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9部委标准合同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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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九部委文件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九部委文件

发改法规[2011]3018号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规则,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现将《标准文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

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

2013版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一、暂估价定义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1.1.5.5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与之相对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款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而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13版施工合同”)第10.7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的金额。

二、目前暂估价的应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

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二)部分招标人出于规避招标市场等的目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把这部分工程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并计入工程总造价,而在工程建设阶段时,重新将这部分工程从总造价中扣除,另行招投标,此种形式往往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同时又涉及到原合同价款的结算调整问题、专业工程的合同签订主体问题(部分工程招标方往往又会要求总承包方和分包商签订合同)以及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问题,最终在工程总包管理和结算时形成一片乱局。

九部委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概述

九部委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概述

九部委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概述一、引言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九个部委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写与应用指南》,该文件详细规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写要求和内容安排,对于提高施工招标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程度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将概述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概述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招标活动的重要环节,其编制的目的是确保投标人在技术、经济、资质等方面具备资格,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前言和目录:简要介绍文件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章节的内容安排。

2.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编号、估算投资金额、工程地址等基本信息。

4. 资格预审的程序与要求:详细介绍资格预审的程序,包括公告、申请、资格审查等环节,以及资格预审要求等内容。

5. 评审标准与方法:明确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包括技术能力评估、经济能力评估、信誉评估等方面。

6. 其他相关要求:包括招标文件的购买、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时间等相关要求。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概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招标活动的核心文件,其编制的目的是对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合同条件、投标程序等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投标人能够按照要求进行投标。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封面和目录:包括文件名称、分卷名称、文件编码等基本信息。

2. 总则:包括文件的适用范围、引用的文件、术语和定义等基本内容。

3.招标人基本情况与要求:包括招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要求,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资质要求等。

4. 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和要求,如项目名称、编号、工程范围、工程量等。

九部委合同

九部委合同

九部委[2007]年第56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作合同协议书编号: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承包人(全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0 标段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招标文件、施工图及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及变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2013 年 9 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4 年 2月 2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壹佰零肆万陆仟柒佰叁拾肆元柒角整 (人民币)(小写)¥: 1046734.7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暂列金额:元(其中计日工金额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文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文通知

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发改委等九部委《标准文件》初步解读

发改委等九部委《标准文件》初步解读

发改委等九部委《标准文件》初步解读发表时间:2018-05-17T11:18:44.0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期作者:王利杰[导读] 摘要:发改委等九部委印发的涵盖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标文件《标准问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学习、领会《标准文件》的实质和内涵对于做好招标工作意义重大。

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郑州 450000摘要:发改委等九部委印发的涵盖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标文件《标准问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学习、领会《标准文件》的实质和内涵对于做好招标工作意义重大。

关键词:标准文件;解读2017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九部委共同下发了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这是继发改法规[2007]3419号和和发改法规[2011]3018号后国务院相关部委为进一步完善标准文件编制规则,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是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而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标准文件的时代背景招标投标制度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

招投标制度是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

自从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推进起到了关键作用。

标准文件的推出,就是在招标投标行业发展从粗放向精细化发展的里程碑的举措。

是顺应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趋势的,具有深远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二、标准文件的重要意义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合同九部委

建设工程合同九部委

建设工程合同九部委一、合同主体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包括建设方(甲方)和施工方(乙方)。

甲方通常是项目的发起人或业主,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资金、土地等资源;乙方则是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负责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二、合同内容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设计标准、总投资等内容,以便双方对工程有一个全面了解。

2. 工程施工范围:明确乙方需要完成的具体工程任务,包括土建、安装、装修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

3. 工程质量要求:设定工程质量的标准和验收条件,确保工程达到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

4. 工程进度安排:明确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各个阶段的时间节点,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5. 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约定工程的总造价、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支付事项,以及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6. 变更与索赔:规定工程变更的程序和处理方式,以及因变更导致的索赔事项。

7.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的后果,包括违约金、赔偿等责任。

8. 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9. 其他条款:包括保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相关事项。

三、合同签订与履行1. 合同签订:双方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2. 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合同变更与解除:如遇到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双方应及时协商,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四、合同监管与保障1. 监管部门:国家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行业协会:建筑行业协会可以为企业提供合同范本、培训、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 法律顾问:企业可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法律支持。

九部委发布的简明施工合同

九部委发布的简明施工合同

九部委发布的简明施工合同
在建筑工地上,施工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的重要文件。

为了规范施工行为,九部委近日发布了《简明施工合同》,为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提供了简明扼要的约定和规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简明施工合同》从保护双方权益出发,明确了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工程材料等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同时,合同也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预先的约定,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工程的影响,以及施工方和建筑方在工程中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况等。

《简明施工合同》在工程质量方面,要求施工方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如果施工方在工程质量上存在问题,建筑方有权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在工程进度方面,合同规定了工程开工、竣工等时间点,要求施工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

如果施工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单位有权按照逾期天数向施工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关于工程价款,《简明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金额等内容。

施工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节点,将工程款项支付给建设单位。

《简明施工合同》还规定了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并要求双方在签字确认合同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理解和共同遵守。

《简明施工合同》的发布,为建筑工地的施工和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可以更好地保障双方权益,促进工程顺利完成。

同时,《简明施工合同》的实施,也将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全新的契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九部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九部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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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的理解与探讨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的理解与探讨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的理解与探讨汪才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于2013年3月11日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简称23号令),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政府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做的全面的文件清理成果。

为了帮助业内人员学习,笔者做了一些归类汇总的工作,拟从法律文件名称的修改、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引用法律条文的修改、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内容的增加等五个方面对23号令进行解读。

一、涉及三部法律文件名称的修改1. 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名称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2.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名称修改为“《<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3.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名称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二、涉及七个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由于《招标投标法》施行于2000年1月1日,经过13年的发展,国务院经历了2003、2008的两次机构改革(本令发布于2013年3月11日,签署时并未涉及2013年机构改革的内容,铁道部还保留),23号令涉及的12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民航等七个部委局已撤并、更名为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等五个部委局。

因此,23号令在第89、128、174、191条中对这5个撤并、修改的部委局名称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加之一直保留的铁道部、水利部、财政部、广电总局四个部门,就变成了九部委局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

九部委招标文件讲讲义解合同条款

九部委招标文件讲讲义解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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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
几个定义的说明: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 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
几个定义的说明: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 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 单价计价付款。
5、增加“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15.5款)。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
几个定义的说明: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 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 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
九部委招标文件讲解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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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特点: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
1、合同条款是以监理人作为发包人授权的 合同管理者对合同实施管理,监理人的具体 权限范围,由发包人根据合同管理的需要确 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
合同特点:
2、合同条款对发包人、承包人的责任进行 恰当的划分,在材料和设备、工程质量、 计量、变更、违约责任等方面,对双方当 事人权利、义务、责任较为作了相对具体、 集中和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1.3 法律 《立法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第四章合同条款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九部委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解读

九部委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解读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


合同特点:
1 、合同条款是以监理人作为发包人授权的
合同管理者对合同实施管理,监理人的具体 权限范围,由发包人根据合同管理的需要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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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


合同特点:
2、合同条款对发包人、承包人的责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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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 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 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 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 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 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 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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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

【新法解读】《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

【新法解读】《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

【新法解读】《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九民会议纪要》第30至35条就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虽然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认定、撤销、解除等作为民法基础原理,在法律法规等各个层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适用中仍常伴随着争议,特别是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九民会议纪要》通过六个条款对此予以规范,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也有助于统一司法审判尺度。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效力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

这从狭义的法律层面确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则。

合同法施行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标准不完全一致,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不但破坏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

为解决此问题,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即《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定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但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作进一步说明,其仍旧是一个过于抽象的概念。

相关案例: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台州市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吉煌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东石化公司为吉煌公司向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最高额保证,在吉煌公司违约后,上海银行杭州分行诉请中东石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而中东石化公司则辩称,为吉煌公司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通过,而本案中东石化公司没有任何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案保证应属无效,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9部委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9部委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完整版)九部委标准施工合同范本

(完整版)九部委标准施工合同范本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007版本)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 . 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国家9部委标准合同文件解读

国家9部委标准合同文件解读

国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予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基本情况以及相关条款解读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9部委56号令与标准文件2007年11月,9部委联合发布 56 号部令(上面二个文件)9部委====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等。

俯件:两个:《标准施工招标资格予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件》标准文件:标准:执行,不允许修改;示范:指导性的;强制:必须执行注意:强制、推行与提倡的不同提法与要求第六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前附表===对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再做提请。

第八条:“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

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审的依据。

二、标准文件的适用与编制过程1、适用: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至二年;适用范围: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和其他工程,今后要强制执行的。

适用行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水利水电、民航、信息产业、广播电视.(施工阶段的招标)适用发包方式:传统的施工总承包。

问题是:小型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等项目工程怎么办?编写条文的要求:4级制。

即:条、款、项、目。

整个文件的编写过程:从2003年开始,化了5年时间,增求了100多个单位和5版征求意见稿。

九部委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

九部委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

九部委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
九部委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包括以下部分:
1. 标题和标题页:在文件的第一页包括标明文件名称、合同双方名称、签订日期等信息。

2. 首部条款:包括合同的背景介绍、目的、定义条款和解释等内容。

3. 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终止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4. 合同主体条款:包括合同的详细内容和规定,如服务内容、工作进度、质量要求、价格和支付方式等。

5. 各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项目责任、保密条款、知识产权归属等。

6. 合同费用和付款条款:详细说明费用构成、金额、付款期限、发票开具等。

7. 变更和解除条款:规定在合同期间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8. 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的处理方式。

9. 其他约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添加其他必要的约定条款。

10. 附件和补充协议:如果有需要,可以将重要的相关文件作为附件或制定具体的补充协议。

以上是九部委设计合同文件的一般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可能根据不同合同的性质和要求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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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予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基本情况以及相关条款解读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9部委56号令与标准文件2007年11月,9部委联合发布 56 号部令(上面二个文件)9部委====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等。

俯件:两个:《标准施工招标资格予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件》标准文件:标准:执行,不允许修改;示范:指导性的;强制:必须执行注意:强制、推行与提倡的不同提法与要求第六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前附表===对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再做提请。

第八条:“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

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审的依据。

二、标准文件的适用与编制过程1、适用: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至二年;适用范围: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和其他工程,今后要强制执行的。

适用行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水利水电、民航、信息产业、广播电视.(施工阶段的招标)适用发包方式:传统的施工总承包。

问题是:小型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等项目工程怎么办?编写条文的要求:4级制。

即:条、款、项、目。

整个文件的编写过程:从2003年开始,化了5年时间,增求了100多个单位和5版征求意见稿。

三、编制目的与编制的四项原则1、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如,标底公布的时间。

北京搞了个文件、规范等汇编。

即:统一标准、解决一些特殊的问题、衔接一些基本制度、国外的成功做法。

如:世行贷款项目,就必须采用它的招标文件。

2、四项原则:1)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2)坚持立足中国国情; FIDIC===中国化。

3)妥善处理与行业特色的关系;各行业的共性写入了;特殊的在“开口处”处理,考虑条款上写了。

4)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编制意义与获取途径与使用指南1、意义:各个部门看到了问题,希望形成统一模式;2、获取途径:电子版:各相关部委门户网站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可免费下载;正式出版:指定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书面式文本3、使用指南:作了解释//并不详细。

主要是给各行业留“操作空间”。

如联合体:原本按资质低的认可;现在按承包人的工作内容来认定。

五、基本构成与基本特点1、基本构成(二册构成)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共分5章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共分四卷8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基本特点:用并列章节兼顾可变因素;不允许修改和活用前附表有机结合;相互引用、同样内容不重复;“和”(或)需要结合上下文理解。

六、统一实践中的一些做法1)资格预审文件可以修改和澄清;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澄清和说明;3)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选多少家)通过初步评审达到规定数量的,不再进行评分和排序;4)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后,通过的投标人需要确认是否投标。

(不投标时,从替补人中补上)5)开标程序:如:公布标底具体时间。

6)细分评标初步评审(形式、响应、资格)与详细评审。

均统一采用清单计价:参照FIDIC ,引入付款证书、竣工付款证书,最终结清证书、工程接收证书、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等。

以竣工结算为合同履行期间:引导性、提倡的做法//写成通用条款。

如:变更的表现形式、工程保险。

强调程序的严肃性,索赔问题等;责任风险公平:如,区别不利物质条件、恶劣气候和不可抗力;设立价格调整机制:国际通行的公式法;变更中消项//不能是发包人自己做或者交给第三人做等。

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1)联合体按分工核定资质;以前联合体按低的计取2)联合体//分标段情况,可以限制联合体; ===分专业承包即可3)投标人业绩(履约能力、诚信等)可以作为必要合格投标条件;4)资格予审、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参照招标法37条;5)评标价===用资金时间价值和价值工程等遗失折算投标价格;6)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个别成本7)质疑、澄清、说明和补正,可以多个轮次(解决细微偏差);8)理清了评标标准和方法与评标办法。

(有二本:综合、最低价)9)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现在没有这个要求了,突出投标函。

与投标函签字盖章;是有约束力的。

10)监理工程师不是公正第三方,并引入争议评审组。

(第24条)11)违约金只在延期竣工和延期付款出现;违约金===在合同谈判中可以遇到的责任。

实践中乱约定违约金,甚至还约定罚款的做法;罚款:公权才能执行的。

12)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或者达到招标规模的要共同招标;13)区别了缺陷责任和保修期。

缺陷责任===最长24个月。

八、需要正确认识的几点1)相互适应;2)词、语用法;审核、审计。

3)验收(国家验收、大型项目)4)前附表===有个适应过程。

5)清单====行业性6)相互引用===非标条件问题7)资格予审:谁来做(评),密封谁来开等。

还要密封吗?8)违约金也属于合同价款;(走索赔程序)9)清单说明;10)支付表、支付报告====是一回事了(二个说法不好)11)计量与付款12)总价子目、单价子目(任何设计变更,都要调整价的,无论那种承包方式)13)对不签收的处理;14)履约担保====没有交代好保函有银行规定,但操作说明过于刚性。

15)资源的认定;16)对分包的要求的刚性,忽略了承包人的自主过程。

如何解决:1)当前具体应用时,要利用“开口”加以完善;2)行业标准文件编制要研究解决;3)标准文件要通过试点给予修改。

二、标准文件与清单相关的内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章“工程量”清单,全章都是参考性内容(世行的标准;我们按08)。

但是,与合同条款等是相互衔接的。

因此,在组成内容、术语、甚至表现形式方面需要给予必要的尊重。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款招标文件的组成之(5)清单;投标人须知:3.23.2.1 投标人应按第5章“清单”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投标人须知,3。

1款:投标文件的组成之(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第1章一般约定1.1.1.1 和1.4将已标价的清单列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词语定义中多处出现“已标价清单”。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标 2.1.3 项。

“响应性评审”因素之一是“以标价清单”符合第五章“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北京作出了规定:修改暂估价的,即为费标。

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已标价清单中用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15.4.2已标价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第15.7款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第15.8款“暂估价”暂估价列在清单中。

第17.1.2 计量方法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已标价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

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算的工程量。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之五,已标价清单。

第五章“清单”的组成内容共4节,均属于参考性内容清单计价规范共9部分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2、综合单价与计日工9部委:综合单价====标准文件;08清单:08 规范====2.0.3 综合单价计日工:标准文件 1.1.5.608 规范 2.0.9计日工:先干,做记录,快捷地解决零星用工和及需工作的用工问题。

有关计日工理解和应用的四个问题1)为什么要设立计日工(表)?2)计日工如何管理和使用?3)为什么计日工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其他清单单价?4)材料表没有列出的材料如何计价?3、暂列金额标准文件 1.1.5.4 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08 规范 2.0.6关于暂列金额理解和应用的六个问题1)为什么要设立暂列金额?2)为什么说在实际发生前不属于承包人所有?3)暂列金额一般包括那些价格要素?4)为什么说明拟用子目?5)暂列金额开支程序如何设立?6)标准文件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与08规范4.3.6其他项目,按下列规定报价: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暂估价标准文件:1.1.5.5 指发包人08 规范:2.0.7 指招标人不当了,也应为发包人,更贴切了。

关于暂估价理解和应用的五个问题1)为什么要设立暂估价?2)如何确定暂估价的实际发生额?3)如何体现共同招标?共同招标适用于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吗?4)FIDIC 合同条款中的指定分包人和指定供应商能够“拿”来吗?5)暂估价(包括暂定金额)的价格组成内容如何定义?注意:分包合同一定是总包与分包签暂估价、暂列金额,均为同步性的。

5、现场签证08 规范:2.0.11;4.4.4.4;4.4.4.6;4.6.6 标准文件没有出现“现场签证”措辞和做法。

如果需要在现场签证,可能发生的地方;主要在计日工签证和索赔事件证明,其他可能发生在确认口头变更指令。

规范的合同管理中,现场签证本身一般不是直接确认金额,也不是所有现场签证都涉及追加付款的。

现场签证不是洽商。

洽商说法和做法在标准文件中也没有出现。

(后面介绍变更)索赔、变更和计日工中,可以用现场签证作为证明依据。

顺带:08规范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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