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学》笔记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特点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二、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②权利内容不同。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③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他物权则不同。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用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的物权。
(3)二者的区别是: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②存续期间不同。
民法笔记 王利民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就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得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得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得人与国家得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得人之间得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得关系无非就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得尊重与身体得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一.民法得含义(一)民法得含义:1.作为部门法得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得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得民法:即民法学,就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得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就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
甚至宪法中亦有之。
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得以“民法”命名得法律文件。
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
近代之前以及当今得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
以民法命名得文件就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得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得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得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得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
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得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
民商分立: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得语源:大陆法系得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civil law ——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
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就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民权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得翻译。
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古罗马就是城邦国家,国民主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
在农业化得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
为什么古罗马得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得祖先?不要以为凡就是奴隶社会就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共与制。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笔记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笔记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王利明民法第六版》这本书,真的是个好东西,特别适合那些想了解法律的小伙伴。
先说说这本书的封面,简单大方,翻开一看,字都不算太小,眼睛看着也舒服。
很多人一听民法就开始打哈欠,觉得这玩意儿离自己远得很,其实不然,生活中的很多小事都跟民法有关系呢,真的是贴近生活,绝对不是高高在上的书本知识。
说到民法,大家第一反应可能就是“法律”,“规矩”。
民法就像咱们生活的调味品,少了它,很多事情就没有底气。
比如说,买房子这事儿,动辄几百万,谁都希望有个好合同,保障自己权益吧。
再说了,万一跟邻居有点儿小摩擦,这时候民法就像个“和事佬”,能帮你们和平解决问题。
想想,有些人为了点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真是得不偿失,最后伤了和气,何苦呢?这本书里有很多案例,都是生活中的小故事,像看电视剧一样,有笑有泪,特别吸引人。
比如说,有一个故事讲的是两个人签了合同,结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愁眉苦脸。
这时候,法律就像一把利剑,给了受害者一个大大的拥抱,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嘿,想想都觉得爽!这时候,大家应该都能感受到,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而是生活中最贴心的伙伴。
再说说书里的那些条款,虽然有时候听起来有点晦涩,但细细品味其实就像品茶,越喝越有味。
法律条款像个拼图,得一点一点拼起来,才能看清楚全貌。
很多人觉得法律条款复杂难懂,其实只要用心去读,慢慢就能找出其中的乐趣。
书中有个小窍门,就是多读案例,把抽象的条款放到具体的事情上,就会觉得豁然开朗,恍若拨云见日。
说到民法,大家可能还会想起“侵权责任”,这可不是个生硬的词,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
就像你在公园散步,突然一只狗冲过来,把你撞了一下,哎呀,这时候你就得考虑狗主人有没有责任了。
法律就是要保护咱们每一个人,不管是被撞的还是撞人的,大家都能在法律的阳光下寻求到公平。
书里还有关于家庭的内容,涉及到婚姻、继承之类的。
这些都是关系到我们生活的大事,结婚、离婚,都是人生大事,书里告诉我们怎么才能把这些事情处理得当,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42.1复习笔记一、归责原则概述1.归责概念(1)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
其重要意义在于:①在理论上,研究侵权法,首先必须研究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展开全面研究。
②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侵权纠纷案件。
③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掌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保证及时得到赔偿。
(2)归责的概念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归责的意义①归责的根本含义:确定责任的归属②归责的核心:标准问题③归责与责任是有区别的。
2.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管领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2)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的区别①两种原则的作用不同归责原则的作用是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赔偿原则的作用是为了解决侵权行为人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以后的具体赔偿范围大小,解决的是“怎样赔”、“赔多少”的问题。
②两种原则的地位不同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赔偿原则在确定赔偿范围时是起重要作用的,但这是在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来确定赔偿范围的。
因此,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决定的原则。
③两种原则的内容不同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原则的内容则是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
3.归责原则体系(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最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也叫做客观归责原则,即以损害的客观后果作为归责标准。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4.1 复习笔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学说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和消灭24.1 复习笔记一、债的移转1.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其特征有:(1)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①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
②债务人一方变更而债权人一方不变的,为债务移转,又称为债务承担。
③若因债权人一方或债务人一方所参与的债都发生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而发生债的移转,则为债的概括移转。
(2)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
(3)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不引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现。
2.债的移转原因(1)法律行为。
债的移转可因双方的合意或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
(2)法律的直接规定。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的移转,称为债的法定移转。
(3)法院的裁决。
债也可因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移转,此种原因发生的债的移转称为裁判上的移转。
3.债权让与(1)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也就是债权主体变更。
①广义与狭义之分a.广义的债权让与,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这种意义上的债权移转既包括因法律规定或裁判而发生的债权移转,也包括因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b.狭义的债权让与,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移转,而不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②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a.债权的全部让与,指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的关系,受让人成为债权人。
b.债权的部分让与,指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是与受让第三人共同成为债权人。
(2)债权让与的要件包括:①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②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③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即排除以下情形:a.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主要包括: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不得让与;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不得让与;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更多资料请关注微信公众号《精研学习网》查找资料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

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是一本关于民法学的重要著作,是王利民和杨立新两位著名学者对民法学的深刻思考和研究的总结。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书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的主要内容该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法学概论”,主要介绍了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历史渊源、法律规范等基本内容;第二部分为“民法学专论”,主要涵盖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等方面的内容。
该书的特点在于,作者在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范进行介绍的同时,也注重了对于实践问题的探讨和分析。
例如,在介绍合同法的时候,作者不仅讲解了合同法的基本规定,还对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二、《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的优点1.全面性该书的内容涵盖了民法学的各个方面,从民事权利到民事责任,再到合同法、物权法和继承法等,涵盖了民法学的基本内容。
同时,作者在介绍这些内容的时候,也注重了对于实践问题的探讨和分析,使得该书的内容更加全面。
2.深入性作者对于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范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使得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范。
例如,在对于民事权利进行介绍的时候,作者不仅讲解了民事权利的基本概念和种类,还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和保护范围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3.实践性该书的内容不仅涵盖了民法学的基本理论,还注重了对于实践问题的探讨和分析。
例如,在对于合同法进行介绍的时候,作者不仅讲解了合同法的基本规定,还对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使得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三、《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的不足之处1.理论性过强尽管该书注重了对于实践问题的探讨和分析,但是在某些章节中,作者的理论探讨过于深入,可能会让一些读者感到难以理解。
2.案例分析不够在介绍实践问题的时候,作者并没有给出足够的案例分析,这可能会让一些读者难以理解实践问题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王利明《民法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第七章国家【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1.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并不是法人,而是一个特殊的主体。
2.国家不同于法人的特征(1)国家是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的①国家财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而不是法人的财产,国家只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支配这些财产。
②法人则是以自己的独立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2)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是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①在从事涉外民事活动中,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家可以基于其主权享受财产豁免权。
②法人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它只是独立的社会组织。
在从事涉外民事活动时,法人不能享有财产豁免权。
(3)国家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和条件,要由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国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不同于法人。
(4)责任承担①国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国家享有和承担,国家以国库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②法人则要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自己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二、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1)这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特殊的限制。
(2)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要通过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
2.国家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的特殊能力(1)国家享有的从事某些民事活动的能力,是国家所专有的,不能由任何公民和法人享有。
例如,只有国家才具有发行国家公债的能力。
(2)国家从事民事活动能力,应该受到其特殊政策目的的限制。
(3)国家从事民事活动大量地需要通过机关法人来进行,应区别机关法人的行为和国家作为特殊主体的行为。
第八章法律行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①法律行为必须是由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23.1 复习笔记一、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2.债权人的代位权(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①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以下含义:a.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b.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c.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②性质。
通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
从权利的作用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为形成权(区别于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为管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并且排除债务人享有的具有专属性的、不得让与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不问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经债权人催告等情况。
②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③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3)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和方式①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均享有代位权。
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共有)

第十七章共有17.1 复习笔记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其特征包括:(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其法律特征是:(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3)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①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②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
③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④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⑤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⑥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共有人在依据份额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该义务主要是承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约定不明视为按份共有(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共同共有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其特征是:(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方式)【圣才出品】

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侵权责任方式概述(见表44-1) ★★★表44-1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概述:概念、我国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体系概述人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损益相抵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过失相抵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概念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适用范围适用规则 侵权责任方式考点二: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概述(见表44-2)表44-2 损害赔偿概述2.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见表44-3)表44-3 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考点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见表44-4)★★★★表44-4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考点四: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见表44-5)★★★★表44-5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考点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见表44-6)★★★表44-6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44.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答:(1)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损害赔偿也称为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一方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方式。
(2)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①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之赔偿。
②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
③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
④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
⑤对被侵权人(包括死者)近亲属生活费的赔偿。
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3)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原则①对被侵权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采用完全赔偿原则。
侵权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②对被侵权人遭受的间接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
有两个限制:a.对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合理为限,即间接损失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无限扩大的间接损失;b.对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以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为限,如果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被侵权人不能请求间接损失的赔偿。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第⼋章物8.1 复习笔记⼀﹑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1)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体之外,占有⼀定空间,能够为⼈⼒所⽀配并且能满⾜⼈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物的特征①物须存在于⼈体之外。
物具有⾮⼈格性,但与⾝体分离的⽑发、⽛齿,属于物。
⼈死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②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体物的权利。
③物能满⾜⼈的需要。
物能满⾜⼈的需要,即物必须对⼈有价值。
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④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切能满⾜⼈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⑤物必须能为⼈⽀配。
⑥物须独⽴成为⼀体。
指物应能独⽴地满⾜⼈们⽣产、⽣活的需要。
2.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①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③区分意义:a.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般仅依交付即可⽣相应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经登记,不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b.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他物权中的⽤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c.法律适⽤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发⽣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法院的专属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流通物①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由流转的物,⼤部分物为流通物。
②限制流通物,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政法规⼀定程度限制的物。
③禁⽌流通物,指法律或⾏政法规禁⽌⾃由流转的物。
④区分意义:a.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效要件,合同即可⽣效;b.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般⽣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续,合同⽅可完全⽣效;c.合同标的物为禁⽌流通物的,合同⽆效。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①替代物,指在交易观念上认为并⾮独⼀⽆⼆的物,认为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本书认为可以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
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这个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知识产权的客体首先包括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②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③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注意: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民法学》王利明 (第二版)参考教材插班生

《民法学》王利明(第二版参考教材插班生——参考笔记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确认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非财产性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代理)

第十章代理10.1 复习笔记一、代理概述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
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又称本人。
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2.代理制度的意义(1)委托代理制度属于私法自治的扩张。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言,委托代理制度可以扩张当事人自由意思得以处断的社会事项的范围,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为民事主体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制度属于私法自治的补充。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制度可以补充其意思能力的欠缺,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了此类民事主体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可能带来的各种不便。
3.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4.代理关系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首先是本人,即被代理人;其次是代理人;最后是相对人,又称第三人。
(1)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可能存在监护关系、财产代管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等。
(2)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在直接代理中,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间接代理中,也可存在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
(3)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在直接代理中,因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通常并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
二、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1.代理与代表(1)关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由法人承受。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1/4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九章民事行为9.1复习笔记一﹑概述民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这一概念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创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并无此概念,与此相当的是“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的重要性体现在:(1)民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2)民事行为是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概念,对应着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类型。
(3)民事行为对应着民法意定主义的调控方式,形成了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体现了民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4)民事行为是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中介。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区分标准: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
(1)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可以进一步区分为:2/44②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
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生效。
(2)多方民事行为,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包括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①双方民事行为,指需要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民事行为。
②共同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共同行为。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通常将共同行为也归为合同行为。
③决议,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多个民事主体通常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立的机构。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20.1 复习笔记一﹑占有概述1.占有的含义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由此可见:(1)占有的主体是实施占有的人,自然人、法人均可,且不限于物的所有人。
(2)占有的客体是物,即不动产和动产。
(3)占有的内容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具体来说,占有是一种事实,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
2.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占有与持有二者的区别是:①占有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而持有仅是对事实状态的简单描述,不发生法律效力。
②占有依抽象状态可以形成双重占有,即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而持有只是一种实际控制状态,不存在双重状态。
③占有的客体为流通物,不包括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而持有的客体可以为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④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而持有则不发生此类效力。
⑤占有依法定事实可以移转和继承,而持有则不能。
(2)占有与占有权、占有权能占有权就是以占有的事实为基础,因法律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保护而产生的效力,即只有占有事实才为占有权的原因。
这就决定了占有事实存在与否,直接影响到占有权的得失。
占有不能被认为是一种权利,且与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有别。
占有人的占有权,并非是基于所有权,而是基于占有的事实和占有制度,占有权与所有权没有因果关系,占有权也并不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能。
3.占有的功能(1)保护功能,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
(2)公示功能,指占有具有的表彰本权的作用。
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权利移转效力,即动产物权的变动,自移转占有时发生效力;②权利推定效力,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享有该项权利;③善意取得效力,即尽管属于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仍然能够自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之时起,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1)区分标准: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
这是我国《物权法》认可的一种分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2、法规3、规章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5、国家政策和习惯二、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有三点要注意:(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
应遵循以下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1)扩张解释。
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2)限缩解释。
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3)反面解释。
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4)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预测题)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
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财产权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权利有无移转性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3、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
分自卫和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5、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预测题)(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二、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1发生根据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2义务的内容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