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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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利用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权利状况确认,以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登记制度。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细化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不久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本次将从政策解读的角度,对该政策进行解读。

1、什么是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林地、草地,以及附着在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与地面有关的建设物等。

不动产是具有稳定位置、不易移动、不可分割的性质,同时具有较高的价值和重要性。

2、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利用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权利状况确认,以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旨在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各种利益。

3、不动产登记的对象有哪些?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租赁权、抵押权、担保权等权利状况。

在实际操作中,登记机构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他权利或权益状况,并在登记簿册中进行记录。

4、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共包含10章、77条。

其中,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总体框架、法律基础和实施要求;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和登记机构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第四章到第九章则分别涉及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备案和公告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第十章则是对实施细则进行监督管理的总则。

其中,实施细则中的重点内容包括:登记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形式和内容、不动产登记簿册的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不动产登记的异议和申诉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的实施和管理,并确保不动产交易和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中国国务院于2024年12月26日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

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的设立、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登记的效力,以及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监督等内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包括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所有权利的登记。

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即不动产权利人,由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登记,但也提出了例外情况,比如涉及到诉讼、行政处分、担保等事项时,可以由相关机构主动申请登记。

此外,登记机构的设立、机构职权的划分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也在条例中进行了规定。

关于登记的内容和方式,条例规定了详细的要求。

不动产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权利状况、限制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登记方式主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但也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签章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登记。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登记的有效期,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续。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不动产登记具有格局清晰、权利确定、保护安全的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自完成之日起产生效力,并对第三人是否知道登记信息以及登记手续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

对于不当登录登记信息的,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撤销、更正措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监督也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不当登记、不当注销等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的行为,相关登记机构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制裁措施,并接受监督。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法律监督机构的设立以及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权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细化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了不动产登记的办理程序、材料要求、费用收取标准等内容。

通过实施细则的规范,可以使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理解与适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理解与适用


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的通知》,明确指出在国土资源部地籍
层 设
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

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的 推
的职责。

3
6. 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姜大
明部长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明确三件事:
顶 记工作。(3)农业部:为与中央部署开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 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
计 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4)国家林业局:配
3/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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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原则
B. 特定原则 ➢ 物必须具有可识别性。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预售的商品房,就不是特定的,不能区分。
特定就是和宗地对应的关系,是理解登记簿的基本出发点。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
境。
地籍司和
登记中心
条例公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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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草案
求意见
初稿
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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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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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4日


2014年3月10日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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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草 过 程
国土资源部 提交条例送
审稿
总理签署国 务院第656 号令,条例 正式发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台账,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和规范。

第四条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对不动产进行命名和编码,确保不动产信息的统一和一致性。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认真审查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予以受理或者拒绝。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审核,并依法作出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不动产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程序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接受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审核完毕后,依法作出不动产登记证书,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后,依法组织复议工作,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信息库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权属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电子存储和查询系统。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上传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依据,其最新版已于2024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将对最新版的细则进行分析和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权限和职责。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包括受理登记申请、初审、登记证书的发放等。

同时,细则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便捷和高效。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和资料准备。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程序和所需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权属证书等。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流程和方式,例如网上申请、现场申请等。

三、不动产登记中的土地和房地产权利的登记。

细则对土地和房地产权利的登记流程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

细则明确了登记的条件和要求,例如登记义务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还规定了土地和房地产权利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四、不动产登记中的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的登记。

细则针对不动产的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细则明确了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登记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和共同共有份额。

细则还规定了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五、不动产登记中的限制权利的登记。

细则对不动产的限制权利的登记进行了规定,包括查封、冻结、抵押等。

细则明确了限制权利登记的条件和要求,例如权利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细则还规定了限制权利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版从多个方面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登记工作的公正、便捷和高效性。

读者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处罚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处罚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处罚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处罚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又一关键节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一步。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处罚规定,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处罚规定1.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细则的规定颁发或者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以及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其他权属证书、证明;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办理登记、不予登记并违法收取费用; (三)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 (五)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2.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动产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不动产登记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顿,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一)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二)拒绝按照规定交验原始凭证、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的;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担保物权
第二部分:(二)物权法的几个重要概念
第二部分: (三)不动产物权的取得
5
第二部分: (四)与以往相比变化之处 先说一下登记的概念:《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 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是记载,不是批准、许可、创设) 1、物权种类增加 载体: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 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农、林、草、 养殖等))、海域
(四)以便民利民和保障交易安全为导向,落实实质上的统一登 记。《条例》以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为抓手,力求实现其他三个 统一,达到实质上的统一而非形式统一;同时,规定了登记代理 制度、登记信息查询、登记资料目录公示等制度,以方便企业和 群众申请办理登记;规定了登记人员制度、到场申请、登记机构 与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等制度,方便登记机构高效开展登记审核工 作,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方便群众 办理。

1

第1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 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 条例。
功 能 定 位
(1)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 确定的“四统一”精神,明确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分散 在不同部门的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负责。
形式结构
实质结构

条 例 的 体 例 结 构
总则(第1-7条) 不动产登记簿(第8-13条) 登记程序(第14-22条)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 23-28条) 法律责任(第29-32条) 附则(第33-35条) 程序规范 组织规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将职责整合作为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旨在最大限度地消除分 散登记的体制障碍,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制度基础,这是我国不动产 登记立法过渡性特征的体现,也是“暂行”两字的体现。

(2)规范登记行为。 这是程序性规范的内在之义,也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体现。通过程序 规范,强化责任意识,使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正当性和准确 性,增强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1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并登记(《细则》第36条)
17、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林地使用权登记(《细则》第52、53条)


制度顶层设计
制 度 内 容 解 读

条例及细则立法工作过程

核心制度内容解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确权与 争议调处办法》
条 例 立 法 工 作 过 程
地籍司和 登记中心 提出草案 初稿
条例公开征 求意见
1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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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5日
2014年11月24日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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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提交条例送 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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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签署国务 院第656号令, 条例正式发布
地籍司和 登记中形 成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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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细 则 立 法 工 作 过 程
6、委托公证问题:现场签订,经公证的除外(《细则》第12条)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授权委托保留的认证或公证 7、难点:继承和受遗赠,因一方主体已不存在,所以如不对继承权进行公证 ,登记机构很难把握,风险很大(《细则》第14条) 8、一并登记,主体一致(《细则》第2条),一并登记(《细则》第47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1.3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构2.1 登记机构的设立2.2 登记机构的职责2.3 登记人员的资格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簿3.1 登记簿的设置3.2 登记簿的内容3.3 登记簿的保管第四章:登记程序4.1 申请登记4.2 受理登记4.3 审核登记第五章:不动产权利登记5.1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5.2 房屋所有权登记5.3 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六章:不动产权利的变更、转移和注销登记6.1 变更登记6.2 转移登记6.3 注销登记第七章:不动产权利的限制登记7.1 抵押权登记7.2 地役权登记7.3 其他权利限制登记第八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8.1 查询主体8.2 查询范围和方式8.3 查询费用第九章:法律责任9.1 违规登记的法律责任9.2 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9.3 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10.1 相关术语解释10.2 施行日期10.3 过渡期安排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制定机关代表签字11.2 审核机关代表签字11.3 制定日期11.4 施行日期以上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登记活动。

1.3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构2.1 登记机构的设立不动产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2.2 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立、维护、更新等工作。

2.3 登记人员的资格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簿3.1 登记簿的设置不动产登记簿应当以电子介质为主,确保登记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针对不动产登记条例的一项补充性规定,为了更好地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保障不动产权利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对不动产登记的各项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解释。

下面将对其中几项重要政策进行解读。

首先,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全覆盖。

实施细则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确保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的登记资料得到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

这样可以防止不动产权益的争议和纠纷,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建设。

实施细则规定要推动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实现不动产信息的共享和交换。

这样可以提高登记效率,减少重复办理登记的问题,同时也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了更便捷的查询和使用不动产信息的途径。

再次,加强对不动产的核实和调查。

实施细则强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严格核实和调查,确保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真实性。

同时,可以通过比对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减少不动产登记中的虚假登记和冒名登记的问题。

最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备案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材料进行备案保存。

这样可以方便监督和检查不动产登记的合规性和规范性,保证登记材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和明确的操作指南,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司法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同时也为广大不动产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加透明和便捷的不动产交易环境。

所以,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积极贯彻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提高办理登记的质量和效率,为推动不动产登记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条例》经国务院原则通过后,国土资源部就依据《条例》的主旨和精神,结合各不动产登记试点地区的统一登记实践,启动了《条例》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

今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63号令发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查询、保密等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为更好地让广大市民了解《细则》,现对该《细则》部分内容作如下解读:不动产依照申请登记《细则》第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有特别规定外,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要求当事人登记。

不过只有办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才发生,交易在法律上才真正安全。

现有产权证书不变不换继续有效《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时,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有特殊规定《细则》第10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共有财产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处罚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处罚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处罚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违法行为给出了一系列处罚规定。

以下是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处罚规定: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财物等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利用变造、伪造的登记证明文件办理交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三、未依照规定公示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处以罚款。

四、被处以罚款的,不按照规定期限支付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多处罚款的,按照不同法律关系严重程度和违法情节综合确定。

六、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七、虚假登记、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公安等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九、其他违反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在执行处罚过程中,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处罚的程序和权力使用限制。

例如,实施细则规定了处罚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及时通知涉案
当事人的权利;被处罚当事人也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强调的是,本回答所列举的处罚规定只是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一部分。

若需要获得详尽信息,建议查阅官方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不动产登记将在地市层面全面实施。

该细则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了完善,首次将公用产权将划归业主名下。

细则还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进行了规范,将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三类。

不动产登记真的来了!1月20日晚间,在征求意见结束近9个月后,国土部公开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细则已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比暂行条例,细则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更加详实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国土部地籍司原副司长向洪宜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细则的出台也标志着不动产登记将在地市执行层面全面落地实施。

除了细则的出台,确保不动产登记实施的前提——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整合也已经基本完成。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自国土部获得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的数据,全国335个市(地、州、盟)、2789个县(市、区、旗)完成职责机构整合,占比分别达到100%和98%。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在部署2016年工作时亦特别强调,今年要重点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不动产开始全面登记在《物权法》颁布9年后,我国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迎来了全面统一登记阶段。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和抵押权等均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内。

细则在此前的基础上,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完善。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施行,《实施细则》则是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条例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实施细则》共8章108条,包括不动产登记薄,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登记,其他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不动产登记法规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于2024年3月11日由国务院颁布并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该细则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促进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高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该细则共有63条,涵盖了不动产登记的各个环节和具体操作事项。

下面将从分类登记、权属变更、登记证明等方面进行逐条解读。

首先,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分类,包括不动产权利、限制权利、其他登记事项等三类。

其中,不动产权利登记即为登记的核心,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限制权利登记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等合法权益所做的登记,如抵押权、查封等;其他登记事项包括土地权属确认、有关公共设施的登记等。

这种分类明确有助于不同类型登记的规范实施。

其次,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的权属变更程序和要件。

例如,不动产出租需要办理登记的,出租人应当填写不动产出租登记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赠与、转让等也需要进行登记,要求提供交易合同、转让书等等多种材料。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权属变更的流程和必备材料,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另外,该细则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内容和形式。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中包括登记事项、权证编号等信息。

此外,该证明还可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细则还涉及到了登记机构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登记事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具有重要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同时,该细则的实施对于规范不动产交易市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不动产交易的增加,该细则还需不断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需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正)一、总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细则。

二、登记内容1.不动产登记应当包括:房屋及其附属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权、林权等不动产权利状况。

2.不动产登记应当记录的内容包括:不动产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权利人、权属来源、登记机构、登记时间等。

三、登记流程1.不动产登记申请: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不动产描述等内容。

2.权属调查:登记机构接到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权属调查,核实不动产权属和权利状况,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登记审查: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对有关材料和证明进行审核。

4.登记登簿: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登簿并出具不动产登记证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申请补正或重新申请。

5.公示告知: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完成后,及时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公示,并通知权利人。

四、信息管理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查询。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确保登记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五、登记机构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具有专业人员和相应的设备,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六、监督管理1.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运行和公正执行。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法律责任1.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不实情况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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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妥善保管
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2.不动产登记:第1款申请登记原则。

第2款主物、定着物一并登记原则。

也可称为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3.跨区域不动产登记,管辖机关登记结果告知义务原则。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5.什么是不动产单元,简单说就是权利单元。

权属界线封闭、可以独立使用。

也就是划分的最小标准是独立使用,单独一套房屋里的个别房间,是不能作为不动产单元的。

6.宗地登簿原则,即登记簿以宗地为单位。

5.6.的关系是:同一宗地的所有不动产单元全部编入同一登记簿。

7.对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提出电子登记簿管理要求(登记机构要明确登记簿唯一、合法介质形式,也就是以电子还是纸质为唯一、合法登记簿,这是个问题。

历史的登记簿肯定是纸质,现在的登记簿要作出选择)。

不足:没有物化登记簿的组成要件。

第三章登记程序
9.申请资料要求:一是点明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身份证明。

二是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原则。

10.共有登记原则:一是按份共有登记申请,2/3以上份额共有人(举例拥有70%份额的1个人,也可以申请),二是共
同共有登记申请,全体共有人。

例外是约定。

引申36.建筑区登记,即房屋登记,全体业主共有登记,房屋、宗地全部登记原则。

11.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原则(是否为代理,应该是)。

什么是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例未成年人、智障人、老年痴呆患者。

要求:提供关系证明材料。

处分特别保护原则:提出为被监护人利益书面保证,即处分有利被监护人原则。

12.代理申请登记规定:对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到场申请登记原则,特别规定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公证除外。

13.撤回申请,退还材料原则,时间: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之前。

14.继承、遗赠不动产登记规定。

单方申请,因此,提供死亡、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

15.登记审查事项*:登记主体、权利、权籍、税费。

16.实地查看规定;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建筑物)抵押登记,查看坐落、建造情况;不动产灭失注销登记(征收拆迁),查看灭失。

17.登记公告规定:5类,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是农村房地一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三是依职权更正登记;四是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是法定其他情形。

涉及国家秘
密除外。

网站、指定场所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19.单方申请登记规定:依据法律文件,3类法院、仲裁委法律文书、政府决定。

不执行的,应提出审查建议。

20.核发证书、证明: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权利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保护登记或限制登记),核发证明。

其他登记,核发证书。

盖章:不动产登记局为内设机构的,国土资源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章是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局挂局的,不动产登记局可以是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是登记机构,是经办机构。

21.共有登记:合并发一本,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分发。

23.不动产权利灭失,收回证书、证明,记载登记簿。

无法收回的,网站或报刊公告作废。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24.不动产首次登记原则:也可以叫作不动产权利设立原则,不设立不动产权利,也就没有权利的变更、转移、灭失。

还可以看成是主权利登记在先原则,即主权利登记是从权利登记的基础,没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的首次登记,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如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26.变更登记:9类,1身份2地籍3期限来源4分割合并56抵押担保变化7地役权变化8共有性质变化?9其他变更。

(与原土地登记的变更登记包括转移登记不同,这里的
变更登记是不发生转移的登记事项)
27..转移登记:10类。

最多发生的登记事项。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不动产转移登记。

认定的标准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8.注销登记:5类灭失、放弃、没收征收收回、法律文书消灭权利、其他。

设立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的,注销应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3.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登记。

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两权登记。

34—35、37—38.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首次登记申请材料还是规定得比较原则,没有很具体。

36.需要解读是房地产开发商对宗地的小区房屋土地的首次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车库等地面、地下使用空间,没有具体的规定。

各地要认真探索,加以规范。

第四节宅基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3.地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第三节规定办理。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7.53.林地、地上森林、林木,适用本节规定。

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65.适用抵押的不动产:6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
他地上附着物、海域使用权、招拍公开协商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在建建筑物(工程)、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授权地方人大立法)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土地、建筑物一并抵押原则。

66.抵押登记主要申请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比较遗憾的是没有界定哪些主债权合同是可以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

因为现实工作中,并不是所有主债权合同都可以签订抵押合同同、办理抵押登记的。

67.抵押登记办理顺序:依受理时间排序,当事人约定抵押顺位的,依约定办理。

68.72.抵押变更登记的重要原则: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书面同意原则。

抵押权顺位变更最明显。

75.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78.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预告登记材料、其他。

第五章其他登记
第一节更正登记
79-8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有错,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有错,进行的纠错登记。

第二节异议登记
82.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有错,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异议登记。

83.异议登记只生效15日,以备利害关系人提出诉讼、仲裁。

84.异议登记的风险提示作用。

第三节预告登记
85.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4类,商品房预售、不动产买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预告登记的作用:生效期间,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不动产的登记申请,不予办理。

86.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中的单方申请情形: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97.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到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权利人查询本人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范围是:交易、继承、诉讼,查询现状、权利人、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98.查询目的
99.不予查询:5类不管辖、申请材料不合规、主体或事项不合规、目的不合法、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100.当场提供查询原则。

特殊不能,5个工作日内提供。

101.到场查询、原始资料不得带离。

102.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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