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无知之目与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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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之幕
定义
在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中,有一个重要的理论:“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
意思就是在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在走出这个幕布后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无论是市长还是清洁工。
这样的好处是大家不会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给出不公正的意见,即可以避免“屁股决定脑袋”的情况。
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的位置,因此这一过程下的决策一般能保证将来最弱势的角色能得到最好的保护,当然,它也不会得到过多的利益,因为在定规则的时候幕布下的人们会认同那是不必要的。
罗尔斯强加给原初状态下的参加者的主要条件,这些参加者要确定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
所有的参加者都处在无知之幕背后,他们对他们的特性、能力、宗教信仰及个人的历史一无所知。
他们不知道他们所处社会的经济条件和政治状况,不知道他们的社会身份或阶级地位。
他们有对社会的一般的理论知识,也只是他们是理性的,并且不管他们的环境和生活计划如何,都将追求基本的善。
无知之幕意味着可以保证参加者做出的选择不被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好处所歪曲,可以使他们公正客观地确定原则。
无知之幕背后的人是否有足够的知识选择正义的观念,这一问题还不清楚。
如果他们对自己和他们的社会了解得更多,那要求他们在正义观念上取得一致就有风险。
个人会因为他们的历史、甚至因为对他们的历史的无知而产生偏见,这也是可能的。
无知之幕原则
无知之幕与公正有关。
罗尔斯提出,只有在每个人都受到无社会差异的对待时,正义才会出现。
罗尔斯主张,在一个问题中所涉及的所有各方,都应该被置于同一个标杆之后。
在那儿没有角色之分,没有社会差异,每一个参与者都被作为整个社会的平等成员来对待。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揭示,我们应该用自己的行为来保护社会中最为弱小的成员。
我们很容易看出这一原则与大众媒介运行之间的关联。
如果将无知之幕理论应用于具体的层面来考察一名财经记者,假设这名记者经常能获得一些会影响股票价格交易与合并的暗示或内幕消息,并
将这些暗示转告给了自己的私人朋友,这些朋友又利用这些信息来获得个人的利益。
那么无知之幕理论便认为,记者应该对所有的受众一视同仁,其个人朋友不应该从内幕消息中渔利。
罗尔斯正义观的产生
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也不可能改变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非正义现象。
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
再加上,“美国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末以来,一直处于政治、经济剧烈动荡时期,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要求平等与民主的斗争交汇在一起,构成了对于美国这个所谓的‘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的巨大冲击。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统治阶级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克服和缓解人们对于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
”在这个人因素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下,罗尔斯的新的正义观应运而生。
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正义的重要性方面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因为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就说明允许不平等地对待少数人或者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且功利主义还无法解决当人们利益冲突的时候孰先孰后的问题。
于是罗尔斯提出,正义对于一个社会控制来说至关重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对社会正义的强调,只要社会有不正义的东西,他认为我们就应该将其废除,不管是政治制度还是法律制度,以保证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
罗尔斯指出,正义的问题应该优先于幸福和功利,即“正当”对“善”优先。
只有当我们知道一种喜悦或欲望是正当的时候,我们才能将它视之为有确定的价值,才能将它作为评判正义的标准。
他反对功利主义的理性要求我们为了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利益的说法,并且
指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正义不允许牺牲一些人的自由以满足其他人的幸福。
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这说明他强调社会正义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而不能过于注重多数人的利益或者整体利益,而忽视少数人的利益的保护。
罗尔斯对社会正义提出的两条原则。
“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原则分别区分开了社会体系中这样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方面,一是制定与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
罗尔斯将第一个原则称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该原则要求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实际上就是自由优先的原则。
罗尔斯将第二条原则称为差别原则,该原则要求社会、经济的不平等,诸如权力、财富的不平等,只有在低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的情况下,才是符合正义的。
而且,在第二条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高于差别原则。
在正义两原则中,他注重对人的尊重,这符合了人们的心理和现实的走向,易于人们接受;他所倡导的正义是社会的正义,承认并强调差别原则,即他的社会正义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这样的形式正义确立了人的权利平等的同时,也照顾到人们的物质利益,因而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起着极大的作用;另外,他的理论不是简单地回复过去,而是发展地回复,这是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所未体现的。
总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作为基本的指导原则,涉及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
二、罗尔斯对个人正义的观点。
罗尔斯认为,“一种完善的正当理论不仅包括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而且还应包括应用于个人的原则。
对个人的原则是任何正义理论都必不可少的部分。
”他在论述个人正义的时候说到,个人正义原则首先是指公平的原则。
首先,个人正义的前提是制度是正义的,即他满足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其次,一个人自愿地接受这一安排的利益或利用它提供的机会促进他的利益。
为了实现个人的正义,个人除
了要享受公平和平等的权利以外,个人还应当承担许多积极的和消极的自然义务。
例如,行使自己的权利要以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为界限。
罗尔斯要求采取客观、公正的程序来选择正义的原则,他认为,社会正义原则不是从不证明的前提中演绎出来的,这些原则本身也不是必然的真理,自由的和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各样的可能性之间做出的选着,以确定他们联合的条件来实现他们各自的利益。
即正义的原则是通过人的选择来确定的。
那么人们通过什么标准来选择正义的标准就是一个问题了。
为此,罗尔斯提出了选择正义原则的标准:第一,这些原则必须具有一般性,它不是针对某一具体情况,而是针对一般性质和关系的表述。
第二,这些原则在适用上必须具有普遍性,即对所有人均适用。
第三,这些原则必须具有公共性,即从选择原则的各方开始确认。
第四,这些原则必须能够调整各种冲突的要求和主张。
第五,这些原则应该具有最高权威性,即没有更高的准则用以支持人们提出的各种主张。
虽然通过这些标准可以帮助人们判断哪些是更加适合人们的正义原则,那些是人们需要的正义的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把这些标准真正落实呢?这就是需要客观、公正的程序了,即我们所说的程序正义。
然而,罗尔斯在论述这个问题的时候,采用了一系列的假设,并假设人们是在“原始状态”的无知之幕的遮蔽下进行选择的,这种假设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至于这种假设的弊端,我们将在文章的后半部分中讨论。
在正义原则的法律适用方面,罗尔斯认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制度是宪法上的民主,其主要论述的是宪政的四个阶段,包括:第一,人们以原始的心平等地位选择正义原则的阶段。
第二,立宪阶段,即人们在对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基础上创制出最有效的正义宪法。
第三,立法阶段,即人们选举的代表通过议会制定符合正义原则和宪法允许范围的各种法律手段。
他指出,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立法阶段的指导性原则。
第四,规则适用阶段,这是法官和行政官应根据正义的原则将法律规则应用于具体情况以及公民普遍地遵守规则的阶段。
以上四个阶段看起来很像宪政国家的法律体制,但罗尔斯却并不认为这样的一个程序就是立宪会议和立法机构实际运行的解释,但是它毕竟提供了一个运行正义原则的观察点和模式,帮助我们解决不同层面的正义问题和判断正义原则在不同层面的落实情况。
罗尔斯正义观的价值
虽然罗尔斯正义理论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它能够在这么多年
仍然为世人所接受,是因为它对当今社会有着巨大的价值。
从宏观上,罗尔斯的正义观能够完善社会结构和相关制度,社会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不同时期的社会有其自身的结构和制度性安排的缺陷,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双重指导下促使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达到最大的公平。
从微观的角度看, 罗尔斯的正义观能够最大程度上消除个体成员之间的不平等差异, 实现个体之间最大限度的公平。
通过这两个公平原则的调节, 既可以保证每个成员具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平等的权利, 同时也能将由先天因素、社会历史因素或是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差异降低到最小, 达到人们在不平等基础上的最大公平。
罗尔斯的正义观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也是有着重大意义的。
在我国大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罗尔斯的正义观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借鉴意义。
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就是要求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并且具有优越性。
我国社会现在很大一部分的矛盾就是由于社会中的不平等造成的,虽然在表面上是平等的。
社会的和谐并不是喊口号就能够喊出来的,要实现和谐,就必须要保证人民的自由,允许不同的声音存在。
如果始终把不同的声音扼杀,靠掩盖来赢得表面的和谐是不能实现既定目标的。
只有保证了人民享有平等和自由,才能够实现社会正义,只有实现了社会正义才能够实现社会和谐。
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第二个是差别原则,这个原则体现的是对“最少受惠者”的关爱,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伦理精神。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求政府采取种种干预手段,解决人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我国社会现在的收入差距逐步扩大,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在收入领域无法实现,我国可以适当的采取差异原则,提高最低收入者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