1][英]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第 6-7 页. [2][4][5][6][7][8][9][11][12][13][14][1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 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1988,3.第 251.508.507.590、12.13.12.12.60-61.566.564.264 页. [3][10]姚大志.何谓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7,10.第 60、48 页.
二、《正义论》的人性观 (一)“原初状态”、“无知之幕”中的普遍人性 “它(原初状态)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 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这一状态的基本特征是:没 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 —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 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 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 观念或他们的特殊心理倾向。”[“7] 作为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 特征,它把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设想为是有理性的和相 互冷淡的。这并不意味着各方是利己主义者,即那种只关心
第二,人是平等的。罗尔斯的平等主指道德人格的平 等。“道德人格是使一个人成为权利主体的充足条件是一个 带根本性的问题。”[4]这种道德人格具有两方面的特征,“第 一是有能力获得(也被看作获得)一种关于他们的(由一个 合理生活计划表达的)善的观念;第二是有能力获得(也被 看作获得)一种正义感;一种在正常情况下有效地应用和实 行—— —至少是在一个较小程度上—— —正义原则的欲望。”[5] 他试图以两个正义原则来建立一个良序社会,这个社会的 基本结构确定了人们相互平等和互惠的制度。这一点承袭 了康德形而上学的一个基本原则: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尊 重人就是承认人们有一种基于正义基础之上的不可侵犯 性,甚至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的福利也不可以去践踏这种 性质。正义的词典式顺序上的优先性表现着康德所说的人 的价值是超过一切其他价值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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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行动来表现在一般的人类生活条件下他们作为自由的、 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2]这种自由是不受社会的、自然 的偶然因素所影响的,个人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选择自 由与人的本性是联结在一起的。从政治哲学说,我们是自由 地选择了正义的原则;从人性说,我们对正义原则的自由选 择是表现了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人的本质。”[3]
一、对康德道义论的承袭 自由主义的传统来自英国,英国的政治思想家(如霍布 斯和洛克)通常从利己主义的角度去看待人,认为人的基本 动机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人在理性的指导下来追求自 我利益,自然也是合理的自利。之后的功利主义者抛弃了古 典自由主义的契约论,但是继承了这种利己主义的人性观。 或者是为了反对功利主义,罗尔斯复兴传统契约论,却没有 继承古典自由主义的人性观,而是接受了康德的观点,认为 “人的本性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 从“人的本性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出发, 从两个方面来解读罗尔斯关于人的理念。 第一,人是自由的。“如果我们假设那些支持两个正义 原则的推理是正确的,我们就可以说,当人们按照这些原则 行动时,他们就是在按照那些他们在一个平等的原初状态 中作为理性的、独立的人将会选择的原则行动。他们的行动 不依赖社会的、自然的偶然因素,也不反映他们生活计划的 具体倾向性或推动他们行为的期望。人们通过遵循这些原
2010 年 2 月 总 第 25 卷
社科纵横 SOCIAL SCIENCES REVIEW
新理论版
论罗尔斯《正义论》的人性观
闫世贤*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 广州 510630)
【内容摘要】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道义论,把人的价值置于首位。《正义论》里蕴含着两种人性观。“原初状态”里“无知之幕”下的 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罗尔斯求诸普遍人性使正义原则在一系列清单中被选出来。在正义原则被选择出来之后,如何运用于制 度中正义原则如何得以维持?罗尔斯求诸性善论使正义原则得以维持。 【关 键 词】道义论 普遍人性 性善论
* 作者简介:闫世贤,(1985—),女,汉族,河南南乐人。华南师范大学教科院教育学原理 2007 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学原理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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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某种利益,比方说财富、威望、权力的个人,而是被理 解为对他人利益冷淡的个人。”[“8] 原初状态”中的“无知之 幕”掩盖了人们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地位差异、历史 文化传统等因素,但是并没有降低人们的理性。排除了种种 特殊性,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抽象出了一种普遍人性。
休谟说:“显然,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 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 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即使数学、自然科学和自然 宗教,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于人的科学;因为这些科学 是在人类的认识范围之内,并且是根据他的能力和官能而 被判断的。”[1]本文对罗尔斯《正义论》里的人性做一个探讨。 罗尔斯把人的价值放在首位,他承袭了康德的义务论,认为 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正义论》里蕴含着两种人性观,第一 种是“原初状态”里“无知之幕”下的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 罗尔斯求诸普遍人性使正义原则在一系列清单中被选出 来。第二种是在正义原则被选择出来之后,如何运用于制度 中?正义原则如何得以维持?罗尔斯求诸性善论使正义原则 得以维持。
罗尔斯把这种自由的优先性建基于人的两种道德能力 之上,即潜在的道德人格之上。第一,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即 理解、应用和践行政治正义的原则的能力,而这些政治正义 原则规定了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另一种是拥有善观念的 能力,即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我曾说 过,道德人格以两种能力为其特征:一是获得一种善观念的 能力,而是获得一种正义感的能力。当其实现时,前者表现 为一项合理的生活计划,后者表现为一种按某种正当原则 行为的起调节作用的欲望。”[14]罗尔斯一直强调“潜在的道德 人格”。这种潜在性无异于孟子的善端,罗尔斯认为可以把 这种道德人格的潜在性激发出来的正是正义的制度。也可 以说只有在正义的制度之下,潜在的道德人格才可以浮出 水面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维护制度的正义。
自由优先性的基础是什么?“正如一个人应根据充分的 知识决定他的生活计划一样,多数的人应当在给每一个人 以作为道德的人的公平资格这种境况下确定他们合作的条 件。原初状态各方的目标在于为每个人塑造他的自我统一 创造公正而有利的条件。他们对自由和公平地运用自由的 那些手段的兴趣,是他们把自己视为有选择生活方式的平 等权利的道德的人的表现。所以他们承认,正义的两条原 则,只要环境许可,就应当按先后顺序来排列。”[13]由此可以 看出“,他们”承认正义原则的先后顺序的前提/基础是“他们 把自己视为有选择生活方式的平等权利的道德的人”。试想 倘若人性中没有“向善性”,“他们”又如何把自己视为“道德 的人”呢?“道德的人”“/ 道德人”的价值预设即性善论。虽然 罗尔斯没有明确表示这种价值预设,但是它已经内隐于文 本之中了。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 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1]依系于低 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2]
自由的优先性主要是说第一原则对第二原则的优先。 自由的优先性具体表现在“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 限制”,这表现在两个方面,要么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 能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整个自由体系;要么一种不够平等 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中抽象出普遍人 性,罗尔斯有他的目的,即让人们在正义问题上达到一致。 一致选择是对正义原则的最好证明,因此他作出了这个假 设,以说明人们为何在一系列清单中独独选择正义原则。 “这个假设的目的,一是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使任何一个 人都不会处于比他人更优越的地位,一是使每个人在选择 正义原则时都从公共理性出发,而不是从个人理性或利益 出发,以做出公正的判断。”[10]可见,这种抽象出来的普遍人 性正是“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得以成立的基础。因此,罗 尔斯求诸于普遍人性使两个正义原则在一系列清单中被选 出来。
“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 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 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 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 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9]依照罗尔斯,由于在无知 之幕之后进行选择的人无法预见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 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情形,所以在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有理 性的人的合理战略是那个保守的“最大的最小值”,选择那 个它的最坏结果要比任何其他的可供选择的原则的最坏结 果要好的原则。他认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可以保证最大的 最小值。因此处于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中的人会倾向于选 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
(二)性善论的价值预设 1.道德人 “这种既定的原初状态的环境中,在所有人的相互联系 都是相称的条件下,对于任何作为道德人,即作为有自己的 目的并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来 说,这种最初状态是公平的。”[11]在这里罗尔斯提到了“道德 人”,有关“道德人”假设是亚当·斯密在其道德哲学名著《道 德情操论》一书中提出的。亚当·斯密认为,每个人都是有道 德的,具体表现为人都有同情心和正义感,人的行为具有利 他主义倾向。亚当·斯密的这种“道德人”假设和中国先秦孟 子的性善论有异曲同工之妙。罗尔斯在原初状态的设计中 提到了“道德人”,他对此的界定是“作为有自己的目的并具 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罗尔斯认为 人们之所以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是他们拥有这种正义感的 能力。由此也可见罗尔斯内隐的性善论倾向。在此需要讨论 的是这种正义感能力是先天就有的吗?根据亚当·斯密对道 德人的最原始解释,根据罗尔斯对道德人的期许,可以看出 二者的道德人没有太大的差异。道德人假设的前提即为性 善论。为了证明两个正义原则,为了让人们一致选择正义原 则,在无知之幕下,这种性善论让位给了普遍人性。但是,这 并不影响在性善论在后续文本中的层层外现。 2.自由优先性的基础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将他的正义原则描述为: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 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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