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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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情况汇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情况汇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情况汇报随着国家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一年来,我中心在上级单位的正确领导下,不断推进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信息共享、统一专家资源和统一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新模式。

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为路径,持续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系统建设,扎实工作、主动作为,不断深化交易体制改革,完善服务管理机制,构建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市场运作、监管有力、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现就三年来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化改革、持续推进“一体化”平台整合建设工作(一)政府主导,高位推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为此专门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的建设、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主要领导挂帅出征顶层,高位推动,并印发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系列文件和制度规定,为平台整合建设工作发挥关键作用。

(二)省市合一,管办分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组织机构建设工作采取“先挂牌、后规范,边建设、边规范”的方法,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现已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的统一进场交易。

(三)系统整合,互联互通。

中心积极探索创新“互联网+交易服务”思维理念,全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系统建设工作,初步完成“一网三平台”建设,全面实现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登记、信息发布、场地预约、专家抽取、投标保证金收退等全流程电子化。

实现了省、市两级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建成了涵盖公共服务、交易受理、交易组织、交易评审、行政监察及综合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

二、充分发挥职能,扎实推进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一)交易项目标准化运行。

积极推进“应进必进”项目进场交易,将农副产品集中采购和销售、林权、苗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无主物、涉诉资产拍卖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交易事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中,目前已实现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政府采购、医疗器械、大宗农资采购等统一进场集中交易。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初稿)中国水科院二00四年十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范围与分类 (3)第三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汇交与管理 (5)第四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范围与分类 (5)第五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分级与服务 (6)第六章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7)第七章 共享技术平台与标准 (8)第八章 共享工作管理 (8)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9)第十章 附则 (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和加强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使水利科学数据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产出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部门或机构,以及使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水利科学数据,是指与水利科学研究和防洪减灾事业相关联的科学数据,它包括通过观测、调查、实验等方式采集、汇交的各种原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形成的各类数据产品等。

第四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是指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汇交及其管理,以及通过共享技术平台向各类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或机构要重视和加强水利科学数据共享技术平台的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保证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工作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和运行。

第六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各有关机构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的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及其技术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范围与分类第九条 在政府财政拨款支持下由有关部门或机构产出的、具有共享需求和应用价值的、并符合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规定与要求的水利科学数据,均属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范围。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文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文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文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统计工作,推进水利事业的科学发展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是指对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方面的各项数据进行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所有从事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水利工程统计机构第六条每个水利工程单位应当设立统计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编制和实施;(二)收集、整理和分析水利工程统计资料;(三)制定水利工程统计报表,并进行报送;(四)组织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存档和管理;(五)参与编制水利工程统计年鉴和统计报告;(六)开展水利工程统计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的人员组成:(一)统计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数据采集人员:负责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工作。

(三)统计分析人员:负责统计分析和报表编制工作。

(四)信息技术人员:负责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专门设立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设备;(二)专职或兼职的统计管理人员;(三)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能力。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要求,对水利工程统计资料进行保密。

第三章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统计指标和标准进行,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及时和可比。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统计:包括水利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用途等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

(二)水利工程建设统计: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进度、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等统计工作。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初稿)中国水科院二00四年十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范围与分类 (3)第三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汇交与管理 (5)第四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范围与分类 (5)第五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分级与服务 (6)第六章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7)第七章 共享技术平台与标准 (8)第八章 共享工作管理 (8)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9)第十章 附则 (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和加强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使水利科学数据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产出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部门或机构,以及使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水利科学数据,是指与水利科学研究和防洪减灾事业相关联的科学数据,它包括通过观测、调查、实验等方式采集、汇交的各种原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形成的各类数据产品等。

第四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是指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汇交及其管理,以及通过共享技术平台向各类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或机构要重视和加强水利科学数据共享技术平台的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保证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工作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和运行。

第六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各有关机构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的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及其技术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范围与分类第九条 在政府财政拨款支持下由有关部门或机构产出的、具有共享需求和应用价值的、并符合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规定与要求的水利科学数据,均属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范围。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效率,保障水利工程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应明确责任,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激励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积极开展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应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确保管理和维护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应依法依规开展,防范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做到“有法必依、有规必从”。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水利工程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标准和验收规范,严格把关质量,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可靠。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注重项目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保证项目各环节协调有序。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强化合同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防范事故风险。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注重环保工作,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应严格执行运行维护规程,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应做好预防性维护工作,加强水位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应加强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保障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应从严管理施工维护人员,加强培训,提高技能水平。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应建立定期检查、评估和改进机制,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第四章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加强隐患排查,做好重大风险防范,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2024年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管理制度

2024年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管理制度

2024年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安全工作,确保水利水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促进水利水电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水利水电安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监理报告、验收报告、运维记录、事故报告等与水利水电设施有关的各类资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利水电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资料的安全保密第四条对水利水电安全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无关人员。

严禁将资料用于非法用途或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采取密级管理,根据资料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划定密级,明确不同密级资料的使用、存储和传递要求。

第六条公开资料的发布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三章资料的采集与记录第七条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进行全面记录,详细记录各环节的过程、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信息。

第八条设立专门的资料管理人员,负责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存储工作。

对资料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运维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包括设备运行状态、巡检记录、维护记录等,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人员、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第四章资料的存储与传递第十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存储应采用专门的存档设施和技术手段,确保资料的安全可靠。

定期检查资料的存储设施和设备,确保正常运行,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第十一条对于重要的水利水电安全资料,应采取多层备份和定期复盘的方式,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快速恢复资料。

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传递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确保传递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资料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使用应合理、合法,并符合工作需要,在确保资料安全的前提下,便于人员的查阅和使用。

第十四条配备专门的资料管理系统,建立规范的权限分配机制,确保各级人员的使用权限明确、统一和可控。

水利管理制度

水利管理制度

水利管理制度水利管理是指针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

水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的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的需求,并高效地防洪排涝,维护水生态环境的稳定。

一、水利管理制度的基础1. 法律法规水利管理制度的基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水法》、《水利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水资源的归属和管理责任,规定了水利建设和水资源开发的程序和标准,提供了依法行使水权和维护水资源安全的依据。

2. 上下级协调机制水利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上下级协调机制,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水利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与配合。

上级政府应明确职责,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级单位则需主动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及时应对上级政府的要求和指示。

二、水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水资源调配水资源的调配需要根据各地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方案。

水利管理制度应确保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充分考虑城市和农村的用水需求,优先保障人民的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的需求,同时兼顾工业用水和生态用水。

2. 水利建设水利建设是指为了改善水资源利用状况和满足各类需求而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项目。

水利管理制度应明确水利建设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并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3. 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是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环节。

水利管理制度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现象的发生。

同时,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保持水域的良好环境,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4. 防洪排涝防洪排涝是水利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水利管理制度应建立完善的防洪排涝工作机制,加强对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城市和农村的抗洪排涝能力,并定期进行防洪演习和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 水利管理信息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水利管理制度也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来优化管理流程和提高工作效率。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内所有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利项目建设、运行管理、资产管理等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报送和监督。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处理和查询,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联合开展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统计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遵循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不断改进统计方法和工作流程,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运行状况和资产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统计分析模型和计算方法,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数据报送和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少统计错误和谬误。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数据权威认证制度,对数据来源和处理过程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效率,促进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体系,完善信息化管理机制,提高信息技术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效果;2. 加强对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保障水利工程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3. 推动水利工程信息化向前发展,为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提供科学、准确、高效的信息支撑。

三、管理范围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化工作。

四、管理机构设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水利工程信息化工作。

五、管理职责1. 统筹规划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编制水利工程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2. 规范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化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3. 开展水利工程信息化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信息化应用成果;4. 监督水利工程信息化工作进展,评估信息化管理效果,提出改进意见;5. 组织开展水利工程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6. 做好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的宣传工作,提高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意识。

六、管理制度1. 水利工程信息化发展规划(1)水利工程信息化发展规划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水利工程发展规划,结合全行业信息化发展水平和需求,制定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目标、发展路径和实施措施。

(2)水利工程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信息化建设目标和任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方案、信息化建设投资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2. 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办法(1)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办法是规范和约束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活动的具体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信息化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等内容。

(2)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维护、运营、管理等方面,主要职责包括信息化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12.13•【文号】水国科[2006]569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以及《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水利科技创新,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水利部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坚持“科学治水”方针,进一步加强水利科技创新,以水利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水利事业发展,以科技进步推动水利现代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1、新时期水利事业发展必须依靠科技创新。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

当前我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等四大水问题,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制约因素。

实践新时期治水思路,破解四大水问题,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维护河流健康,实现人水和谐,促进可持续发展,需要治水理念的创新、管理体制的创新、运行机制的创新和技术手段的创新。

新时期水利事业发展必须依靠科技创新。

2、新时期水利事业发展要求必须把科技创新摆在突出位置。

近年来,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水利科技工作紧紧围绕水利建设主战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库、水闸、蓄滞洪区运行管理数字孪生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库、水闸、蓄滞洪区运行管理数字孪生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库、水闸、蓄滞洪区运行管理数字孪生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10.14•【文号】水运管〔2024〕269号•【施行日期】202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库、水闸、蓄滞洪区运行管理数字孪生的指导意见水运管〔2024〕269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现就推进水库、水闸、蓄滞洪区等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数字孪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数字赋能、提升能力”要求,强化数字孪生水利建设,推动已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数字赋能和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保障水利工程高水平安全运行、效益充分发挥。

到2027年,推进具有防洪任务的已建大型及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国家蓄滞洪区数字孪生建设,迭代优化数字孪生水利工程先行先试建设成果,促进数字孪生工程与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网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初步建成运行管理智能应用体系。

积极开展信息化基础好、资金有保障等具备条件的中小型水库、水闸智能化升级。

到2030年,基本完成具有防洪任务的已建大型及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国家蓄滞洪区数字孪生建设,实现运行管理各项业务与数字孪生深度融合,全面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运行管理。

初步完成具备条件的中小型水库、水闸智能化升级。

二、建设任务(一)加快监测感知体系建设大力实施水利工程位移形变、渗流渗压、应力应变等安全监测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加密布设工程关键部位监测设施,确保监测设施技术先进、功能完备、性能可靠。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9.05.22•【文号】水财务[2009]284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水财务[2009]284号)部直属各单位:为确保水利信息系统稳定、可靠、高效运行,规范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行为,加强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管理,科学合理编报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经费预算,我部制定了《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定额标准》印发后,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开展和经费申请、使用要严格按照《定额标准》执行。

一方面要规范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行为,促进整合和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另一方面要规范经费预算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经费预算编制、使用均需按《定额标准》执行,《定额标准》之外的工作内容,未经批准,不得在运行维护经费中安排列支。

二、各单位要对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进行清理,按《定额标准》测算经费需求。

1、对已经安排经费的,要按《定额标准》重新测算,进一步明确经费支出规模和内容。

要逐步整合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经费渠道,避免多头列支。

2、对资金缺口部分,要按轻重缓急,综合平衡,逐步纳入预算。

在预算安排时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要优先落实防汛指挥系统、电子政务、异地会商系统等骨干系统的运行维护资金;二是要优先落实部行政管理应用信息系统,兼顾其他应用系统运行维护资金;三是要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事权和财权,合理分担运行维护经费。

三、要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切实加强水利信息系统建设前期工作,统一规划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对于新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要纳入部统一规划,按照《定额标准》测算运行维护经费,并将运行维护方案作为方案比选的一项重要指标,先落实运行维护经费,再安排建设投资;未纳入规划自行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有资源可共享却要重复建设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水资源管理中的数据共享与协作机制

水资源管理中的数据共享与协作机制

水资源管理中的数据共享与协作机制水,是生命之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当今社会,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以及环境的变化,水资源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效管理,数据共享与协作机制的建立变得尤为重要。

在水资源管理中,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涵盖了水资源的量、质、分布、利用情况等多个方面。

准确、全面的数据能够为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水资源的现状和变化趋势,从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策略。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数据往往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中,形成了一个个“数据孤岛”。

这些数据缺乏有效的整合和共享,导致信息不对称,影响了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造成数据共享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导致数据难以流通。

不同的部门有着各自的职责和利益,往往缺乏主动共享数据的动力。

其次,数据的标准不统一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采集、整理和存储规范,不同部门的数据格式和内容存在差异,给数据的整合和共享带来了技术障碍。

此外,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担忧也使得一些部门对数据共享持谨慎态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势在必行。

一方面,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

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各部门在数据共享中的职责和义务,建立数据共享的激励机制,鼓励部门之间积极合作。

另一方面,要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规范。

包括数据的采集方法、存储格式、质量控制等,确保不同部门的数据能够相互兼容和整合。

同时,还应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法规,保障数据在共享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消除部门的后顾之忧。

除了数据共享,协作机制在水资源管理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

水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如水利、环保、农业、城市规划等。

这些部门之间需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才能实现水资源的有效管理。

建立协作机制,首先要加强沟通与协调。

通过定期的会议、座谈等形式,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

水资源管理中的数据共享与合作机制研究

水资源管理中的数据共享与合作机制研究

水资源管理中的数据共享与合作机制研究水,是生命之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当今社会,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以及环境的变化,水资源的合理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而在水资源管理中,数据共享与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水资源管理中数据共享的重要性水资源管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数据,包括水资源的储量、分布、质量、开发利用情况、用水需求预测等等。

这些数据的准确获取和及时共享,对于水资源管理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数据共享有助于提高水资源管理的科学性。

通过共享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收集到的水资源数据,能够全面了解水资源的整体状况,从而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

例如,在进行水资源调配时,如果能够了解各个地区的水资源供需情况以及未来的变化趋势,就可以更加精准地进行调配,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分配。

其次,数据共享有助于提高水资源管理的效率。

在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模式中,由于数据的不共享,不同部门之间往往需要重复收集和整理数据,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还容易导致数据的不一致和错误。

而通过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不同部门可以直接获取所需的数据,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管理成本。

此外,数据共享还有助于促进水资源管理的公众参与。

公众对水资源管理的了解和参与,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通过共享水资源数据,公众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水资源的状况,从而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促进公众对水资源管理的监督和参与。

二、水资源管理中数据共享面临的挑战尽管数据共享在水资源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是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问题。

水资源数据涉及到国家的战略安全和经济发展,一些敏感数据如水资源的战略储备、重要水源地的地理位置等,需要严格保密。

因此,在进行数据共享时,如何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统计管理,提高数据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水利部门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统计,科学管理。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配备统计人员,确保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当保证数据来源真实、准确,统计方法科学、合理,统计数据保密、安全。

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要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不断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要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开和发布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二章统计范围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进度、投资、效益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九条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按规定范围、统一用途开展水利工程统计管理,不得擅自篡改、伪造统计数据。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应当结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水利部门的具体实际,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真实、准确。

第三章统计机构第十一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业统计人员,负责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档案,对水利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全面、细致、完整的记录和存储。

第十三条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统计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十四条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统计权力,对需要进行统计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有效的数据统计。

第四章统计程序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依法确定统计时点,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数据统计。

第十六条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填报表格和统计调查表单,统一标准,规范填写。

第十七条统计机构应当对数据源头进行有效把关和审核,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抽查和核实。

第十九条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编制水利工程统计年报、季报、月报等。

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水利工程是指人类的一项重要工程项目,包括水库、堤防、渠道、泵站等多个方面,涉及水资源的调控、利用和保护。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大量的数据被产生和积累,如水位、流量、水质、地形地貌等。

这些数据不仅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运营和安全有着重要意义,还对于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具有指导作用。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营和全面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数据分类与管理1. 数据分类水利工程数据可以根据不同的属性和用途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实测数据:包括水文观测数据、气象观测数据、水质监测数据等,通过现场观测仪器和监测设备获取。

- 工程数据:包括水库容量、渠道长度、泵站功率等,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设计和规划。

- 监测数据:包括水位、流量、降雨量等,用于实时监测水利工程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

- 地理数据:包括地形地貌数据、土壤类型数据等,用于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决策分析。

2. 数据管理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获取、存储和使用,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数据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数据获取: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网络和监测设备,确保实时、准确地获取各类水利工程数据。

- 数据存储:建立统一的数据存储库,对数据进行分区、分类、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 数据传输:建立数据传输通道,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共享,方便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流与合作。

-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对水利工程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提取有用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 数据共享: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水利工程数据的共享和开放,促进跨部门、跨单位的合作与交流。

三、数据管理的意义科学、规范的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全面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提高管理效率:通过数据管理系统的建立,可以实现水利工程数据的快速、准确获取和传输,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办运管〔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运管〔2024〕5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23日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底线思维、系统观念、预防为主、管住为王,做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为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1.大力推进先行先试。

全面推进试点水库、先行区域实施全覆盖、全要素、全天候、全周期“四全”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法治、责任制“四制(治)”体系,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加强除险、体检、维护、安全“四管”工作,强化数字赋能,积极探索路径,率先实现突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不断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2.强化安全管理责任。

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分级公布大、中、小型水库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切实落实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全覆盖开展责任人培训。

全面落实堤防、水闸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运行责任制。

3.排查整治工程隐患。

全覆盖开展水库、堤防、水闸汛前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治,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构)筑物等关键部位工程隐患做到早排查、早整治、早消除。

水利部印发水利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印发水利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自动化博览·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专刊 · 7工信部就《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能源集团印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十不准》水利部印发水利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等十部门:印发《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9月27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积极发展网络安全产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密码法旨在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为有效防范电力网络安全风险,加强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制定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十不准》,内容如下:不准以任何方式将生产控制大区直接接入外部网络;不准未经许可人员进入生产控制大区设备机房区域;不准将电力监控系统业务外包;不准对生产控制大区业务系统进行远程运维、2019年8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战略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水利部网信办组织制定了《水利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通过审议印发。

《办法》突出问题导向,对于今年水利部攻防演练发现的41.5%属于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阶段没有同步落实网络安全2019年7月26日,为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护航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联合印发《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到2020年底,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建立。

水利一张图“图”上点兵 运筹千里——访水利部信息中心主任蔡阳

水利一张图“图”上点兵 运筹千里——访水利部信息中心主任蔡阳

不可否认,大洪水和旱灾暴露出许多水利治理和管理上的短板。

面临诸多挑战,流域性大洪水如何有效防御?人为侵占河湖水域等问题如何强力监管?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大力加快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水利人也提出“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新时代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

今年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多发,特别是南方地区出现持续强降水,防御难度陡然增大。

从水利部获悉,今年入汛以来,多个流域洪水并发,洪水量级大、持续时间长。

截至8月11日,全国有610条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较多年平均偏多80%,其中179条河流超保证水位、52条河流超历史纪录。

特别是南方地区持续强降水,大江大河超警,长江、黄河、淮河及沂沭泗水系沭河、珠江流域西江和北江、太湖共发生10多次编号洪水。

事实上,面对严峻的防汛形势,水利人早已未雨绸缪,下好“先手棋”。

水利部部长鄂竟平撰文表示,“通过科学调度、主动防控,在汛情较常年明显偏重的情况下,今年的总体灾情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了‘水大损失小’的阶段性成效。

”“其实,早在1998年大洪水之后,水利部就加大对包括水旱灾害防御在内的网信建设。

”水利部信息中心主任蔡阳告诉记者,比如水利部已经完成的全国“水利一张图”建设,在此次防汛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张“作战图”已成为水利信息化向智慧化发展的重要抓手。

那么,这张“水利一张图”是如何助力防汛抗洪?又是如何破解水利治理和管理短板的?⽔利⼀张图:“图”上点兵 运筹千⾥⽂ / 本刊特邀记者 徐红——访水利部信息中心主任蔡阳““⽔,是⼀切⽣命赖以⽣存的重要基础。

在甲⻣⽂中,⽔字中间弯曲,像⼀条⽔脉,两旁似流⽔,犹如河流。

⽔,形成河流、湖泊和海洋。

⽔是⾃然资源,⽔资源是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然资源,为地区发展注⼊“源头活⽔”,造福⼀⽅百姓。

然⽽,⽔也有反向⼀⾯,引发⽔旱灾害。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29•【文号】水监督〔2021〕412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41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2月29日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的协调机制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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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初稿)中国水科院二00四年十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范围与分类 (3)第三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汇交与管理 (5)第四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范围与分类 (5)第五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分级与服务 (6)第六章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7)第七章 共享技术平台与标准 (8)第八章 共享工作管理 (8)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9)第十章 附则 (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和加强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使水利科学数据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产出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部门或机构,以及使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水利科学数据,是指与水利科学研究和防洪减灾事业相关联的科学数据,它包括通过观测、调查、实验等方式采集、汇交的各种原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形成的各类数据产品等。

第四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是指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汇交及其管理,以及通过共享技术平台向各类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或机构要重视和加强水利科学数据共享技术平台的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保证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工作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和运行。

第六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各有关机构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的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及其技术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范围与分类第九条 在政府财政拨款支持下由有关部门或机构产出的、具有共享需求和应用价值的、并符合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规定与要求的水利科学数据,均属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范围。

第十条 为了方便用户更好地查询、索取和使用,应当对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进行分类,提高共享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条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按照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划分为观测、调查、实验和专题五类:观测数据是指由永久性水利测站或机动性测量所获得的原始记录,分析处理后的数据产品,以及相关的元数据、辅助数据等。

调查数据是指对水利现场进行水利宏观现象、水利地质、工程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原始数据和分析处理后的灾害评估等数据产品,以及与灾害预测相关的各种调查数据。

实验数据是指在实验室所进行的水利科学实验所获得的原始记录,分析处理后的数据产品及相关的辅助数据,如构造物理实验、新构造年代测试、结构抗震实验、土动力实验等数据。

专题数据是指某一研究课题、工程项目以及某一特定区域综合研究等所形成的数据集,如地学大断面探测研究、重大工程水利安全性评价、中国大陆地壳应力环境等专题数据。

第十二条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按照数据产出层次及其相关因素,划分为原始数据、元数据、辅助数据、数据产品和数据集制品五类:原始数据是指用仪器自动记录或手工记录下来的最初的观测、实验、调查等数据。

元数据是指描述数据的有关信息,即描述数据的数据,二者构成了数据应用的完整信息,如测站或经纬网格空间属性、时间序列、要素或项目、数据完整性说明等。

对于原始数据而言,辅助数据也属于元数据范畴。

辅助数据是指为获取原始数据和数据产品所依托的地理、地貌、地质、气象等环境与条件,所使用的设施及其运行状况等方面的数据。

数据产品是指对原始数据并结合元数据和辅助数据进行分析、加工、处理后产生的可供直接应用的数据。

数据集制品是指某一课题(专项)所形成的数据集(含原始数据、元数据、辅助数据、数据产品及其说明),或者为满足共享需要将相关的原始数据、辅助数据、元数据、数据产品及其说明汇编在一起的数据集。

第十三条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按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划分为保密性数据和非保密性数据。

保密性数据是指涉及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数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密数据。

第三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汇交与管理第十四条 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共享范围的各类水利科学数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和要求汇交。

第十五条 汇交的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以实时或准实时传送、网络交换、刻录电子文本光盘或其他介质载体等方式汇交。

第十六条 水利台网所获得的各种连续观测数据按常规运行的数据流程汇交,其它各类数据均应在项目完成并经下达任务的部门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将数据汇交到国家水利科学数据共享中心。

第十七条 为保证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科学实用价值,汇交的数据必须齐备完整。

第十八条 水利科学数据的产出者及其所在机构应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交的数据应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

第十九条 对汇交的数据应妥善保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为数据保管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对属于保密性的数据,按其密级分别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第四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范围与分类第二十条 凡是需要水利科学数据,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条款者,均可成为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

第二十一条 按用户所在国家分类,用户可分为国内用户和国外用户。

第二十二条 按用户属性分类,用户可分为公众用户、公务用户、公益用户、盈利性用户。

公众用户:国内外各界社会人士、民众;公务用户:为执行公务而使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公益用户:为从事公益性事业而使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盈利性用户: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

第二十三条 按用户与数据产出部门的关系和所承担任务的性质分类,用户可分为合作伙伴用户、国家科技专项用户。

合作伙伴用户:是指与数据产出部门签订科技合作或水利科学数据交换协议的国内外用户。

国家科技专项用户:是指承担国家(科技部、基金委)科研攻关项目的课题组。

第五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分级与服务第二十四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政策和要求,规范水利科学数据的共享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能够及时向各类用户提供所需要的数据,应对共享水利科学数据实行分级。

第二十五条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分级应遵循:级别划分与提供服务相统一的原则,适用性、安全性和时效性相结合原则,高效服务原则和注重社会效益原则。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不同类别的用户和不同的共享方式,共享水利科学数据划分为四级。

一级数据:面向公众用户,实时或定时滚动向社会发布,用户可查询、浏览、下载、转发。

二级数据:面向国内、外公务用户和公益用户,用户需经登记注册和认证后由共享网站提供无偿服务。

三级数据:面向国内公务用户和公益用户,用户需经登记注册和认证后由共享网站提供无偿服务。

四级数据:面向国内公务用户和国家科技专项用户,需经申请和审批后由数据主管部门或授权共享网站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盈利性用户使用一级以外的共享水利科学数据,需经申请和审批,并提供有偿服务;对合作伙伴用户使用水利科学数据,按有关协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用户提出的越级共享服务,需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某些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级别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规定的时限后应及时调整,以利于共享。

第三十条 对于科研性课题所获得的原始数据及其相关的元数据和辅助数据,在结题验收一年后应提供共享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应能提供三种方式的服务:(一) 提供用户最终的数据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或者计算机可读介质提供数据服务,也可以按用户要求的格式和数据内容提供数据制品。

(二) 提供水利数据库的数据服务:用户按其访问权限可读取数据库的数据。

(三) 提供水利数据应用的数据服务:用户按其访问权限可调用数据库中的应用程序,分析处理相关的水利数据。

第三十二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实行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国家水利数据共享中心核心网站和各共享节点网站通过万维网(Web)链接实现各数据库系统间的导航,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六章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各类用户对获得的共享水利科学数据享有受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权向承担共享水利科学数据服务的机构提出建议和参与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用户有权对共享水利科学数据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并可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国水利局反映。

第三十六条 用户未经允许不得将申请获得的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直接向外分发或转让,也不得间接地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和其它服务产品的一部分。

第三十七条 用户对申请获得的保密数据有保密的义务;用户申请获得的用于非盈利性活动的共享水利科学数据,不得用于盈利性活动。

第三十八条 用户在各种场景公开共享水利科学数据使用结果时,应声明数据来源及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声明。

第三十九条 用户不得利用共享信息平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各种信息。

第七章 共享技术平台与标准第四十条 实现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必须重视和加强数据共享技术平台硬软件的建设,并应充分吸纳和运用现代先进技术。

第四十一条 数据共享技术平台应包括基础平台、共享服务体系和信息发布与用户管理体系三个部分。

基础平台:主要指通信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平台;共享服务体系:由目录服务、数据服务和功能服务等组成;信息发布与用户管理体系:包括信息发布方式和用户服务管理等。

第四十二条 共享技术平台的建设应注意数据管理和发布的安全问题,其中包括由自然因素引起的技术故障和由黑客攻击引起的人为破坏。

第四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共享技术平台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必要的运转经费。

第四十四条 建立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水利科学数据共享标准体系,制定元数据标准、共享数据库标准、数据库数据字典等,并注意与现有行业标准相衔接及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

第八章 共享工作管理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水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利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水利工作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利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体系的建设工作由中国水利局项目领导小组及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与领导,科学专家组和实施专家组负责科学、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水利局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由中国水利局分析预报中心和相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水利科学数据的共享服务由设在中国水利局分析预报中心的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核心网站和设在相关机构的共享节点网站负责实施。

第四十九条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质量监督与认证工作由中国水利局负责,通过制订制度、标准、规范等方式进行管理,并委托相关学科的研究机构实施。

第五十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工作应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技术平台运转正常,数据连续、准确,政策调整及时、透明,共享服务优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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